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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债转股

发布时间:2021-06-28 04:32:09

Ⅰ 中国信达17个市场化债转股项目金额达到了多少

中国信达17个市场化在债转股项目金额达到了进100多个亿,是近来市场化债转股最大的一个项目。

Ⅱ 金融租赁业务三大改革和创新包括什么

民营资本可以申请金融租赁,以融物代替融资,债转股

Ⅲ 债转股是好还是不好

何为债转股?

债转股,即将银行持有的企业债权资产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在经济下行期,债转股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二是帮助企业去杠杆,减轻经营压力。

通俗点说,就是别人炒股炒成了股东,可银行借钱竟然借成了股东。这样,银行账面上的“质量不好的贷款”减少了,企业也不用为还本付息而发愁了。

通过债权转股权,商业银行可力争恢复贷款对象的盈利能力,改善其财务健康状况,尽可能保全银行的资产;而负债企业在财务压力缓解后,经营有望改善。不过,债转股并非万能药。产业整合、企业生死,本有其必然性。该当破产退出的企业,不能靠债转股打“强心针”,银行坏账也不可能全靠债转股点石成金。若滥用债转股,只能延迟风险暴露,不良贷款变为不良股权最终仍将是损失。

债转股,是好事还是坏事?

反对银行债转股的意见大致有这些

1、突破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银行来说,债转股唯一的好处大概就是可以把目前越来越难看的不良贷款率降低,使银行短期的盈利数字好看一些。但这种粉饰报表,但完全不改变资产实质状况的玩法,与掩耳盗铃又有何异?

3、如果由于不够谨慎的债转股导致银行体系的危机,那无疑就是触到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4、颠覆了正常经济的“优胜劣汰”规则,而是逆向淘汰,“奖懒罚勤”:企业找银行借款,经营不善,还不了了,你通知他:你一分钱也不必还了,我把贷款转成股权。经营的好的企业,必须按时归还信贷本金与利息。还晚了,别怪我强制手段,甚至上法庭。

Ⅳ prolpo私募可转换债券项目

可转换债券( Convertible Loan)是在私募股权融资中常常用到的一种工具,是指投资人认购公司发行的一种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首先通过债务的方式向公司投资,在适当的时机,或基于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选择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投资人之所以选择可转换债,而不是股权投资,主要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因为,从级别上来讲,可转换债券是比优先股更加高级的债券,可以在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的情况下优先得到偿付。同时,投资人采取可转债,就有了一个可进可退的空间,如果投资人不想继续投资,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即可,如果想成为公司的股东,可行使转换权,转换为优先股,甚至是普通股。
如果是内资背景的投资人,假定是_家法人单位(公司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那么,采取可转换债的形式,一个主要的障碍是企业间借贷的限制。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双方均为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企业间借贷,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有关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的依据,只是存在根据国家有关的金融规章或政策或者有关司法解释所作的一种判断。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其为无效。企业间借贷的形式可能多样化,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即《贷款通则》)而无效。但是,可能出于对《贷款通则》效力层次的考虑,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其无效。对名为联营实为非法借贷,法院一般根据出借人有无参与共同经营和承担风险来判断到底是否属于真正的联营合作。法院在判决书中多援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 27号)o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对以委托理财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这类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条款,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应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此外,以投资协议、以货易货和预付购销、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实为企业之间非法借贷的,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无效。现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因此,采取企业间借贷的方式实现可转换债的操作是行不通的。
但是-E述禁止企业间借贷的一个根本理由是借贷是一项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并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因此,如果是不收取利息的拆解是否可行呢?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以下规定: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可以看出,“资金拆借”也在禁止之列。但也有人认为,这里的资金拆借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有所不同的,企业间资金拆借是企业间资金暂时出错周转的一种行为,与金融机构间的隔夜拆借等不同,并不构成金融业务,而且1995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6号)中也正面肯定要对非金融机构因出借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征收营业税。而且,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现象,特别是在关联公司之间。但是客观讲,即便如此,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进行资金拆借还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当然,也可以考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债权投资,规避企业间借贷的问题,可以合法地进行借贷及收取利息。
此外,即便假定拆借或借贷是可行的。那么,拆借资金是否可以转换成股权,即能否施行债转股?从法律层面看,只有几种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直接的债权转股权行为,第一种是作为政策性的债转股企业,通过原国家经贸委认定的债转股试点企业,所欠的金融债务可以转换为股权,通常由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第二种是中国证监会为了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实施的以股抵债措施。第三种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除此之外,直接由债权转成股权在实践操作上存在障碍。因为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别是工商机关的要求,取得股权的出资必须由认购出资的股东将资金缴到指定账户或资产过户给公司才能完成出资、取得股权,而不能通过债务免除的形式,替代出资。换句话说,从目前实践来看,债务是不能直接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有人提供一笔过桥资金,先由企业把款还给投资入,投资人再把钱出资到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仍可间接地实现债转股的目的。
如果投资人是外资背景的基金,情况将更加复杂。首先,境内中资企业,如果向境外借款,则构成举借外债,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都统一纳入国家的大的外债盘子进行额度管理,普通的民营企业获得配额的难度很大。其次,如果是外国投资人拆借资金给中国境内企业,则存在外币资金进入和结汇上的困难。再次,也无法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等方法间接获得境外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当然,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变通方法,达到借用境外资金的目的,比如小额资金通过自然人的换汇额度进入等,但是,至少从目前的法律看,尚无一个比较通畅的渠道借用境外资金。最后,即使能够借用资金,也无法直接转换成股权,也必须借助一笔过桥资金的流动,才可能达到转换为股权的目的。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且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i%的,可以在“投注差”的范围内,借用境外股东贷款和其他境外贷款,但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规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l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计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等。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

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3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当然,也可以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或押汇贷款方式进入,但也必须是在“投注差”范围内。因此,如果投资对象已经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范围内,投资人可以通过借贷的形式投资。但是在转股上,也无法直接进行,还是必须先把借款还给投资人,然后再资金作为出资注入企业。当然,在合同上可以事先对此进行约定。不过总起来看,可转换债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是非常难以操作的。

Ⅳ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增资变更统计登记

申办企业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已按规定认缴。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商务局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注明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比例、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4、企业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5、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6、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提交,投资者签字)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副本及副本2)
8、外商投资企业批复(原件) A4纸的那个红头文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外商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复印件)、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复印件);以外方股东贷款转增注册资本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外债登记凭证,包括《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等(复印件)及企业与外方股东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原件))
办事程序:
1.受理——审批——发批复;
2.申办企业持商务局的批复(原件)和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领取新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1,然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再到北京市工商局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投资者应当在企业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Ⅵ 债转股后又出现资金短缺怎么办

当前,中小企业资金紧缺、融资困难是我市工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已经成为困扰企业生产、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据市人行统计,2004年全市制造业贷款增幅占全部贷款比例呈“双下降”态势,分别比2003年下降3和2.6个百分点。近来,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再干三五年,实现新跨越”的战略目标,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要求三年实现“五个翻番”目标。其中,工业产销要增加1100亿元,若按投入产出比1:2.5测算,需投入项目资金约440亿元,同时需配套500亿元左右的生产流动资金。由于现阶段我市工业经济的主体是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工业经济的加快发展势必需要中小企业更多的资金注入,因而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紧缺的矛盾是当前工业经济组织工作的重要议题。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紧缺和融资困难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融资体制、信用环境、企业自身及融资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等诸多因素,需要综合协调、配套解决。通过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调查了解,我们认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紧缺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要理顺资金关系,扩大融资渠道,企业、银行和政府三方联动,共同努力,化解中小企业资金紧缺的矛盾。首先,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和资产重组力度,通过外来资金缓解资金紧缺矛盾。近几年来,我市银行资金存贷比一直偏低,但我市工业经济仍然取得了快速发展,其强大的资金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招商引资和资产重组。通过外资、民资等各种资本的进入,引进了一批以大连化工、川奇光电、科龙电器为代表的大项目,推进了亚星与格林柯尔、联环药业与上海联创和香港威尔曼等一批资产重组项目,激活了生产要素,打通了工业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增强了工业经济发展的动力。下一阶段,我们仍应强化这方面的工作,尤其要继续加大产业链招商引资和资产重组力度,发挥和发掘自身优势,扬长避短,推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扬州集聚,缓解资金紧缺矛盾,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再上台阶。其次,继续加大贷款推介和服务力度,积极促进银企合作。2004年,通过信息发布、贷款推介、银企座谈会及跟踪协调等方式,市经贸委协同相关部门共向市各商业银行推介项目86项,帮助工业企业申请贷款16亿元;促成71家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与银行签定《银企合作协议》,授信额度达123亿元;并帮助部分工业企业协调争取封闭贷款3000多万元。这一系列有效举措对我市部分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今后,我们应继续做好资金要素的协调,积极将一批有亮点、有产品、有市场的企业推介给银行,定期召开银企见面会,加强双方信息沟通,增强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的了解,促进银企进一步合作。第三,引导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强化资金管理,是企业优化资金结构、改善资金运行、加快资金周转的重要途径。我们应积极引导企业以销定产和以销促产,大力压缩两项资金,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提高产销率和资金回笼率;引导企业在争取获得银行支持的同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股份制改造、积极争取上市等途径,尽快建立起多渠道、多形式的筹融资体制,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争取获得最佳的资金收益率;与此同时,还要引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债转股、融资租赁、典当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最近,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扬发(2004)38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的意见》,下一阶段,我们应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双创”意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获得国家、省、市对技改、新品开发、做大做强等方面政策资金的支持,用好、用足、用活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多渠道解决资金矛盾,加快发展,做强做大。第四,引导企业加强诚信建设,继续推进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培育信用需求、规范信用市场、完善信用制度、营造信用环境,对于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引导企业加强诚信建设:一方面,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中小企业诚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向银行等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表彰守信用的中小企业,树立信用典型,大力宣传和推广信用管理模式和经验,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制度及奖惩机制,增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贷的信心;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信用制度建设和普及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的合约管理、营销预警、财会管理和雇前调查等,对企业经营、管理、检测等人员开展信用和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信用调查分析、评价和监督等专业人才,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第五,充分发挥和发掘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近几年来,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资本金较少,担保能力有限,加之受到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的担保能力已有所下降。下一步,应在继续完善和强化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形成政府资本、商业资本、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格局,将一些政府主办的担保机构真正组建成独立的法人担保企业,实现商业化运作,改变目前我市担保机构规模不大、担保能力有限、运作效率不高的局面。为支持担保机构的发展,建议政府建立财政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所发生的坏帐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提高其担保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的管理,建立担保业自律组织,使担保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则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要逐步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努力疏通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有效投入的渠道,为中小企业能更多更快的获得信贷支持创造条件。第六,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贴息支持、扩大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不同于大型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标准和贷款操作程序,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切实发挥银行内部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鼓励各商业银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开展授信业务;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拓展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业务;放宽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支持开办融资租赁;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支持中小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使用国外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发挥典当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Ⅶ 融资租赁有哪6种收益模式

一、债权收益
1、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理所当然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盈利模式。利差收益视风险的高低,一般在1—5%
2、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或租赁费率控制风险,对优质客户也可以不比降低利率。因为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与贷款不同,客户的实际融资费用并不会比贷款高或高的不多。
二、余值收益
1、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是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2、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对设备具有维修、再制造的专业能力和广泛的客户群体,可以提供全方位的融资租赁服务,特别是客户欢迎的经营租赁业务。租赁物的余值处置对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不应该是风险,而应该是新的利润再生点,租赁物经过维修、再制造后通过租赁公司再销售、再租赁可以获得更好的收益。这正是厂商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所在。
3、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的交易条件和履约情况以及设备回收后再租赁、再销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收未收租金、维修等相关费用之后,余值处置的收益一般在5—25%左右,有些大型通用设备如飞机、轮船等收益会更高一些。
三、服务收益
1、租赁手续费
租赁服务手续费是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有的一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但根据合同金额大小、难易程度、项目初期投入的多少、风险的高低以及不同公司运作模式的差异,手续费收取的标准也不相同,一般在0.5—3%。
2、财务咨询费
融资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会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或项目成功费。视项目大小,收取比例、收取方法会有不同,一般在0.25—5%左右。
财务咨询费可以成为专业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与信托、债券与融资租赁组合、接力服务中重要的盈利手段之一。也可以成为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的中间业务。
3、贸易佣金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方和投资方,促进了设备的流通,使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扩大了市场规模,实现了销售款的直接回流。收取销售的佣金或规模采购的折扣或是保险、运输的佣金是极为正常的盈利手段。
收取贸易环节的各种类型的佣金往往市场上设立的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或是与厂商签订融资租赁外包服务的大型贸易机构等财务投资人设立的独立机构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盈利模式。
4、服务组合收费
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会提供配件和一定的耗材供应、考察、专业培训等服务。这些服务有的打着“免费”的招牌,其实任何服务都不会有“免费的午餐”,融资租赁公司要么单独收费,要么包括在设备定价之内,组合服务是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四、运营收益(资产运作、产品组合、规模经营)
1、资金筹措和运作
(1)财务杠杆
融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自有资金运作时,可以获得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如果一个项目运用部分自有资金,再向银行借贷一部分,租赁公司有了一个财务杠杆效应,不仅自有资金可以获取略高于同期贷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获取一个息差收益。
(2)资金统筹运用
融资租赁的租金费率一般都是相当于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资金运作平台,在资金筹措的实际操作中,完全可以根据公司在不同时段购买合同的对外支付、在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回流和对外偿还到期借款的现金流匹配程度的具体情况,决定新的融资数额和期限,安全合理地获取资金运用和资金筹措之间的差额收益。
2、产品组合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在资金筹措、加速资金周转、分散经营风险和盈利模式四个方向开发不同的产品组合和产品接力,同样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
3、规模效益
规模经营是融资租赁公司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要的举措。例如:一个1000万美元注册资金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过三年的运作,可获得银行9000美元的贷款额度,形成了稳定的一亿美元的租赁资产规模。平均融资成本为6%,平均租赁费率为8.5%,净收益为2%。则每年自有资金可以获取8%的收益80万美元,借款9000美元,每年可获取2%的利差收益为180万,合计260万美元。股东回报率26%。
五、节税收益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即:会计上的经营租赁业务)往往占到全部融资租赁业务的很大比例,特别是有厂商背景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达到60—80%。显然这种由出租人提取折旧,承租人税前列支,两头得好处,正是经营租赁业务出现巨大活力的原因所在,节税或延迟纳税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收益来源之一。
1、自身节税
在融资租赁公司有一定的税前利润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承租自身所需要的办公用房、车辆、信息设备,税金在税前列支,可以获取节税的好处。
2、折旧换位
为客户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出租人对租赁物提取或加速提取折旧做税前扣除,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六、风险收益
1、或有租金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可以作为费用直接在税前列支。对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更多地介入了承租企业的租赁物使用效果的风险,参与使用效果的的收益分配。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加大,可能获得的收益也比较大。
2、可转换租赁债
开展可转换租赁债业务是专业投资机构采取的一种控制投资风险获取投资收益的新的投资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对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可以对其所需设备先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同时约定在条件下,出租人可以将未实现的融资租赁债权按约定的价格实现债转股。这样做,可以获取项目成功后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的增值收益。

Ⅷ 为什么债转股是商业银行的噩梦

最近有消息称,为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及坏账率的攀升,正在研究商业银行的债转股,社会上对此众说纷纭,有的拍手称赞,有的极力反对。
允许商业银行债转股,究其实质,只是拓宽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渠道和方法,不能因为可能及现实存在的漏洞而全盘否认客观的积极意义,就好像不能因噎废食。
因为,在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中,破产重整和不良资产置出是债权方摆脱巨额债务的重要方法之一。也就是说,在法规上允许债转股的突破,有利于上市公司不良资产的处置,为债权方的利益分配和债务的协商解决提供了重要的解决途径,是供给侧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

Ⅸ 私募基金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进入目标企业吗如果可以,如何转换成股权

如果用融资租赁就不是“进入”而是那就是“融资租赁”如果要转换成股权,可以再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如果承租方不能如约履行义务,则要求取得承租方的股权。有点类似债转股。可是问题是 你是想要股还是想要钱?

Ⅹ A、B、C三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欠D的债务,后我公司通过债转股成为公司的股东,后转移了有限责任公司

问:A、B、C三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欠D的债务,后我公司通过债转股成为公司的股东,后转移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和房产,用设备和房产注册成立一个新公司,我公司需要对D承担什么责任,我们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以设立担保公司为例。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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