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业银行开展的投资银行业务有哪些
,具体包括财务顾问、银团贷款、并购重组、项目融资、不良资产结构化处置、资信评级、资产证券化等
②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十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第十二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四条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六条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十七条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行,作为潜在参加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十九条牵头行在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阅该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由借款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必要时,牵头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审阅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
第二十条为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牵头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第二十四条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开展融资谈判。
第四章
银团贷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约定及附属文件。
第二十六条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银团成员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可以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银团贷款合同。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合同、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条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
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条银团贷款的收费应当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条牵头行不得向银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
第四十四条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项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不得违反贷款转让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四十五条转让交易的定价由交易双方根据转让标的、市场等情况自行协商、自主定价。
第四十六条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应当确保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签署,其对转让的份额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转让标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债务人抵销权在内的任何可能造成转让标的价值减损的其他权利。
出让方应当为转让交易之目的向受让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不得隐瞒转让标的相关负面信息。
第四十七条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受让转让标的并支付转让价款,不得将出让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信息。
第四十八条代理行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转让交易相关义务;其他银团成员、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协助转让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银团贷款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五十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8月11日印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同时废止。
③ 什么是债务优化银团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以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为特征的银行联合信贷经营形式,在国家投资信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为借款人和参加银团的各家银行,后者又可以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与行。银团贷款不仅分散了贷款风险而且又为企业筹集巨额资金开辟了渠道,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上中长期贷款的主要形式之一。
2、民主决策原则
银团成员之间容易产生利益冲突。为便于银团有效运作,银团管理涉及的事项,需要采取民主集中原则。因此,贷款协议通常规定一些事项需要银团成员一致通过,而另一些则需要多数贷款权银行(一些协议示范文本定义为“承担放贷总额66 % 2/3以上份额的成员”)通过。在需要多数贷款权银行通过的情形下,形成了多数贷款权银行对少数贷款权银行的权利限制(即“多数压迫少数”);在需要全体银行通过的情形下,形成了构成银团每一成员对其它成员权利的限制(即“一票否决”)。
需要全体贷款人一致同意才能修改或终止的条款,通常包括贷款承担的币种、数额、到期利率、偿还日期或到期日改变等。可多数表决通过的事项一般包括:宣布违约事件、提前收回贷款、终止贷款的提取、对某些条款的修改或终止。
④ 政府信用领域授信政策中,资金用途结构优化导向包括哪些
首先,在信贷规模管控与资本、存贷比自我约束的条件下,全行应将宝贵的信贷资源用好,主动布局增量业务,逐步优化存量业务,降低房地产贷款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业务板块的集中度,防范过度集中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加强资本管理,总行在经济资本考核中进一步体现了差异化的偏好政策,引导全行将资源配臵到鼓励的领域。
第二,要主动防范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控制行业的风险,控制行业总体投放比例。
第三,要努力拓展新的优质客户,在维系存量优质客户的同时,确保年度一定比例的新增户,并筛选淘汰一定比例的劣质客户;继续发展中小企业客户并优化提升客户的质量。第四,以价补量,提升定价能力,提高业务综合收益,持续提升盈利能力。
(一)期限结构
支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控制中长期贷款发放,加强资产流动性管理。全口径中长期贷款比例控制在60%以内,公司人民币贷款余期一年以上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以下。
贷款期限应与实际用途相匹配。项目贷款应根据项目类别、规模、现金流、行业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应改变集中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在必要宽限期后应至少每半年还本一次,实现风险的准确暴露和稳步缓释。
预计利率步入升息周期,我行应采取对本行有利的收益计价方式,对中长期贷款要合理约定利率浮动频率。
(二)集中度结构
严格遵守单一客户集中度不超过10%和单一集团集中度不超过15%的授信集中度指标。前十大客户占比确保控制在50%以内。原则上新增单一客户贷款不超过10亿元,新增单一集团授信原则上不超过15亿元。超过以上限额的贷款,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强化存量集团客户的风险管控,重点关注国家和地方重点企业以外的集团客户,进一步梳理排摸,排查风险隐患。
(三)担保结构
继续鼓励房地产抵押、存单质押、国债质押、备用信用证、全额保证金担保等优质担保。新增公司授信业务抵质押比例原则上应达到40%。信用评级在B级以下(不含)的小企业,原则上应提供房产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以及经总行认可的优质商业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
从严控制民营关联互保。控制信用贷款的发放比例,仅支持特别优质的企业,且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从严控制信用评级低于AA级(不含)的大中型企业的信用授信、低于A级(不含)的小企业信用授信。不对异地企业发放信用授信。
关注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后续走向,动态调整存量抵押物价值并审慎评价风险抵补能力的变化情况。
(四)客户结构
聚焦所在地区,重点支持本地具有股东优势、竞争优势、垄断优势、资源优势、资信优势和行业优势的客户群,包括引领市场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龙头企业;具备技术、品牌、市场等核心竞争优势、经营效益良好的中型企业,以及在某一细分市场为具备以上优势的大型企业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
加大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小企业定义详见《关于修订<上海银行推进小企业信贷业务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上海银行公金„2008‟14号))的支持力度。小企业信贷投放继续保持“两个不低于”,即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信贷投放量不低于上年。重点支持满足我行基础类信贷产品要求以及各类批量业务平台项下的业务;重点支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市场潜力的科技型小企业;重点支持具有高成长性以及在细分市场中居于领先地位的小企业;支持为大型企业、重大项目配套的制造型小企业;支持具有良好资金流、物流管控措施的贸易融资业务。
资金运用战略:
⑴资金运用战略的概念
是决定企业资金投放方向、投放规模,以提高资金运用效果的战略。资金运用是指投入财力以期在未来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
⑵长期投资战略(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对外投资)
⑶短期投资战略(现金投资、短期对外投资、存货投资和应收账款投资)
⑷投资组合战略(长短期投资结构)
投资组合战略的影响因素:盈利与风险、经营规模、产业性质。
资金运用是指企业通过各种资金渠道及具体筹资方式获得必要的生产经营资金后,将其转化为相应的资产,分布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等。
它关注的焦点是各类资产的合理配合,即资产结构问题。 同样,由于投放的手段和用途不一样,这些投资给公司带来的投资回报率及其他权益也不一样。因此,公司理财中对资金运用管理的目标也就是寻找、比较和选择能够给公司带来最大投资回报率的资金用途。
为了在既定的筹资成本下达到投资回报的最大化,或在既定的投资回报下实现筹资成本的最小化,公司理财必须借助于一整套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对公司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核算。
⑤ 你觉得什么是债务优化银团
很多人在贷款的时候,银行都会给你两种选择,一种是债务优化银团,一种是传统银团,那债务优化银团又是什么呢?它有什么好处吗?
三、总结
总的来说,现在很多年轻人都喜欢债务优化银团,都会选择这种方式进行贷款,让自己每个月的还款压力变小,也能够享受到更多的贷款额度。小编也相信这种贷款方式将会得到优化,让年轻人贷款变得更加容易,也能够更加优惠。
⑥ 【高分可追】求大虾详细解释说明 辛迪加贷款(银团贷款) 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在线等
由于银行具有监管权和再谈判权,当企业通过银行债务融资时,一方面银行能够根据监管获取的信息帮助处于财务困境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解决危机;另一方面银行会利用监管获取的信息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敲竹杠”,索取超额收益。企业借款银行的数量及银行间关系的不同会对上述两种作用产生不同的影响。
银行辛迪加贷款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银行辛迪加贷款在资本市场中占有重要的比重,根据美洲银行的统计,银行辛迪加贷款占美国企业所有融资金额的51%。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银行辛迪加贷款结构,即银行辛迪加贷款规模(参加银行辛迪加贷款的银行数量)和集中度(银行辛迪加成员行的贷款比例越高,称集中度越高,反之就称越分散),提高银行辛迪加解决企业财务困境的动力、减少其对企业敲竹杠概率。
信息不对称对银行辛迪加贷款结构的影响
(一)代理行道德风险对银行辛迪加贷款结构的影响
在银行辛迪加中,对借款企业的监管由代理行负责,成员行不对借款企业进行监管,而是利用代理行获取的信息和代理行共同决定银行辛迪加贷款契约如何改变,由于只有代理行和企业签约、对企业进行监管,因此节约了企业成本,为此企业要向代理行支付管理费,由于代理行的监管行为是无法观察和证实的,因此代理行是否进行监管基于监管是否能给代理行带来收益,而不是基于能否给整个银行辛迪加贷款成员行带来收益,所以代理行在对企业进行监管时存在偷懒的道德风险。当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较低时,企业违约风险增大,代理行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防范企业的资产替代行为,及时对企业实施有效清算,若此时代理行提供的贷款在银行辛迪加贷款中占有的比例很小,则代理行对企业监管获取的收益很小,小于代理行进行监管所支付的成本,此种情况下,代理行会放弃监管,从而损害了其他成员行的利益。其他成员行事前考虑到代理行的这种行为,会在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较低时,要求代理行在银行辛迪加贷款中占有较大的份额,从而降低代理行的道德风险。随着借款企业借款次数的增多,其信息逐渐公开化,违约概率降低,代理行不进行监管给银行辛迪加贷款带来的损失随之减小,此时代理行提供的贷款比例可以减小,不再被要求提供大份额的贷款。
上述分析是基于代理行只参加一次银行辛迪加贷款,但是代理行组织银行辛迪加贷款从长期来看是重复的甚至是无限的,在无限重复博弈中,代理行的最优选择是对企业进行监管,因为具有良好名声的代理行,能够通过长期甚至无限次的组织银行辛迪加贷款获益。因此具有良好名声的代理行无论其在银行辛迪加贷款份额的大小,都会主动对借款企业进行监管,为整个银行辛迪加贷款的利益最大化实施清算决策,从而维持自己的名声,确保可以持续的作为代理行获取利益。参加银行辛迪加贷款的其他银行考虑到具有良好名声代理行的最佳选择后,不会要求代理行必须提供较大份额的贷款。
总体来看,随着借款企业的信息不透明程度增加或企业信用等级降低,企业违约概率随之增加,代理行若发生道德风险,给整个银行辛迪加带来的损失增大,此时其他成员行要求代理行提供很大比例的贷款作为担保,从而使银行辛迪加贷款的规模较小、集中度较高。随着企业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或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银行辛迪加的规模变大,集中度降低。建立了良好信誉的代理行为了长期利益最大化会选择对企业进行监管,此时代理行可以不提供较高份额的贷款。
(二)代理行逆向选择对银行辛迪加贷款结构的影响
在银行辛迪加贷款中,代理行和其他成员行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行往往比其他成员行掌握更多的信息,当代理行认为借款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发展前景光明时,会提供较大比例的贷款,其他成员行预期到代理行的行为,会认为代理行主动提供较大比例的贷款是借款企业违约概率低的一个信号;反之,当代理行提供的贷款比例很小时,其他成员行会认为这是借款企业违约概率高的一个信号。此时其他成员行的反应和企业的信息的不对称程度有关。
当企业的公开信息很少,信息不对称大时,其他成员行为促进代理行有效进行监管,防止损失,依然会要求代理行提供较大比例的贷款,但是若在银行辛迪加贷款发起前,代理行已和借款企业发生过业务关系,代理行对该企业组织发起银行辛迪加贷款向其他成员行传递了“代理行认为该企业是高质量企业”的信号,此时其他成员行虽然仍然要求代理行提供较高比例的贷款,但低于以前没有和借款企业发生过业务关系的代理行的贷款比例。这说明当借款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大时,由其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对代理行贷款比例的影响要大于由其引起的逆向选择问题带来的影响。此时银行辛迪加贷款的规模较小、集中度较高。
当企业是公开上市企业时,企业的信息公开,信用等级高,违约风险低,代理行和其他成员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若此时代理行的贷款比例很高,其他成员行的参与热情降低,此时代理行更关注的是银行辛迪加贷款的成功与否,而不是自己贷款比例的高低,代理行会提供比例很小的贷款,让利于其他成员行,促进银行辛迪加贷款的成功,从而通过组织、管理银行辛迪加贷款收益,此收益要远远大于其贷款比例增加带来的收益。此时银行辛迪加贷款的规模较大、分散度较高。
信息不对称通过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影响着银行辛迪加的贷款规模和集中度,银行辛迪加贷款规模和集中度的不同对解决企业财务困境、减少对企业敲竹杠的作用也不相同。
银行辛迪加贷款结构对银行解决企业财务困境的影响
当企业出现财务困境的概率较大时,需要代理行能够加强监管;当企业真正出现财务困境时,银行辛迪加贷款结构要便于银企双方进行再谈判,防止无效清算。因此代理行会限制银行辛迪加贷款的规模,提高集中度,同时提供较高比例的贷款,事先保证银行辛迪加的监管效率和再谈判效率;银行辛迪加贷款发起后,若各成员行对其贷款份额进行再出售,会增加银行辛迪加贷款的分散程度,降低再谈判的成功概率,导致无效清算,为了防止这种事后的再谈判低效,代理行会在发起银行辛迪加贷款时,要求各成员行允诺不出售各自的贷款。
因此,当企业容易出现财务困境时,银行辛迪加贷款规模小,集中度高,而且各成员行的贷款比例比较均衡。因为银行辛迪加对企业财务困境的解决需要所有成员行的一致同意,若某成员行贷款比例很小,则其因银行辛迪加解决企业财务困境失败而承受的损失很小,但是贷款比例较大的成员行会遭受较大的损失,此时贷款比例小的银行会要挟贷款比例高的银行,要求贷款比例高的银行给其提供补偿或高额买断其贷款,而且随着银行辛迪加成员行数目的增多和贷款比例不对称程度的加大,这种“小”剥削“大”的现象更为严重。
当企业容易出现财务困境时,若由单个银行提供贷款,虽然便于监管和再谈判,但是由于由单个银行承担较大的风险,此时资金成本较高,而且贷款额度有限;若企业同时向多家独立的银行贷款,不但会增加企业被无效清算的概率,同时还要承担重复的签约成本和监管成本。银行辛迪加贷款由于由多家银行共担风险,并且可以减少重复的监管和签约,其资金成本相对较低;而且银行辛迪加贷款通过保持“小而集中”的结构和均衡贷款,可以较好的解决再谈判问题,降低企业被无效清算的概率。因此容易出现财务困境但是有发展潜力的公司更偏好银行辛迪加贷款
⑦ 华为的资本结构是如何变化的跪求专业人士给解!
我来试试哈。
其实我对楼主的描述不是很清楚,究竟是把应收账款抵押给国开行还是卖个国开行?
如果卖的话,就不是贷款了,而是直接贴现了;
所以我是按照抵押来理解的,即华为以应收账款为抵押来获得国开行的贷款;
负债会增加,也就是资本构成中,负债的比例上升,自有资金的比例下降;
对于华为来说,风险是为了将来还贷款及利息必须要利用现有的资金来投资,以获得更多的回报,才能还贷款和利息;还有就是贷款比例过高可能向市场释放出不利的信号,影响信用评级的情况,导致财务成本增加
对于银行来说,应收账款相当于是抵押品,如果华为到期不还款,而应收账款又出现坏账,无法收回的话,银行就会损失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措施:华为应该更加重视自己的现金流,在大项目开动之前多做考虑和评估,保证企业有充足的现金流;尽量通过股票、股东增加投入等方式来增加资本,控制贷款比例和贷款成本;
银行方面则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转贴现以获取现金流或者采用银团贷款来分散风险等。
由于对华为的情况不是很了解,以上只是一般浅析,而没有考虑华为之前的资本结构等,事实上企业贷款比例的增长不一定就不好;企业应该有自己理想的资本结构,以便有效利用资金,只有贷款额度很大或者比例很高、不合理才会导致不良后果
⑧ 贷款风险分类逾期180天划入次级的规定有哪些
贷款风险分抄类逾期180天划入次级的规定是由《贷款通则》规定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人应当及时催收逾期的贷款。对项目贷款和公司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将贷款分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进行统计,并作为贷款质量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对零售贷款应比照上述规定对逾期天数作更细致的划分。
(8)银团贷款结构化扩展阅读:
《贷款通则》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时,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具备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发放担保贷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⑨ 国际信贷业务中的结构性融资产品的优势及发展趋势
结构性融资产品貌似包括出口信贷,保理业务,国际银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