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政府在項目融資過程中承擔的風險 類型
(一)宏觀層面的風險
伴隨於PPP項目的全操作流程與全生命周期的,可能導致PPP項目失敗的宏觀風險包括: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以及不可抗力風險。通常,政治風險和法律變更風險通常多存在於項目識別階段,市場風險則多出現在項目准備階段,不可抗力風險則各個階段都有可能發生。
(1)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指在PPP項目中因政府決策及相關政治因素所導致的各種風險,在政府方面來看,主要指政治反對風險。
政治反對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公眾利益因PPP項目而得不到保護或受損,或者公眾主觀認為自身利益存在受損的可能性,從而引起政府、公眾反對PPP項目所造成的風險。例如北京第十水廠的水價問題,由於關繫到公眾利益,遭到了來自公眾的阻力,政府為維護社會安定也不支持漲價。
(2)財政風險
為實施PPP項目,政府部門將面臨新型的財政資金需求:一是直接債務,二是或有債務,三是由隱形擔保導致的資金需求。
實踐經驗證明,質量不高的PPP項目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主要表現為:一是政府部門過度承擔項目風險,二是在公共服務的使用費達不到PPP合同規定的水平的情況下,政府部門被要求彌補收入缺口,三是因不能有效識別和分配財政風險導致政府責任不清晰,四是項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導致政府與運營方的信息不對稱,五是未安排項目的長期預算,六是將政府的財政責任轉移到預算外,七是財政風險監管不到位,八是受PPP項目前期收益較低影響,政府可能過度投資。
(3)法律變更風險
法律變更風險指在項目合同生效後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規或者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而導致項目的合法性、市場需求、產品或者服務收費、合同協議的有效性等要素發生變化,影響項目運行或者各方收益甚至直接導致項目中止和失敗的風險。目前PPP模式的法律法規體系並不健全,多以規范性文件與政策為主,不同政府部門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政策存在沖突、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情形下,將產生風險。
法律變更的風險一般由政府一方承擔。為減輕此類風險帶來的不利後果,政府一方應密切監控相關法律的變更動向,由雙方事先商定此類風險的分擔方式,同時,政府一方也可通過排除對稅費變更的補償或通貨膨脹的補償來降低其承擔的法律變更風險。
(4)不可抗力風險
不可抗力風險是指合同雙方無法控制,在簽訂合同前無法合理預見,情況發生時,又無法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況,如自然災害或事故、社會異常事件、考古文物、戰爭、禁運等。不可抗力風險是任何項目都會遭遇的風險,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標准及其影響後果的評估程序方法,並給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及時通知、積極補救減損等,以維護公共利益。
對於此類風險,除有保險的情況外,一般由私人部門承擔資產的損失或破壞及收入損失,而政府則承擔服務中斷的風險。
(二)具體操作層面的風險
在具體操作流程上,PPP項目分為項目識別、項目准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項目移交五個階段,在各個階段所存在的風險如下。
(1)項目識別階段的風險
在PPP項目識別階段,主要對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領域的新建項目、改建項目以及存量公共資產項目進行識別與篩選,並通過物有所值論證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來評估、判斷項目是否適合採用PPP模式。在項目識別階段主要存在的風險包括項目范圍的風險、項目主體的風險、兩個論證的風險以及可能存在的違約風險。
(2)項目准備階段的風險
項目准備階段的風險主要存在於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合同、采購方式、項目運作方式以及交易結構等方面。項目實施機構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如何選擇適格主體、相應的授權內容與職責以及期限等方面;項目合同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項目邊界、交易條件、權利義務以及履約保證等環節;項目采購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如何依法選擇采購方式以及采購程序等方面;項目運作方式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如何選擇符合項目的運作方式;交易結構的潛在風險在於如何設置投融資結構以及項目回報機制。
(3)項目采購階段的風險
首先,招投標的競爭性和透明性有待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的合謀串標、貪污腐敗等現象,2014年修訂了《政府采購法》,2015年發布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但具體執行情況有待實踐檢驗。其次,部分PPP模式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脫節。例如,「使用者付費」模式的PPP項目,其資金來源並非財政性資金,適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競爭性談判等非招標方式依據不足。
(4)項目執行階段的風險
PPP合同的長期性及不確定性決定了在PPP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較為頻繁的「再談判」,其應被視為一種常態化的規則而非特殊情況,而我國並沒有建立起就PPP合同條款「再談判」的具體規則,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一些機會主義行為,但也為項目的順利運作埋下隱患。由於經驗和能力不足,PPP合同在最初簽訂時的公平性很難得到保證,若缺乏「再談判」機制則容易導致項目失敗。
融資不足的風險。融資不足的風險是指未能在預期的條件下融到項目所需資金往往會導致項目停工甚至整個項目的夭折。一般認為,融資風險是由項目公司承擔的,然而,即便政府在未能融到資金的情況下有權終止合同,但其仍是該風險的最終承擔者。為避免融資不足的風險,一般會要求項目涉及的所有的標書必須有完整的文件證明最低的資金投入,且融資條件的實現不能存在實質障礙。
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是指私人部門或項目公司不具備或喪失項目所需的技術,或者其技術水平無法使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導致其無法提供或停止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政府有權終止合同,但其仍是不利後果的最終承擔者。為降低此類風險,項目各方都應合理評估和衡量私人部門的技術能力和經驗,同時,通過合同條款的設計,保證服務提供的連續性,並設置服務暫停或停止時,政府一方扣減付款的安排。
(5)項目移交階段的風險
缺乏權威公正的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一方面,在國有企業參與的PPP項目中,國家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對項目績效進行公正的評估,防止利益輸送;另一方面,權威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有助於減少各利益相關方的風險,提高項目運作的整體效率。
『貳』 ppp項目融資難如何解決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總體來看,現階段我國關於項目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不完善,出於風險考慮,社會資本方對參與PPP項目持觀望態度,不敢輕易涉足。對此,必須加快相關領域改革步伐,進一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為PPP項目發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一是盡快完善法律法規體系,通過法律形式規范PPP項目中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法律形式保護社會資本方以及融資方利益,另外,以國家法律給PPP項目定位,也可以打消相關參與方認為地方政府搞PPP項目可能只是短期行為的顧慮。二是加快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共服務與產品定價機制和價格體制改革,合理制定運營費、政府補貼及其他相關定價,不搞「一刀切」,確保社會資本方能夠獲得合理的項目投資回報,以提高社會資本方,特別是民營資本參與PPP項目建設的積極性。
(二)落實項目貸款制度
2009年我國銀監會發布了《項目融資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其作為「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重要組成部分,初步構建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從目前項目融資的實際情況看,以項目資產或項目未來收益權為擔保的融資方式一般很難在實務中落實。PPP項目融資的融資主體是項目公司,第一還款來源為PPP項目運營產生的現金流,融資擔保應當為該PPP項目。採用銀行貸款融資方式,則銀行對貸款的審批、貸款發放的相關標准、流程應當與一般的企業貸款區別對待,如在貸款審批的風險判斷上,應重點對PPP項目的建設風險、運營風險以及獲取現金能力的風險等進行分析判斷評估;在落實融資擔保方面,應當按《指引》規定,允許項目公司對PPP項目資產進行抵押和質押;在項目貸款制度的完善方面,應當鼓勵金融機構在原有一般貸款的基礎上,針對PPP項目特點設計組合貸款,提倡金融機構與社會資本方同時介入並全程參與PPP項目,為PPP項目提供更好的融資服務。
(三)轉變地方政府觀念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一些地方政府對實施PPP項目存在誤區,如有的地方政府將國家推行PPP想當然地理解為原政府融資平台的一種替代,將一些非經營性項目推出來搞PPP,以為能藉此變相解決城市建設的融資需要;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視招商引資,對PPP項目推進缺乏長遠規劃,存在搞政績工程的錯誤思想與觀念;有的地方政府存在官本位思想,不能與社會資本方建立平等合同主體關系、合作關系和夥伴關系,在項目融資過程中未起到建設性作用。上述錯誤觀念,會讓社會資本方以及意向融資方望而卻步,既不利於各方合作,也不利於PPP項目融資。因此,必須轉變上述錯誤觀念,在協助PPP項目融資方面,政府方應當加快優化地方投融資環境,對進度快、履約能力強的PPP項目給予更多的政府補貼,增強社會資本方和金融機構對實施當地PPP項目的信心。
(四)豐富完善融資工具
一是在國家層面出台豐富融資工具的政策,如允許已簽署PPP合同的項目公司上市融資等。二是完善既有融資工具作用,如債券融資方面,可進一步降低社會資本方及項目公司的債券發行限制,使其能通過發行項目收益債等債券,吸引保險、養老金等中長期資金投入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方面,鼓勵項目公司將未來預期能夠獲得穩定收益的資產,如收費權、政府補貼等打包出售,獲取資金。三是充分發揮銀行貸款融資的主力軍作用,項目公司應當積極配合銀行實施增信,如充分運用股權質押、應收賬款收益權、項目公司資產、其他社會資本方保證等增信措施,降低金融機構融資風險,爭取獲得更大的融資支持。
(五)超前考慮退出機制
鑒於PPP項目期限較長,出於防範風險考慮,同時也是為了解除PPP項目融資的後顧之憂,社會資本方和金融機構應當超前考慮退出機制。前已述及,社會資本方可考慮採用的退出機制有資產證券化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社會資本方即可著手考慮包括資產證券化在內的各種退出方式,待條件成熟後隨即實施。金融機構在制定融資方案時,按融資期限長短進行結構化分層,安排流動性投資者加入,增加項目流動性資金支持,通過結構化分層,將期限較短的作為優先順序,到期時有權選擇向其他流動性支持者轉讓,實現退出。此外,金融機構可考慮提前介入PPP項目融資,建設期先安排資管產品提供流動性支持,進入營運期再發放銀行貸款,置換原資管產品融資。這樣可以讓資管產品先期退出,也可縮短資管計劃與銀行貸款兩方面的融資期限,減少融資風險,增加融資支持。
『叄』 如何用PPP融資模式來進行項目的風險分析
PPP模式的風險分析與對策
文章摘要: 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 ership—簡稱PPP)。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風險的辨識與合理分配是成功運用PPP模式的關鍵。本文著重闡述PPP模式運用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及合理分配,並結合風險分析建立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模式,提出成功運用PPP的對策。 項目的投融資模式處於不斷創新發展中,目前在實際工程咨詢案例中,......
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 ership—簡稱PPP)。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風險的辨識與合理分配是成功運用PPP模式的關鍵。本文著重闡述PPP模式運用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及合理分配,並結合風險分析建立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模式,提出成功運用PPP的對策。
項目的投融資模式處於不斷創新發展中,目前在實際工程咨詢案例中,公私夥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er ship)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其風險分析與對策構成工程咨詢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工程項目建設及運營的成功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許多工程實踐證明PPP模式的應用存在一定的風險因素,因此PPP模式應用的風險分析與對策也就成了工程咨詢人員應該關注的重要問題。本文主要從識別PPP運用過程中的風險和將其在合作各方進行合理的分配;並結合風險分析建立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的模型,闡述政府應具備的正確風險意識,最後對PPP模式的成功運用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PPP模式簡介
私營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及提供公共服務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782年,以法國Perrier兄弟建設、運營自來水公司作為其開端的標志性事件。從此陸續出現私人參與供排水項目以及公路項目等政府壟斷性行業項目的建設與運營,直至20世紀中葉,公私合營提供公共服務的模式還不太盛行,公私合營提供公共服務的例子相對較少。進入20世紀80年代,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是在發展中國家,BOT(公私夥伴關系的一種典型模式)廣為流行,成為融資建設大型基礎設施的主要模式,尤其是在收費公路、供排水系統、電廠等領域開始廣泛運用,以英國英吉利海峽隧道項目最為典型。
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簡稱為PPP)。在PPP模式下,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與公共服務的提供可以採用多種模型。下面列表介紹PPP模式下的幾種典型模型:
PPP模式下的典型模型
設施類型 適用的模型
新建設施 建設—運營—轉移(BOT),建設—運營—擁有—轉移(BOOT)
建設—轉移—運營(BTO)
建設—擁有—運營(B00)
對已有設施的擴建 租賃—建設—運營(LBO)
購買—建設—運營(BBO)
擴建後經營整體工程並轉移(Warp—around Addition)
已有設施 服務協議(Service Contract)
運營和維護協議(Operate&Maintenante Contract)
公共服務 合同承包
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公共服務水平的提高對經濟增長與發展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但基礎設施的建設需要大量的投資和隨後的高額運營成本,公共服務水平的提高也需要政府大量資金的注入。這樣,無論是發達國家或欠發達國家及地區的政府都為此背負了沉重的債務,造成政府負擔過重,難以為繼,將大大阻礙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以及公共服務質量的提高;而日漸富足的個體、私營部門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存在投資慾望。在公私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即應用 PPP模式)融資建沒基礎沒施與提供公共服務,有效地減緩政府財政的壓力,就顯得順理成章,也切實可行。更重要的是,採用PPP模式,由於其機制新、管理活、責權利明確,比傳統的由政府單獨建設、運營的模式更為高效,因此,逐漸被廣泛採用。正如任何事物均存在正反兩方面一樣,PPP模式運用中也潛藏著各種風險。
二、PPP模式風險分析
風險的識別與合理分配是成功運用PPP模式的關鍵,在特許權協議及合同TRANBBS設計中應當權責對應,把風險分配給相對最有利承擔的合作方。PPP項目的主要風險有政策風險、匯率風險、TRANBBS技術風險、財務風險、營運風險。
政策風險即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政府政策的變化而影響項目的盈利能力。為使政策風險最小化,就要求法律法規環境以及特許權合同的鑒定與執行過程應該是透明、公開、公正的,不應該出現官僚主義現象,人為的干擾應是最少的,否則,合作各方均會受到損失。PPP項目失敗原因主要歸結於法律法規與合同環境的不夠公開透明,政府政策的不連續性,變化過於頻繁,政策風險使私營合作方難以預料與防範。因此當政策缺乏一定穩定性時,私人投資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資回報率作為承擔更高政策風險的一種補償。有鑒於此,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有關法規,為基礎設施特許權經營的規范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法規保障。為PPP的進一步廣泛與成功應用提供了政策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私營合作方的政策風險。[Page]
匯率風險是指在當地獲取的現金收入不能按預期的匯率兌換成外匯。其原因可能是因為貨幣貶值,也可能是因為政府將匯率人為地定在一個很不合理的官方水平上。這毫無疑問會減少收入的價值,降低項目的投資回報。私營合作方在融資,建設經營基礎設施時總是選擇融資成本最低的融資渠道,不考慮其是何種外匯或是本幣,因此為了能夠抵禦外匯風險,私營合作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資回報率。政府可以通過承諾固定的外匯匯率或確保一定的外匯儲備以及保證堅挺貨幣(如美元)的可兌換性與易得性承擔部分匯率風險,這樣私營合作方的匯率風險將大為降低,在其它條件(盈利預期等)相同的情形下,項目對民營部門的吸引力增強。
技術風險直接與項目實際建設與運營相聯系,技術風險應由私營合作方承擔。以BOT為例,私營合作方在基礎設施建成後需運營與維護一定時期,因此私營合作方最為關注運營成本的降低,運營成本的提高將減少私營合作方的投資回報,這將促使私營合作方高質量完成基礎設施的建設,以減少日後的運營成本。
財務風險大小與債務償付能力直接相關。財務風險是指基礎設施經營的現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債務和利息,從而可能造成債權人求諸法律的手段逼迫項目公司破產,造成PPP模式應用的失敗。現代公司理財能通過設計合理的資本結構等方法、手段最大限度地減少財務風險。私營合作方可能獨自承擔此類風險,如果債務由公共部門或融資擔保機構提供了擔保,則公共部門和融資擔保機構也可分擔部分財務風險。
營運風險主要來自於項目財務效益的不確定性。在PPP運用過程中應該確保私營合作方能夠獲得合理的利潤回報,因此要求服務的使用者支付合理的費用。但在實際運營過程中,由於基礎設施項目的經營狀況或服務提供過程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項目盈利能力往往達不到私營合作方的預期水平而造成較大的營運風險。私營合作方可以通過基礎設施運營或服務提供過程中創新等手段提高效率增加營運收入或減少營運成本降低營運風險,所以理應是營運風險的主要承擔者。私營合作方可以通過一些合理的方法將PPP運用過程中的營運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或轉嫁。
政府能夠幫助私營合作方化解某些營運風險。以公私合營融資建設、運營道路為例,因為正確估計TRANBBS交通流量以及機動車類型是非常主觀也是非常困難的,政府可以承諾最低的交通流量,從而降低私營合作方的營運風險,提高項目對私營部門的吸引力。另外,在項目的運營收人大大低於預期水平時,政府可以給予私營合作方一定的補貼,政府也應委任獨立機構對私營合作方實施監督,以確保私營合作方的運營效果,避免私營合作方的道德風險。當然,在項目的運營過程中,由不可抗力因素(洪水、戰爭)引起的財務盈利能力降低的風險即不可抗力風險應由私營合作方和政府部門共同承擔。不可抗力風險可由私營合作方或政府部門投保以規避。
金融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較差,這可歸因於它對項目的控制權最弱,因此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時事先收取風險附加率作為化解風險的一種手段,預測的風險最大,事先要求賠付的風險附加率也就最高(利率二純粹利率+通貨膨脹附加率+風險附加率)。為了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預期,從而減少金融機構要求賠付的風險附加率,私營合作方必須全力化解風險或是將風險轉移給其它團體。
在PPP運用過程中政府為降低其風險,往往要求私營合作方權益融資佔全部資本一定的比例,是否要求的權益融資所佔比例越大,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與運營及公共服務的提供過程中就越能成功運用PPP模式。下面將結合上述風險因素建立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的模型闡述這個問題。
三、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模型
現代公司財務理論告訴我們:在完美競爭資本市場下,公司價值與公司資本結構無關。當然這只是理論上的假設,實際的市場並非為完美競爭市場,項目價值與其資本結構是息息相關的。 [Page]
為了能夠選擇最佳的融資資本結構,即確定整個項目總資本中權益融資與債務融資中所佔的合理比例。首先必須了解權益融資與債務融資各自具有的特點。債務融資中各種債務工具有固定的合同條款即債務人(私營合作方)必須獲得足夠的現金收入以支付利息和本金。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即不能如期支付利息或本金,債權人有權訴訟法律讓私營合作方宣布破產,一旦私營合作方宣布破產,資產將會被出售,在清算費用支付後,債權人獲得剩餘財產,因此對項目公司來說債務融資風險較大,靈活性較小。而權益融資具有較大的靈活性,股東的投資回報通過股利分紅實現。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可供分配的利潤必須在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後有結余才可向股東分配,因此股東收益的不確定性較高,且股東無權要求項目公司破產,而且在項目公司破產後股東的權益保障是最後被考慮的,因此權益融資成本高於債務融資成本,尤其在項目運營後無償移交給政府。項目資本成本的最小化或價值最大化具有同一性。通過計算項目未來現金流的凈現值可以發現項目的價值,折現率(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越低,未來現金流的凈現值越大,項目的價值越高,對私營部門的吸引力越強。項目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的公式如下:
WACC=KbA+Ks(1—A) (1) 式中A表示權益融資佔全部資本的比重
Kb表示權益融資資本成本
Ks表示債務融資資本成本
項目公司在進行債務融資時,債權人往往要求對債務資金提供一定的擔保,因此項目公司必須支付一定的費用給融資擔保公司,這將減少項目公司的現金流,從而權益融資風險加大,權益融資資本成本提高。
結合上述分析,在WACC基本公式中,Kb=Ko+K1A+K2(1—A)B (2)
Ko表示無風險報酬率
K1表示政策風險(含匯率風險)系數
K2表示融資擔保機構要求支付的擔保費率
B表示有擔保債務資金占總債務資金的比例
同樣的K。=Ko十K3(1—A)+K4(1-B) (3)
Ko表示純粹利率
K3表示破產風險系數
K4表示債務風險系數
將(2)(3)代入(1)得:
WACC=KoA+KiA2+K2A(1—A)B+Ko(1一A)+K,(1一A)2+l(1一A)(1一B) (4)
對模型(4)進行分析發現:如果破產風險較小時(K3較小),當A=0即意味著項目全部資本由債務資本構成,且債務資金都由融資擔保機構擔保時,項目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低,項目的價值最大,對私營機構的吸引力最強。當然實際操作過程中,融資擔保機構對項目公司提供債務擔保時,要求項目公司的權益資本佔一定比例而且通常拒絕對債務提供全額擔保。如果項目融資擔保機構對債務資金提供擔保時要求交納的擔保費是相對昂貴的並且權益資本需占的最小比例有規定時,那麼當支付的擔保費越小,項目公司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越小。當項目破產風險很大(K3較大)時,項目的權益資本所佔的比例越大,項目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越小,這時項目公司支付給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是微不足道的。當政策風險和擔保費率都很低時,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的較小值在權益資本所佔比例較低時取得。
四、結論和對策
PPP模式的成功運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正確的風險辨識以及合理的分配,即把風險分配給最有利承擔的合作方。同時經過模型分析發現:項目的最佳資本結構並非一定在權益資本占總資本較大比例時獲得,它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項目破產風險對資本結構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當破產風險較小,最佳融資資本結構可在權益資本占較小比例時獲得,反之在較大比例時得到。如果政府為防範PPP運用的風險而要求的權益資本占總資本比例過高,將減小項目的價值,不利於基礎設施項目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同時正如預期的那樣項目的政策風險(含匯率風險)越低,項目的價值越高。項目政策風險的降低可以通過公開、透明的法律法規環境與合同環境以及政府對外匯的可兌換性進行承諾等方面實現。對於項目的財務風險,政府可以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供給項目公司最低收入保障,進而降低項目的財務風險,提高項目的價值,增強項目對民營部門的吸引力。
『肆』 PPP融資模式的風險有哪些
PPP項目的主要風險有政策風險、匯率風險、TRANBBS技術風險、財務風險、營運風險。
政策風險即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政府政策的變化而影響項目的盈利能力。為使政策風險最小化,就要求法律法規環境以及特許權合同的鑒定與執行過程應該是透明、公開、公正的,不應該出現官僚主義現象,人為的干擾應是最少的,否則,合作各方均會受到損失。PPP項目失敗原因主要歸結於法律法規與合同環境的不夠公開透明,政府政策的不連續性,變化過於頻繁,政策風險使私營合作方難以預料與防範。因此當政策缺乏一定穩定性時,私人投資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資回報率作為承擔更高政策風險的一種補償。有鑒於此,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有關法規,為基礎設施特許權經營的規范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法規保障。為PPP的進一步廣泛與成功應用提供了政策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私營合作方的政策風險。[Page]
匯率風險是指在當地獲取的現金收入不能按預期的匯率兌換成外匯。其原因可能是因為貨幣貶值,也可能是因為政府將匯率人為地定在一個很不合理的官方水平上。這毫無疑問會減少收入的價值,降低項目的投資回報。私營合作方在融資,建設經營基礎設施時總是選擇融資成本最低的融資渠道,不考慮其是何種外匯或是本幣,因此為了能夠抵禦外匯風險,私營合作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資回報率。政府可以通過承諾固定的外匯匯率或確保一定的外匯儲備以及保證堅挺貨幣(如美元)的可兌換性與易得性承擔部分匯率風險,這樣私營合作方的匯率風險將大為降低,在其它條件(盈利預期等)相同的情形下,項目對民營部門的吸引力增強。
技術風險直接與項目實際建設與運營相聯系,技術風險應由私營合作方承擔。以BOT為例,私營合作方在基礎設施建成後需運營與維護一定時期,因此私營合作方最為關注運營成本的降低,運營成本的提高將減少私營合作方的投資回報,這將促使私營合作方高質量完成基礎設施的建設,以減少日後的運營成本。
財務風險大小與債務償付能力直接相關。財務風險是指基礎設施經營的現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債務和利息,從而可能造成債權人求諸法律的手段逼迫項目公司破產,造成PPP模式應用的失敗。現代公司理財能通過設計合理的資本結構等方法、手段最大限度地減少財務風險。私營合作方可能獨自承擔此類風險,如果債務由公共部門或融資擔保機構提供了擔保,則公共部門和融資擔保機構也可分擔部分財務風險。
營運風險主要來自於項目財務效益的不確定性。在PPP運用過程中應該確保私營合作方能夠獲得合理的利潤回報,因此要求服務的使用者支付合理的費用。但在實際運營過程中,由於基礎設施項目的經營狀況或服務提供過程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項目盈利能力往往達不到私營合作方的預期水平而造成較大的營運風險。私營合作方可以通過基礎設施運營或服務提供過程中創新等手段提高效率增加營運收入或減少營運成本降低營運風險,所以理應是營運風險的主要承擔者。私營合作方可以通過一些合理的方法將PPP運用過程中的營運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或轉嫁。
『伍』 PPP市場目前有哪些風險
近年來,隨著各類PPP項目逐步落地,PPP模式在激活市場活力、促進公共服務提質增效等方面的作用日益顯現。但是,在推進PPP工作中仍存在項目實施不夠規范,能力建設不到位等問題,並引發了一系列風險。

亂象九:運營建設兩張「皮」
PPP作為一種管理模式,與之前的項目融資相比,一個重要區別是項目公司應當承擔對項目建成後的運營管理工作,其主要功能是將項目建設的質量與項目運營效率交由項目公司來承擔,企業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會盡力減少運營維護費用,而減少費用的有效手段只能是提高項目建設質量。當前許多PPP項目實施方案中,中標方主要為了工程建設利潤,對於建成後的項目則轉交給政府的市政公司負責運營。不少項目在采購階段,將投資回報收益率與運營管理維護費用分開計算,作為兩個標的,最後很難達到項目最終的目標。
亂象十:政府隱性擔保
PPP模式中,政府選擇社會資本作為合作夥伴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社會資本有創新能力及追求利益的內在動力,而企業選擇政府的PPP項目也主要是以政府信用為主要依據。但是,政府的信用並非通過擔保體現,而是以政府在項目中承擔的財政支付能力體現,當然這種能力受到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紅線的約束。當前一些項目實施過程中要求政府提供相應的擔保承諾,這明顯不符合已有的政策和相關規章制度。
『陸』 如何完善ppp融資的風險
主要是指由於採納、頒布、修訂、重新詮釋法律或規定而導致項目的合法性、市場需求、產品/服務收費、合同協議的有效性等元素發生變化,從而對項目的正常建設和運營帶來損害,甚至直接導致項目的中止和失敗的風險。
『柒』 ppp項目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主要是指由於採納、頒布、修訂、重新詮釋法律或規定而導致項目的合法性、市場需求、產品/服務收費、合同協議的有效性等元素發生變化,從而對項目的正常建設和運營帶來損害,甚至直接導致項目的中止和失敗的風險。PPP項目涉及的法律法規比較多,加之我國PPP項目還處在起步階段,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很容易出現這方面的風險。例如江蘇某污水處理廠採用BOT融資模式,原先計劃於2002年開工,但由於2002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頒布,項目公司被迫與政府重新就投資回報率進行談判。上海的大場水廠和延安東路隧道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均被政府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