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沒有融資資質此合同是否有效
是否有融資資質這個並不是首要的問題.建議你先查一下,該融資租賃公司是否依法成立.這個是首要問題.如果其沒有融資資質,但其股東自身注冊投入到公司的錢,也是可以用來融資租賃.
⑵ 鑒了購買合同又被騙鑒了融資租賃合同請問融資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合同是否有效,應該是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是平等自願協商的,是否是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是被騙而簽訂的合同,就是違反了《合同法》,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被騙一方可以申請法院依法撤銷合同。注意的是,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申請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⑶ 租賃物的所有權未轉讓,融資租賃合同有效嗎
1.購買和交付的義務出租人應根據承租人對供應商和租賃物的選擇,與供應商簽簽訂租賃物的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而且在未經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變更購買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的內容。在融資租賃實務中,雖然是由供貨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然而在法律關繫上,交付租物的義務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該義務由供貨商代為履行了。2.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平靜佔有、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245條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目的就在於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權,這是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應該承擔的主要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出租人不得妨礙承租人依照融資租賃合同所擁有的承租權,也不得擅自變更原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條件。(2)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租賃物擁有獨占使用權,而且對使用租賃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獨立處分。(3)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擾。出租人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融資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繼續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出租人將租賃物設定抵押時,出租人抵押行為不得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可以對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當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應以不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為限。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如果受到對租賃物享有合法權利的人的干擾,出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3.對承租人的協助義務在供貨人出現拒絕交貨、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的情況下,承租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將根據其與供貨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將其對供貨人的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的規定,協助承租入辦理索賠事宜。
⑷ 請問融資租賃的物權最有效的控制方式有哪些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按照物權法的定義:「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謂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物權並不是單一一項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權和擔保物權。而用益權和擔保物權都是所有權的部分權利。
⑸ 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收了租金利息有效嗎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簡單地說,融資租賃指的是,一些企業急需資金買設備,但因為無合適抵押,無法從銀行貸款或其他渠道融資。租賃公司這時出手相助,出錢將設備買下來,然後租給企業,設備相當於一種抵押。企業分期將租金付給租賃公司,幾年之後,租賃公司將設備折價賣給企業。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有效的,同樣合同項下收的租金利息也是有效的。
⑹ 雙方簽訂的協議沒經過公證這些有效嗎
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依法簽訂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要高於沒有經過公證的。
(6)融資租賃協議的有效性擴展閱讀:
一、合同成立的相關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也就是說,只要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則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要去公證。
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簽字蓋章的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但是,如果雙方協商需要辦理公證後,合同才生效的,按雙方的約定處理。
協議只要雙方沒有違背國家法律法規,並且意思表達明確真實就是有效的。只是說,公證是增加協議效力的,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要高於沒有經過公證的。

四、十類事項應當辦理公證:
1、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的企業兼並、轉讓、股權變更合同;
2、以國有資產提供擔保的合同;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及合同的簽訂;
4、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及合同的簽訂;
5、城市供水、供熱、供氣、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合同;
6、依法強制拆遷過程中所涉及的證據保全;
7、征地拆遷過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和證據保全;
8、房屋拆遷徵收管理部門代管房屋的拆遷徵收補償協議、安置協議和證據保全;
9、依法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獎券、彩票的開獎;
10、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公證的其他事項。
⑺ 融資租賃牽手P2P後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債權分割轉讓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1、債權分割轉讓行為本身的有效性問題 債權拆分轉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將對承租人的單一債權根據投資者人數拆分多個債權,使債權份數與投資人數匹配,本質是P2P平台在對債權拆分重組後將其轉讓給平台上的大眾投資者。 將債權向單一受讓人全額或部分轉讓,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也規定,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債權轉讓的模式轉讓應收賬款後,承租人對受讓人依然可以享有合法的抗辯權。因此,如果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已經約定有關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抗辯權由承租人向出賣人主張,則可以大大減少向受讓人主張的抗辯風險。當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響承租人對標的物佔有的違約行為,則債權的受讓人將面臨拒付的風險。 實踐中,主要是信託計劃、資產證券化等產品涉及債權的拆分轉讓,所謂資產證券化,是融資方以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持續性的現金流的特定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機構以此作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組這些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增強資產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行為,而證券本質上就是均等的份額化的財產權利。 這種處理方式需要先回答一個問題,債權份額化分割後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是否合法有效?對此,相關法律並沒有直接的禁止性規定。但是,《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構成公開發行的要件包括:(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那麼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的債權份額是否屬於上述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范圍是其合規性判斷的核心問題,對此,目前證監會、最高法院均沒有官方立場作肯定性的認定。基於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實務中眾多經營者均樂觀評價該種經營模式的合規性。 在我國現行的《證券法》中,證券的范圍未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計劃、有限合夥份額、債權拆分份額等均未納入證券的范圍,因此應將其稱之為「類資產證券化」,而不是「資產證券化」。但需要額外注意的是,目前正在著手修訂的證券法將借鑒美國1933年《證券法》有關證券的定義方法,未來可能將理財產品和投資合同等均納入到公開發行監管的范圍,因此,可以預見的是,這種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銷售的份額化債權有可能將面臨必要的監管。 2、債權分割轉讓後的本金和利息法律關系 由於實踐中監管部門實際上已經默許了通過P2P網貸平台轉讓債權這種模式的可行性,故租金債權整體轉讓(到期租金+未來租金)的有效性在實務中幾乎不存在爭議。 但是,如果將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分割分別向不同的投資人轉讓,這就涉及到對本金債權與利息債權的主從屬性的問題,即實務界所說的「錯配問題」。債權期限錯配是指債權期限與投資者投資期限不匹配時,債權人或P2P平台將債權期限人為拆解為幾個時間段的債權與投資者投資期限相匹配的行為。 如果以債權到期時間的先後順序為標准分割債權,將在不同時點到期的債權本息向不同投資主體轉讓,這種模式涉及的部分債權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其有效性可以得到認可。實踐操作中的困難主要涉及到對轉讓標的物的描述,以及如何協調在先受讓人在債務人違約時,宣告債權提前到期權利與在後受讓人權利的關系。 具體到融資租賃企業,為解決期限錯配的問題,融資租賃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盡量選擇1-2年內的短期項目進行打包,二是採取「分拆項目」的方式與P2P平台對接,即把一個長期項目拆成多個短期項目,而P2P平台則在前一個項目到期後再設立第二個項目標接盤,採用這種方式的平台,主要代表為萬達控股的「快錢」。 (二)為受讓債權的投資人設定擔保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租金債權的擔保機制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租賃物所有權的自身擔保;第二,產品出賣人的回購擔保;第三,第三人對承租人的履約擔保;第四,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保證等類型。下文將一一進行分析。 1、關於租賃物所有權的自身擔保,這點很容易理解,即租賃物本身由於其具有一定價值,因此可以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定基礎,本文不展開討論。 2、關於出賣人的回購擔保 因租賃物出賣人的回購擔保不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法定擔保類型,不能作為法定的從權利通過債權轉讓自動轉讓給受讓人。如果債權受讓人需要執行該項非法定擔保機制,融資租賃公司還需要另行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雖然可以通過平台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債權,但無法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 3、關於第三人提供的履約擔保 第三人對出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所提供的擔保承諾,則屬於擔保法所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可以作為從權利讓與債權受讓人。但是在實踐中,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抵押權人為分散的多數投資人辦理抵押登記存在一定障礙問題。對此,實務中創造性地設計了一種投資人在受讓債權時一並委託第三人持有抵押權的格式條款。對此,單就該格式條款在合同法上的有效性而言,因其並未限制受讓人的權利,其有效性可以認可。但是,我國物權法一方面有抵押權需登記設立的規定,另一方面還有抵押權不能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的限制,信託法中也有專為討債和訴訟目的設立的信託無效的規定,故這種委託第三人持有的抵押權的可強制執行性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將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 筆者認為,也可借鑒目前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貸資產轉讓予特殊目的機構做法:在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條款前,仍由原始權益人持有,當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償還債務,則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此時擔保權自動轉移到債權人名下,這被稱為權利完善措施。 4、關於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保證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轉讓方,對債權受讓人可追索的承諾以及第三人對受讓人所作的保證,是專為受讓人設立的擔保,在法律關系的主體上具備可執行的基礎。 但目前在實踐中,其設立方式往往是通過網頁公告的方式進行的,而不是承諾人與投資人一一簽訂的擔保合同,嚴格判斷,其並不符合《擔保法》第13條有書面合同要件的規定。要解決其效力問題,需要結合《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的規定,將公告式擔保承諾理解為網路金融平台的懸賞廣告。 筆者認為,也可在P2P平台投資人注冊須知中,由平台加入債權轉讓模式下附屬擔保權益隨之轉移的相應條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資人完成了網站指定的注冊行為,則認定雙方間符合擔保合同成立的要件,藉此確定回購承諾或擔保承諾的有效性。 除此以外,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中,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人即使在收益權轉讓與投資人情況下,並不退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融資租賃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而租賃資產收益權的請求權只能由投資人向融資租賃公司主張,承租人租金的支付義務也仍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為保證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履行而設立的各種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問。但在債權轉讓模式下,這些擔保條款效力值得探討。
⑻ 請教各位財務稅務高手這個協議條款是否有效
你這改制是徹底買斷職工身份,由新企業收購老企業?還是原企業仍存在,所有職工身份不變,只是暫按條件租賃給新企業?
⑼ 租賃物租賃期間所有權發生改變,原租賃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會計處理方法對企業會計信息的影響1,經營租賃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第一,由於經營租賃僅僅是為了滿足經營的臨時需要而進行的,它不涉及資產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問題,也沒有購置租賃資產的特殊權利,因此,承租方對租入資產不需要作為本企業的資產計價入賬,不需要計提折舊,只需按期支付租金。同時,由於租賃合同是暫時的,一般可由任何一方於比較短的期限內通知取消,因此,有對承租人允若支付租金的義務,一般不需要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為一項負債。
第二,當承租人採用經營陛租賃時,損益表反映為租金費用,當承租人採用融資租賃時,損益表反映的是折舊加利息費用。租金通常是不變的,利息通常是前高後低的。由於利息的前高後低,在前一階段,利息加折舊之和可能會大於租金費用,因此,採用經營性租賃,在前幾個會計期內有可能提高企業利潤。
第三,新准則規定,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租交易是按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從而對企業利潤產生影響。
第四,企業通過巧妙的合同條款將實質性的融資租賃劃為經營陛租賃,主要是為了粉飾財務報表,因為經營陛租賃不需要將租賃所形成的資產與負債在表內確認,這樣就降低了負債,使得資產報酬率、每股收益率等財務指標得以改善,並使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比率降低,從而使企業籌資成本降低,隱藏了企業
的財務風險? 。
2,經營租賃對關鍵財務比率的影響
2.1 流動比率
售後回租所形成的經營租賃,就是承租人將自己的固定資產轉讓給出租人,然後再租回使用,這時資產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但承租人對資產的使用權沒有改變,只是固定資產變成了現金,現金流的大大改
善,有利於企業擴大再生產。
2.2 凈資產收益率
凈資產收益率反映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投資報酬率,表現在公式上是: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
均凈資產)X 100%。對承租方而言,由於利潤提高了,而在所有者權益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會提高凈資
產的收益率。
2.3 資產負債率經營性租賃在會計處理上是由出租人對租賃物提取折舊,承租人的租賃費用計入成本,但其具有長期使用權,在這一點上與自有固定資產是一致的。因此,它與利用銀行借款或簡單的融資租賃相比,可以降低資產負債率。當企業擬上市募股,已上市公司要增發、配售新股,或發行債券,爭取產業基金、風險資金的投資時,如果資產負債比率處於達標的臨界點,或略有超標,企業就不可能壓縮流動資金還債,以收縮經營規模來降低負債率。此時可通過經營性售後回租,使固定資產與負債同額下降(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來降低負債率。
3 融資租賃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3.1 融資租賃對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影響承租方融資租入的資產,雖然從法律形式上未取得該項資產的所有權,但從交易的實質內容看,由於租賃資產上的一切風險和報酬都已轉移給了承租方,如果不將其租入資產以及相應的融資記錄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則不能充分反映一個企業的經濟資源和承擔的現有義務,從而扭曲了財務狀況。因此,應將融資租賃資產作為一項資產計價入賬,將取得的融資作為一項負債,這符合資產、負債的定義。由於融資租入的資產實質上已由出租人轉移給了承租人,所以,出租人不再計提相應的折舊了,該資產的折舊應由承租方計人生產費用,列入損益表 。
3.2 可能造成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上的偏差當企業採用項目融資租賃方式時,企業不參與項目的投資建設和契約期內的經營活動,因而這一過程在會計信息中無法表述,而企業在獲得項目資產轉讓並且同時重新得經營權時才在會計信息中反映出來。盡管日後的經營業務收入有相應的經營支出相配比,但對於該項目經資產(轉讓部分)的取得表現為無償取得或以象徵性價款獲得,而真正付出的資金成本部分未能反映出來,從而使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財務信息造成理解上的偏差。
3.3 可以改善企業會計報表的資產負債情況如果使用貸款購買設備,並將貸款額全部計入公司的負債,會影響其資信狀況,因而融資租賃可以避免一次性支付對財務帶來的不良影響,節省流動資金並維護現有的信用額外負擔度,從而大大改善公司在新的租期中的現金流,優化資產負債結構。
4 融資租賃對關鍵財務比率的影響
4.1 流動比率
融資租賃可以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對於售後回租被認定為融資租賃的,承租企業在形式上改變了企業實物資產在企業會計報表上的結構,資產出售後,企業固定資產減少,貨幣資金增加,租賃後,支付少量租金,從總體上講,可使貨幣資金增加。承租企業在出售自有設備後,在法律上改變了資產的所有權,將原來屬於自己的資產轉讓給了出租人,使出租人成為該資產的法律所有權人。但實質上,承租企業是通過改變其原有的財務結構而獲得現金(即資金的融通)的。也就是說,出租人是以承租企業租回該項資產為前提條件而實施購買的,比較典型的可用於售後回租的資產是企業自有設備及其相關的土地和廠房。通常情況下,生產設備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固定資產。如果一個企業將這一部分資產變賣了,那麼,企業的正常生產活動就要受到影響。
4.2 流動資產周轉率
由於融資租賃具有促進銷售的功能,可使企業的銷售收入增加,現金流增大,最終使企業的利潤增加。對多數企業而言,銷售問題可能是僅次於資金的第二大瓶頸問題,只有實現產品銷售,才能回籠資金。現在國外越來越多的企業都是通過租賃來實現銷售的,這種銷售方式可降低交易門檻,活躍交易。這是因為,一方面租賃的促銷功能增加了企業的銷售收入,另一方面融資租賃對承租方而言是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平均流動資產不會有太大的變化,所以,會提高流動資產的周轉率 。
4.3 銷售凈利率與資產凈利率
融資租賃的促銷功能,除提高流動資產周轉率外,還會對企業的盈利能力比率產生影響,但其升降變動關難以確定。這是因為,銷售凈利率表示的是銷售收入的水平,從公式銷售凈利率=(凈利潤÷銷售收入)x 100%可以看出,企業在增加銷售收入額的同時,必須相應地獲得更多的凈利潤,才能使銷售凈利率保持不變或有所提高。而資產凈利率是一個綜合指標,它反映的是資產利用的綜合效果,對承租
方而言,凈利潤明顯是提高了。
4.4 資產負債率
由於租賃合同對企業支付義務的約束和貸款對償還義務的約束相同,如果企業到期不能支付租金和貸款到期不能支付利息一樣,都有可能增加企業破產的風險。因此,企業一旦簽訂了租賃合同,就意味著資產負債率的增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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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只要當事人主體合同,內容合法,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r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r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