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金融 > 贸易金融全流程法律服务体系

贸易金融全流程法律服务体系

发布时间:2021-06-28 00:27:15

❶ 论述一笔国际贸易交易流程里的服务贸易

一、电子商务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带来新的优势
(一)显著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的单证数量繁多,处理费用高昂。如1996年全球跨国贸易中以纸面单据为主的各种杂项开支达3500亿美元,占当年世贸总值的7%。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国 际贸易,既可节省大约90%左右的文件处理费用,又可缩短交单结汇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还可节省利息开支,成本优势十分明显。另外,由于减少了大量的中间环节,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商务活动,交易费用显著下降。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因为大量的中间商的参与,国外进口商的买价往往是国内生产企业交货价的5-10倍。现在有不少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平台直接把中国生产企业和国外进口商的供求信息整合在网上,让他们在网上直接交易,由于减少了中间环节,双方都得到了实惠。
(二)交易效率显著提高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可采用标准化、电子化的格式合同、提单、保险凭证、发票和汇票、信用证等,使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即可实现瞬间传递,大大节省了单证的传输时间,而且还能有效地减少因纸面单证中数据重复录入导致的各种错误,对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十分明显。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每一程序包括签约、洽谈、报关、租船订仓保险以及支付结算等都必须由人工参与,交易效率低,错误发生率高,受时间的局限性大。而通过网上办理相关业务,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参与,并且不受时间限制,提高了业务处理的灵活性,为客户带来更多的便利。
(三)全天候业务运作,提高客户满意度由于世界各地存在时差,进行国际商务的谈判就相当不便,对企业来讲,在传统条件下,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客户服务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而利用电子商务可以做到7×24的全天候服务,任何客户都可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从网上得到相关企业的各种商务信息。如果得不到理想的答案,还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询问,只要企业及时回复,即可使访问者得到满意的答复。电子商务全天候、不间断运作可使全球范围内的客户随时得到所需的信息,为出口企业带来更多的订单,并且可大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四)减少贸易壁垒,扩大贸易机会因特网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网络,彻底消除了地域的界限,对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有形和无形壁垒有着积极的意义。在网上做生意,没有了宗教信仰的限制,也没有了种族的歧视,甚至公司的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差别都显得不再重要。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极力主张电子商务达成的国际贸易免征关税,这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业务量的迅速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力地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更快地向前推进。
我国“入世”后,国外的电信公司、网络公司、跨国银行、运输公司等将会大量涌入国内市场,这会极大促进全球网上商品在我国市场展开竞争。我国企业在面临挑战的同时必须充分利用电子商务这个有效工具,主动出击国际市场,寻找更多的贸易机会,谋求更大的生存空间。
(五)减轻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传统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业务都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如办公用房、仓储设施、产品展示厅、销售店铺等。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程度要高得多。若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则在这方面的投入显然要小很多,如美国亚马逊网上书店与传统的实物书店相比,几乎找不到豪华的办公楼、宽敞的营业大厅,甚至除了少量的畅销书有部分库存外,其他绝大多数的图书品种都是在接到顾客的订单后再向各出版社订购的,几乎不占库存,但是亚马逊网上书店提供近300万种多种语言版本的图书,并且销往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用户达 1000 多万,1999 年的营业额达15亿美元。因此,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可以显著减少在实物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对于信息产品而言,如报刊杂志的电子版、视听娱乐和电脑软件及信息咨询提供等,若产品本身可以在线成交和在线交付的话,则销售柜台、仓储设施等完全是多余的。整个销售环节,从研制开发、订货、付款到产品的交付都可以在网上实现。由于减轻或消除了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企业可以将节省的开支大部分地让渡给消费者。
(六)提高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入世”后,我国传统的外贸企业将会遇到十分严峻的挑战。如何提高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但是外贸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能否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大事。电子商务作为今后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其重要性将会日渐显现出来,外贸企业必须从提高自身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角度来认识电子商务,尽快付诸实施。外贸企业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站点主动发布供求信息,及时与客户进行双向沟通与交流,借助网络宣传自己的企业形象,扩大企业知名度,逐渐利用电子商务这一先进的工具为增强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服务。
虽然电子商务具有上述六大优势,但是电子商务对于我国的国际贸易来说毕竟是新鲜事物,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着问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观念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中,购买者通过网络上的商店挑选所需商品,通常是货到后才能见到其真面目,并且售后服务难以保障,这些情况使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缺乏信任感“同时,电子支付方式中网络安全难以保证,使消费者缺乏安全感。
(二)法律法规问题第一,关于证据的问题,伴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和运用,如何鉴别网络电子商 务单据资料的真伪,如何在法律事务中运用和采信电子单据证据将成为新型贸易法规的重要 问题。
第二,关于书面形式的问题,由于电子贸易很多单据都通过网络进行传递,双方的书面文件 较少,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具体的书面文件形式,可能导致交易缺乏安全性。
第三,关于签字与认证的要求,200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草拟了《统一电子签名规则》 ,即国际上对签字认证的通行做法“电子签名制度”,规定这种电子签名是由代码和符号加密 组成的密钥,具有唯一性和可识别性,但各国的规定仍然有所差异,国际上缺乏统一的法律法 规对此进行规范。
第四,关于电脑网络订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是国际贸易 仲裁的重要证据,而交易双方的电子文件可能在网络传递过程中在生效时间、生效地点等方 面不一致,因此制定全球系统统一的法律规范,有待于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
第五,国际税收的征管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的一些特性,各个国家税务机构对电子商务网上 交易征税困难重重:在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时,实物贸易一般遵循《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税估价协议》或者按原产地规则收税,而服务贸易则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收税,对于电子商品,是该按货物贸易收税,还是按服务贸易收税?这需要制订新的法规进行界定。
(三)物流配合问题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高度统一。信息流、资金流在电子工具和网络技术支持下,可通过轻轻点击瞬间完成,而物流资料空间位移,即具体的运输、储存、装卸、保管等各种活动是不能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来完成的。物流硬件技术应包括包装、装卸、运输、储存、流通加工、配送等物流活动所涉及的各种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仓库建设、场站设施以及服务于物流的电子计算机、通讯网络设备等。电子商务下新型国际贸易的运输体系要求有通畅的道路、先进的输送设备、以集装技术为主导的运输容器、连贯的“门到门”运输连接手段!高速运行并能自动完成取送货物的港道推垛机、条码技术、集装技术等等。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发展我国贸易的对策
为了使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得到充分的运用,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针对上述的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条对策。
(一)安全性问题解决对策
第一,在电子技术层面,我们应采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电子技术方法来保证电子交易业务的 安全性。目前最常用的方法有:应用数字证书解决网上交易对象身份认定问题;应用非对称密钥密码技术解决交易信息传输过程中的保密问题;应用数字摘要、数字信封、数字签名等方法解决交易信息传达后的完整、正确、未被修改的验证问题;应用数字时间解决电子交易文件发出的时间认证问题。除上述基本技术手段外,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安全认证协议,如安全电子交易协议等,这些协议在推动和保证电子交易安全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二,国际贸易业务人员层面,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应要求网上国际贸易参与者对电子商务 和网上国际贸易的特性有深刻的认识,对网上国际贸易风险有高度警觉,对电子商务操作的技术规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统一商务法规有全面了解,对保证电子交易安全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能娴熟运用,同时对自身网上交易行为要自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电子商务环境下外贸业务的交易风险降到最低,才能保证电子商务和网上国际贸易得到健康发展。
第三,建立人性化的国际CRM(Customer Relationsh Management)系统。CRM的核心思想在于 :了解客户所想,满足客户所想,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外贸企业建立CRM,不但能有效避免传统贸易手段中对业务员的过度依赖,而且能更加快速、方便、高效地实现前端客户交互,满足客户服务,通过市场营销、综合客服、销售支持、客户管理、合作伙伴管理和产品管理等功能,为国内外客户与企业交互和资料收集提供多种接入渠道,为市场营销及客户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自动化管理和协同合作,支持企业的经营战略,为企业战略、战术的决策分析提供有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外贸企业的客户关系复杂,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语言、文化、习惯!法律、技术水平等差异,因此,外贸企业的CRM系统的人性化应尊重各国国情,尽量满足不同国家尤其是企业主要贸易伙伴和贸易地区的不同要求。
(二)法律法规问题解决对策
第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税收等建设,加大投入,为外贸电子商务竞争力提升提 供支持。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执行有效的电子商务行动纲领;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健全关税、支付、版权、专利、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适应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实行减税、免费等激励措施;加强外贸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成立专门指导机构,对不同类型外贸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合作,积极与国际市场接轨当前欧美各国,尤其是美国各大公司 都试图将各自产品的标准纳入因特网的国际标准中,以使自己的产品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领导地位。这意味着一旦基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成为国际通行的贸易手段,谁制定了标准,谁就有了发言权和优先权。中国外贸电子商务的发展,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形势,要通过制定相应国际标准,积极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国际合作地位,应积极开展与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对跨国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关税问题、税收管辖问题、纠纷仲裁问题、标准问题等,开展双边和多边的国际磋商,逐一落实解决,积极参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制定,促进国际电子商务的开展,保护中国企业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正当权益“继续开展多双边电子商务合作工作,通过电子商务手段促进多双边及区域经贸合作。
第三,融入全球网上支付体系,提高跨国资金流通效率,电子支付是体现电子商务优势的重要 手段,外贸电子商务这种跨国的电子商务形式,必须要依靠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网上支付来实现。中国应根据电子商务特点,融入全球网上支付体系,提高跨国资金流通效率。外贸行业应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共同开发适合跨国汇兑的电子支付工具,实现外贸电子商务跨国支付。此外,国内银行间!国内银行与国外银行间应加强合作,从技术上、政策上为企业跨国支付提供保障 ,以解决如各大银行支付系统不统一给用户使用带来的不便,以及跨国电子支付存在的货币兑换等问题。一方面,应完善网上银行服务,实现电子商务与网络银行的有机融合“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应加强与银行业的合作,充分利用网络银行的网上支付和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及其他服务,并把企业财务管理、ERP系统等与网络银行系统充分结合。对于银行机构,应适时改造业务流程,完善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加强与公共支付网关合作,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网上结算,另一方面,应制定统一规划,加强和完善网上支付系统,为满足电子商务跨国网上支付的需要,应抓紧建立功能强大的金融通信网络,包括中国国家金融网(CNF)!银行内部通信网络(Intranet)、金融国际互联网(F2Internet)、在网络建成的基础上,应加快银行业务处理系统、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和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研究各银行网上支付系统的兼容性与协调性,确立并执行跨行、跨国网上支付综合解决方案。

❷ 进出口贸易,怎么解决贸易融资、离岸贸易融资、信用证等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缺乏了解,也无经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性普遍认识较为肤浅,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错误地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不需要动用实际资金,只需出借单据或开出信用证就可以从客户赚取手续费和融资利息,是零风险业务,这直接导致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大量信用证垫款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二是当出现问题后,又认为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很大,采取的措施又导致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比一般贷款难,审批时间长,制约了该业务的发展。
其次,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是本币业务,国际业务的比重相对较少,在机构、人才、客户方面均不占优势,以致大部分人以为与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发展国际贸易融资,还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币业务。另外,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贸易融资业务在整个信贷资产中的数量少,作用不大。
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防范管理体系,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有客户风险、国家风险、国外理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将银行相关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高效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而中国银行在外汇业务的处理程序方面较为落后,不同的分支行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业务相互独立运行,缺少网络资源共享,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以至无法达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如融资业务由国际业务部一个部门来承担信贷风险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和业务拓展。风险控制既显得乏力,又缺乏银行内部相互制约和风险专业控制,面对中国进出口企业普遍经营亏损,拥有大量不良银行债务的客观实现,银行的贸易融资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融资业务无序竞争破坏风险管理标准
中国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间相对国外较短,市场尚不成熟,各种约束机制还不健全,随着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竞争的日益激烈,各家银行业务形式又较为单一,为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竞相以优惠的条件吸引客户,对企业客户的资信审查和要求也越来越低,放松了对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例如有的银行降低了开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有的甚至采取授信开证,免收保证金;有的在保证金不足且担保或抵押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等等,这些做法破坏了风险管理的标准,加剧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
营销队伍薄弱,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业务人员
国际结算业务专业性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中国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人才匮乏,有限的人才资源也高度集中在管理层,同时,人才的知识结构单一。由于各家银行都是把国际业务当作独立的业务品种来经营,在机构设置上由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国际结算和连带的贸易融资业务。这就造成相关从业人员只熟悉国际结算而缺乏财务核算和信贷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无法从财务资料和经营作风准确判断和掌握客户资信,对国际贸易融资的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没有充分的把握,降低了国际业务的产品功能和市场效果,对其风险也就缺乏了强有力的控制力度。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法律环境不完善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到国际金融票据、货权、货物的抵押、质押、担保、信托等行为,要求法律上对各种行为的权利和责任有具体的法律界定,但是中国的金融立法明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有些国际贸易融资的常用术语和做法在中国的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规范。例如,押汇业务中银行对货物的单据与货物的权利如何,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券关系如何,进口押汇中常用的信托收据是否有效,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已经承兑的汇票是否可以由法院支付等。因此,这种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使中国的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服务挑战
处在商业活动中各个环节的公司很早就知道持有存货成本的费用,许多公司已经开展实践活动来精简价值链和保持存货清单在最低值。目前,他们正试图把类似的思维模式应用到他们的财务管理中,结果是银行正以新的眼光来看待它们提供给企业用户的贸易融资服务。
当这些服务被认可的时候,现金流量表合并了许多不同的措施和金融产品。这实际上与及时库存管理是非常类似相似的。技术改进,例如互联网,已经致使世界成为一个更值得信赖的地方。传统的涉及信用证的贸易融资交易太耗费时间和速度慢—花费客户很多钱。
但是世界也正在变得更加复杂。例如贸易,如果你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操作一个供应商管理库存系统,随着补给的数量被认为太少,你怎样处理这些货物的付款呢?如果你给离岸公司外包大部分你的价值链,什么时候到期付款呢?公司正在寻求消减他们业务的融资成本(的方法),一些打算去银行说:“给我一个电子系统,你可以拥有我所有的贸易业务。”
银行正在出售声称是现金流量表系统的技术解决方案,但是他们中很少有人能真正兑现承诺。它们已经有很多构成部分,但是它们依然通常需要大量的咨询服务来使它们工作。这些银行需要的是一个高度综合的系统,这一系统通过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联系,来给提供现金流量表提供必要的支持。

发展对策
提高对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认识
随着中国的进一步开放,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出口总额将大幅提高,这必将为发展外汇业务尤其是贸易融资业务提供极大的市场空间。各级商业银行要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外汇业务尤其是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认识。应从入世后面临的严峻挑战出发,以贸易融资业务为工具积极发展国际结算业务,要调整经营策略和工作思路,密切注重外资银行的动向。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强市场信息搜索,采取有利于推进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各种政策措施。
调整机构设置实行审贷分离原则
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银行有必要对内部机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运作模式,将审贷模式进行剥离,实行授信额度管理,达到既有效控制风险又积极服务客户的目的。①应明确贸易融资属于信贷业务,必须纳入全行信贷管理。由信贷部对贸易融资客户进行资信评估,据此初步确立客户信誉额度。通过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将信贷风险和国际结算风险由信贷部、信贷审批委员会和国际业务部负责,最终达到在统一综合授信管理体系下的审贷分离,风险专项控制,从而采取不同的措施,控制物权,达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②授信额度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授信额度要控制远期信用证的比例,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二是控制信用证全额免保比例,通过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来加强对客户业务的约束和控制;三是建立考核期;四是实行总授信额度下的分向授信额度的管理;五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跟踪基本客户的进出口授信额度,加强部门内部的协调和配合。
建立科学的融资贸易风险管理体系
制定符合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客户评价标准,选择从事国际贸易时间较长、信用好的客户。成立信用审批中心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影响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因素相对很多,因此防范风险要求商业银行人员具有信贷业务的知识以分析评价客户的信用。从而利用人才优势事前防范和事后化解各种业务风险。
完善制度实施全过程的风险监管
(1)做好融资前的贷前准备,建立贷前风险分析制度,严格审查和核定融资授信额度,控制操作风险,通过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风险、汇率风险等进行分析以及对申请企业、开证人和开证行的资信等方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发现不利因素,采取防范措施。
(2)严格信用证业务管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比较可靠的结算方式。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进出口企业的首要责任。首先,必须认真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效性、确定信用证的种类、用途、性质、流通方式和是否可以执行;其次,审查开证行的资信、资本机构、资本实力、经营作风并了解真实的授信额度;三是要及时了解产品价格、交货的运输方式、航运单证等情况,从而对开证申请人的业务运作情况有一个综合评价,对其预期还款能力及是否有欺诈目的有客观的判断;四是要认真审核可转让信用证,严格审查开证行和转让行的资信,并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
(3)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严格依法行事。应该加强对现有的相关立法进行研究,结合实际工作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找出不相适应的地方,通过有关途径呼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利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利益,减少风险。
加强和国外银行的合作
在众多国外投资者看好中国市场、对外贸易发展良好的形势下,国有商业银行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基于共同的利益和兴趣,与国外有关银行联手开拓和占领中国的外汇业务市场,共同争取一些在中国落户的、利用外资的大项目,多方面、多层次地拓展中国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
防范融资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国际贸易融资是一项知识面较广、技术性强、操作复杂的业务,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中国开展这项业务时间短,急需既懂国际惯例、懂操作技术又精通信贷业务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竞争,实质上是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的竞争。因此,提高贸易融资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应尽快培养出一批熟悉国际金融、国际贸易、法律等知识的人才。首先,要引进高水平和高素质的人才,可充分利用代理行技术先进的特点,选择相关课题邀请代理行的专家作专题讲座,有条件的还可派员工到国外商业银行学习。其次,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案例的总结分析,及时积累经验,并有意识地加强国际贸易知识和运输保险业务的学习,密切关注国际贸易市场动态,了解掌握商品的行情变化,培养对国际贸易市场的洞察力,增强识别潜在风险的能力,以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三是抓好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道德修养。四是强化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员工识伪、防伪能力,努力防范和化解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❸ 请教关于公司贸易进出口需要什么资质和运作流程。

请先看一下《外贸法》,内容有你要的一些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条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四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第三十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三十二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三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四条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三十七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
(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对外贸易调查,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四十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第四十一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四十二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四十四条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五条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第四十六条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第四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第五十条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一条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
第五十二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五十三条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五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
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五十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五十八条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九条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
第六十一条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六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
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当事人对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与军品、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对外贸易管理以及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❹ 简述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

3、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5、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6、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4)贸易金融全流程法律服务体系扩展阅读

产生和发展

最早的金融机构是银行,它起源于古代的银钱业和货币兑换业,货币兑换业规则是现代银行业的先驱。古代银钱业及货币兑换交易大多发生在寺庙周围,及在中世纪西欧数月依次的定期集市上。从商人阵营中逐渐分离出来的货币兑换商,最初只为各国的朝拜者和国际贸易兑换货币,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持续扩大和发展,为避免自己保管货币和长途携带货币的不便和风险,部分异地贸易商和国际贸易商便将货币交由拥有良好保管设施的货币兑换商保管,并委托后者办理异地支付、结算业务。

现代意义上的银行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当时,地中海沿岸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贸易也异常活跃,处于地中海中心的意大利成为当时世界的贸易和金融中心,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此后,随着世界商业贸易、金融中心逐步北移至荷兰的阿姆斯特丹,银行业扩展至西北欧其他国家。

社会的日趋细密,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及其引致的多元金融需求,促成了其他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各类专业银行,如投资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逐步出现;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典当行等专业化金融机构,也渐次出现并在各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❺ 贸易金融的“贸易金融”的特征

贸易金融作为银行公司金融中一个相对独立的业务体系,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服务对象特定。贸易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是商业银行的基础性业务,本质是为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支付、结算、信贷、信用担保等服务,这些服务紧紧围绕“贸易”这一实体经济活动。

正是基于这一特点,贸易金融的发展和创新不会像金融衍生品一样成为纯粹的虚拟金融业务,也不会因为过度的杠杆效应形成泡沫和危机。

二是债务自偿性,风险相对可控。所谓自偿性,就是银行根据企业真实贸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户资信实力,以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提供银行短期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以企业销售收入或贸易所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而不是完全依赖授信到期阶段企业的综合现金流。

(5)贸易金融全流程法律服务体系扩展阅读:

贸易金融作为银行公司金融中一个相对独立的业务体系,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服务对象特定。贸易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是商业银行的基础性业务,本质是为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支付、结算、信贷、信用担保等服务,这些服务紧紧围绕“贸易”这一实体经济活动。

正是基于这一特点,贸易金融的发展和创新不会像金融衍生品一样成为纯粹的虚拟金融业务,也不会因为过度的杠杆效应形成泡沫和危机。

二是债务自偿性,风险相对可控。所谓自偿性,就是银行根据企业真实贸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户资信实力,以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提供银行短期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以企业销售收入或贸易所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而不是完全依赖授信到期阶段企业的综合现金流。

阅读全文

与贸易金融全流程法律服务体系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在哪可以学基金理财呢 浏览:575
杠杆业务收益 浏览:533
日本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 浏览:196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管理办法 浏览:327
香港金融机构运营人员 浏览:11
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浏览:177
期货公司员工可以兼职吗 浏览:721
深圳市万宏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109
东方电热股票吧 浏览:29
外汇作为记账本位币 浏览:369
短线贵金属是什么意思 浏览:328
石油期货能放多久 浏览:713
全国燃气价格 浏览:135
中原证券考试 浏览:17
企业短期融资福建 浏览:629
93汽油批发价格走势 浏览:550
基金持仓比率什么意思 浏览:140
牡丹灵通卡被锁影响网上交易么 浏览:689
绵股票 浏览:477
万达轻资产的融资渠道 浏览: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