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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折让与推广让价

发布时间:2021-09-11 12:20:21

① 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有区别吗

您看下面的总结来区分一下: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是因购量大而给予的价格折扣,税法规定开在一张票上的折扣额可以扣除,没有开在一张票上的折扣额不可以扣除。比如:商家规定购进5000元以下没有折扣,5000-10000元打9折,10000-20000元打8折,20000元以上按7折。
2、销售折扣:是为了快速回款而给予的折扣,这实际是现金折扣,税法规定不得扣除。 比如商家货物10000元,规定10天以内付款打8折,即提供现金折扣20%,付款8000元即可;30天以内付款9折,提供现金折扣10%,即付款9000即可;30天以上付款没有现金折扣,即付款10000元。
3、销售折让:是因为品种质量问题给予的价格折扣,如果购买方在税务机关开具了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据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可以冲减收入及销项税金,购货方冲减购货金额及进项税金。
比如:原购进货物10000万元,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未达到要求水平,与商家联系退货,后与商家达成协议不退货,将货款减少到9000元,即提供折让10%。

② 折扣和折让有什么区别

折扣和折让都是销售方对购买方进行的价格让步,但折扣和折让的原因、形式和对会计的影响都不一样。
折扣在新会计准则中,折扣分为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在折扣期限内付款时,债务人可以少付部分货款。该折扣发生时被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如购货方大量采购时,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该折扣直接从收入中扣除,不需要进行特殊账务处理。在折扣条件下,销售方的主动性一般要大一些。在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将折扣统称为销售折扣。
折让折让即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根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折让在发生时一般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如果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折让的这种价格让步是一种销售方的被动让步,购买方的主动权一般要大一些,让步的程度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当协商无果时,往往会发生销售退回。
虽然折扣与折让有诸多不同,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都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③ 销售折扣,折让如何开票的区别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有时候也叫销售折扣或者折扣销售,是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为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实务当中我们最常遇到的就是买一件全价,买两件八折等等,就属于商业折扣。

在实务当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可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

二、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比如我们买了一件衣服,有个扣子掉了,销售方给予价格减让,购货方也同意接受。

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销售同时,也可能发生在销售事后,这样我们就要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当商品售出时,购货方即发现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随即就同意进行销售折让时,销售方根据折让后的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会计处理按折让后的金额计入销售商品收入。

④ 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有什么区别怎么核算请举例子说明一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也会遇到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问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②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⑤ 销售折让与折扣区别是什么

1、销售折让

是指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货而未退货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

2、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 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2)现金折扣

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现金折扣对于销售企业来说,称为销货折扣;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称为购货折扣。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2/10表示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1/20表示如果客户在2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1%的折扣;n/30表示若客户在30天内付款,则应付全价,无折扣。现金折扣使得企业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确定这一问题,我国采用的是总价法,即不把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从应收账款中扣除,现金折扣不影响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当然税法上要求也是按全额计算增值税的,那么现金扣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作为一项理财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中核算。

⑥ 新收入准则下,如果存在价格折让,是否应在合同中体现

举例中的价格折让,属于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合同未来现金流的预估,是一种估计,而不是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条款,不能也无需在合同中体现。
合同条款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需要双方严格遵照履行的。

⑦ 折扣与折让的价格调整策略包括哪些

1.现金折扣。2.数量折扣。3.批量价格折扣。4.季节性折扣。5.交易折扣。6.回扣。7.折让。8.津贴。

⑧ 关于销售折扣和折让

1.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⑨ 关于折扣与折让

某饲料加工型企业“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反映,2006年度共支付现金折扣2900000元,实物折扣320000元,年末贷方余额486000元为尚未支付给销售商的现金折扣。经核实,该企业采取预提方式核算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饲料时,按销售收入的3%计提折扣。账务处理:借记“产品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反映销售收入与折扣额);然后按年(季、月)考核各销售商业绩,支付现金折扣。账务处理为:借记“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所有现金折扣均凭收条支付)。

笔者认为,上述企业所进行的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税收筹划,已超出了国家相关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属于一种偷税或逃税行为。

首先,它不属于销售折扣或折让。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销售折扣也叫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它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活动。因此,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售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其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扣与折让均是发生在销售货物同时的一种优惠措施。很显然,该企业此项所谓的销售折扣与折让不符合上述概念范畴。

其次,它不属于折扣销售。根据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对折扣销售的明确定义和特殊税务处理:“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优惠5%,购买20件以上优惠10%等)。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销售收入和折扣额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虽然该企业销售收入与折扣额分别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但该企业提取的应是一种折扣准备金。从发生时间上讲,企业产生销售行为时,折扣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从性质上讲,它是企业考核各销售商的具体销售业绩后而给予的一种奖励,是一种销售返利或回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所以,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另外,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折扣销售仅限于对货物的价格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而且应对用于折扣的实物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项目,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得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应并入企业当期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销售折扣与折让中列支的实物折扣(文化衫、雨伞、茶具等),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当前,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采取了一些有悖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由于这些所谓的“筹划”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结果不仅节税不成,而且会使纳税人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最终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因此,如此折扣有些不可取哦

个人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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