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融資信託 > 家族信託可以他益信託

家族信託可以他益信託

發布時間:2021-04-16 09:13:53

1. 什麼是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的法律問題

「家族信託」在中國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託」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它是一種以家族內部人為受益人的信託;第二,它是有一定規模的信託,一般適用在家族企業上。
我國在信託發展的現階段當然沒有《家族信託法》,規范家族信託關系的主要還是《信託法》。《信託法》15條關於「委託人死亡後,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的規定,對家族信託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託承擔財富傳承功能的基礎。有了《信託法》特別是其15條,理論上在中國可以設定家族信託,信託合同中可以約定家人照料和保護信託的條款(如果受託人同意,並有可能執行的話)。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實質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家族信託的時限很長(會超出自然人終生范圍),受託人如果是自然人執行信託事務可能有困難,並且自然人的財產管理能力也比較有限,所以,家族信託最有可能的受託人是信託公司。所以,有關信託公司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也是重要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7條第2款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第2條第2款又規定,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因為沒有自然人或非信託公司從事受託行為的司法解釋,民事信託的范圍受到了「以信託為業」這個模糊邊界的擠壓。再加之家族信託本身的原因,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在很長時間內都將主要是信託公司。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動產信託。因為《信託法》10條規定,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加之,相關配套登記制度沒有健全,所以在我國目前不動產信託的登記是很困難的。類似的,其他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也會遇到這個問題。
家族信託受到限制還來自於稅制安排。
雖然,《信託法》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但是,關於信託財產的歸屬,史尚寬先生說,受託人受財產權之移轉處分,該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因為受託人之管理處分財產,非管理處分他人之財產,乃自己管理處分屬於自己之財產。但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非為自己利益而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乃系依一定目的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處分該財產。[18]還說,不動產所有權之信託,委託人不能不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於委託人。[19]雖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託給」這種讓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對日本和韓國信託法中「信託財產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觀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國稅法不對信託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權轉移的信託可能會帶來很多稅務上的問題o比如,房產的轉移要繳納印花稅、契稅,還可能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並且,這種繳納是雙向的,即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要繳納一次,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按約定向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轉移時還要繳納一次。在信託受益繳稅的問題上,公司作為受益人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認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若企業認購的信託產品屬於金融商品的范圍,對外轉讓信託產品時,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而對於個人來說,國稅函[2005]424號指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精神,個人取得信託產品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當前並沒有信託公司執行代收代繳的義務,但並不否認以後有按受益繳納的可能性。而信託受益在信託計劃的執行中,都已經依法納稅。這就又涉及雙重征稅的問題。

2. 親屬可以是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嗎

當然可以,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3. 夫妻一方徵得另一方同意設立家族信託,另一方可以隨時取消家族信託嗎

當然可以成立,其實重點是離婚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否已經分配完畢這才是重點版。
如果一方單權獨為自己的財產設立家族信託基金。完全可以成立。但是如果這個家族信託基金中,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其所有權不是一方,而是雙方共同財產。這就需要法律判定了

4. 家族信託和遺囑信託的區別

家族復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制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5. 家族信託受益人的收益可以避債嗎

信託法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版歸入受託權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所以說信託財產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性的。

但是你說的信託收益是信託公司已經付給客戶的收益,這個收益已經到受益人賬戶那就和信託公司沒啥關系了。
就像你在銀行買保本理財。銀行會為你的本金保本,但是期間發你的利息他們不會管你這個利息怎麼用的。

6. 長安信託家族信託可以永久設立嗎

目前國內很多信託公司都在相繼推出家族信託方案,但是在中國有一點你不一樣,所有的一切都是黨給的,完全實現永續傳承難度很大。但都在不斷努力之中

7. 家族信託成立的前提

信託制度產生於英國衡平法與基督教特別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則。我國長期以來奉行的是儒家「親緣」文化,沒有形成所謂的「受託人」文化,導致中國法環境下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

家族信託的設立關繫到一個家族幾代人的利益與家族事業的興衰,因此,家族信託是否為「有效」設立至關重要。在當前中國法環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設立有效的家族信託?

設立家族信託的有效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家族信託的設立要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將來家族信託不會被司法機關判決無效或者被撤銷;二是家族信託的設立要符合當事人特別是委託人的意願,家族信託能夠順利運行並且要有「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的規定,有效的信託由四個法律要件構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託目的;二是具有適格的主體;三是合法並轉移了所有權的信託財產;四是合法有效的信託行為。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一定要遵循這四個生效要件。

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信託法》第六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根據家族信託的職能,委託人一般不會設立專以訴訟為目的的家族信託。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託則大致分為兩類:違法信託和欺詐性信託。

違法信託

《信託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該信託無效。信託目的違法而導致信託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規定,對於夫妻的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當事人為了獨占該財產,把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物以設立家族信託的方式進行轉移,這種信託目的就違反了《婚姻法》,該設立信託的行為是無效的;

第二,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委託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及受益份額,則該份遺囑信託是無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負責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東擅自將公司的全部股權設立家族信託,這種信託行為也是違法無效的;

第四,為了使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獲得某種利益的人獲取信託利益而設立家族信託,該信託目的也是違法的,屬於無效的信託。另外,家族信託目的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該信託無效。

欺詐性信託

《信託法》第十二條規定,欺詐性信託是指委託人以損害其債權人利益,即以欺詐債權人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欺詐性信託構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對象,《信託法》規定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上海契石信託服務咨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則該撤銷權歸於消滅。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一項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對於信託目的違法的信託,實踐中應該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部分無效的信託不會導致全部信託無效。對於違法信託,其中一部分信託目的違法會導致該部分信託無效,但不會導致整個信託無效;第二,為了平衡債權人和善意家族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家族信託主體要適格

設立家族信託,必須有適格的信託主體,即當事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委託人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家族事業的創建者

《信託法》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信託法》規定的委託人的主體范圍非常廣泛,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適格,會導致家族信託無效。因此,在家族信託設立時關於委託人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家族信託的最終委託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實踐中一般是家族事業的創始人或夫妻。因為家族信託是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同,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只能以歸屬於其名下的合法財產及家族事務設立信託,而受益人一般為委託人的近親屬,因此委託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託人應該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家族事業的創建者。與營業信託不同,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必是「合格投資者」,但必須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家族事業的創建者。

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

由於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無論理論上還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但從設立家族信託的有效性來講,除了涉及一些簡單的保護性信託外,在我國現階段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沒有信託文化的土壤。信託制度的產生得益於英國衡平法與基督教特別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則,如為他人利益受託管理財產是完成上帝交給的神聖職責,是弘揚上帝慈愛的聖名,必須盡職盡責,不能收取報酬等。我國長期以來奉行的是儒家親緣文化,沒有形成獨特的「受託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擔任受託人,其行為很難符合信託中「受託人」的行為規范。

第二,很難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管理的有效性。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受託人,需要受託人單獨建賬、獨立運營,這對一個自然人來講是很難做到的,一旦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發生混同,將會導致家族信託的糾紛甚至解除。另外,與英國當年自然人主要受託管理土地等簡單的財產與家族事務不同,現在的家族財產管理與事務管理非常復雜,單獨的自然人很難承受。

第三,與自然人擔任受託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託法》第十條規定的信託登記制度,自然人將會面臨比信託公司更大的登記難度,信託財產轉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轉移給信託公司更容易被稅務機關認為是交易性轉移而課稅。

因此,從現實角度出發,家族財產管理與家族事務管理應該由更加專業的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的私人銀行、律師事務所擔任受託人,委託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擔任家族信託的保護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體資格問題

根據《信託法》規定,家族信託受益人的范圍廣泛,一般沒有限制性要求,委託人的親屬、家族企業的員工、其他需要幫助的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託設立的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以下主體作為受益人的問題: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託人的後代可以成為受益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實際上,我國《信託法》未要求信託設立時受益人必須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能夠加以確定即可。因此,胎兒以及尚未出生的委託人的後代也可以成為家族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國人能否成為受益人。設立家族信託時,委託人經常面臨具有外國國籍的子女或者孫子女問題。外國的自然人能否成為受益人,我國《信託法》對此未作明確限制,因此外國人原則上可以作為家族信託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國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項權利有限制性規定,而該物或者該項權利作為受益權客體應當移轉給該外國人的,則外國人不得成為該信託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為信託財產,信託文件規定由受託人將該文物移轉給受益人,則外國人不能作為該信託的受益人。

8. 家族信託適合什麼人群購買

家族信託適合什麼人群購買?
《中國家族企業發展報告》預計,在未來的5~10年,我國家族企業將迎來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家族傳承潮,超過300萬家私營企業將在未來3~8年面對接班人的問題,預計傳承的財富價值為4~7萬億元。越是處於「金字塔」頂端的人,財富保護和傳承越發重要。
常用財富傳承工具的對比
第一種是遺囑
這是最簡單的財富傳承方式,由遺囑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分配作出說明,身後按照其意願執行,但是這種方法的局限性也較為明顯。首先就是無法規避遺產稅問題。目前,遺產稅徵收法案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深圳也已經試點徵收。遺產稅將成為遺囑繼承的最大掣肘。其次,遺囑繼承還存在執行力不強、事後容易引起糾紛、監護人道德風險等問題,而且遺囑的公開也會使得財富凈值等隱私問題暴露。
第二種是贈與
即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而受贈人無償接受的行為。法律規定一定的免徵贈與額,贈與方式也較為容易執行。但是免徵額度一般較低,超過部分需要繳納贈予稅,通常還與遺產稅同時課征,涉及房產問題時,還需繳納契稅、印花稅等稅費。
第三種是商業保險
經過多年的發展,商業保險模式日趨成熟,通過保險投保人可以完整地把財富傳遞給受益人。此外,保單財產獨立,可以有效地隔離投保人的債務追償,保障受益人的收益。但是,實現金融資產的轉移遠遠達不到財富傳承的要求。此外,保單流動性差、難以變現等問題也不得不考慮。
家族信託獨具優勢
家族信託是一種以家庭財富的傳承、管理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其委託人一般是個人,受益人一般是家族成員。其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家族信託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比擬的理財優勢。
信託行業是目前我國金融理財機構中唯一一個可以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進行組合投資的特許金融機構。隨著高凈值人群財富管理的需求逐漸多樣化,信託業「個性化定製」客戶資產組合,全球配置客戶資產的措施,對於高凈值人群實現財產保值和增值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二,財富傳承方式靈活。
家族信託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靈活設置各種條款,如設立期限、資產配置方式、突發情況時財產的處置等。但這些條款也並非一成不變,可根據事先約定,在信託存續期內進行調整。此外,通常家族信託的設立期限都較長,甚至還有無限期信託的存在,理論上,設立一個家族信託,受益可以涵蓋好幾代人。
第三,實現財產安全隔離。
信託資產具有獨立性,家族信託一旦設立,受益人就成為這些委託資產的合法擁有者。因此,委託人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其設立的信託資產不會包含在內,委託人的債務也不會轉移給信託資產的受益人,法院對於信託資產也無強制追償的效力。此外,由於家族信託指定受益人和受益范圍,因此婚姻關系的破裂也不會影響財富的完整傳承。
第四,有利於節稅避稅。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富豪們可以將資產轉移到信託中,由第三方進行經營管理,一方面實現了財富所有權的轉移;另一方面,由於是去世前的財富轉讓,並不納入遺產稅的徵收范圍。因此,通過設立足夠長時間的家族信託,財富可以一直傳承但卻不用繳納任何遺產稅。在國內推出遺產稅的呼聲越來越高的背景下,家族信託的優勢也將凸顯。實物資產的轉移也可以通過信託的方式進行,對於上述提到的交易契稅等問題也有較好的規避效果。
第五,有利於家族企業的傳承。
股權代表著對企業的控制。對於家族企業的控制人來說,他們希望股權能集中在家族成員之中,不希望因為婚姻關系造成股權的稀釋和旁落。家族信託能夠保持股權結構的穩定與傳承。企業可以將股權裝入信託計劃中,並對股權的實際控制人和其他控制人的權利作出明確的說明,以達到優選控股股東和保證設立人絕對控股權的目的。
第六,有利於激勵和約束後代的行為。
委託人可以在信託條款中明確規定受益人獲取收益的條件,附加對後代的約束條款,比如考上大學或找到好工作的情況下可以多分配收益。如果一事無成,揮霍度日,那麼可以支配的錢就會少一點。通過這些具體條款的約束,可以有效避免「敗家子」,從而實現對繼承人的教育,使得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雙重傳遞

9. 什麼單位有資格辦理家族信託基金

這個沒有說一定要有什麼資格才能做家族信託基金。說白了,家族信託,是一個財富傳承的架構。
目前,低端一點的家族信託基金,就是直接把幾百萬,上千萬直接交給銀行,信託公司這類機構幫你打理,在分配規則上和一般的信託理財產品有點差別,投資收益因為產品周期長,各家信託公司設定不一樣。
高端一點的家族信託基金,資金規模大,資產類別復雜(包括現金,公司股權,不動產,動產),受益人眾多(家族企業為主,七大姑八大姨都在家族企業有股份),典型的就如傳說中的羅斯柴爾德家族這類的家族信託基金。他們因為資金規模大,一般都是自己直接設立一個資產管理公司,專門給自己來理財。比如那個「馬雲背後的男人」蔡崇信,身價90多億美元。在阿里的股份也解禁了。他自己就在香港設立自己的家族理財工作室。蔡崇信的家族理財室將由對沖金Citadel香港董事總經理奧利弗·維斯伯格(Oliver Weisberg)和蔡崇信資助的香港對沖基金Blue Pool Capital創始合夥人亞歷山大·韋斯特(Alexander West)共同管理。
還有許許多多的案例可以講。這一方面也比較復雜和深入。要設立一個家族信託基金,意味著你要把家底向一個機構抖出去。只有充分了解了資產結構,才能因人而異給你設立專屬的家族信託基金。

10. 家族信託中途能改換信託公司嗎

一般情況下,家族信託是不能更換信託公司的!如果非要提前結束,應該先於該信託公司溝通!
更換信託公司的一般情形是:該信託公司已經倒閉!
如若是認為家族信託的管理費用太高,可以考慮某些信託公司的標准型,不收取管理費!

閱讀全文

與家族信託可以他益信託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義務教育學校融資 瀏覽:721
ppp模式融資擔保 瀏覽:157
沈陽有外匯業務的工商銀行 瀏覽:269
申購理財產品的原始憑證 瀏覽:530
美麗華集團市值 瀏覽:524
貴金屬公司待遇 瀏覽:9
國際結算在國際融資中的作用 瀏覽:49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不得超過 瀏覽:464
博信股份2019年一季度 瀏覽:982
華泰證券債券回購 瀏覽:788
上升下跌速率外匯指標 瀏覽:442
杠桿的機械效率與物重有關嗎 瀏覽:504
手機工行怎麼換外匯 瀏覽:408
中原證券風險許可權 瀏覽:719
前海股權交易中心胡繼之 瀏覽:447
恆天財富信託延期兌付 瀏覽:822
人鬼交易所2雲資源 瀏覽:903
郵儲銀行可以境外匯款嗎 瀏覽:682
溫嶺易轉金融服務包裝有限公司 瀏覽:782
2016年日本匯率走勢 瀏覽: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