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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间接金融市场

发布时间:2021-06-14 17:25:56

㈠ 间接金融市场最主要的是什么市场

间接金融市场主要是让资金流动起来,有这些类型,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的信用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消失,但是在许多方面是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代替的,仍是银行体系的基本环节,在银行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信用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如美国50家大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存放款总额约占全国的1/3。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实力、存放款余额均占金融界的首位。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它具有以下几种职能:

(1) 充当信用中介。

(2) 资本创造功能。

(3) 充当支付中介。

银行为企业和个人办理各种同货币资金运动有关的技术性业务时,便充当支付中介。由于银行具有较高的信誉和较多的分支机构,银行业务又与各个企业和部门有密切联系,因此,无论企业或个人都愿意委托银行保管货币、贵金属、有价证券,办理货币收付和转账结算。这样,银行就成了企业和个人的“出纳”和“账房”。银行通过账户为顾客办理货币结算,对于节约流通费用、加速资本的周转具有重要意义。

(4) 创造信用流通工具。

其他金融机构

在金融市场上,除了存在着商业银行外,还有种类繁多、形式各异的金融机构。具体来说,可大略分为以下三类:专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1) 专业性银行。专业性银行是指定有专门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专业银行种类甚多,名称各异,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 投资银行。是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投资银行的名称,通用于欧洲大陆及美国等工业化国家。英国称为商人银行,日本则称证券公司,德国称私人承兑公司,法国称实业银行。

② 储蓄银行。指办理居民储蓄并以吸收储蓄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银行。目前,这种专业性银行逐渐失去其特性,日趋与商业银行相似。

③ 抵押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的简称,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办理放款业务的专业银行。这种放款一般期限较长,属于长期信贷。如德国的巴伐利亚抵押汇兑银行。

④ 合作银行。由私人和信用合作社组成的互助性合作金融机构。它一般是在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与信用合作社相同的宗旨和经营原则。⑤ 清算银行。亦称“交换银行”、“划拨银行”、“江划银行”,是能直接参加票据交换所进行票据清算的银行。如国际清算银行,成了国际清算中心。

(2) 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并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为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成立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有开发银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进出口政策性银行。我国有三大政策性银行:
① 国家开发银行;
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③ 中国进出口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般来说,人们把商业银行、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中央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列入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庞杂,如信托机构、保险机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组织、消费信贷机构等,希望对你有帮助,你的好评,是我最大的鼓励。

㈡ 保险市场间接营销渠道的主要内容

所谓间接渠道是指通过与外部合作的途径进行保险产品的营销的,即保险公司负责产品开发和资本运营方面,保险产品的销售则交由专业的中介机构来完成。它与制造业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相类似,是将“分工”理念引入保险公司的营销活动。这是保险市场发育与发展的趋势,在国外也已经有了广泛的实践。 在成熟的保险市场,其主体由三部分组成: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与客户。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为投保人充当顾问的保险经纪;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勘验、鉴定、估损及理算的公估。在整个保险行业上,保险公司、代理与经纪公司、公估公司三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各司其职。保险公司的业务重点在精算、保险产品开发、保险资金管理、资产增值方面;而中介机构则主要把精力集中在保险产品营销、公司员工素质建设、客户网络建立等方面。据有关资料表明,在保险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60%以上的财险业务以及40%的寿险业务是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的。 在间接营销渠道模式下,保险公司不再直接对客户销售产品,而将这一部分业务交给了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处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它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来往、保险业务交易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能力和信誉就显得尤为重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有取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的信任,保险公司才能放心的将业务交给他,被保险人也才能放心地投保。 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来说,它分担了保险公司的部分业务,要从保险公司处收取手续费,分享保险风险转移前端环节和保险风险发生处理环节的专业服务利益;对保险公司来说,一方面能降低营销成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的领域;另一方面,可以将公司的精力更多地集中于风险处置及资产管理方面,以便提高来源于这两大领域的收益。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存在还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宽销售渠道,增加业务来源;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保险公司扬长避短,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而保险公司的高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也会给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由此可见,间接渠道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一大批合格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㈢ 保险公司属于直接金融机构还是间接金融机构

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
不是间接的
就是属于金融机构
间接的金融机构
是属于一级金融机构的附属或者合作机构

㈣ 人寿保险单为什么属于间接融资工具呢

按融资方式划分,金融工具可分为直接融资工具和间接融资工具。
直接融资工具包括政府的国库券、企业债券、商业票据,公司股票等。
间接融资工具包括银行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存单、人寿保险单等。
间接融资是直接融资的对称,亦称“间接金融”。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在直接融资中,融资的风险由债权人独自承担。而在间接融资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是多样化的,融资风险便可由多样化的资产和负债结构分散承担,从而安全性较高。
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最典型的直接融资就是公司上市。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融资等等。人寿保险单明显符合间接融资工具的特点。

㈤ 保险公司经营与其他金融行业有哪些不同

保险业(含人寿保险)增值税处理方法改革
基于我们的经验,增值税改革的挑战之一在于如何将详细的增值税规定转换为易被一系列相关人员遵循和广泛应用的业务流程,包括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理赔人员、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和IT人员等。例如,如果增值税适用于某些特定保单,如何对这些应税保单编制代码以方便财务或税务人员使用以进行增值税处理。又如,若对某些保单免征增值税,如何确保与之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系统中被正确识别并转出。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最初的准备阶段,首先应充分了解增值税改革对于公司财务状况的整体影响,判断增值税对公司主要收入和成本费用项目的影响程度,并对主要合同(或样本)进行重新审阅,以便采取措施有效应对增值税风险或抓住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
最后,一旦开始增值税改革,保险公司也需要不断地对其系统和流程进行测试以验证其准确性。从以往经验来看,在每一条增值税法规颁布之后,经常会出台若干条补充规定对其修正和完善。不仅如此,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也并非一成不变,新的保险产品和利润增长点的变化都将对增值税的处理产生不同于以往的影响。
(一)人寿保险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考虑到我国对一年期及以上人寿保险免征营业税的现行处理以及国际上普遍对人寿保险免征增值税的通行做法,我国政府极有可能对人寿保险免征增值税。当然,免税的政策理由也是合理的,即储金作为人寿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均免征流转税。此外,在营改增试点的第一阶段,我国政府也显示出将营业税制下原有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延续至现行增值税制的意愿,以便使不同行业能够顺利过渡到增值税。
(二)非人寿保险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尽管有一些传统的增值税国家对非人寿保险免征增值税,但这种税收模式在我国实行的可能性不大。这是因为,我国对非人寿保险,如财产保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等,目前均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对其免征增值税,势必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同时也会引起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间的税收失衡。免征增值税还将引起保险公司承担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致使增值税留滞于B2B交易中而无法实现流转。因此,存在以下两种可能采取的增值税课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
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非人寿保险公司应就保费收入而非“增值额”部分依照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与营业税在本质上并无差别。
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当保险公司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时,投保人不能抵扣与购买非人寿保单相关的进项税额,保险公司亦不能抵扣与该保单有关的销售成本、管理费用及赔付管理支出等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换言之,简易计税方法会导致整个服务链条中的重复征税,而这一特性恰恰是营业税被逐渐废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2、一般计税方法
对非人寿保险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采取对“增值额”课税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公式大致如下:增值税=(保费收入-已支付的保险赔款)×增值税税率
在这些国家,“增值额”基本上是按保险公司每个纳税期间开具发票的保费收入和已支付的保险赔款来计算的。“已支付的保险赔款”采用收付实现制,不考虑保险准备金或其他计提项。另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抵扣与一般业务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例如赔付管理成本和一般间接费用等。尽管这些国家都对非人寿保险征收增值税,但采取的方法却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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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信托市场与间接金融市场有什么区别

一、简介:
现代信托:现代信托的形成,标志着自然人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向法人为受托人的商业性信托的转变。以受托人盈利为目的承办信托的活动,使信托成为一种商业行为,使信托业务成为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信托成为一种商业行为后,特别是其特殊的制度优势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信托这种服务方式的需求和供给的总和就形成了信托市场;也可以说信托服务业实现其价值的领域即为信托市场。信托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市场。
间接金融市场: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进行融资所形成的市场。在间接金融市场上,是由资金供给者首先把资金以存款等形式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二者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再由银行等机构把资金提供给需求者,又与需求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信用中介的传递,资金供给者的资金间接地转到需求者手中。
二、区别:
(一)风险控制
(二)信息生产、信息不对称及处理
信托融资、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在信息产生及信息不对称的处理既能有共性的地方也有很大的区别,它们共同的对手就是各类市场企业主体。考虑到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所掌握的信息的不完备性存在市场机制失灵的可能性,以及存在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一系列能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的问题。当然,知识的欠缺也是一类信息不完备问题,它会扭曲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最优化行为,从而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对信托融资、权益融资及债权融资在信息生产及不对称的处理上的比较,可以从两方面展开。
首先,三种融资模式在信息产生和扩散机制的区别。相对于债权融资,权益融资具有较高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一方面其中存在自动生产信息的机制,例如有大量的信息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被强制要求披露,还有大量的针对这些初始信息的加工信息,像各种分析报告等,另一方面信息在其中也易于传播和扩散。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所有与资产定价相关的信息包括未公开的私人信息都会反映到价格上,从而价格就成了信息的集成器,投资者的行为反映到了价格中在权益融资中,从而判定资产是否被市场正确定价来判断是否通过交易去获得额外的收益。与此同时,权益融资中的价格还能体现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在权益融资中,投资者可以自由地表达对客观风险的主观感受,并通过交易将风险偏好清楚地显示在价格信息上。
与权益融资可以制造大量的信息不同,债权融资直接生产出的信息是有限的,甚至是单一的,主要是存贷款利率以及相关的信用评级信息等。债权融资公开性和透明度较差的特性也使得信息不容易传播和扩散。此外,与在权益融资中投融资关系人之间可以清楚地显示出风险偏好不同,对债权融资来讲,所有存款人都是同质的,其风险偏好难以通过债权融资传递出来。这样,虽然理论上也能论证,通过债权融资的信贷市场可能也可以如同证券市场一样吸纳私人信息,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恰当的价格信号。但由于在存款人信息上存在缺失,这种价格信号也容易出现偏差,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结果出现。但是,权益融资大量信息的产生也不是始终具有正面作用,它会导致价格的波动,而价格波动可能给投资者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还有一点是不能忽视的,权益融资中的信息也有“噪音“。这些“噪音”可能会干扰资产的准确定价,从而使价格信号的可靠性受到影响。此外,权益融资在产生信息上的优势也存在悖论。既然价格是信息的集成器,并反映了全部信息,投资者只需要把目光盯在价格上就可以了,那么他们也就失去了动力去收集信息并作出反应。如果所有的投资者都这样做,则价格就不会反映全部信息。
信托融资在信息产生的处理上也突出体现在信托制度优势、信托专业管理人才及信托平台的结合,可以有效化解权益融资的海量信息及信息“噪音”的影响资产的价格,能很好的克服了权益融资在产生信息上的存在悖论,另外,因为信托业务渗透到融资公司及具体项目上,信托由于专业的管理水平以及信托业务可以横跨金融市场及产业市场,也就是说信托可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直接进入企业的决策和日常管理,这样的业务是银行所不具体的优势,信托可以投资于产业市场,特别对于现代产融结合日趋紧密的趋势于更具明显的优势,这对于信托集中资源判断各类信息的能力比个体投资者要更全面准确,减少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造成经济决策的失误所带来的损失。另外信托通过设置各类信托产品满足市场上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募集社会上闲散的金融资源集合成可以投资于经济发展过程中急需资本的各类企业,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其次,对于信息不对称方面,在权益融资中,投资者直接面对企业。而投资者个体受自身的知识欠缺及或受限于财力有限,比较难以掌握企业全面的信息,因此,容易产生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权益融资对此的应对之道主要是“以脚投票”的机制,通过市场的事后惩罚来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即有意公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但是,这种防范机制使投资者自身也付出了承担资产价值波动风险的代价,同时它还容易引发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可见信息不对称是市场融资的一个软肋。与权益融资中的投资者个体相比,债权融资在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方面有自己的优势。在我们国家,目前相对于权益速效,债权融资的优势在于拥有大量稳定的客户资源及网络平台,同时也有足够的财力,因此,容易获得企业较全面的信息。
根据博弈论相关结论,债权融资可以有效减少贷款的事后道德风险。当双方的博弈是长期的时候,企业的最优对策就只能是恪守信用。债权融资特殊的业务性质也增强了长期关系对它获取企业全面信息的作用。债权融资因信贷与企业建立的紧密关系而形成的信息优势,还增强了其在企业资产重组市场上的重要性,使之可以更便利在企业之间进行资产再配置。但是当企业资产重组市场是分立市场时,它易受交易摩擦的影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去寻找破产企业的替代资产,但并不是总能找到匹配者,而信托融资的制度优势、灵活的业务模式及跨行业的资源配置功能可以为融资者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满足融资者的融资需求。此时,另外信托融资可以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市场出现,处于财务困境企业的资产和购买者的信息在其中可以很充分地获得,使得不匹配问题更容易被克服。另外,企业与债权融资机构之间的紧密而长期的关系,也会存在着负面作用。任何长期合同都存在着“敲竹杠”问题(Hart,1995),即合同的一方可能利用自己有利的讨价还价位置,从合同的另一方去榨取租金。考虑到债权融资可以同时和很多企业打交道,掌握很多企业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并不容易被其他债权融资所了解,因此,它相对于单个企业而言,处于有利的讨价还价的位置。债权融资可以利用这一优势位置去挤压企业的租金。
信托融资在集聚和配置金融资源过程中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相比较债权融资与权益融资方面有突出的优势,主要本源于信托的功能以及业务优势的灵活性和创新性,特别在资金融通过程中,无论是债权融资还是权益融资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金融服务时滞和偏差及契约的不稳定性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而信托融资可以通过产融结合,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可以更方便快捷地就金融信息和金融服务进行沟通,能很好的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经济决策失误及金融服务偏差问题。产融结合在资金和信息集聚的基础上可以充分发挥信托调控企业经济运营的功能,提高资金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配置效率,有效聚集、灵活调度资金,提高产业部门的经营效率。同时,信托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扩大其融资和投资功能,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同时,产融结合形成的信息一体化效应可以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外在契约的不稳定性,通过金融结合与产权结合的双重联系,将外部契约内部化,降低外在金融安排的不确定性。另外,由于信托业务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在产融结合过程中除了发挥信托融资的中长期优势外,还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的运行情况及经济运行周期进行逆周期进行短、中及长期结合运用,信托正是这种结合信托功能及金融功能的结合体,在提高金融资源的跨时空配置效率的同时克服了债权融资与权益融资本身难以克服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
信托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信托和其它金融机构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作用机制不一样,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果也存在区别;相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信托公司可以直接从事产业投融资,也可以协助上市公司提供公募性融资服务,又可以为各种非上市公司提供私募性融资服务。“信托构架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与投资项目的多边金融信用,既可融资,又能融物,是连接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混合信用形式,体现的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及商业信用关系”。信托尽管与商业银行在金融资源来源与运用方面不同,但是与银行一样,信托公司在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同时,信托公司不但将金融资源投向生产性较高的项目,而且还能够同信托市场一起为金融资源需求者和金融资源供给者提供包括产品的未来价格信息及关于投资项目的各种信息等,这些信息既有助于金融资源需求者正确制定和执行其投资决策,又有助于金融资源供给者为金融资源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信托机制能够促进金融的流动性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依据艾伦和盖尔分析原理,信托融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通过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关系来化解企业贷款时事先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特别在关系型的信托融资模式是与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相互区别的一个重要点。任何金融交易都会在交易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关系。而权益融资良好的流动性,这些投资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卖出其所持有的证券,因而他们并没有多少积极性去和企业接触,去了解企业,监督企业。而考虑到单个投资者对企业几乎没有多大影响力,企业也就没有什么积极性和投资者接触。所以,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甚至短暂的。而信托融资与项目合作的工作中银行可以充分地掌握企业信息,从而消除贷款的事先逆向选择。
(三)运行成本
(四)流动性效应
流动性问题一直是融资者选择不同融资方式的的主要因素之一,信托融资、债权融资及权益融资三种融资方式由于各自己的运行机制、产品设置及交易结构等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其资金的流动性也有不同,根据阿罗—德布鲁完美市场的假说不存在流动性问题,但现实不存在这样的市场,资产能否顺利按照其现值变现涉及投投融资关系人之间都会面临流动性问题,如果流动性缺乏,那么在流动性需求的约束下,经济关系人之间可能偏好收益好、周期短的项目,那些流动性差但回报高的项目,可能就难以融资,而这样的偏好一方面会直接影响到投融资项目的均衡发展,另外一方面也影响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建立流动性提供机制,则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就会得到提高。信托融资、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都能提供流动性,即它们在这方面都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但它们提供流动性的机理和功效却不尽一样。权益融资的流动性依赖于市场的深度,市场具有足够的深度又是市场能够存在的前提。权益融资可以满足投资者追逐流动性差但回报高的项目。债权融资则是通过将流动性风险内部化来为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提供流动性的。一方面它对投融资关系人之间的流动性有坚定的承诺,要随时满足其提款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则作为投融资关系人之间的代理人,去介入流动性差但回报高的项目。但是债权融资在提供流动性方面也存在脆弱性。债权融资提供活期存款合约具有多重均衡,比如银行挤兑就是其中的一种。而当这种不幸的均衡出现时,实体经济可能会受到严重的伤害。与权益融资中资产的流动性相比,债权融资资产的流动性是较差的。这样,债权融资就将原先是投融资关系人之间要面对的流动性问题,转化成了自己的问题。它能够这样做的原因也在大数定律,即很多人同时提款的可能性可以小到忽略不计。如同大数定律保证了权益融资的流动性一样,大数定律也保证了债权融资能提供流动性。但与权益融资不一样的是,权益融资提供的流动性是通过投融资关系人之间之间的交易实现的,权益融资自身不需要面对流动性问题,即它与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没有交易,但债权融资却要面对流动性问题,所以,它要留有准备金,持有一部分流动性好的资产,以备满足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流动性需求,对过于长期的项目,也倾向于持保守的态度。从保证流动性角度看,权益融资的存在改善了债权融资的资产结构,使之可以持有高流动性资产,从而也改善了后者的处境。有学者研究发展现代债权融资利用权益融资提高自身流动性的新趋势。上海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解答,如商业银行现在有时会直接出售而不是保留全部贷款,还将信用卡、按揭等各种贷款证券化后加以出售。这样,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须将流动性风险内部化,而将相关问题转交给了投资者。不过,如此一来也会给以债权融资为主的中介融资模式带来新挑战。因可以直接或加以证券化后出售贷款,债权融资去甄别借款人、监督贷款契约履行的动力就会下降,从而使道德风险大大增加,以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市场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㈦ 保险公司在金融市场中的角色

目前,中国人寿不是国企,是股份制公司。但是传言要升级为国企。以下具体内容:
11月8日,一位保险业知情人士称,中国人寿(601628)保险集团(下称“国寿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下称“人保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下称“中国太平”)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信保”)有望升格成为“副部级央企”,组织关系及高管任命都将由中国保监会移交由中组部管理,保监会只负责业务监管。但上述消息均未经相关机构确认。
1996年前,我国只有一家国有保险公司,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称“老人保”)。1996年,为实现专业化经营,老人保被按照业务种类的不同被划分为: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公司(下称“中再集团”)和总部设在香港、接收海外机构的中保国际(后更名太平保险集团)。目前,除上述公司外,包括太平洋(601099)保险集团、民生人寿等在内的数家保险公司的组织关系均在保监会,由保监会负责人事任命,俗称“会管干部”。而总部设在上海的太保集团则同时接受上海市的管理。
分拆后的四大国有保险公司中,目前只有中再集团由于在股改当年,接受了汇金公司高达40亿美元的注资,成为汇金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汇金的母公司中投公司对其进行人事任命等管理。
换句话说,保险业同银行业相似,都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称,保监会既管人事任命、业务发展,又管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
事实上,这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一直积极主张设立金融国资委,并参照发达国家在稳定金融市场和处理金融危机过程中的一些手法,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
李曙光认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监管者与出资人角色不分,职责混淆,而科学的模式应该是,监管机构只对金融行业的风险进行掌控,扮演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色,至于“做大做强和盈利情况”,应该由出资人负责,做到相互之间权责分明。
他表示,统一的金融监管是指将产权管理和监管职能分开,理清内部出资人和外部监管者的界限。可在国务院下设两家独立机构,一家是金融国资委,负责管理国有金融资产;另一家类似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一行三会的关系,在金融混业的大趋势下,进一步加强协同监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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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保险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

保险融资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保险人通过一定方式向外融通其资金的活动。它体现保险人主动调节风险和资金二者关系的本质要求,受风险机制的直接制约。分为金融性融资和风险性融资两大部分。

金融性融资是狭义上的保险融资,即指保险人将其结余资金按一定渠道投放并预期回流增值的资金融通活动。这种融资活动,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必要手段和保险资金增值属性的内在要求,可增强保险经营能力,扩大承保偿付能力,为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供条件。按其融资方式,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前者是保险人直接渗入金融市场,后者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由其代为投资。

风险性融资是保险人通过风险的分散,实现资金融通,以协调资金和风险关系的活动。主要指保险人间的相互分保,旨在保持经营稳定,而不是以经济效益为目的。

保险融资是金融性融资与风险性融资的有机统一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定量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资金积累;健全的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开放型的经济模式;保险机制的合理构造,保险公司能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独立的资金使用权。

㈨ 保险公司为什么是金融机构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可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此两种资金融通方式的区别在于有否金融机构介入,没有则为直接金融,有则为间接金融。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1、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性银行
3、商业银行 4、保险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 6、证券机构
7、财务公司 8、信用合作组织
9、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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