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科技局和教育局哪个权力大点
从眼前来看,应该是科技局的权力大点。
科技局应该是比较务实的,有现实经济利益可讲;教育局务虚点,他讲的利益远点。
B. 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贷款要去哪个银行有什么要求啊
10月7日 19:10 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由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科委和上海银行合作推出。立项由科委审批,筹集资金和贷款的审批由财政局负责,上海银行负责审核大学生个人征信情况和放贷。金额是1万元,1年期限,无利息。
杨浦区科委企业项目管理科的凌先生说,杨浦区政府出台大学生科技创业申请创业贷款政策主要的对象是在读的大四学生或毕业两年内的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和海外留学生,经营的公司必须是杨浦区区域内,业务以科技类项目为主。
凌先生同时表示,不是对所有人的贷款申请都能予以批准,他们对贷款资格的审批相当严格。主要看投资项目是否成熟,投资人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和是否做过成功的案例,创业计划书是否通过专家的可行性论证。据了解,目前受理的贷款主要用于创立电脑网络、设计和咨询公司。
杨浦区政府对在校生创业实行了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公司所得税全免,第二、第三年减半。
目前上海水产大学和同济大学也分别有一位大四学生的创业贷款项目通过杨浦区科委的审核,贷款事宜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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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可以申请贷款吗
授权的专利可以办理专利质押贷款。
授权的专利其实就是一笔无形资产,贷款部门会跟据专利的价值审核放贷。
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黄石市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贷款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含承兑业务)和专利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3)科委贷款扩展阅读:
企业向银行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书面申请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专利权人应持《专利证书》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客户初步分析其资产准入标准及范围,一般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贷款主体的准入标准,二是质押物的准入标准。
贷款主体的准入标准可通过贷款企业信用履约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经营发展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分析等确定,在实际中贷款主体通常是贷款行的黄金客户、优质客户,在贷款行及其他行无不良记录。
D.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委的工作职能
(二)分析研究本区科技、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金融创新工作的发展态势,研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三)负责组织编制本区科技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生物医药和新能源领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以及实施计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推进。
(四)落实财政扶持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负责对资助项目的运作进行管理、监控。
(五)协同推进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参与研究本区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模式,建立科技金融促进机制,制订科技金融创新政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争取银行贷款,完善新区科技金融市场体系。
(六)组织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研发机构、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科技认定工作;承担科技奖励、成果登记等科技成果管理职能;承担民营科技企业统计、科技创业型小企业界定等管理职能。
(七)承担科技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国家、市各类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受理、跟踪、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八)负责推动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重点产业发展,推进高新技术在光电子、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中的应用。
(九)协调推进各类国家、市级和本区的高新区、重点产业园区或基地建设,促进企业、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和相关产业联盟建设。
(十)承担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管理职能,制定区域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相关规划及扶持政策,推动重大平台建设,开展平台认定和绩效评估工作。
(十一)承担本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管理职能,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知识产权交易等应用活动,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浦东专利受理点的运作和对外服务,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和知识产权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三)承担科普管理职能,推进全社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 创业初期如何贷款
到目前为止,中国在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对GDP和财政收入的贡献分别达60%和40%,为社会提供了84%的就业机会。但与我国中小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相比,中小民营经济的融资现状与其地位的不匹配性已成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冲突。据海通证券研究所数据显示,80%的中小企业缺乏资金,30%的中小企业资金十分紧张。
现状
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三个方面:银行贷款;政府扶持;企业自身。
(1)银行贷款
从银行方面看,虽然中小企业对银行较为依赖,但其从银行得到贷款份额较少,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即使有好的项目也难以获得银行贷款。上海中小民营企业的长期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比重仅占6%。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主要投向是大型国有企业,较多的中小民营企业由于很难得到银行贷款,有时不得不求助于民间高利借贷,由此引起了众多的债务纠纷。从企业方面看,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贷款加息等体现了中小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体制性的障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中小民营企业经营业绩总体不佳与融资信用度低。另外,虽然各地都出台了《关于中小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并安排了中小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但是由于担保人资产抵押及企业自身信用担保的苛刻条件,使较多的中小民营企业难以享受到政策的优惠。据调查,目前按中小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现行的规定办理贷款的户数与金额,与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差距甚远。
(2)政府扶持
国际上,政府扶持的手段主要有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税收优惠、信用担保、风险投资、金融服务等。就我国而言,前三项运用较多,下面将就这几点进行详细论述。财政补贴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或地方科委、专家组评估确属技术先进但短期有亏损的中小企业、处于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创新领域的中小企业,政府可以给予相当于投资额一定比例的津贴或补助,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对于符合国有资产投资方向的产业部门,政府可以直接对属于此类产业的中小企业进行资本投入,或者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无论哪种形式的财政补贴,均是国家给予中小企业的直接资金支持,有直接性、权威性、实效性的特点。但是由于制度因素的缺失,造成了中小企业对国家财政的过分依赖,市场的调节作用降低,中小企业的功能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抑制。
政府采购政策实质上属于保护型的扶持政策。通过政府采购,扩大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从而达到扩大生产、促进发展的目标。通过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招标信息,规范的招投标程序,科学、严格的评审制度等等,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领域创造平等参与竞争的前提条件,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更加公平的机会。由于这是一项倾斜性的产业扶持政策,在具体操作上严格遵循一定的原则,所以就需要一系列量化标准的出台,以保证政策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在实际操作中,更应避免“多头管理”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税收优惠是各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通行做法。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采用的统一比例税率33%,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差别税率,即中小企业低税率、大企业高税率的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尤其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可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对与高新技术相关的中小企业适当减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给予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资本市场体系的设立和金融改革的深入,需要依靠政府扶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减少中小企业的资本缺口。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而建中小企业板块则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首要环节和切入点,不仅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可以完善资本市场功能,进而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竞争力。信用担保政策是由政府牵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开辟稳定的资金来源。发展为以社会、企业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担保体系。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有政府出资组建担保组织,银行提供配套专项贷款,其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委托政府选定的商业银行或投资公司管理和组建政策性金融担保机构进行;二是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实行会员制的运作模式。虽然政府出面为企业担保的有效性仍值得商榷,但无论哪种担保政策,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的坏账负担,需要一个制度框架对其进行规范。
(3)企业自身
中小企业以自身为核心的融资可以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部分,内源融资通过内部职工持股、盈余公积金的合理使用等实现,外源融资主要有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下面将主要阐述一下股票融资。国内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私募市场的不健全,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目前,沪深两市仅有上市公司1285家,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新建立的中小企业板块作为满足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平台,其独特的引导、示范和催化功能,对于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成长将发挥无可比拟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板块既是注重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讲求上市公司质量的市场,也是培育创业理念、催生创业机制的市场。然而,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庞大,即使深圳交易所短期内“速成”,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数量达到100家以上,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只是“杯水车薪”。所以说在相关法律和上市规则不作大幅修改的前提下,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中小企业,都称得上是中小企业中的“大企业”,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小企业中做大的企业融资困难通过上市得到缓解,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大特点。但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获取发展所急需的资金,“私募”等其他直接融资渠道因为法律等原因也未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原因
从中小民营企业主要的三个融资渠道出发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1.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筹资难
长期以来,中小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较难。具体而言,一是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战略和方式发生变化。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包括贷款在内的社会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任务,中小民营企业受到冷落。为加入WTO做准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确立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两大”战略,中小民营企业未被列为贷款重点。二是基层金融系统对贷款实行连带责任制,对贷款责任人实行连带责任制度,加上基层银行授权、授信不足,给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带来一定困难。三是中小民营企业资本收益不相称,影响到银行贷款的积极性。银行给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额度一般较小,且手续繁琐,业务量大,费时费力,业务成本高。加上贷款利率受到政策调控限制,与贷给国有大中企业的利率差别不大,利润小而风险大。因而银行往往给几十家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额抵不上给一家大中企业的贷款多,省时省力,风险小。四是为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系统中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方式作了重大调整,由过去基本上是信用贷款改为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中小民营企业资产规模小,企业发展急需资金,通常没有有效资产做贷款抵押或质押,无法提供银行通常需要的足够的担保。五是中小民营企业信息缺失也是银行向中小民营企业放贷和投资的障碍。另外,现代企业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其财务制度建设与经营管理不规范,对银行的决策易产生误导。据中国农业银行调查,80%的中小民营企业,财务报表不真实或没有财务报表,中小民营企业利息回收率为43%。可见一些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观念淡薄、经营管理不规范已成为制约自身发展,导致筹资贷款难。
2.政府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政策支持本身存在操作性的不足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为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要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要求民生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在支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1999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在金融服务体系、贷款评估、贷款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划和指导。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尚缺乏有效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所提出的政策措施大都是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对处于商业化、市场化转变过程中的各金融机构的约束力明显不足。因此,落实这些政策尚需要一些时间。
前国家经贸委作为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近年来在中小企业方面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进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截至2000年10月底,全国一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或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从各地的实践看,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提高中小企业信用,保障银行的债权安全,改善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状况,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确实会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具体操作来看,仍有如下主要问题:一是过度控制风险造成担保效率低下;二是缺乏再担保机构以及地方政府担保能力弱;三是担保机构不独立与行政干预;四是共担风险与调动银行积极性不够;五是行业自律与市场准入规则不完善;六是信用与互助担保、商业担保的分工不合理;最后也是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造守信的市场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尚不明确。一些创业投资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英国将创业投资企业视为“投资管道”,免征所得税,对投资者实行税收抵扣。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
3.企业自身的融资渠道没有打开
中小企业不熟悉国际融资渠道和国际化融资的规范时限、文件资料要求;不清楚自身资本需求、选择和潜在的融资费用;不了解海外证券交易市场的运行规则等等均制约着其融资渠道的拓展。在内部融资方面,中小企业还缺乏一套完善的融资管理机制,对各种新的内部融资方法缺乏必要的认识,运用较少,再加上企业规模、融资渠道的限制,使得内部融资的发展十分缓慢。从股票市场来看,创业板发行市盈率偏低,融资成本较高,加大了企业筹资成本。而大部分受融资难困扰的中小企业,还不符合国内市场上的盈利标准。另外,抵押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呈现多样化趋势,但蕴含较大风险。从债券市场来看,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务融资渠道基本封闭。目前国家每年都发行一部分企业债务,但是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部门法律条文严格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及发行条件,面对门槛过高的债市,中小民营企业只能望而却步。有时,中小民营企业会求助于一些民间“金融组织”,以高出正常利率10%-40%的利率筹资。这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筹资成本,另一方面不利于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
途径
为尽快消除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和种种障碍,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以上述三个方面为核心展开,有如下的途径:
1.建立中小企业金融体系
(1)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处理中小企业的存贷款事宜,提高中小企业资金运用的效率和专业性。条件成熟时,还可组建地方性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性银行,专门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扶持。商业性中小企业银行,可由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改制而来,充分发挥地方性的非国有银行金融机构对当地经济情况比较了解的优势。同时,加快金融网点的铺设,提高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从目前已有的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来看,因普遍缺乏政策性融资权,在其政策环境、体制结构、经营管理、自身发展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整体经营状况不佳,没有很好地起到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作用,影响了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2)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虽然目前内地的创业板市场已具雏形,但发展尚不完善,而香港的创业板市场发展成熟,为新兴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符合该市场上市要求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可考虑到香港的创业板市场上市。
2.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经济金融政策体系,发挥中小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政府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过程中应做到: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和交易成本。如重新考虑不适合服务中小客户的规章制度,关注相关的抵押法规以降低风险、制定对创新发展必需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框架;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如促进专业贷款技术的革新,使金融机构能够低成本的评估中小企业信用,对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压力。如降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要求等。具体来看:
(1)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服务管理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机构,专门研究并负责对中小民营企业的管理和扶持,包括利用政府资金向中小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及经济布局的中小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向高科技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投资基金。
(2)建立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信用保险基金,完善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风险缓冲机制。一方面充分挖掘动产担保资源潜力,债务人一旦不能还贷,债权人无须通过诉讼便可直接拍卖质物;另一方面实行凭订单贷款,山东、江苏搞脱水蔬菜加工的企业,只要有订单,银行考察属实后,就可以办理贷款手续,这确是一种既便捷、风险又较小的贷款方式。
(3)鼓励商业银行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向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承兑、贴现、转账、财务管理、信息服务等新型金融服务,使其享受与大中型企业同等待遇。企业间资金拆借、“三来一补”、卖方信贷、赊购等均是理想选择。
(4)制定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尽快出台具体办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捐赠,准予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3.企业自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度发展股份融资
新的《证券法》对包括股市和债市在内的直接融资市场准入采取核准制,为中小民营企业打开了通道。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使中小民营企业有了一个特定的市场融资渠道,和使其股权得以便利流动场所,为一部分中小民营企业的股权融资、股权交易和流动提供方便。为此,中小民营企业要加强自律,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营能力,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增强企业运作透明度,促进企业建立规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F. 请问特种养殖业如何向政府得到贷款
向当地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区科委提出申请。
G. 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怎么申请有什么条件
具体首先询问政府!贷款一般5年内有效!大学生创业贷款是国家政府针对大学生创业推出的一项政策,不是银行也不是其它部门的政策,既然是国家针对大学生创业推出的政策那肯定跟直接在银行贷款不一样,创业基金是没有利息的,也无抵押。但是有年限,这个每个政府的政策就不一样了。所以你带齐能证明你是学生的证件、身份证什么的去你户口所在地的当地政府就行了。不过说到底这个贷款政府不是随便就给贷的,要看你的创业是什么,如果能给当地政府带来税收,能够增加当地的就业岗位,而且是绿色环保的项目(这几点很重要)等等。你只要努力或者有点关系就可以。等你所在的当地政府给你开出证明,你就可以去政府指定银行去贷款了。祝你成功!!! 申请报表注意!!!这几个方面!!1、项目的课操作性 2、项目的市场前景 3、项目给周边地区带来的辐射效应 4、政府税收等5、环保方面 ,这几点望朋友注意罗!望能帮到朋友你!
H. 请问上海地区对于软件企业有什么扶持资助政策,或者咨询的网站,非常感谢
从事多媒体技术研发、多媒体产品制造、多媒体服务、多媒体应用等业务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新办企业和经济组织第一年〈从企业税务登记完毕起算 ) 年上缴区级三税 ( 增值税 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 )50万元以下 ( 含 50 万元 ) 的 , 专项扶持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过其上缴区级三税数的50%;第二年,专项扶持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过其上缴区级三税数的40%;第三
年,专项扶持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过真上缴区级三税数的30% 。新办企业和经济组织当年上缴区级" 三税 " 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 , 可提出申请 , 经批准 , 享受区 " 一事一议 " 政策。
二、对入驻适用地域范围的多媒体企业和经济组织 , 租赁经营用房时 , 可酌情给予一定面积、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三、对经认定为多媒体产业的高新技术顶目和企业 , 由区科委优先组织立项 , 推荐上报市科委及有关部门 , 并实行 " 一门式 " 服务。经币科委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 , 可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1 、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可享受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的支持政策。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 , 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 200 万元;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 , 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 , 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 200 万元。
2 、经上海市科委批准立项的创新资金项目可享受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和匹配资金的支持政策。享受种子资金的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获得融资辅助资金的项目 , 单个项目贷款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两倍 , 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日 , 市创新资金按国家资助资金的 10%--25% 比例给予匹配资助。
3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支持政策。
4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有关支持政策。
5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 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70% 以上的 , 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国家级和市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试制 ( 鉴定 ) 计划项目、攻关项目、863项目等 , 可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I. 政府创业资金无息贷款是骗人的吗
不是骗人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既要保证返乡创业人员平等享受普惠性政策,又要根据其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落实完善差别化的扶持性政策,努力促进他们成功创业。
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9)科委贷款扩展阅读
《山东自主创业就业享优惠可申请国家无息贷款》
财政部近日正式批准山东省享受中西部省份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优惠政策,今后,包括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高校毕业生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经营个体,在自主创业就业过程中,除了国家限制的行业,从事几乎所有小型微利项目,都可以申请享受一定额度的国家无息贷款。
政策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除国家限制行业(如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微利项目贴息对象包括个体经营项目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
J. 1987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文件在哪里能找到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说明
(1987年4月5日)
问:什么是技术市场?通过技术市场可以进行哪些交易?
答:所谓市场,从狭义上讲,是商品交易的场所,从广义上说,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在我国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技术也是商品。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的交易,顾名思义,应当是技术交易。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技术出口等,概括起来,主要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三种形式的活动。
问:进行技术交易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口头约定的技术合同是否有效?
答:就一般民事合同而言,能够及时清结的简单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是,技术合同则不同。第一、它关系到当事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不少技术交易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成果的分享、开发风险的承担、技术情报的保密、侵权行为的责任等复杂问题;第二、它涉及到国家为扶植技术市场在财政、信贷、税收、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第三、它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形态商品,合同环节较多,履行期限较长,价款和报酬的计算和支付与一般合同也不一样。因此,技术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近几年来,不少交易额达数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采取了口头约定的方式,这是极不严肃的。这样做容易因误解发生纠纷,合同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无从取证,甚至为违法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这些教训应当记取。这些以口头形式约定的技术合同不应当承认其法律约束力。已经通过口头约定并正在履行的技术合同,应当重新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问:什么是技术合同?怎样区分技术合同和与技术无关的合同?
答:技术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等,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所达成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技术合同主要分三类:一是技术开发合同,指的是就新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二是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三是技术服务合同,指利用知识、技术、经验、信息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例如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辅助协作等。提供中介服务的技术合同也是技术合同的一种。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在财政、信贷、税收、奖金等方面扶植技术市场的各项政策,必须区分技术合同和非技术合同。一项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应否适用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称,而要看内容是不是特定技术项目的开发、转让和为解决一定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科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技术合同假冒技术合同,占用科技贷款、逃避国家税收、滥发各种奖金。至于有些经济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包含特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项目,其中,真正属于技术交易的部分,原则上可以适用对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但应单独订立技术合同。
问:技术开发合同的项目是否必须是前人没有的或者国内首创的?
答:技术开发合同是就新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领域的发明创造活动固然是技术开发,虽属国外或者国内已有的技术,但当事人不知道或虽然知道但不能获得,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问: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是什么?有人说只能是技术文件,也有人说必须是新的产品。应当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答: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应提交什么形式的成果,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一般说来,可以是阐明技术内容的设计、报告和资料;可以是满足特定技术要求的新的设备、产品、材料等;也可以二者兼备。但是,研究开发方完成新的设备、产品、材料等样品、样机以后,继续制造这种设备、产品或材料出售的,则不再属于技术开发的范围。
问:什么样的技术可以进入技术市场进行转让?
答:国务院1985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指出:“一切有助于开发新型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出让方同接受方都可以按照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转让。”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切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出发,转让其现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但是,属于国家机密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有关部门规定由指定单位实施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共道德的技术,不得转让。
问:转让非专利技术是否一定要提供技术秘密?在行业范围内已经公开或者不少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能不能转让?
答: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常常使用“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或者“Know-how”等用语,泛指仅为某企业或少数专家掌握、能使拥有者在竞争中占据优势的知识、经验、技术和诀窍等。事实上,它只是一个习惯的提法,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开放技术市场,目的在于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因此,既提倡转让最新的先进技术成果,也鼓励转让现有的适用技术。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技术水平悬殊很大,对技术的需求不尽相同,消化吸收技术的能力高低不一。因此,在某些行业或单位已经公开的适用技术,只要接受方需要,允许转让。这样做有利于技术的广泛传播,并可以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得到科学技术的武装。
问:是否只能转让自己直接研究开发的技术?单位或个人已经掌握的但不是亲自研究开发的技术能不能进行转让?
答:一般说来,单位和个人可以转让其直接开发的技术,也可以转让其合法取得和掌握的技术。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是合法掌握和取得的。这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侵吞他人技术成果,再通过转让牟取利益。第二、进行技术转让不得侵害他人的技术权益。对于专利技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合同约定不向第三者转让的技术,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应当擅自转让;单位按计划组织开发的成果,单位的职工不得擅自转让。此外,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的转让权也应当属于单位。几个单位合作开发的技术,如何转让和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
问:借鉴他人的技术构思或参照技术文献作出的技术方案,能不能转让?
答: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是一个继承和突破的矛盾运动。任何技术创造都是在前人或者他人所做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改进、革新后完成的。不可能也不必要一切从头做起。因此,参照公开的技术资料,借鉴他人的技术构思,或者在现有产品、设计或工艺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必要的。综合本身也是一种创造。采用这些方法完成的技术进行转让,只要不侵犯他人技术权益,同样是合法的。
问:转让技术是否必须事前经过鉴定?就未经鉴定的技术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答:鉴定是我们评价科技成果的制度,包括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鉴定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前者主要对产品和工艺的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以及应用范围和条件作出结论,后者还包含评价科技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它与国内外现有技术相比,所达到的先进水平等项内容。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事前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新工艺,投入大量生产、建设和使用之前要作技术鉴定。这些鉴定是正式投产或申报奖励时必须履行的手续。不过,鉴定并不是技术转让的前提。事实上,技术转让的内容千差万别,彼此要求也不一样,其中还有技术秘密和诀窍,一概要求鉴定,未必可行。因此,应当允许尚未鉴定或者难以鉴定的技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转让。当然,所转让的技术应当真实、可靠并力求成熟。至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在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时,需要按国家规定进行鉴定和定型的,可以在转让前对技术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转让之后投产之前对产品和工艺进行鉴定,还可以采取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估、试验办法解决。总之,不能认为,未经鉴定的技术是不成熟的技术,更不能以转让的技术未经鉴定为由,作出合同无效的结论。
问:尚未完成工业化开发的阶段性成果能不能转让?
答:通过技术市场转让什么样的技术,由买、卖双方根据供需情况决定。这也就是说,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的技术,仅就工业化开发程度来说,可以是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开发的比较成熟的产品或者工艺技术,也可以是经过小试、中试的阶段性成果。在实际生活中有这种需要,例如:有些科研单位、设计单位没有在小试、中试基础上进行工业化开发的条件,而厂矿企业有能力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进行后续开发。通过转让小试、中试技术,有利于加快开发进度。此外,有时为了科研目的,也有相互转让阶段性成果的必要。这样做可以避免重复研究。
转让阶段性成果应当注明实际开发程度,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合同纠纷,凡转让阶段性成果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问:在技术交易中,提供技术的一方是否应当对另一方实施技术后的经济效益负责?
答:就技术开发而言,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和有关资料;就技术转让而言,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的规定转让技术,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成果或转让的技术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对另一方实施技术的经济效益和风险不承担责任。因为后者与投资、设备和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有关,不完全取决于技术本身。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保证另一方实现一定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考核技术先进、适用与否的标准。显然,对于这种带有承包性质的技术合同,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的经济效益负责。由于履行承包合同时,影响效益的因素比较复杂,因此,当事人应当考虑各种情况和条件,并在合同中具体载明双方责任范围,以便在实施技术后没有达到约定的效益时,针对原因,明确责任。
问:什么是技术咨询合同?一方按咨询报告或意见作出决策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提供咨询的一方负责?
答: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提供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或解答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提供咨询的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保证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的要求。至于一方按照咨询报告和建议作出决策并实施后发生损失时,提供咨询的一方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就一般决策咨询而言,作为顾问的一方所提出的报告和建议只供委托方决策时参考,并不参与决策并指导实施,因而它对委托方采纳其建议、意见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提供咨询的一方参与决策并负责指导实施工作,那么,它应当对因其所提出的报告和建议不当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为了既有利于顾问方大胆地提出建议,又便于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技术咨询合同应载明彼此承担的责任的条件和范围。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按一般决策咨询的情况处理。
问:在加工承揽、建筑承包、设备安装和维修等经济合同以及劳动合同中,也涉及到专门知识、生产技术和经验,能不能订成技术服务合同?
答:由于现代科学技术日益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很少有一项生产劳动和经济活动不需要专门知识和技术,但不是所有涉及知识、技术和经验的合同都可以解释为技术服务合同。我们所称的技术服务合同有特定的含义:
第一、技术服务仅指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辅助服务和技术中介服务三种。
第二、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指一方利用科技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专业技术问题订立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是为完成特定的专业技术项目所进行的科学技术活动,而不是一般生产活动。
因此,一般产品的加工、承揽和修缮、货物运输、设备安装、仓储保管以及按计划任务进行建筑、勘察和劳务承包等以完成生产作业为内容的合同,尽管履行合同需要专门知识和技术,但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这些活动中有特定的专业技术项目需要通过技术服务解决的,必须单独订立技术服务合同,载明项目名称,技术服务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其他技术合同需要明确规定的条款。
问:什么是中介服务合同?中介人能不能直接承包委托人的技术项目,然后将该项目转包给第三方?
答:中介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促成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而进行联系和介绍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中介人的义务是为委托方疏通渠道、联系业务对象,并促成其与适当的第三方成交。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中介人就研究开发项目以“研究开发方”的身份先与委托方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然后,又以“委托方”的身份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将研究开发任务委托给第三方;或者在接受转让方委托时,先以“受让方”身份与之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将技术受让过来,然后自己又以“转让方”的身份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通过承包、转包的差价,从中获利。这种一手承包、一手转包的行为,是与中介人的身份不相称的,应当予以制止。
问: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机构或中介人能否将通过中介活动所获得并积累的技术,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转让?
答:中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服务。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应当对服务对象忠实守信,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中介人不得将通过其特殊地位和中介活动所获得的技术向他人转让。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职业道德,而且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问:通过中介人订立的技术合同发生纠纷时,中介人是否负有调解的义务?是否对任何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实际生活中,不少中介人当经其中介活动达成的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参与调解纠纷的工作。这是中介人热心技术市场工作和对服务负责的表现。但就法律责任而言,中介人并不负有调解技术合同争议的义务,也不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承担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除非合同规定中介人负有这种义务和责任。
问:在实际生活中,有的项目有时同时包括多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内容,是否需要分别订立多个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
答:包含多种或者多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的项目,可以分别订立几个合同,也可以合订为一个合同。目前,国家有关扶植技术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对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有不同的规定。当事人合订技术合同时,宜分别列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实地注明有关的经费、价款和报酬,以利于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
问:《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技术转让的单位应当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5-10%作为奖励费用。这项技术转让净收入如何计算?
答:技术转让净收入指转让方依据技术转让合同取得的技术使用费中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支付的试验、交通、能源、劳务、设备安装、文件制作等提供技术以外的开支后,所剩余的纯技术所得;转让方在提供技术的同时,交付新产品、新设备的,还应扣除设备的成本。有些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除转让技术外,还对受让方提供技术服务,该项技术服务可视为技术转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所得可以计入技术转让净收入,但转让方在转让技术后,承担为受让方推销产品等非技术性工作的,通过这些工作所取得的报酬不应当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问: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后,向委托方交付技术成果,也是一种技术转让。这时,技术转让净收入,应当如何计算?
答:在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开发的情况下,委托方向研究开发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工作报酬,研究开发方完成研究工作并交付技术成果。这时,研究开发方通过技术开发合同所获得的研究开发经费和工作报酬中扣除从事研究开发的全部实际支出和各项提供技术以外的开支后所剩余的部分,可视为技术转让净收入。
问:在实际生活中,一项技术实施后达不到约定的技术要求时,接受技术的一方常常指控提供技术的一方搞技术诈骗。请问,违约与诈骗有什么区别?
答:所谓违约,指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诈骗则是通过隐瞒真象或者虚构事实,以使对方发生错误为目的故意行为。利用技术合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数额特别巨大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严惩。由于这两种行为的后果大不相同,因此,我们要十分慎重地划清违约和诈骗的界线。
违约和诈骗这两种行为有共同之处,即行为人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且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但二者又有重要区别。诈骗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和犯罪的恶性。例如,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而通过订立技术合同骗取科技贷款或报酬;明知技术有重大缺陷、实施后会造成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故意编造;拼凑虚假的技术合同等。而违约多数由于科技水平、工作能力、管理经验不足或者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原因,虽然经过一定努力却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某些情况下,还可能由于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难以解决的技术因素所致。
由于技术是无形的商品,科学技术工作是一项探索性的风险事业。因此,我们不应当简单地把实施技术达不到预期效果,推定为提供技术的一方是利用技术合同行骗。而应当从科技工作的规律出发,严格、慎重地区别罪与非罪,以维护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正确区分一般违约行为和技术诈骗,应当划清以下几个界线:
一、要看行为人是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还是有履行合同能力或部分履行合同能力;
二、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技术具有重大缺陷,能够预见到实施技术将会产生的后果;
三、要看行为人为履行合同付出了智力劳动还是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没有作出履约的努力;
四、要看行为人在违反合同后有没有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并且从技术上采取补救措施。
一般说来,前者属于违约行为,后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当事人通过广告、说明书等形式介绍技术成果时,奈大其技术性能和作用,是否属于诈骗?
答:进行技术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采取夸张、渲染手段,吹嘘技术价值,夸大实际性能的做法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应当坚决反对。但在处理时,也要把一般的宣传失实和严重的欺骗宣传区别开来。一项技术有一定的先进性、适用性,但当事人在宣传时夸大了先进程度、适用范围,或者只强调了优点,回避了缺点,实施后有一定效果,但与所宣传的情况不相符合或未达到合同要求,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技术本身是虚假的、甚至是荒谬的,当事人通过广告、说明书等形式作颠倒黑白、肆意吹嘘的宣传,实施后根本达不到技术指标,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认为其宣传具有明显的欺诈性。
问: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与乡镇企业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因签约草率被宣布无效,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答:为了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得到先进的科学技术武装、许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通过技术合同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这是一件好事。和所有合同一样,这些技术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都有责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严肃认真态度订好合同。由于合同本身的缺陷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被宣告无效时,有过借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技术、文化水平的高低不能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将合同无效的责任归结于具有较高文化知识的一方。当然,为了维护横向协作关系,合同当事人中,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知识的一方,应当学好法律,并向另一方介绍有关常识,尽可能使合同订得严谨、完备,做到真实合法。而广大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组织也要努力提高法律修养,掌握订立合同的基本知识。此外,对于复杂的经济责任重大的合同,签约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协助,必要时还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公证、鉴证。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