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哪些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内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容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http://..com/question/113323009.html
⑵ 商业银行管理中,什么是操作风险且具体有哪些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协议第644段所给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该定义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但包括法律风险。一般意义而言,一家银行不断地出现这样或那样由于操作原因而导致的损失,必然会对该银行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而委员会之所以提出操作风险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的主要考虑是,因经营策略不当和声誉出现问题所引起的损失增加或收益下降在现阶段是无法量化的,所以不纳入风险资本的监管范围。从委员会给出的定义可以看出,操作风险损失是指与操作风险事件相联系,并且按照通用会计准则被反映在银行财务报表上的财务损失,包括所有与该操作风险事件有联系的成本支出,但不包括机会成本、损失挽回、为避免后续操作风险损失而采取措施所带来的相关成本。
从商业银行管理的角度而言,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最重要的是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如何准确地测量风险;其二是通过何种手段或方法防范操作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目前,国际金融界对操作风险的防控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由于经营环境不同,数据的完整性、可信性不足而没有形成公认的、成熟的能够准确测量操作风险的技术方法。所以,委员会在协议中鼓励各国银行积极地开发这方面的技术。
协议中提出了三种测量风险的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只有高级计量法是委员会允许商业银行利用本行自己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外部损失数据、情景分析和定性指标自主开发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除此以外,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确切地讲还称不上是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实质上是委员会人为地设定一定的风险权重,再根据银行的收入通过判断直接得出防范操作风险可能的损失所需要占用的资本数额。
操作风险与内部控制
通过何种手段或方法防范操作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操作风险不同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自身内部需要进行各种不同类型的业务操作,而这种业务操作遍布商业银行内部各业务环节、产品线和不同的管理层面。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这些操作过程本身存在着失误的可能性;而绝大多数的操作风险都是可以避免的,即使是不可避免的操作风险也可以通过保险或其他风险转移机制加以缓释。虽然业务操作与其相关的业务活动会为银行带来价值,但是承担操作失误风险本身并不会创造价值。操作风险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商业银行要注重防范损失的发生,而损失发生的减少就意味着收益的增加。为了防范银行内部的利益冲突,科学地控制风险和测量风险,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测量操作风险是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银行内控委员会负责操作风险的控制和防范职能;银行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操作风险的测量和资本配置工作。
商业银行内控委员会是通过内部控制系统防范操作风险的。由于操作风险的分散性、多样性特征,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各产品线管理部门、各个操作环节、各个业务层面的管理者都要承担起自身创造价值各环节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委员会在1998年对商业银行内控体系的建设、风险测量、内部审计及外部监管问题从管理者监察、内控文化、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交换、监测和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等六个方面提出了14项十分具体的基本原则,以规范和指导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于2004年末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共设八章七十二条,从评价目标和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等级、组织和实施及罚则等六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中国银行业走向科学化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的一部具有现实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⑶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防控案件风险四项基本制度
高管人员交流、重要岗位轮岗、内部待岗审计、近亲属回避等
⑷ 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⑸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现状是什么
随着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有效管理操作风险、减少损失成为金融界最为关注的问题。因此,巴塞尔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在2004年正式发布的《新资本协议》中把操作风险纳入管理框架内,对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的度量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我国来看,近几年由操作风险引起的大案要案频频发生,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既影响了银行的社会形象,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操作风险,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吸取管理失败的教训,建立科学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成为我国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操作风险的内涵
操作风险,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操作风险是仅将存在于商业银行“运营”部门的操作风险定义为操作风险,并将其界定为由于控制、系统及运营过程中的错误或疏忽而可能引致的潜在损失的风险。这些风险是商业银行可以控制的风险,但不包括外部事件,如监管者或自然灾害的影响。广义的操作风险是将操作风险定义为除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之外的一切金融风险。这个内涵很广泛,它的优势在于涵盖了所有市场和信用风险以外的剩余风险,但该定义使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和计量非常困难。银行业普遍认同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根据2003年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询意见稿,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操作风险的定义突出强调了银行内部人员操作和业务系统因素所导致的操作风险。这一概念侧重于操作风险形成的原因,基本上涵盖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线,是比较实用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后,操作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近两年有加速曝露的趋势。如2005年发生的中国银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10亿元诈骗案、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6.45亿元按揭贷款骗贷案;2006年,深圳发展银行违法放贷总额15亿元、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前行长4.82亿美元资金挪用案等等。这些案件只是银行业操作风险中的一部分,大量的损失金额较小的操作风险还没有披露。据银监会披露,2004年共处罚违规机构2202个,处分相关人员4538人,涉嫌案件274起,违规金额高达5840亿元。2005年共查出金融机构违规金额7671亿元,处罚违规金融机构1205个,处理金融机构违规人员6826人,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25人,可见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的严重性令人担忧。从国内的现状来看,造成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越来越突出的原因主要是各家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普遍存在诸多缺陷,这集中表现在错误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和不健全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
(一)错误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
所谓的风险管理理念就是以什么样的思想来指导风险管理。因此,对风险有怎样的认识,就会有怎样的风险管理理念。片面地、错误地认识只能形成国内银行业错误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在这一错误理念的“指导”下,银行看重的是对已发生或已存在的风险采取事后管理的处罚措施,试图以严厉的处罚遏制风险的出现。而对事前的防范措施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关注较少,要么没有,要么形同虚设。
2、重基层人员管理,轻高层领导人员管理。国内银行业在操作风险管理上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错误理念,即重基层人员管理,轻高层领导人员管理,认为只有基层操作人员才有发生操作风险的可能。因此,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基层操作人员身上,而对高层管理人员没有进行日常的稽核检查,但由于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着人力、财力、物力等大权,由其引发的操作风险特别是内外勾结情形的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基层操作人员。
3、重审计稽核,轻全面管理。国内很多银行往往将操作风险视同操作性风险,这是造成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上“重审计稽核,轻全面管理理念”的认识根源。在此理念的支配下,银行往往将操作风险管理职能赋予内部审计部门,而非风险管理部门,从而造成很多类型的操作风险(比如系统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无人管理。
(二)不健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
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是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前提。风险管理框架存在缺陷会使得严密的内控体系出现漏洞,出现风险损失在所难免。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内银行业在操作风险管理框架上的缺陷表现在:缺乏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和基层分支机构风险管理职能缺失。
1、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分散,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等四类因素引起,几乎涉及到银行的各个职能室。但在我国则是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由不同部门负责,没有一个协调部门。这种分散管理的做法使得银行系统缺乏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高层管理者更是无法清楚了解银行面临的整体操作风险状况。同时,分散管理还会使得有些操作风险因无人管理而陷入真空状态。
2、基层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缺失。国外对操作风险的研究显示,操作风险大多集中在基层分支机构。因此,国外银行一般会在基层分支机构设置风险经理一职,负责总行风险管理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对基层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与总行风险管理信息的沟通。而国内银行则大多没有这一设置。操作风险管理基本上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并且仅在总行设置,在基层机构没有分支,这就造成基层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的缺失。由于总行内部审计部门不可能对基层分支机构进行实时监督,从而为操作风险的出现提供了机会。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内部控制制度是有针对性的管理操作风险的有力工具,有效且能保证严格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
1、加强内控管理文化建设。内控管理文化包括银行员工的风险观、风险内部控制意识和风险管理职业道德等。银行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员工具有一定行为规范和道德水准,内部控制管理文化建设就是通过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全行树立全员内控意识,持续不断地对全体员工进行内部控制培训,确保全体员工都具有内控管理观念、意识和行为规范,通过约束员工行为来达到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的目的。
2、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合理的组织架构,从制度上保证内控效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合理的组织架构是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发挥效率的制度保证。要从根本上强化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建设,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个核心问题。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股权多元化,可以改变目前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的状况,建立一个目标明确、权责利相对应的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架构对内部控制的效果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应按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银行的组织结构,选用合理的组织管理形式。在横向上做到权利制衡,各部门之间在合理分工、职责分明的基础之上做到既相对独立又相互牵制;在纵向上做到减少管理层次,精简机构,同时加强对下级机构的控制。
3、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建立独立、权威的内部监督制度,确保内部监管的连续性。内部控制评价是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全面检查、测试与考核过程,是对各项业务经营活动进行更高层次监督的审计活动。它与监督检查相辅相成。商业银行要保证内部控制体系运转有效,必须对其进行连续的监管。通过设立只对最高决策层负责的地位独立、监督权威的内部审计部门,由内审部门独立行使综合性内部监督职能并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评价。建立健全合理有序的内部审计检查制度和非现场审计制度,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和力度,对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进行连续性监管,推进银行业内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二)建立和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这是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1、梳理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揽银行风险控制,形成顺畅有效的汇报路线。商业银行应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专业管理委员会,在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协调管理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定期不定期召开操作风险管理联席会议,分析内外部操作风险形势,评估风险暴露程度,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专设操作风险管理部门。一般来说,操作风险与日常业务经营密切相关,因此需要分散在不同业务部门进行控制和管理,需要在业务部门设立专职的操作风险经理岗位。它既要对本部门负责,又要向上一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从而形成一个以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中心,横向拓展到相关部门,纵向延伸到基层营业网点的操作风险全面管理体系。操作风险经理可实行派驻制或下管一级。操作风险经理的职责是:充分识别本部门所涉及的业务线操作风险损失类型,全面评估风险暴露程度,实时监测,及时预警。
3、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对商业银行而言,应形成基于个人负责制基础上的集体决策制。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就必须意识到,一般员工或高管人员都必须基于个人对其行为负责的微观基础之上,风险管理框架本身,必须能够甄别和奖励善于应对风险获得收益的高管和员工,惩罚那些过度冒险或者厌恶风险的人,惟其如此,金融机构内的风险文化才是良性的。
(三)选取恰当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
风险量化﹑模型化是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发展趋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都已经发展了成熟的量化模型,而操作风险由于发生范围广﹑损失资料难以收集﹑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等原因使得量化技术发展缓慢。2004年4月26日新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并提出了三种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对我国银行来说,标准法既克服了基本指标法的缺陷,同时还不像高级计量法那样条件苛刻。比较适合自身的业务情况,如业务范围、规模、业务类别等,对风险衡量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我国当前应采用该方法。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将自己的业务划分为8个产品线,对于不同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系数,可以根据各银行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逐步向标准化方向发展,为将来采用精确度更强﹑灵敏度更高的计量方法做准备。同时,为了使该方法更适用,我国银行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第一,建立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档案,对损失事件发生的频率、规律、严重性和其他相关信息定期追踪记录,为操作风险量化提供依据;第二,建立包括若干年数据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积累损失数据;第三,招聘具有丰富的操作风险测量经验的员工,收集和测量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第四,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经常对损失率﹑风险指数和大小进行有效性检验,保证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的精确性和适用性。
⑹ 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哪三大风险
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回险。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答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
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6)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风险是指扩展阅读
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
(1)不确定性: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难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关性: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商品—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3)高杠杆性: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随高度金融风险。
(4)传染性: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割裂了原始借贷的对应关系。处于这一中介网络的任何一方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行业的、区域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风险
⑺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机构职责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防范和控制信息系统风险。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统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对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进行检查、评估、分析,及时向本机构专门委员会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的管理信息;
(四)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系统事故或突发事件,并按有关预案快速响应;
(五)每年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查后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六)做好本机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七)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系统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八)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进行信息系统有关的业务、技术和安全培训;
(九)开展与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负责信息系统的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和风险监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他负责风险监督的专业委员会应制定信息系统总体策略,统筹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定期评估、报告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状况,为决策层提供建议,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信息科技部门,统一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和监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务和运行技术支持;建立或明确专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协助业务部门及信息科技部门严格执行,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设立审计部门或专门审计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审计制度,配备适量的合格人员进行信息系统风险审计。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统相关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和规范地披露信息系统风险状况。
总体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总体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策略、制度、机房、软件、硬件、网络、数据、文档等方面影响全局或共有的风险。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制定明确、持续的风险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统的敏感程度对各个集成要素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实施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防范自然灾害、运行环境变化等产生的安全威胁,防止各类突发事故和恶意攻击。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与信息系统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实行最小授权。
第十八条 在境外设立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在境内设立的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防范由于境内外信息系统监管制度差异等造成的跨境风险。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参照有关国际准则,积极推进信息安全标准化,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评估和测试,及时进行修补和更新,以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机房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场地、环境、供配电等技术标准。全国性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国家A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国家B类机房标准,省域以下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C类机房标准。数据中心机房应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措施,未经授权不得进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使用正版软件,加强软件版本管理,优先使用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产品;积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系统和相关金融产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机构信息化成果。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息系统相关的电子设备的选型、购置、登记、保养、维修、报废等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选用的设备应经过技术论证,测试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信息系统所用的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和一定的容错特性,并配置适当的备品备件。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的网络应参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网络设备应兼备技术先进性和产品成熟性;网络设备和线路应有冗余备份;严格线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业务和交易流量要求保证传输带宽;建立完善的网管中心,监测和管理通信线路及网络设备,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生产网络与开发测试网络、业务网络与办公网络、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应实施隔离;加强无线网、互联网接入边界控制;使用内容过滤、身份认证、防火墙、病毒防范、入侵检测、漏洞扫描、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有效降低外部攻击、信息泄漏等风险。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加密机、密钥、密码、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密码设备,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领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销毁等环节管理制度。密钥、密码应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的有效管理,不得脱离系统采集加工、传输、存取数据;优化系统和数据库安全设置,严格按授权使用系统和数据库,采用适当的数据加密技术以保护敏感数据的传输和存取,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息系统配置参数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根据敏感程度和用途,确定存取权限、方式和授权使用范围,严格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评审和修订。省域以下数据中心至少实现数据备份异地保存,省域数据中心至少实现异地数据实时备份,全国性数据中心实现异地灾备。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技术文档资料和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技术文档资料和重要数据应保留副本并异地存放,按规定年限保存,调用时应严格授权。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资料包括:系统环境说明文件、源程序以及系统研发、运行、维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技术资料。重要数据包括: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客户数据,以及产生的报表数据等。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息系统可能影响客户服务时,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客户。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研发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研发过程中组织、规划、需求、分析、设计、编程、测试和投产等环节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研发前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重大项目还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指定负责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项目工作小组由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作小组人员应具备与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经验与专业技术知识,小组负责人需具备组织领导能力,保证信息系统研发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根据本机构业务发展战略,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产品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信息系统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编写项目需求说明书,提出风险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功能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依据项目功能说明书分别编写项目总体技术框架、项目设计说明书,设计和编码应符合项目功能说明书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的测试环境,以保证测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测试至少应包括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压力测试、验收测试、适应性测试。测试不得直接使用生产数据。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根据测试结果修补系统的功能和缺陷,提高系统的整体质量。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应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编写操作说明书、技术应急方案、业务连续性计划、投产计划、应急回退计划,并进行演练。
第四十一条 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文档资料应经相关部门、人员的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出具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的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第五章运行维护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运行维护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运行与维护过程中操作管理、变更管理、机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环节产生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实行职责分离,运行人员应实行专职,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运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巡检和操作。维护人员应按授权和维护规程要求对生产状态的软硬件、数据进行维护,除应急外,其他维护应在非工作时间进行。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详细的运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规定巡检时间,操作范围、内容、办法、命令以及负责人员等信息;
(二)提供常见和简便的操作菜单或命令,如信息系统的启动或停止、运行日志的查询等;
(三)提供机房环境、设备使用、网络运行、系统运行等监控信息;
(四)记录运行值班过程中所有现象、操作过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对信息系统设备和系统环境的维护外,对软件或数据的维护必须通过特定的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和修改数据应通过柜员终端,不得对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
(二)具备各种详细的日志信息,包括交易日志和审计日志等,以便维护和审计;
(三)提供维护的统计和报表打印功能。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订严密的变更处理流程,明确变更控制中各岗位的职责,并遵循流程实施控制和管理;变更前应明确应急和回退方案,无授权不得进行变更操作;
(二)根据变更需求、变更方案、变更内容核实清单等相关文档审核变更的正确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应采用软件工具精确判断变更的真实位置和内容,形成变更内容核实清单,实现真实、有效、全面的检验;
(四)软件版本变更后应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历史版本,保留所有历史的变更内容核实清单。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息系统投产后一定时期内,应组织对系统的后评价,并根据评价及时对系统功能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机房环境设施实行日常巡检,明确信息系统及机房环境设施出现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预案,有实时交易服务的数据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事件报告制度,发生信息系统造成重大经济、声誉损失和重大影响事件,应即时上报并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外包风险控制
第五十一条 外包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等委托给业务合作伙伴或外部技术供应商时形成的风险。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息系统外包时,应根据风险控制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的原则和范围,认真分析和评估外包存在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评估机制,充分审查、评估承包方的经营状况、财务实力、诚信历史、安全资质、技术服务能力和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水平,并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评估工作可委托经国家相应监管部门认定资质,具有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机构完成。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规定承包方在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外包服务对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并将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和风险控制之中。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评估与监测程序,审慎管理外包产生的风险,提高本机构对外包管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管理应当符合风险管理标准和策略,并应建立针对外包风险的应急计划。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的联络、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实现承包方的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不间断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敏感的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数据的管理与传递等内容进行外包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经过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批准,并在实施外包前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