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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与服务

发布时间:2021-06-14 23:37:43

① 关于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办法,企业现金管理内容与方法相关书籍,最好是新版的

财务管理系统。现金管理
1。企业融资百货店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以内现金不得超过极限。
2。严格执行的现货库存系统,日清的目的,以确保现金的安全。现金短款的情况下,应查明原因的报告单位领导,并负责。
3。 “白条”是不允许被记录下来。
4。不允许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存款(万元以上的限制),你需要坐汽车到该公司的两名军官。
6。必须严格现金出纳和保管库密码和密钥。
7。现金和有价证券,现金保管库保管和存放个人物品可能无法存储在条目中。
8。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准备接受检查和监督银行和单位领导。
9。收银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实施。
二。银行存款管理
1。本公司必须遵守的规定,中国银行申请一个基本的银行账户,两个账户开立账户和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的结算系统,人民银行,中国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空心从出纳,保管银行支票,加盖作废戳记。
4。按照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银行结算(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信汇,电汇,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了上述的方法,结算,以及其他非使用。
5种不同的结算单据从银行获取的,要及时。
6家公司需要开立银行帐户,帐户分类帐,建立银行存款,银行本票应该是公司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对账单单独检查。在每季度末银行和解16。
7银行出纳员银行调整记录在帐户列表中,必须查明原因,纠错,不合格账户进行清理,并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帐户不一致的结果应该尽快得到解决。
8预留印鉴必须负责实施的一项空白银行支票。通过出纳的目的,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逐笔登记,记录和检查。
3。需求应收账款的管理
应收账款管理:销售部门的基础上,形成的收入,以确定标准的开放的公司,根据财政部及时准备的会计处理发票,编制会计文件,登记会计书和客户,销售部门之间的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定期检查,检查,以确保各方相同的帐户。
2。应收款管理:各部门形成了业务的借款人,借款人的采购部门备用金及时偿还应在业务后,今年12月中旬进行清理。部门备用金清理,每年12月中旬,新的和旧的。
应付帐款管理:该公司的各个部门应及时采购,应付会计处理注册和解和有关部门,以确保该法案,双方定期检查一致性。
。内部牵制:
1日实施的银行支票和银行系统
非出纳人员负责保留砍不能处理现金,银行支付业务。
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季抽查。
4。提取现金不播放系统,使系统单制单,只能由财政部指定。

② 什么企业网银,什么叫现金管理

企业网银是银行面向企业用户开发的一种网上银行服务,相对于个人网银而言,企业网银拥有更高的安全级别,更多针对企业的功能等。

现金管理
cash-management 社会主义国家对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使用现金的数量与范围进行控制与管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在中国,实行现金管理,结合执行国家对信贷与结算的其他有关规定,可以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民经济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与现金出纳中心,充分发挥银行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防止与打击非法分子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的现金管理始于1950年4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这是中国现金管理制度的基础。主要内容有:①各单位所有现金,除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外,其余必须存入银行,各单位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②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按本单位日常零星现金开支的三天需要量核定,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5天的日常开支。③各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支付职工工资、津贴、福利费、退休金;支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助学金、丧葬补助费;支付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等。④各单位到外地采购,必须通过汇兑或者其他结算形式 ,不得自带现金。⑤各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零星开支的现金可以从单位现金库存限额中支付,其他一切支出必须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收入现金中直接支付。⑥现金收支量较大的单位,要编报现金收支计划,在批准范围内使用现金。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按照账钱分管的原则,凡与现金有密切联系的账册,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人员在监制现金收付记账货单时,必须严格审查有关凭证,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作为国际银行界一项成熟的金融服务,历经30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欧美银行面向优质企业支柱型的中间业务之一。自从1999年花期银行首先将企业现金管理产品带到中国以来,目前国内几乎全部的全国性商业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现金管理服务。在银行业内,现金管理已经成为银行争夺高端企业和机构客户的重要竞争工具。近几年来现金管理业务的在华迅速扩张,几乎全部的全国性商业银行都纷纷推出了自己品牌的现金管理产品,工商银行旗下有财智账户,中信银行有财智合动力,招商银行有点金现金管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浦发创富、上海交通银行有蕴通账户、华夏银行有现金新干线。对于银行来说,现金管理服务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收付款服务,而是银行为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现金管理方案,提供综合化的服务,协助客户对现金流入、流出及存量进行统筹规划,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客户效益最大化的金融服务。 在国内的现金管理市场上,各家银行都打出了自己的品牌。对于国内金融机构来说,工行起步较早,在2002年就在全国推广现金管理业务的试点。目前,工行已经推出了收款、付款、账户管理及信息服务、流动资金头寸管理等几大类现金管理业务。 中信银行现金管理是其为客户实现对其现金、银行存款及货币等价物等广义现金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而提供的系列产品,旨在帮助客户获得和保持最佳现金流。中信的现金管理主要包括账户信息管理、收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短期投资管理和资金风险管理。 招商银行之前和GE合作的外币现金池业务在业内众所周知,招商银行也借着GE的案例打响了现金管理品牌。日前招商还被《亚洲货币》(Asia Money)评为“中国本土最佳现金管理银行”,该行是国内唯一获评最佳、并且是连续第二次获得该奖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应用名义资金管理、本外币现金池、集团协议转账、集团资金余额管理、集团财资管理平台等现金流动性管理产品的大型集团企业。 浦发银行全新推出的企业现金管理解决方案是为客户提供的集收款、付款、账户资金管理、信息服务的整体服务方案。该方案以浦发银行全行一体化的综合业务处理平台为依托,借助更新、更便捷、更科学的金融工具,帮助企业有效运作资金,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目前企业现金管理解决方案推出了“中军帐”、“集团赢”、“汇时达”、“付轻松”、“利多多”、“网上银”和“及时语”七项现金管理特色产品,突破银行产品同质性的制约,凸现个性化、差异性和价值增值的服务优势。 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是其现金管理的服务子品牌。蕴通账户集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票据管理于一体,通过组合账户、现金池、票据池等特色功能,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高质量、个性化的资金管理服务,协助客户在集团财务管理、流动资金安排、票据集中管理等领域优化流程、提升效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提升。 “现金新干线”则是华夏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的专属品牌,包括“集算快线”、“集付快线”、“E商快线”、“速汇快线”、“直联快线”、“透支快线”、“银关快线”等七大快线。 国内各大银行的现金管理产品如同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另外内资行为了加强自身产品的竞争力和产品优势,也纷纷与外资行合作。希望借助外资行的产品和技术优势,并结合自身的客户资源和地区优势,来更好地提升自身现金管理的产品水准的品牌形象。
编辑本段现金管理的原则
会计范畴中的现金又称库存现金,是指存放在企业并由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现金是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它可以随时用以购买所需物资,支付日常零星开支,偿还债务等。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金”一词,依国际惯例解释,是指随时可作为流通与支付手段的票证,不论是否法定货币或信用票据,只要具有购买或支付能力,均可视为现金。所以,现金从理论上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现金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硬币、纸币,即由企业出纳员保管作为零星业务开支之用的库存现款。广义现金则应包括库存现款和视同现金的各种银行存款、流通证券等。我国所采用的是狭义的现金概念。 现金管理就是对现金的收、付、存等各环节进行的管理。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不准擅自坐支现金。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企业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第三,企业收入的现金不准作为储蓄存款存储。 第四,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第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 第六,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内需要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第七,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1]

③ 什么是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就是能够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理财产品,特指那些期限短、交易灵活,能够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理财产品。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大多可以随时变现,流动性近似于活期储蓄,申购和赎回交易都非常方便。具有投资期短、交易灵活、收益较活期存款高等特点,通常作为活期存款的替代品,用来管理短期闲置资金。

(3)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与服务扩展阅读:

理财类型

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及QDII型。

1、债券型

投资于货币市场中,投资的产品一般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因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个人无法直接投资,这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分享货币市场投资收益的机会。

2、信托型

投资于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

3、挂钩型

产品最终收益率与相关市场或产品的表现挂钩,如与汇率挂钩、与利率挂钩、与国际黄金价格挂钩、与国际原油价格挂钩、与道·琼斯指数及与港股挂钩等。

④ 谁有对公的中国银行《现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帐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帐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十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⑤ 关于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 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6.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贷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7.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8.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9.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10.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11.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露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拓展资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已经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于2011年1月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修订。

⑥ 大额现金管理新规会不会明显影响到社会公众日常经济活动

大额现金管理新规不会明显影响到社会公众日常经济活动。

一是目前我国现金、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多且应用广,多元化支付方式能够满足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是大额现金管理金额起点设置经过调研论证,高于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现金使用量。

三是只要客户依规履行登记义务,大额存取现金并不受到限制。更何况,对于有实际正常需求的公众,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会提前做好现金服务保障措施,正常的经济活动并不会受到明显影响。

(6)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与服务扩展阅读:

大额现金管理新规出台原因

此次规范大额现金主要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由于现金具有不记名、不可追踪等特点,大额现金容易为贪污腐败、偷逃税等洗钱犯罪行为和地下经济活动提供便利,可能危及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和安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调研发现,有单次取款超过1亿元现金的情况,在如今银行卡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十分便捷的环境下,这种情况不合常理。

近年来,现金特别是大额现金需求仍呈上升态势。与此同时,我国大额现金流通监测和管理方面仍属空白,已经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不相适应。根据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不完全统计与调研论证,个别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存取业务中单笔超过10万元的业务数量占比虽不及1%,金额却接近27%。

因此,当前我国亟需借鉴各国管理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优化大额现金服务,引导并规范社会公众现金使用行为,保证合理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遏制非法需求。


⑦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应如何处罚

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9条,“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⑧ 到工商银行去开企业基本户,要我开通现金管理服务,收费为1000元/年,这是什么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贷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露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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