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务部援外项目的申请函应该怎么写啊
去官网,有资料。
② 如何申请政府贴息优惠贷款
中国企业申请政府间贴息优惠贷款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项目所在国与中国签订有政府间贴息优惠贷款框架协议,企业在探讨项目的开始阶段或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须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援助司了解所操作的项目是否符合优惠贷款的使用方向;项目所在国政治局势相对稳定,经济建设状况比较良好;项目符合中国政府和所在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并且得到所在国政府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资信良好,具有偿还能力和代偿能力;所选投资项目为生产性,当地资源丰富,产品具有广阔市场,项目经济效益良好,能够促进所在国经济发展;所选投资项目属基础设施或设备引进,所在国政府需要具备良好信誉和偿债能力;项目申请、实施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国际经营管理能力;项目借贷金额一般不低于100万美元,项目所需设备、技术和服务应最大限度地从中国采购或引进;项目的配套资金、设备等条件得到落实。
申请程序为:(一)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企业可向商务部援外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商务部初审合格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推荐。(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到商务部正式推荐函件后,开始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但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有正式贷款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贷款企业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企业经审计合格的近3年财务报表;担保人情况和近3年财务报表;与非洲合作伙伴商务合同(如果是合资项目,应当提供合资合同和章程、对方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介绍等);有关非洲国家政府批准或支持该项目的有效书面文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所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过评估,认为项目可行,将与借款人商签贷款协议,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③ 援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不同点
援外重帮助。
优惠出口重出口。
目的不同,对象不同,覆盖范围不同,执行时间不同,优惠力度不同。
④ 什么是援外出口货物
一、援外出口货物概念
(一)援外出口货物的形式。我国援外出口有两种形式,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出口货物。
(二)相关概念
1、一般物资援助
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结算方式包括实报实销结算制和承包结算制。
2、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在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
3、援外优惠贷款
援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国政府对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
4、援外合资合作项目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资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
5、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指由国家商务部负责管理的,提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
二、援外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规定
对援外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的政策,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包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包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援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规定
自1999年9月1日起,对于属应退税的援外出口货物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按现行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管理;属生产型企业的按现行免、抵、退税
办法管理。
四、出口退税凭证
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在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时,还应提供以下凭证:
1、国家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2、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3、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出口发票。
对于部分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援外物资,因无法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优惠贷款协议而不能办理退税的问题,考虑到上述转贷方式的变化并未改变援外优惠贷款性质的情况,为支持我国援外项目国产货物的出口,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援外企业在申报办理援外出口货物的退税时,提供的上述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必须一致,凡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退税机关应定期了解援外企业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项目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非上述援外方式出口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五、违章处理
援外企业只能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一经发现,除追回已退税款外,一律停止该援外企业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按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⑤ 什么是政府贴息款
贴息贷款,是指借款人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利息由政府有关机构或民间组织全额或部分负担,借款人只需要按照协议归还本金或少部分的利息。这种方式实质上就是政府或民间组织对借款人的鼓励或支持。
贴息贷款的申请方法: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一般流程包括自愿申请、审查推荐、承诺担保和发放贷款四个步骤。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基层就业平台(有的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证件或有关证明。
2、审查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给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3、承诺担保。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4、发放贷款。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借款申请人,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是指与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
中国企业申请政府间贴息优惠贷款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项目所在国与中国签订有政府间贴息优惠贷款框架协议,企业在探讨项目的开始阶段或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须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援助司了解所操作的项目是否符合优惠贷款的使用方向;
2、项目所在国政治局势相对稳定,经济建设状况比较良好;
3、项目符合中国政府和所在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并且得到所在国政府同意;
4、借款人和担保人资信良好,具有偿还能力和代偿能力;所选投资项目为生产性,当地资源丰富,产品具有广阔市场,项目经济效益良好,能够促进所在国经济发展;
5、所选投资项目属基础设施或设备引进,所在国政府需要具备良好信誉和偿债能力;
6、项目申请、实施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国际经营管理能力;
7、项目借贷金额一般不低于100万美元,项目所需设备、技术和服务应最大限度地从中国采购或引进;项目的配套资金、设备等条件得到落实。
申请程序为: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企业可向商务部援外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商务部初审合格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推荐。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到商务部正式推荐函件后,开始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但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有正式贷款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贷款企业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企业经审计合格的近3年财务报表;担保人情况和近3年财务报表;与非洲合作伙伴商务合同(如果是合资项目,应当提供合资合同和章程、对方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介绍等);有关非洲国家政府批准或支持该项目的有效书面文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所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过评估,认为项目可行,将与借款人商签贷款协议,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⑥ 中国对外援助依照的是哪些法规
中国对外援助直到2014年前并无统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中国对外援助的法规体系,目前依然主要是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的相关文件,这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诸多局限和问题。
直到2014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 这是中国在对外援助管理方面颁布的第一个综合性的部门规章。 作为对外援助的主管部门,商务部以部门法令的形式对对外援助的管理、实施和监督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我国目前还依据一些国际条约对对外援助进行规范。
目前对外援助领域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从事对外援助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亚洲开发银行等)的基本文件;二是以构建援助体系为内容的多边条约;三是规定具体援助资金和项目的双边经济技术协定或换文。
至于各个国家在对外援助领域的国内规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援助规制体系国际比较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国际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研究》,目前国际上不是所有的援助国或地区都有专门的对外援助法,有的国家更多地使用政策对援助行为进行规范。
中国对外援助的法规体系,目前主要是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的相关文件:
2004年7月1日,国家《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为规范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令,以下简称“412号令”)的规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成为商务部行政审批的保留项目之一。
以“412号令”为基础,商务部形成了以企业资质管理为基础的援外管理规制体系,包括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
部门规章如: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等;
规范性文件如: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等8个文件(商援发[2008]533号);
内部规定如:
《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2007年6月5日),《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28日)等。
优惠贷款方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发出《关于颁布<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援发[2001]122号)等文件。
以上为有关简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⑦ 商务部和外经贸部是不是一个部门
商务部:是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政策业务主管部门。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研究提出并执行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负责多边、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对外谈判意见,签署有关文件并监督执行;建立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
(七)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工作和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八)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我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负责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外经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和贯彻实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拟定外经贸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二、拟定和执行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国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拟定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依法负责我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三、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拟定和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四、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汇总、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
五、归口管理我国的对外援助;拟定和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签署有关协议;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援外经费、专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六、负责全国国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和执行国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
七、拟定和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组织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会议,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指导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八、拟定和执行多边经贸政策;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负责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中的立场和意见;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谈判;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国内实施情况;管理多、双边对华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华经济技术合作事务;指导我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
九、拟定和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规章;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十、制定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制定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与监督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拟定和执行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一、参与外经贸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负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选定和风险基金管理;监管直属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负责我驻外经商参处(室)和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⑧ 援外物资商检报关
提供资料~~~
1、援外承包总合同或项目总承包商与生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2、总承包商对厂检合格单的验收合格证明;
3、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批文;
4、有运输包装的应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5、货物清单。
具体操作
(一)商务部援外司将合同副本(或合同复印件)连同“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在审核后将援外物资检验通知函和检验一览表传真至机电处综合科。
(二)生产厂商按照合同和一览表的规定将援外物资备齐,自检合格并且经过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
(三)报检。报检业务在报检大厅检务处窗口。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附商务部函、报检委托书、合同、装箱单、厂检合格单、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等。
(四)组织实施检验。综合科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和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中所列的物资种类和检验标准组织安排检验。
(五)出具单证。合格的出具换证凭单或通关单、检验证书。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并在七日内将不合格情况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特殊放行:
对于因国家特殊需要,按有关管理程序规定准予特殊放行的物资(包括援外成套项目项下产权属于援外项目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机械和其他符合特殊放行要求的物资),商务部援外司向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特殊放行证明》。由国家质检总局传真通知综合科予以简化手续或免验放行。
援外合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或政府贴息优惠贷款项目项下的物资按正常出口商品办理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