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分辨和识别套路贷
从涉案嫌疑人支付账号交易流水核查情况看,自2017年至今,该犯罪团伙通过实施非法高利放贷犯罪行为,获利金额高达1012万余元。
警方提醒,办理贷款应尽量选取有正规资质的金融机构,如采取民间借贷的方式,在签写借条及其他协议时一定要注意,避免签署不符合实际金额的借条和重要抵押品全权委托等协议。如发现遭遇“套路贷”,首先要沉着冷静,避免因一时冲动直接与对方产生暴力对抗,同时尽可能完整地保存相关证据,尽快向警方求助。
来源:人民网
『贰』 抵押贷款被认定为套路贷没还完的钱还需要还吗
需要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叁』 套路贷与非法放贷的联系与区别
1.【“套路贷”的概念】“套路贷”,是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不仅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还常常假借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民事纠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
2.【“套路贷”违法犯罪与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区别】从主观方面看,“套路贷”违法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取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民间借贷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行为。而“套路贷”违法犯罪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3.【“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套路贷”放贷人的“套路”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签订“阴阳合同”,或者一笔借款出具多份借条,从而形成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以借款人先前借贷构成违约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出借款项时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与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额虚高的欠条。
(2)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放贷人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放贷人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但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款项以现金交付的假象。放贷人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又迫使借款人将款项交付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而借款人与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3)恶意垒高“债务”数额。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肆』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这么几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如讨债时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如果这一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暴力讨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定相关的罪名,但不能认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恶势力犯罪。
『伍』 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区别
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区别:
一、行为目的不同。
1、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2、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二、手段方法不同。
1、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
2、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
三、侵害客体不同。
1、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2、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四、法律后果不同。
1、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陆』 售后回租与“车抵贷”、“套路贷”的区别是什么
售后回租≠借贷!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的一种方式,与借贷的根本区别在于,借贷的核心标的在资金,而融资租赁的核心标的在租赁物。融资租赁体现了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特征,可以从融资租赁关系的四个特征进行认定:特定租赁物存在、租赁物产权明晰、购买价格合理、可转移所有权。尽管“售后回租”并非借贷,但是单就“汽车售后回租”业务模式来看,由于并未进行车辆的过户,且存在“抵押”的表象,其与“车抵贷”在外观上很像,故需要认清售后回租与“车抵贷”、“套路贷”的区别:
“车抵贷”,顾名思义就是“汽车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向金 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双方建立的是借贷关系,汽车归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仅做担保。
虽然在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中,也需要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出租人,但这种抵押与车抵贷中的抵押,意义有所不同。
抵——根据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该奔驰牌汽车在租赁期间实际由A公司享有所有权;
押——汽车作为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要素为合同有效+支付对价+交付,在售后回租模式中,汽车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给A公司,故A公司取得汽车所有权;
登——汽车作为特殊动产,未经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记——为保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实际操作中,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会要求承租人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诱使或逼使借款人签订协议,并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暴力、威胁、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通常有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手法。此行为可能涉及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罪名。
橙子汽车属于合理合法合规的售后回租业务,一直在用规范的行为保障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对全体员工宣导:
1、不向客户隐瞒融资租赁真相
2、慎重处理客户的违约责任
3、规范催收行为,禁止使用非法手段
他们希望通过规范的业务流程,做车抵融资领域的标杆,用标准化规范化极 致化个性化的服务创造价值,助力更多梦想橙真。
『柒』 什么是套路贷,跟民间贷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常见套路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分子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分子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分子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如倒签借款日期、空白借、还款日失联等,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分子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3.“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套路贷”名为民间借贷,实为非法占有。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捌』 套路贷的五个特征分别是什么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8)抵押贷款和套路贷区别扩展阅读
“套路贷”的五大套路
1、“0抵押、0担保”等虚假宣传
用户A在平台B上看到“0抵押、0担保”的虚假宣传,被“低息”“短期”“急用钱”等因素诱惑借贷。
2、诱签高额“服务费”虚假合同
平台B收集用户A手机通讯录中的相关信息、身份证号等,并让用户A按平台要求签订虚假合同/协议。举个例子,用户借款5000元,平台以收取“服务费”为由,扣除700元,实际到手只剩4300元,合同签订金额则为15000元(谎称是“行规”)。
3、故意拖延还款日期致用户债务逾期
平台B故意拖延还款日期致用户A债务逾期,并要求用户A全额偿还因逾期虚假增高的债务,如债务由5000元增高到15000元,这种“套路”赚的就是服务费和逾期费。
4、推荐“借上借”恶意垒高借款
用户A短期没法偿清债务时,平台B推荐其他不法平台借款给用户A,也就是造成用户A用后账还前账,最终欠款成“滚雪球”效应,越滚越大。
5、软硬暴力兼施追债
用户A无力偿还,平台B软硬兼施讨债,集中表现为暴力与软暴力交织使用,泼油漆、撬锁、敲诈亲友……给被害人造成无休止的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