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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統一融資的請示

發布時間:2022-11-26 12:16:39

Ⅰ 公共租賃房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布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精神,為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隨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較大改善。但是,由於有的地區住房保障政策覆蓋范圍比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價格較高、上漲過快、可供出租的小戶型住房供應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無力通過市場租賃或購買住房的問題比較突出。同時,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新職工的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顯現,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也亟需改善。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是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是引導城鎮居民合理住房消費,調整房地產市場供應結構的必然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加大投入,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一)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各地區在加大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投入的同時,要切實採取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調動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
(二)因地制宜,分別決策。各地區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小戶型租賃住房供需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規模和供應對象。商品住房價格較高、小戶型租賃住房供應緊張的城市,應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
(三)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各地區要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納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分年度組織實施。 (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准、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三)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四)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二)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三)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應符合安全衛生標准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認真落實宿舍建築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一)各地要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面向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並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准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
(二)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要給予資金支持。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補助。
(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制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四)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銀監會制訂。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和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
(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一)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責任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制和工作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實施。
(二)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租後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嚴格准入審批,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監督管理,做到配租過程公開透明、配租結果公平公正。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四)各地可根據本意見,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各地已經出台的政策性租賃住房、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經濟租賃住房、農民工公寓(集體宿舍)等政策,統一按本意見規定進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Ⅱ 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和在本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給予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者貨幣補貼。
本辦法所稱住房困難,是指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市住房困難標准。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第一款規定的受保障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住房困難標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區分不同對象實行分類保障,優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第五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門。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初審等工作。城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復核工作,城區民政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人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的核對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及市發展改革、價格、審計、財政、規劃、建設、國土、民政、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第二章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中長期規劃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年度資金計劃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發展計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主要用於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籌集、運營和發放貨幣補貼。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區、市安排、籌措的專項補助建設資金;
(二)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房改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用後的余額;
(四)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用房的租金及收益;
(五)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
(六)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融資;
(七)社會捐贈等其他資金。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政府投資新建、改建、購買、租賃;
(二)社會投資新建、改建、購買;
(三)從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公有住房調劑;
(四)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第九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實行劃撥供應。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者可以依法轉讓其投資者權益或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於抵押融資,但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規劃設計性質和用途。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註明該項目為公共租賃住房,抵押權實現時不得改變項目的規劃設計性質和用途。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可以按項目內住宅總建築面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套建設商業服務用房。
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用房,由政府投資建設的,歸政府所有,只能出租,不得出售;由社會投資建設的,歸投資者所有。第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新建項目選址,由城區人民政府提出用地選址意向,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並報市規劃部門確認後,依法辦理用地規劃許可等手續。第十三條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內。
總建築面積(含地下室)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准。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有關標准進行室內裝修。第十四條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推廣採用智能門禁、視頻監控、網路通信等新技術。第十五條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建設條件意見書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比例、面積、戶型、建設標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以及建成後向政府移交等內容。

Ⅲ 如何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領取《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審核表》(非廉租家庭專用,以下簡稱《審核表》,按統一格式印製,見樣表,一式兩份),按要求如實填寫相關內容後,持《審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應與登記參加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一致。

Ⅳ 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2017)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的家庭和個人給予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者貨幣補貼。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將公共租賃住房出租給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的家庭和個人,並按規定的標准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貼,是指向未享受實物配租的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的家庭和個人,發放住房租金補助。

本市住房困難標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第四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門。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初審等工作;城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復審工作;城區民政部門負責低收入申請家庭和個人的核對和認定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及市發展改革、價格、審計、財政、規劃、建設、國土、民政、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第二章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中長期規劃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年度資金計劃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發展計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主要用於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籌集、運營和發放貨幣補貼。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區、市安排、籌措的專項補助建設資金;

(二)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房改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用後的余額;

(四)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用房的租金及收益;

(五)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

(六)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融資;

(七)社會捐贈等其他資金。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政府投資新建、改建、購買、租賃;

(二)社會投資新建、改建、購買;

(三)從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公有住房調劑;

(四)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第八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實行劃撥供應。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者可以依法轉讓其投資者權益或者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於抵押融資,但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規劃設計性質和用途。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註明該項目為公共租賃住房,抵押權實現時不得改變項目的規劃設計性質和用途。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可以按項目內住宅總建築面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套建設商業服務用房。

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用房,由政府投資建設的,歸政府所有,只能出租,不得出售;由社會投資建設的,歸投資者所有。第十一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新建項目選址,由城區人民政府提出用地選址意向,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並報市規劃部門確認後,依法辦理用地規劃許可等手續。第十二條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內。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准,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有關標准進行室內裝修。第十三條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裝配式建築要求進行建設,推廣採用智能門禁、視頻監控、網路通信等新技術。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建設條件意見書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比例、面積、戶型、建設標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以及建成後向政府移交等內容。

Ⅳ 深圳公租房哪年開始的

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1月18日由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深府〔2007〕262號)及國家住房保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從事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房源籌集、配租、准入、退出、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按照合理標准籌集,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四條 本市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計劃、統一籌集標准、統一對象、統一合同範本、統一價格標准、統一時間安排和統一管理的要求實施。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會同市發改、公安、監察、民政、財政、勞動保障、建設、規劃、人口計生、統計、地稅、工商(物價)、建築工務以及金融辦、信息辦、人民銀行、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切實履行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職責。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資格審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並進行初審。

第二章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與房源籌集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規劃,綜合考慮我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產業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規劃期內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總體需求狀況,在全市住房保障規劃中明確規劃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供應、土地供應和資金安排。

第七條 根據全市住房保障規劃和當年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情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市發改、民政、財政、規劃、建設、工商(物價)等部門以及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擬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年度房源籌集、建設用地、資金來源和年度配租計劃,報市房屋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納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保證供應。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以環境保護為主要目標的住宅產業化促進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全市年度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不低於10%的資金;

(三)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四)財政借款;

(五)通過投融資方式改革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社會資金;

(六)社會捐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資金;

(七)經市政府批准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金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第十條 政府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由企業投資建設(含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建設、運營、轉移方式參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在部分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在舊城舊區舊村改造建設的住宅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符合規劃調整原則的待建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六)各類產業園區建設及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設的公寓、宿舍;

(七)政府依法沒收的可以用於居住的住房;

(八)政府收購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標準的住房;

(九)政府向社會統一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

(十)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二條 在出讓商品住宅用地上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的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以及社會捐贈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資金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的戶型包括單間、一房一廳和兩房一廳。

非新建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要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第十五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環保原則"進行一次裝修,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得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和擅自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與配租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以已婚家庭、單親家庭或單身人士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應確定一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前連續兩年均低於本市低收入標准線。

(五)家庭總資產不超過一定限額。

(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條件且達到規定年齡的單身人士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九條 隨著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對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符合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項規定條件的家庭或單身人士,市住房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供求情況將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

第二十條 家庭成員部分或全部為非深圳戶籍的常住人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視其在深圳居住、繳納社會保險和納稅情況,按年限逐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具體規定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另行規定,報市房屋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低收入標准線、家庭總資產限額、住房困難標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市民政、統計等有關部門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商品房價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測算確定,並適時調整。低收入家庭資格的認定按照市民政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具備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中重度殘疾人(一、二、三級)等特殊的家庭或單身人士,在配租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 單身人士或兩人家庭可申請戶型為單間或一房一廳公共租賃住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請戶型為兩房一廳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以保本微利為原則,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適時調整,報市房屋委員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如實提交申請材料。

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受理申請後,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或單身人士的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況進行調查。

向社區工作站提出申請的,社區工作站應將審查通過的申請材料提交所屬的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七條 申請材料經初審通過後,街道辦事處應將申請家庭或單身人士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並將其申請材料上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可向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意見,由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區購租政策性住房情況,並會同區民政部門對低收入家庭的資格、重點優撫對象等情況進行核查。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核查通過的申請材料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市公安、民政、國土房產、勞動保障、地稅以及金融辦、信息辦、人民銀行、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協助下,通過查檔取證、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或單身人士的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和建房用地等進行審核。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將前款規定的審核工作交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完成。

第三十條 申請家庭或單身人士的相關信息經審核後,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媒體上予以公示,並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申請家庭或單身人士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的社區進行公示。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調查核實,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或單身人士予以輪候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家庭或單身人士的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在輪候期間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經審核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輪候資格,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或作出取消輪候資格決定的,應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籌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全市當年的配租方案,將申請家庭或單身人士分成不同組別、隊列,通過計分或搖號等方式,確定入圍家庭或單身人士及其選房順序,並對入圍家庭或單身人士的申請條件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的,安排選房;經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入圍家庭或單身人士按照選房順序選定住房後,按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歸屬,與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並辦理入住手續。

首次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其租賃期限為兩年。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約定。

第三十六條 與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續約。

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期內的住房管理、續約等工作,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除不可抗力外,公共租賃住房的入圍家庭或單身人士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入圍資格,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按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後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應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其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租賃期內,應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配租方案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擬定,報市房屋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四章 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機制

第四十條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將簽訂的租賃合同、修繕管理等資料進行匯總,定期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並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統計報表制度,按季度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統計數據,統計數據應做到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准確,並根據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全面、及時、准確地發布公共租賃住房供求信息,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公開、透明與高效。

第四十三條 承租人合同期限屆滿前向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續約的,需提交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的申報資料。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續約承租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全面核查。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將核查結果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續約或不予續約的決定。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不予續約決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承租人並說明理由。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需要調整配租面積的,應及時調整並書面告知承租人。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按照房源歸屬由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開發企業負責。

第四十五條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對各自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進行管理、檢查和監督,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進行業務培訓、巡視和監督檢查;

(二)對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等情況進行登記管理;

(三)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將情況錄入檔案;

(四)對承租人的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等變動情況進行核查;

(五)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約或申請續約未經批準的,承租人應於合同屆滿之日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等有異議的,可向相應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過程中,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申報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經調查核實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取消其申請資格,予以警告,並載入其個人誠信不良記錄。

第四十九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三)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其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商品房指導租金補交房租,並載入其個人誠信不良記錄,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第五十一條 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但暫時無法退出的,經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可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從解除租賃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五十二條 承租人在過渡期屆滿後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計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並載入其個人誠信不良記錄。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間及超期居住退房後5年內均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五十三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可安排適當比例的房源作為人才公寓或周轉用房,解決從國內外引進的初、中級人才和行政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的住房需求,並制定相應的租金標准。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Ⅵ 公租房如何申請

法律分析:公租房申請流程如下:1、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2、提交申請材料;3、審核材料,如果符合申請條件,進行公告;4、公示無異議,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Ⅶ 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的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面向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並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准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
(二)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要給予資金支持。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補助。
(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制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四)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銀監會制訂。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和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
(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Ⅷ 公共租賃房的解決路徑

1.構建我國公共租賃房的籌資機制由於當前我國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嚴重短缺,光憑中央政府的行政命令和地方政府的投入,只能起帶頭示範作用,並不能使公共租賃住房制度長久良性運作,亟需建立調動廣大社會資金的有效機制。由政府直接注資建設公租房會給地方政府造成巨大的財政壓力,為了促進公共租賃住房制度的發展,建設資金的來源應當以政府提供相關優惠政策為主導,以社會資金和銀行低息貸款為主要來源,政府資助與公積金扶持作為補充,倡導土地出讓收益惠於民生的公共租賃房發展思路。可以採用銀行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資金的方式,以固定利息率吸收社會資金;為商業銀行提供低風險的住房資金產品,實現銀行資本的注入;借鑒並聯合福利彩票,發行住房保障彩票擴大融資渠道;為公共租賃房建設提供固定利率貸款等多種手段。2.拓寬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由於我國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時間不長,房源獲取渠道較小、結構單一,雖然相關政策規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然而當前我國還主要是以新建為主,其他的房源籌集方式很少涉及到。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短缺問題,如果僅靠政府新建並不能填補這一空缺,還需要拓寬房源籌集渠道。具體而言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按照區位分布合理、居民生活便利原則,進行集中新建。二是在一些已經部分開工的安置房小區或者商品房中進行分散配建。三是政府以略低於市場的價格批量收購房地產建設項目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規定條件的住房。四是在交通便利的地區通過二手房市場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規定條件的住房進行收購。五是在工業園區或開發區內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園區管委會自籌資金進行建設,也可以是園區內有條件的企業自己建設。此外,政府還可以在住房租賃市場上採取「公私合營」的方式,即政府作為「二房東」以相對比較低的租金與私人業主簽訂長期租約,從市場上統一承租一批房源,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再租給社會。在籌集房源的過程中,根據住房市場過濾模型,住房市場上的二手房應該是保障性住房的優先選擇。如果在市場上有閑置二手房的情況下,政府再新建大量住房,這樣不僅會加重政府財政負擔,還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此外,由於我國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因此各地在公共租賃住房的設計規劃和建設運營過程中也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以需定建」。3.科學設計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與租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即租金價格是個很關鍵的問題,涉及享受對象的承受能力和吸引力。不少地方由於租金規定過高而出現公共租賃房租不出去的情況。公共租賃房租金水平確定的總原則有兩條:一是租金略低於市場價。符合中等偏下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一般可考慮低於市場價格的10%~30%。二是開發經營者保本微利。保本才能良性循環,微利才能有開發經營的積極性和動力,經營利潤額一般可考慮3%左右。盡力避免原有體制下公房只有投入沒有產出的弊端。此外,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定價還受到建設運營成本、土地來源、租房者的收入水平、住房需求、市場價格以及政府的財政能力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為了做到公平,租金補貼標准應實行差異化原則,即針對不同收入水平的住房困難群體,採取不同的補貼標准。當前廣州等幾個城市已經開始運用差異化的補貼標准。廣州採取用家庭可以享受的住房保障補貼水平乘以一個補貼系數的方法確定保障性住房租金補貼額,補貼系數是根據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來確定的。一般而言,補貼的金額將會隨著家庭收入的不斷增加而逐步減少。關於租期的設置,可以按照不同申請群體有所區別,實行動態監管。
盡管我國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是其本身具有的價值不容忽視,因此,它的完善關系不僅關系我國政府、社會、人民的切身利益,也關系著我國在法治建設過程中相關立法的頒布,從而使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徹到我國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

Ⅸ 公租房申請書怎麼寫

公租房申請書應包括個人資料,家庭境況,申請原因等。

尊敬的領導:

您好本人因剛參加工作尚無積蓄買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穩定的房無親無友導致家境本不好的我只能借錢吃飯、租房生活條件很是拮據住房條件十分困難。

面臨著租住房屋存不上錢無力買房無法改善生活的諸多嚴峻問題。在查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後發現本人符合申請條件為本人十分困難的住房問題在此特別向政府申請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門、居委會能給予准許解決申請人的住房實際困難。

全力投入工作為**貢獻自己的力量。特此感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9)公共租賃住房統一融資的請示擴展閱讀:

政策特徵: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徵: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

《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

同時,基於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支持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專設「政策支持」部分,從土地供應、國家投資、稅收優惠、金融支持方面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以政策支持。

Ⅹ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實行租售並舉,多渠道滿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多方建設、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準的機構通過新建、收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
第六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採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相結合的方式,戶型以一、二居室小戶型為主。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其中對於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準的機構建設的,其用地可採取租賃方式,按年繳納土地租金。
第八條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方式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工作,有關單位可按規定條件申請商業銀行貸款、使用信託資金、發行債券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等方式融資。此外,可通過投融資方式改革籌集社會資金、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資金、社會捐助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其它資金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條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正在輪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後組織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含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屬重點工程拆遷的可優先配租。
第十二條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租賃管理
第十三條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並結合承租家庭負擔能力和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第十四條政府所屬機構以及政府批準的機構按照規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凡符合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的,可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單位也可委託專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後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准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七條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與承租家庭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四)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
(五)獲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等情況,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產權單位解除租賃合同,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並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准補交租金;騙租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政策性住房。
第十九條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准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條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它好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經政府批准負責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申請審核、租金標准、配租管理等具體實施細則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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