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增量配电电价每年核算吗
输配电定价与输配电成本核算更是息息相关,需要开展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成本监审,难点在于核减与输配电不相关、不合理的费用。据报道,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共核减费用约1200亿元,其中核减32个省级电网的准许收入约480亿元。
② 一般工商业电价将会降低吗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
同时,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根据《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核定的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将降低部分用于核减相关省份输配电价。内容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③ 电网内部人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怎么看
1、公平公正
在电改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反对抵制改革的既得利益势力,更要反对为了各种目的非理性削弱电网安全运行的优势,同时更要兼顾社会公平承担电价负担的责任。因此,公平公正特点贯彻了整个《定价办法》。
例如《定价办法》规定:
既要促进电网可持续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并保障居民、农村和偏远地区用户以较低价格获得普遍供电服务。
2、逐步深入
结合国外电改的经验,考虑到中国各省市情况各异,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但是总量巨大,层次多叠,每个省市几乎可以比对世界上其他国家规模的电网。电改只能在充分考虑复杂性的前提下,逐步克服难题,推动改革往深处发展。因此,逐步深入是《定价办法》所贯穿的第二个特点。
例如《定价办法》规定:
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该类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业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如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等固定资产;发电资产(指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2002年年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由电网保留的内部核算电厂除外);抽水蓄能电站;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性固定资产(如房地产等);其他需扣除的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等。
3、跨界合作
和传统的价格制订办法不同的是,《定价办法》的实施需要输电、配电、工程、营销、财务、法律、金融等多个专业跨界合作,才能最终反映输配电价的真实成本。这对《定价办法》的落地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例如《定价办法》规定: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等于政策性有效资产(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等形成的输配电资产,包括财政专项支持的城乡电网完善、无电地区建设、老城区配电改造等资金支持部分对应的输配电固定资产)的比重和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比重与各自对应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其中,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1%核定;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国家10年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首个监管周期,权益资本收益率可参考省级电网企业监管周期前三年实际税后净资产收益率核定。
4、减少博弈
在笔者看来,《定价办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减少了未来投资者的投机博弈心理,使得电网在未来的投资过程中,必须采取理性的办法审慎投资,科学运行和自我监管。
例如《定价办法》规定:
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指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原则上参考电网企业输配电固定资产的历史转资情况,并考虑今后经济发展需求,输配电线路设备投资进程及实际利用效率等因素统筹核定。首个监管周期,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按不超过75%计算。
电网企业应定期向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输配电投资规划完成进度及情况。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
5、任务繁重
2016年电改的进程超过了很多人的预期,而《定价办法》的颁发使得电改朝着深水区大大的迈进了一步。与此同时,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审核工作将大大增加。按照《定价办法》所规定的三年监管周期以及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变损率等实行单独计量、合理归集,并按要求报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何面对如此繁重的任务并且取得社会和企业理解?也是未来政府主管部门必须面对的难点之一。
五大期盼
《定价办法》的出台,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是同时也提出了围绕《定价办法》落地的配套政策和其他体系建设并完善的课题。为此,笔者对《定价办法》之后的输配电价格体系建立提出五大期盼。
1、监管制度化
鉴于电力系统所涉及的深度和广度,实施《定价办法》对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制度化监管体系将成为实施《定价办法》的必然选择。如何在现行体制下,通过改革达到电网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用户得到最优惠的服务,监管部门在其中如何拿捏法律尺度,公正公平维护的电网和用户权益?如何在现行非常薄弱的监管力量下,充实政府专业监管人员?将是未来政府制订配套政策的重点。
2、规划最优化
一直以来,电网企业是电力规划的主导单位,出于对企业利益的追求,在电力规划中尽量考虑企业利益的问题十分突出。因此,要使省级电网能够反映其真实的价值,规划最优化问题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首先得到解决。
与规划最优化密切相关的是技术标准的更新和提升。电改势必形成电网新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加上能源结构的不断变化,电力技术的不断革新,电网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将需要全面更新和提升。没有技术标准作为依托,《定价办法》将在电网规划、投资造价和运维成本方面难以真实和精准。落实《定价办法》,就需要政府主导行业协会公正公平的制订缺失和需要提升的技术标准和服务体系。
3、投资合理化
投资合理化包含了定额合理性和价格市场化两个重要基础。
由于准许成本是核算输配电价的重要基础,输配电工程造价和运维配置的合理性就成为了准许成本最核心的核价依据。和技术标准一脉相承的是,目前电力定额同样需要根据技术标准和服务体系的更新,朝着更加合理化的方向发展。借鉴国外经验,技术标准是定额标准的最重要依据,同时市场化竞争催生的企业先进定额更是形成投资造价的重要基础。电力定额的管理和社会化需要随着《定价办法》的实施朝着第三方中立机构的方向发展。
公用事业部门的价格历来是社会最敏感的目标。无论是投资的设备、材料和服务价格,还是最终的输配电价,市场化定价因素越大,价格合理性就越能得到保障。在技术标准和定额合理体系需要时间慢慢形成的过程中,价格市场化可以先行一步。政府可以主导新增输配电网采取PPP、向市场公开招标等各种形式逐步真实反映出电网建设的市场价格。
4、审计中介化
《定价办法》的实施注定了未来监管和核算工作的繁重和复杂,仅仅依靠政府主管部门实行全面的监督和核算是不现实的。因此,借鉴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经验,由专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以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作为中介,为政府提供此类服务势在必行。而政府通过掌控第三方的信用资格来约束审计质量是完全可行的。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尽量向社会公开信息,在此基础上依靠社会中介机构对电网进行用户信用调查,对用户进行电网服务质量调查,对供应商进行价格和反腐败调查等等,这些都将大大提高《定价办法》的实施质量。
5、电力金融化
目前我国电网沉淀了高达几万亿的资本,这些资本的盘活和充分发挥价值将使得输配电价的综合成本得到降低。因此,电力金融化将是未来降低电网资本支出,提高运营资金周转效率的重要手段。很难想象,一个没有金融工具支持的电力市场能够真实反映输配电网的真正价值。和发达国家一样,政府应该主导和鼓励电力企业通过金融工具提升资产利用效率和释放资本价值,从而使得输配电价最终得到更为真实的反映。
④ 什么叫上网电价输电、配电价格落地电价
上网电价:电厂卖给电网的电价
输电,配电:是供电系统内部结算的电价.
落地电价,是说电厂的电价,在输送到用电点时的上网结算电价.
⑤ 输配电价改革已全面完成了吗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出台《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简称“两办法一意见”),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跨省跨区输电工程、区域电网、省级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的全环节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框架,输配电价改革也成为电力体制改革领域首个全面完成的专项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两办法一意见”是建立输配电价监管体系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制定相关价格水平的基本规则,是实现政府对垄断行业有效监管的重要基础。“两办法一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消纳,有利于促进东、西部电网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的健康发展。
⑥ 2018年,降低电网环节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格平均降低多少
您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的通知: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78分(含税),自2018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客户从2018年4月1日起的实际用电量将按最新电价标准计收电费。
⑦ 2019年电价有哪些调整
2019年各地电价均有所调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其调整主要在于降低电价使用成本,详细内容包括扩大增量电量专场交易范围、免收增量交易电量基本电费、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执行标准的调整、扩大10千伏大工业用户电力交易范围、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等。
《2019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若干措施》(桂政发〔2019〕3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扩大增量电量专场交易范围。
为进一步拉动用电增长,将原由电网企业统一按0.2865元/千瓦时挂牌、电解铝企业摘牌的增量电量专场交易范围,从4月1日起,扩大至全部新投产、扩大生产的35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工业用户新签约的电量,不受行业限制,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企业复产、达产和增产。
(二)免收增量交易电量基本电费。
为巩固2018年工业发展成果,并鼓励企业释放闲置产能,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对执行两部制电价且参与市场化交易的35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用户,其2019年用电量超出2017年年用电量的部分视为增量电量,当2019年累计基本电费超过2017年缴纳的基本电费时,则免收超2017年基数部分的基本电费。
(三)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执行标准的调整。
从2019年4月1日起,对于2019年执行两部制电价且参与市场化交易的35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增量电用户,签约的增量电量的输配电价执行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35千伏电压等级工业用户按110千伏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110千伏电压等级工业用户按220千伏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220千伏电压等级的在原输配电价基础上降低0.02元/千瓦时。
(四)扩大10千伏大工业用户电力交易范围。
这是在延续执行“1+2”电改方案的基础上提出的,即“将10千伏大工业(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范围,由工业园区内放宽至工业园区外所有大工业(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54元/千瓦时。
年用电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10千伏大工业(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参照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交易方式自行参与交易,年用电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五)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一户一表”居民实施用电促销政策的通知》(桂价格〔2018〕4号)基础上,取消一次性预存电费的限制,即对“一户一表”用户年用电量超过4500千瓦时的部分电量,加价标准由0.30元/千瓦时降低为0.10元/千瓦时。
原桂价格〔2018〕4号要求,居民用户经一次性预付供电企业电费2479.35元,才能享受超过4500千瓦时的部分电量加价标准由0.30元/千瓦时降低为0.10元/千瓦时的优惠政策。本条措施主要作出取消一次性预存电费的限制。
(7)跨省输配电价格将核定扩展阅读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日电价调整营业操作方案》
调整主要内容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9〕559号文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及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1.86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282号文关于我省暂停随电价征收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5厘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单一制和两部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5厘,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⑧ 开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有什么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285号
第五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