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的价格管制的好处和坏处是什么
1、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分配效率的提高。
2、促进自然垄断产业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既实现产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又刺激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
3、维护企业发展潜力。
二、坏处:管制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致,有可能破坏市场机制的功能。
1、资源使用不当。
2、产品分配不公。
3、产品质量变异。
4、黑市交易盛行。

(1)不接受政府价格扩展阅读:
实施价格管制的因素:
管制价格的确定,应根据价格管制的目标、市场供求关系、货币供应量及利率、汇率水平等多种因素科学确定。
价格管制的种类:
1、最高价格。即规定商品或服务的最高价格。
2、最低价格。即规定商品或服务的最低价格。
3、双面管制价格。即同时规定商品或服务的最高、最低价格。
4、绝对管制价格。即规定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不得波动。
5、相对管制价格。即规定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的波幅。如规定股票价格在一天内的波动幅度不得超过10%等。
㈡ 拒绝执行政府指导价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号令)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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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政府为何不能控制市场价格
在当下盛行的西方经济学中指出,市场应该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而政府的参与很重要但不应成为主要手段,俗称无为而无不为。
政府完全控制市场价格的经济体系称为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或计划经济体制,又称指令型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而这种体系下,国家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政府或财团事先进行计划。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
计划经济的长处在于:第一,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重点建设。第二,对经济进行预测和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在宏观上优化资源配置,对国民经济重大结构进行调整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第三,能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保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虽然计划经济尚未摸索出形成价格的最佳机制,但随着计算机技术(如MIS,ERP,网络投票)等的发展,计划经济很可能得以成功运行,迄今人类在这方面的实践不仅不足以否定其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相反为其更好的发展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计划经济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由国家按照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的统一计划来管理国民经济的社会经济制度。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实行计划经济,必须从国民经济实际情况和自然资源特点出发,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发展比例关系,合理地分布生产力,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搞好生产与需要之间的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以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我国从1990年初期开始,就逐步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存在的弊端
第一,对微观经济活动与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难以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容易产生生产与需求之间的相互脱节。
第二,不能合理地调节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容易造成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缺乏活力等现象。
第三,计划容易脱离实际,造成不必要地巨大浪费等等缺陷。
㈣ 我们村里政府搞部分拆迁,刚开始觉得价格太低不同意,可别人都同意了
开发商敢不敢不好说,但从法律上讲,开发商是肯定没有强拆的权力的,如果开发商强拆,那就是违法的。建议你们重点考察拆迁是否合法(现实中,违法的拆迁较多),如果不合法,建议你们尽快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㈤ 建筑材料价格猛涨,老百姓接受不了,政府如何处理此问题
宏观调控
㈥ 是不是政府不能干涉市场上产品的价格他们要定多少就是多少
国家是不能控制产品价格的,当物价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时,国家将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各种措施来平抑物价,通过干涉让物价趋于一个大众能够接受的水平,价格不是国家能定的,产品的价格是必须通过市场而产生的,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
㈦ 广州天河:网签备案价不接受政府指导意见的项目暂不发预售证
6月21日,澎湃新闻获悉,为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企业合理确定网签备案价格,对不接受政府指导意见的项目,将暂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及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同时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一房一价”,不得以“捆绑销售”、“双合同”或者附加条件、抵扣房价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收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此次《通知》共计九个方面,包括:从严从实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严格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行为;严格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供应及供后监管;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加快政策性住房建设供应;鼓励规范长租公寓发展;强化行业治理;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
从严从实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方面,《通知》明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网签备案价格,并在网签备案前1个月将销售方案报送区住建部门。对不接受政府指导意见的项目,将暂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及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严格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行为方面,《通知》提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按照政府价格备案要求销售商品房,不得以“捆绑销售”、“双合同”或者附加条件、抵扣房价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收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在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方面,《通知》要求,各中介机构不得妄测房价趋势和烘托紧张气氛;不得配合或协助业主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方式挂牌,不得配合或协助业主频繁调整已挂牌的房产出售价格。天河区将对网签价格异动较大的区域或楼盘,列为重点监督范围,重点跟踪可疑的交易行为、当事人及中介机构,倒查购房资金来源和流转,对涉嫌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偷税漏税的,依法予以查处。
《通知》还提到,严厉打击捂地囤地、捂盘惜售行为,对已供地未开工、达到形象进度不办理预售、取得预售不进行销售的项目,开展联合督导、约谈;支持项目按流程依法加快审批,切实保障天河区住宅项目如期上市供应。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表示,目前已成立天河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专班,组建天河区房地产市场联合整治小组,采取限期整改、约谈、失信惩戒、取消从业资格、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强对辖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正当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包括但不限于无证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虚假广告,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套取“经营贷”和“消费贷”支付购房款项,以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政策变化、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等其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㈧ 政府限制价格导致的供不应求怎么解决才不会产生黑市交易
这样的政策,是一种最高限价政策。 因为不加限制,均衡价格可能会在很高的位置达到。 价格太高可能会造成很多不利后果。 因此政府采取最高限价,把价格最高点限制在均衡水平之下。 一旦政府这样做,就会形成超额需求。 因为价格过低,厂商降低生产,而需求却因价格被压低而提高。 造成货物供不应求,想买买不到。 那怎么办呢? 黑市交易! 有关系的,就能买到,有门道的,就不用排队等。 这就是为什么。
㈨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有哪些
政府定价行:
华民共价格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
第十八条 列商品服务价格政府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与民经济发展民关系重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垄断经营商品价格;
(四)重要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权限具体适用范围央定价目录依据
央定价目录由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务院批准公布
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央定价目录规定定价权限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各级民政府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其关部门按照央定价目录规定定价权限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按照规定经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关部门应按照定价目录规定定价权限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本区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民政府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授权按照定价目录规定定价权限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本区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依据关商品或者服务社平均本市场供求状况、民经济与社发展要求及社承受能力实行合理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区差价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展价格、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关面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展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本调查关单位应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帐簿、文件及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关面意见论证其必要性、行性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由制定价格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定价权限程序适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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