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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融資方式為主

發布時間:2021-04-16 13:19:48

㈠ 我國新型項目融資模式包括哪些高手進!

項目融資是近些年興起的一種融資手段,是以項目的名義籌措一年期以上的資金,以項目營運收入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形式。形式有很多,也比較靈活,至於趨勢,每一種模式都有適用的領域和趨勢,不好說整體上的趨勢,剛好做過一些相關研究,總結一下吧:

產品支付
產品支付是針對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項目投產後直接用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而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的一種融資租賃形式。在貸款得到償還以前,貸款方擁有項目的部分或全部產品,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把貸款方的貸款看作這些產品銷售收入折現後的凈值。產品支付這種形式在美國的石油、天然氣和采礦項目融資中應用得最為普遍,其特點是:用來清償債務本息的唯一來源是項目的產品:貸款的償還期應該短於項目有效生產期;貸款方對項目經營費用不承擔直接責任。

融資租賃
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融資租賃在資產抵押性融資中用得很普遍,特別是在購買飛機和輪船的融資中,以及在籌建大型電力項目中也可採用融資租賃。

BOT融資
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TOT融資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指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己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TOT方式與BOT方式是有明顯的區別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資者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因此避開了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風險和矛盾,比較容易使政府與投資者達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適用於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
最近國外出現一種將TOT與BOT項目融資模式結合起來但以BOT為主的融資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實施是輔助性的,採用它主要是為了促成 BOT。TBT有兩種方式:一是公營機構通過TOT方式有償轉讓已建設施的經營權,融得資金後將這筆資金入股BOT項目公司,參與新建BOT項目的建設與經營,直至最後收回經營權。二是無償轉讓,即公營機構將已建設施的經營權以TOT方式無償轉讓給投資者,但條件是與 BOT項目公司按一個遞增的比例分享擬建項目建成後的經營收益。兩種模式中,前一種比較少見。
長期以來,我國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嚴重滯後於國民經濟的發展,資金短缺與投資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為緩解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條現實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PPP融資模式
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幾年國外發展得很快的兩種民資介入公共投資領域的模式,雖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鑒的作用,也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人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營、夥伴,PPP模式的構架是:從公共事業的需求出發,利用民營資源的產業化優勢,通過政府與民營企業雙方合作,共同開發、投資建設,並維護運營公共事業的合作模式,即政府與民營經濟在公共領域的合作夥伴關系。通過這種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這是一項世界性課題,已被國家計委、科技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三方會議正式批准納入正在執行的我國地方21世紀議程能力建設項目。

PFI融資模式
PFI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目前這種方式多用於社會福利性質的建設項目,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多被那些硬體基礎設施相對已經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採用。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水平的限制,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效益的地方,而這些基礎設施在國民生產中的重要性很難使政府放棄其最終所有權。
PFI項目在發達國家的應用領域總是有一定的側重,以日本和英國為例,從數量上看,日本的側重領域由高到低為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英國則為社會福利、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從資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礎設施、社會福利、環境保護三個領域僅佔英國的7%、52%和1%,可見其規模與英國相比要小得多。當前在英國PFI項目非常多樣,最大型的項目來自國防部,例如空對空加油罐計劃、軍事飛行培訓計劃、機場服務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項目是相對小額的設施建設,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築物、警察局、醫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較大一點的包括公路、監獄、和醫院用樓等。

ABS融資。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具體運作過程是:(1)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2)目標公司選擇能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象。(3)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將政府項目未來現金收入的權利轉讓給目標公司。(4)目標公司直接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或者由目標公司信用擔保,由其他機構組織發行,並將募集到的資金用於項目建設。(5)目標公司通過項目資產的現金流入清償債券本息。

案例:
BOT融資:我國第一個BOT項目是1984年由香港胡應湘旗下的合和集團投資建設的廣東沙角B電廠,該項目總投資42億港幣,1987年完工投產,1999年10月移交還了當地政府。由於當時我國在這方面沒有相關法規可參照,運作很不規范,合作雙方在許多問題上長期糾纏不清。國內第一個應用規范的國際BOT融資模式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1994年8月3日簽約的北京京通高速公路。投資者是美國林同炎中國公司,投資額為13億人民幣,特需經營年限20年。該工程已於1996年5月1日竣工通車。
我國應用BOT模式融資建設的較有代表性的項目還有廣西來賓電廠B廠、四川成都自來水廠六廠B廠、上海黃浦江延安東路隧道復線工程、海南東線高速公路等。

ABS融資:較少,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和1997年的廣州深圳高速公路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是我國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的有益嘗試,為我國以後進行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融資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融資租賃:2006年2月,工行完成國內首例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其與法國巴黎銀行共同為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引進1架波音737—700客機,安排了3400萬美元境外經營租賃融資。這是國內由中國商業銀行安排實施的首筆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工商銀行這次與法國巴黎銀行合作,不僅打破了外資銀行在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領域的壟斷地位,也是工商銀行積極調整飛機融資業務品種的一次創新。

㈡ 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的新型融資方式有哪些(注意我問的是當前新型的方式不是傳統的融資方式)

中小企業以債權融資為主的六種模式,即國內銀行貸款、國外銀行貸款、發行債券融資、民間借貸融資、信用擔保融資、金融租賃融資。
中小企業以股權融資為主的九種模式,即股權出讓融資、增資擴股融資、產權交易融資、杠桿收購融資、引進風險投資、投資銀行投資、國內上市融資、境外上市融資、買殼上市融資。
中小企業以企業內部融資和貿易融資為主的七種模式,即留存盈餘融資、資產管理融資、票據貼現融資、資產典當融資、商業信用融資、國際貿易融資、補償貿易融資。
中小企業以項目融資和政策融資為主的六種模式,即項目包裝融資、高新技術融資、BOT項目融資、IFC國際投資、專項資金投資、產業政策投資。

㈢ 我國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融資方式有什麼不同,為什麼

民營企業 民營企業的概念在經濟學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種看法是民營企業是民間私人投資、民間私人經營、民間私人享受投資收益、民間私人承擔經營風險的法人經濟實體。
另一種看法是指相對國營而言的企業,其按照其實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為國有民營和私有民營兩種類型。實行國有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租賃者按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私有民營是指個體企業和私營企業。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該以企業的資本來源和構成定義。企業的資本以民間資產(包括資金、動產和不動產)作為投資主體,即可稱之為「民營企業」。「民營」是具有強烈中國特色的詞彙,從狹義說,民間資產特指中國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包括國有資產和國外資產(境外所有者所擁有的資產)。因此,民營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除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從企業的經營權和控制權的角度看,含義小部分國有資產和(或)外商投資資產、但不具企業經營權和控制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稱之為「民營企業」。
我國民營企業界定從廣義上看,民營只與國有獨資企業相對,而與任何非國有獨資企業是相容的,包括國有持股和控股企業。因此,歸納民營企業的概念就是:非國有獨資企業均為民營企業。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民營企業」僅指私營企業和以私營企業為主體的聯營企業。「私營企業」這個概念由於歷史原因不易擺脫歧視色彩,無論是私營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雇員或者有意推動私營企業發展的社會工作者,都傾向於使用中性的「民營企業」這個名稱,這就使「民營企業」在許多情況下成為私營企業的別稱,而本文也認同這種說法。本文的民營企業的界定主要是在於它的狹義的含義。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均被統稱為民營企業。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業的資本組織形式來劃分企業類型的,主要有: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按照上面對民營企業內涵的界定,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其他類型的企業中只要沒有國有資本,均屬民營企業
民營不等於私營,民營化也不能等於私有化。現在國外有部分學者把民營化等同於私有化,認為是同一概念,是不對的。我們完全可以按照其內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區分清楚。
私營經濟是專指有僱傭勞動關系的經濟成分,即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私營企業。從法律上說,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而私有經濟,則是非公有制經濟,現實中它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三部分。
民營或民營經濟,則不是一個所有制概念。它是從經營層次上說的,指的是以民為經營主體的經濟。與民營或民營經濟相對應的概念只能是國營或官營。因此,只要不是國有國營或官辦的經濟,全都是民營或民營經濟。在民營經濟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經濟,也包括除了國有國營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經濟,例如鄉鎮企業,合作社經濟,以及社區所有制經濟,社團所有制經濟,基金會所有制經濟,等等。
所以,兩者完全不一樣,民營是從經營機制上說的,私營是從產權說的,後者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前者以前只是存在於學術理論上的說法,盡管實際運行中人們常說這個,但在工商部門是沒有民營的統計口徑的。只是在科技部門有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而已。國家近期才出台了相關政策保護和規範文件。從歷史上說,民營這個概念以後會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後約定俗成,給它更嚴格的法律地位。正因為如此,我們國家現在在這個問題上才顯得混亂和模糊。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民營企業」僅指私營企業和以私營企業為主體的聯營企業。「私營企業」這個概念由於歷史原因不易擺脫歧視色彩,無論是私營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雇員或者有意推動私營企業發展的社會工作者,都傾向於使用中性的「民營企業」這個名稱,這就使「民營企業」在許多情況下成為私營企業的別稱,而本文也認同這種說法。本文的民營企業的界定主要是在於它的狹義的含義。
「民營」是非常具有中國特色的一個詞彙,它是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產生的,並且曾經非常流行。而現實卻很有諷刺意味,概念流行的民營企業,並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我國先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這些法律對相應的企業在各方面都做了具體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涵蓋了現階段我國各種類型的企業,但沒有「民營企業」。什麼是民營企業呢?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均被統稱為民營企業。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業的資本組織形式來劃分企業類型的,主要有: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按照上面對民營企業內涵的界定,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其他類型的企業中只要沒有國有資本,均屬民營企業。
民營企業與民間企業區別
民營企業是從經營權方面而言的,是將民間的個人、私營和合作企業的經營機制引入國有或民有企業;而民間企業則是指散布於城鎮、鄉村的規模較小、技術水平較低、由民間人士投資經營的企業,一般多是個體、私營、合夥或合作性企業,也有認為民間企業即非國有企業的。兩者最根本的區別在於民營企業只強調經營機制,不管所有權屬公還是屬私;而民間企業既強調所有權屬私,又強調經營機制的私營特點。

[編輯本段]私營企業概述
根據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1998年8月28日,國統字〔1998〕200號)第九條規定:「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私營獨資企業是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年6月25日,國務院第4號令發布)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即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僱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合夥企業是指按《合夥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僱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另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自然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問題的通知》(1994年11月18日,工商個字〔1994〕第325號)第六條規定:「凡由自然人為主申請,自然人出資額占注冊資本51%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適用上述規定(按照私營企業管理)。」

㈣ 我國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方式有哪些

首先大家最熟悉的一類渠道是銀行貸款,全國有7百多家銀行,國有五大行和大部分內全國性股份制容銀行在廣西都有分支機構,本土城商行有北部灣銀行、桂林銀行、柳州銀行,另外還有農信社、農合行、國民村鎮銀行等一百多家獨立法人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銀行以外信託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十多類持牌金融機構可分為一個大類;

第三類是民間融資渠道,包括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金融服務公司、P2P/眾籌網站等公開渠道,還有更多方式靈活多變完全不持任何牌照的民間資金渠道。

第四類是股權融資渠道,高大上企業到上交所、深交所主版上市公募融資,私募融資可以在北部灣股權交易所等場外市場掛牌融資、向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專業投資公司、專業投資者尋求股權私募融資。

㈤ 我國融資方式改革

淺談國企融資方式的轉變與改革探索
摘 要:本文從國有企業的融資結構與模式入手,分析了國企融資現狀與問題,並對國有企業融資方式轉變與路徑提出了幾點看法。
關鍵詞:國有企業;融資方式;轉變;改革
一、國企融資結構與模式
1.融資結構
無論就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而言,企業的正常運營都與企業的融資結構直接相關。企業融資結構直接關繫到一個企業的財務管理是否能夠正常進行,財務目標是否能夠按期達到,企業的價值是否能夠實現最大化。企業進行資本結構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合理規劃融資,得到運營資金的最大值,同時將企業經營成本降低在允許范圍的最小值,獲得盈利的最大化。
2.融資模式
融資模式主要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兩類,是指企業獲得長期支持資金的渠道和方式。其中外源融資又可以分為兩種: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企業為了吸引民資而對外發布債券,或是分散股權進而進行股權買賣的都可以稱為直接融資;企業從銀行貸款得到的資金稱為間接融資。近年來逐漸出現了引進戰略融資和租賃式融資兩種方式。
3.融資結構與模式的歷史變化
融資結構與模式的歷史變化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
(1)計劃經濟時期。在這一時期,國民經濟命脈主要掌握在國家手裡,因此國民經濟由國家進行分配,國有企業的融資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當時依靠國家財政撥款的國有企業,運營資金充足,負債率低,基本不會出現負債,企業的所有資產,無論固定資產還是流動資產,幾乎都來源於國庫。
(2)改革開放初期。國家在改革開放後各方面政策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國有企業的運營資金不再僅是依靠國家財政撥款,更多的是轉向依賴銀行貸款融資。改革開放後,國家經濟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不再單是依賴國家主導帶動發展,而是實行了國內多種形式企業共同發展的模式,國家實行宏觀調控政策,國有企業也不再享有無償的資金支持,而是轉向實行有償向銀行貸款的政策。有償向銀行貸款的融資模式提高了國有企業資金周轉速度和資金使用效率,提高了國有企業的運營效率和水平,促進了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
4.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資本市場逐步完善,部分大中型企業在市場上逐漸進行股權融資。國有企業融資渠道和方式開始多元化,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並行,與此同時也採取了直接融資、間接融資、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融資渠道的拓寬極大的促進了國有經濟的迅速發展。
二、淺談國企融資現狀與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並逐步完善,我國國有企業的融資模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國家政府主導分配國有經濟,並通過各種手段控制著資金的走向與配置,否定市場的作用,至此,市場完全成為了計劃經濟體制的附庸。企業根本不能自主的選擇融資模式。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改革深入進行,國民經濟的運營結構也發生了巨變。國家財政參與國民收入分配比重大幅下降,企業融資方式由國家財政主導逐漸轉變為銀行貸款,政府調節社會資金配置的手段轉變為通過存款准備金、再貼現率和利率來調節。1985年以後,國有企業融資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全面推行後,國有企業的運營資金幾乎全靠信貸資金。這樣,銀行間接融資的融資模式在經濟運行中悄然形成。
但是,銀行間接融資的融資模式也衍生出了新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平均高達70%,幾乎將成為全負債高風險運營企業。第二,由於我國特殊的經濟體制的原因,國有企業向銀行貸款無須負經濟責任,而且銀行必須保證重點資金的需要,這樣就造成了部分國有企業只向銀行借款卻不還款,負盈不負虧,結果銀行信貸約束力逐漸降低,國有企業運營效益低和高額負債帶來嚴重的虧損,最終造成銀行的呆賬壞賬。其實質是經濟形式之間的深層矛盾,唯一出路只能是深化改革,進一步發揮市場在經濟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三、國企融資方式轉變與路徑
1.加大國企的資本金
為了促使我國的國有企業健康迅速發展,國有企業必須積極的拓展企業自身的融資渠道,完善其自身的負債結構,實行多種多樣的投資模式,以此擴大融資規模。近年來,我國國有企業嚴重緊缺資本資金,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生產經營造成了影響,而且還妨礙了金融系統的運行。因此,我國應該加快國企的改革進程,採取多種形式彌補企業資本資金的匱乏,更加有效的推動國企的經濟發展。
2.不斷完善國企的股權結構
首先,股權結構與我國國有企業的治理效率直接相關,積極合理的股權結構直接影響了我國國有企業治理效率的優勝,因此,積極落實合理的股權結構對於打破企業一股獨大的局面具有重大意義。其次,由於國有股在企業中佔有比例較大,必須合理解決國有股有效監控企業管理問題。再次,有步驟的培訓企業法人投資主體,擴大法人股東的股東比例,最有效的發揮法人自身的權利。努力提高投資者和實力較強企業的積極性與監控能力。最後,要保證法人股和國有股的順暢流通,積極發揮其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3.構建完善的財務機制
我國國企應分析各種融資帶來的風險,做好投資的財務決策,明確切實可行的投資渠道,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努力做到財務管理務必規范、財務信息務必安全。同時,定期將財務報表提供給審計部門以便審計,保障財務數據的真實可靠性,努力與銀行建立良好的的關系,擴大企業的融資渠道。此外,還還應加強與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建立良好的交流機制,適時公開企業內部消息,有利於銀行的科學考察,提高企業自身的資信等級。
4.認真對待多重融資模式利弊
多重融資模式當然有利也有弊。近些年來,我國國有企業內部積累成本少且周轉速度很慢,這樣的狀況就難以滿足國企的快速發展需要。國企雖然向銀行貸款限制少,利率也很低,但是貸出的資金用途限制過多,約束過大,以至於企業不能及時到期還款。企業債券的用途限制較少,但是企業與此同時要接受嚴格的審查,審查結果是大部分企業債券不合格,而且銀行債券費用高,不能延期,企業沒有能力償還。股票資金雖平穩,但長期使用會分散控股權,增加國有企業的成本。所以,國有企業要正確認識各種融資模式的利與弊,將利弊互補,尋找出最佳融資模式。
5.著力找尋最優資金結構
國有企業應找尋出最適合企業自身發展的資本結構。其操作步驟為:當企業為了融資而選擇方案時,首先計算融資成本率,選擇融資成本率最低的方案。面對如此激烈的市場競爭,國有企業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當然挑戰與機遇並存,要努力尋找發展機會,根據不同融資方案的利弊,計算加權平均融資成本,然後根據企業現行的狀況,比如資本結構、財務狀況等,選擇最佳融資方案解決融資問題。
結語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有效的推動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進行積極有效的資源配置,大大的減輕了我國就業壓力,並且提高了我國的自主創新能力。國有企業融資方式的改革創新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通過改革發揮貨幣市場作用,可以有效提高國有企業的運營效率和國有總產值。因此,拓展多種國有企業的融資渠道,尋找合理的融資結構十分重要。據研究表明,合理有效的融資結構,將極大提高企業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實現資金的合理配置。

㈥ 為什麼說中國的金融體系是由間接融資為主的

間接融資是指通過金融機構為媒介進行的融資活動,如銀行信貸、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貸、委託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貸款等。根據央行發布的社會融資規模年度數據及結構,2011年,我國社會融資規模為12.83萬億元,間接融資佔到86%左右,而通過發行債券或股票等直接融資方式融通資金僅佔14%。

㈦ 為什麼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我國的融資方式必須從間接融資為主走向直接融資

走向直接融資?值得商榷。投資者的風險怎麼控制?企業違約誰擔保?所以,未來,間接融資,尤其是通過銀行發行的融資債券,估計還會是主要方式,畢竟銀行有專業的發行風險審查能力,有國家托底,金字招牌也更能取得民眾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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