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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集合資金信託

發布時間:2021-04-16 05:08:50

⑴ 集合資金信託有人數限制么

信託產品人數限制: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信託產品人數將不再受200份合同份數的限制;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⑵ 集合資金信託有哪些種類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有三種:貸款類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投資類集合 資金信託業務和融資租賃類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貸款類集合資金信託業 務分為兩類:一類是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按照全體委託人的意願,用 集合資金信託募集的資金,以信託公司的名義發放貸款。貸款的對象、 用途、項目、期限利率等均由委託人設定。另一類是委託人將自己無能力親自管理或者國家限制其親自管理的資金通過集合資金信託的方式委 托給信託公司,指定用於發放貸款,並由受託人代委託人選定借款人, 受託人以貸款人的名義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及辦理有關貸款手續,並 行使貸款人的各項權利。投資類集合資金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 人,通過集合資金信託募集的資金,投資於優質項目、企業、法人股收 購業務,或其他成長性好、風險可控、預期收益有保障的領域,為委託 人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投資類集合資金信託業務體現了風險收益對等 原則,適合於預期收益要求較高,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融資 租賃類集合資金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出租人,利用集合資金信託募集 的資金,應承租人的要求購買其所需設備並租給其使用,承租人按期支 付租金。出租人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資成本。

⑶ 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集合資金信託是什麼意思

就是大家一般說的信託產品,國外的定義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在國內就是信託公司發行的到期還本付息的金融產品。資金量一般在100萬以上,風險在各類理財產品中較小。

⑷ 集合資金信託與單一資金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什麼是單一信託?單一信託即單一資金信託,也稱為個別資金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託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託。
什麼是集合信託?集合信託主要是指受託人把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動產或不動產或知識產權等等)加以集合,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對所接受委託的財產進行管理、運用或處分的方式。從交易結構的角度,單一資金信託和集合資金信託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單一信託與集合信託的區別是什麼?通俗點說,集合信託就是受託人(信託公司)把眾多委託人(信託購買者)的資產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的不同就在於委託人一般只有一個。第一,從交易主體上,兩者沒有本質區別。第二,從資金運用方式上,單一資金信託的資金運用方式更為單一,貸款運用型所佔比例更高,投資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多數對資金運用對象有相當充分的了解,希望藉助單一資金信託的通道借款給資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資運用資金,機構多數會選擇自己直接通過股權投資方式進行,一般不會藉助信託公司的渠道。單一信託與集合信託兩者交易結構上的主要區別,集合資金信託產品經常藉助於受益權分層分級,將受益權分為劣後、優先等層級,以增強信用等級,保障社會投資者的權益,尤其是在股權投資類、證券投資類產品中更是如此。單一資金信託比集合資金信託產品更加單純、簡潔。另外,單一信託資金幾乎都是運用於一個對象、一個項目。一般來說,集合信託計劃都是信託公司先找項目,然後設計產品的結構期限,最後發起後在對外募集信託購買者,信託公司在其中占據了主導作用。而單一信託計劃往往是委託人主動找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自身的意願協商投資的期限和方向。委託人在其中占據了較大的作用。目前比較常見的單一信託計劃就是銀信合作項目。銀行主動找上信託,把單一資金委託給信託然後指定貸給某些企業,信託在這裡面只是起了一個通道的作用。‍‍

⑸ 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的區別

1、本質不同來

集合信託,信託投源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託人單獨管理信託資金,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託目的,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這種資金信託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託。

單一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託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託。

2、性質不同

單一信託性質:差異性: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這些個體性問題都可以體現在不同的信託合同上,因此,單一資金信託合同的差異性特徵非常明顯。私密性:單一信託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集合信託性質:投資於集合資金信託的中小投資者人數眾多,社會影響面廣,而抗風險和承擔損失的能力較弱,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是集合資金信託的首要設計原則。



3、私密性不同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在進行產品推介的時候,均通過信託公司的網站、銀行的櫃台等發布公開信息,而單一資金信託業務的信息無需公開,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⑹ 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合格投資者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回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答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⑺ 財產權信託和集合資金信託的區別

分類方式不一樣。
財產權信託對應資金信託。
集合資金信託對應單一專資金信託。
財產權信託是屬把財產權交給信託公司打理。資金信託是直接把資金交給信託公司打理。
集合資金信託是多個客戶資金集合起來的信託產品。單一資金信託是信託產品只有一個客戶。

⑻ 集合資金信託分為哪兩種

「集合資金信託」就是「集合資金信託」一種啊。

如果你問基於國內的信託專法規的約定下,屬當前國內信託業務的分類的話:

1、依照委託人的數量,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其中委託人數量大於等於兩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的,稱為「集合信託」。

2、依照信託財產的法律屬性或物理存在狀態,可以分為資金(現金)和財產(包括權益)信託。

3、依照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又有證券投資信託、不動產投資信託等等。

因此所謂「集合資金信託」,是指委託人在兩人以上的,且信託財產的物理表現形態為現金的信託關系。但僅從這個名稱上,無法獲知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

⑼ 集合資金信託的敏感問題

異地作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都可設立分支機構,全國性作業。金融市場、資本市場是全國性的市場,不可能局限於一城一地。因而對資金信託業務,應該允許異地開展業務。可以考慮最保守的做法,即信託計劃向項目或銷售所在地人行備案,資金託管人由當地的信託公司擔任(如無,可由人行指定有資格的金融機構擔任)。這樣做,應該可以滿足當地人行的監管需要,且免除對資金風險的擔心 。
銀行代理:信託公司不允許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開展業務面臨許多困難。建議在不突破「200份、5萬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銀信合作,共享客戶資源,代辦、代銷信託計劃產品。甚至產品說明中可以增加「本行僅代理該信託計劃銷售事宜、不承擔任何投資管理和收益保證義務」等字樣;
風險控制:項目風險和預期收益率風險是任何投資行為共同面對的,這主要取決於項目選擇、收益模式和管理能力。需要特別強調的一是信託公司的信用風險,要嚴格按照專戶、專人管理原則:建立資金防火牆,自覺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強化信託經理人的職業精神,建立信託經理人的信用評價和職業准入機制;二是信託計劃的流動性風險。由於信託計劃不能公開交易,允許受益權轉讓是必要的。特別是長期性的信託計劃,流動性是其開發設計的關鍵因素。應該允許信託公司研究「櫃台交易」的可能性。
資金運用:資金運用包括投向、方式、用途(目的)三個方面。大多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確定資金投向和運用方式,不管資金用途(或者將目的化為收益性)。有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沒有明確資金運用投向和方式,而突出資金用途的具體目的性,但這種產品市場反映不佳。
管理風險與收益:按照「200份、5萬元」的限制,一份信託計劃募集的金額在2000萬元~3000萬元左右(統計表明,平均每份合同金額10萬元~15萬元)。按平均1%的管理費率,管理年費為20萬元~30萬元。而信託計劃產品開發從項目篩選、研究開發、上市銷售、跟蹤管理到最後順利完成,耗費大量人力財力,成本大於收入。另一方面,信託公司盡職管理,雖不承擔投資風險,但卻承受贏利預期、最終退出等管理風險和信譽風險。因此,信託計劃必須有相當的規模和較長的期限,信託公司才有開發的積極性。
管理費形式:有關法規沒有規定信託公司收取費用的具體標准。多採用直接費用由信託計劃承擔,管理費收取採取分段計費方式。有必要通過行業內的協調機制,制定相應的行業標准及指導價格,逐步形成所謂「行規」。便於成本核算、經營比較,也有利於維護委託人利益。
委託管理:按信託「親自管理原則」,要求信託資金由信託公司運作。但實際上由於資金投向的多元化,資金運用方式的不同,信託公司很難實施親自管理的原則。這就要求信託公司在設計產品和管理期內,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預警、風險辨識及控制機制和措施。
管理責任界定:按法規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同時又規定信託公司違背信託文件的約定而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信託公司負有賠償責任。由於委託人和受託人立場不同,必然會導致判斷看法不同。而動不動付諸法律,對信託公司形象不利。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以案例形式列舉一些條文,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監管:對集合資金信託的監管,具有常規性的特徵,即對信託計劃產品設計和推出,既不需要審批,也不用經過核准,而是通過常規檢查、審計來實施監管。這反映了主管機關「鼓勵創新,嚴格監管」的指導思想,有利於集合資金信託的發展。但是,「寬松」是一把雙刃劍,上述寬松政策是以嚴格限制性條件為前提的。也就是說,信託公司可以想發就發,想幾個就幾個,想多大就多大,很自由。但必須符合「200份,5萬元,純私募,本地化」(後兩個限制雖無明文,但是實情)條件。這實際上是關在小籠子里給自由,恐怕未必適應中國的國情。筆者認為有必要考慮「放寬限制、增強監管」的策略。
稅收等配套制度環境:稅收問題,是中國信託業遇到的一個專業難題。國家稅務部門表示,制定專門的信託業稅收政策,不在稅務總局的議事日程上。現在已經進行的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於國家一般性的稅收政策在這種情況下,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受益人納稅原則、避免雙重納稅原則、直接按相似稅法納稅、維護委託人最大利益四個原則處理。

⑽ 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根據委託人意願、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

具體請查閱《銀監會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問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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