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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的项目融资建设

发布时间:2024-01-11 05:39:08

㈠ 工程建设项目融资方式有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融资方式有哪些

工程项目融资过程中的金融风险要素有很多,其中主要有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那么有哪些融资方式?

1、产品支付

产品支付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这些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产品支付这种形式在美国的石油、天然气和采矿项目融资中应用得最为普遍,其特点是:用来清偿债务本息的唯一来源是项目的产品:贷款的偿还期应该短于项目有效生产期;贷款方对项目经营费用不承担直接责任。

2、融资租赁

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融资租赁在资产抵押性融资中用得很普遍,特别是在购买飞机和轮船的融资中,以及在筹建大型电力项目中也可采用融资租赁。

3、BOT融资

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4、TOT融资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己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TOT方式与BOT方式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因此避开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政府与投资者达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最近国外出现一种将TOT与BOT项目融资模式结合起来但以BOT为主的融资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 BOT。TBT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营机构通过TOT方式有偿转让已建设施的经营权,融得资金后将这笔资金入股BOT项目公司,参与新建BOT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直至最后收回经营权。二是无偿转让,即公营机构将已建设施的经营权以TOT方式无偿转让给投资者,但条件是与 BOT项目公司按一个递增的比例分享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收益。两种模式中,前一种比较少见。

长期以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资金短缺与投资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为缓解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条现实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5、PPP融资模式

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营、伙伴,PPP模式的构架是: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这是一项世界性课题,已被国家计委、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三方会议正式批准纳入正在执行的我国地方21世纪议程能力建设项目。

6、PFI融资模式

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多被那些硬件基础设施相对已经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采用。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地方,而这些基础设施在国民生产中的重要性很难使政府放弃其最终所有权。

PFI项目在发达国家的应用领域总是有一定的侧重,以日本和英国为例,从数量上看,日本的侧重领域由高到低为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英国则为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从资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础设施、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三个领域仅占英国的7%、52%和1%,可见其规模与英国相比要小得多。当前在英国PFI项目非常多样,最大型的项目来自国防部,例如空对空加油罐计划、军事飞行培训计划、机场服务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项目是相对小额的设施建设,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筑物、警察局、医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较大一点的包括公路、监狱、和医院用楼等。

7、ABS融资

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具体运作过程是:(1)组建一个特别目标公司。(2)目标公司选择能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3)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政府项目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目标公司。(4)目标公司直接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由目标公司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发行,并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5)目标公司通过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清偿债券本息。

8、案例

BOT融资: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胡应湘旗下的合和集团投资建设的广东沙角B电厂,该项目总投资42亿港币,1987年完工投产,1999年10月移交还了当地政府。由于当时我国在这方面没有相关法规可参照,运作很不规范,合作双方在许多问题上长期纠缠不清。国内第一个应用规范的国际BOT融资模式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1994年8月3日签约的北京京通高速公路。投资者是美国林同炎中国公司,投资额为13亿人民币,特需经营年限20年。该工程已于1996年5月1日竣工通车。

我国应用BOT模式融资建设的较有代表性的项目还有广西来宾电厂B厂、四川成都自来水厂六厂B厂、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海南东线高速公路等。

ABS融资:较少,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和1997年的广州深圳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是我国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有益尝试,为我国以后进行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融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融资租赁:2006年2月,工行完成国内首例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其与法国巴黎银行共同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引进1架波音737—700客机,安排了3400万美元境外经营租赁融资。这是国内由中国商业银行安排实施的首笔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工商银行这次与法国巴黎银行合作,不仅打破了外资银行在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领域的垄断地位,也是工商银行积极调整飞机融资业务品种的一次创新。

工程项目融资的特点

(1)项目导向。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而不是依赖于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

(2)有限追索。追索是指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用除抵押财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说,贷款人对项目借款人的追索形式和程度是区分狭义项目融资与广义资金筹措的重要标志。作为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在贷款的某个特定阶段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或者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

(3)风险分担。项目主办人通过融资,将原来应由自己承担的还债义务,部分地转移到该项目身上,也就是将原来由借款人承担的风险部分地转移给贷款人,由借贷双方共担项目风险。

(4)非公司负债型融资。亦称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融资,是指项目的债务不表现在项目投资者(即实际借款人)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一种融资形式。根据项目融资风险分担的原则,贷款人对于项目的债务追索权主要被限制在项目公司的资产和现金流量上,借款人所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因而有条件使融资被安排为一种不需要进入借款人资产负债表的贷款形式。

(5)信用结构多样化。在项目融资中,用于支持贷款的信用结构的安排是灵活和多样化的。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由四个基本模块组成,即项目的投资结构、融资结构、资金结构和信用保证结构。

1)项目的投资结构。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是指项目的投资者对项目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项目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合作关系。采用不同的项目投资结构,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拥有形式,对项目产品、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程度,以及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债务责任和所涉及的税务结构会有很大的差异。

2)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结构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部分。一旦项目的投资者在确定投资结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接下来的重要工作就是要设计和选择合适的融资结构以实现投资者在融资方面的目标要求。

3)项目的资金结构。项目的资金结构设计用于决定在项目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之间比例关系以及相应的来源。资金结构是由投资结构和融资结构决定的,但反过来又会影响到整体项目融资结构的设计。

4)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对于银行和其它债权人而言,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另一方面来自项目之外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担保。这些担保可以是由项目的投资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这些担保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完工担保、成本超支担保、不可预见费用担保;也可以是间接的或非财务性的担保,如长期购买项目产品的协议、技术服务协议、以某种定价公式为基础的长期供货协议等。所有这一切担保形式的组合,就构成了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与信用保证结构相辅相成。项目的经济强度高,信用保证结构就相对简单,条件就相对宽松;反之,就要相对复杂和严格。

(6)融资成本较高。项目融资涉及面广,结构复杂,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的工作,所需文件比传统的资金筹措往往要多出好几倍,需要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法律文件才能解决问题。因此,与传统的资金筹措方式相比,项目融资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组织融资所需要的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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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商业房地产项目融资与运营管理

内容摘要:商业房地产开发投资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采用合适的融资方式是商业房地产开发投资成功的前提。项目融资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具有非公司负债型融资和风险分担的特点。二者的结合是商业房地产开发的一个全新课题。

关键词:商业房地产 项目融资 风险分担 融资结构
商业房地产开发融资的特点

从2002年开始,商业房地产在我国飞速发展。统计数字表明,2002年,随着中国加入世贸,国内商业地产的资金比重陡增11.8%。一波商业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浪潮在我国已经展开。

商业房地产开发投资要求巨大的资金投入。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是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共性,但商业房地产对资金的要求尤为突出。购物中心、特色商业区、Shopping mall等的建设一般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商业房地产经营一般还要经过2~3年的过渡期,需要有雄厚的资金准备。因此,资金问题,历来都是开发商最为关注和颇费心机的问题。任何一家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否介入商业房地产市场,除了取决于其技术能力、管理经验以及它在以往的房地产发展过程中赢得的信誉外,还取决于其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使用资金的本领。许多开发商都是因为资金问题对商业房地产望而却步。

商业房地产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商业房地产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租金收入,而能否获得租金很重要的在于物业价值的上升。目前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尤其是大都市,商业竞争已经趋于白热化,商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大。同时在商业房地产很长的投资回收期内,周边经济环境、交通状况、人流状况、居住人群乃至政府的政策都会对收益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且,商业房地产经营过渡期的存在使开发商在这一期间内随时可能面临调整和亏损。因此,商业房地产经营的风险相当大。但是,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而经济结构处于转型期,商业房地产开发投资中又蕴涵着巨大的商机。

商业房地产的上述特性说明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是商业房地产开发投资实施的前提,能否有足够长时间的灵活可用资金是商业房地产战胜风险的保障,并且应该做好投资失败分散风险的准备,否则一次失败对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是致命的打击。

项目融资的概念和特点

项目融资理论国际上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开始实践运用。自从1981年3月FASB对项目融资进行正式界定之后,一直是国际金融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项目融资”是一个特定的金融术语,是“为一个经济实体安排的融资其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且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

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项目融资界定为:“项目融资即项目的承办人(即股东)为经营项目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以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筹借贷款,并以项目公司本身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物。该融资方式一般应用于现金流量稳定的发电、道路、铁路、机场、桥梁等大型基建项目,目前应用领域逐渐扩大,例如已应用到大型石油化工等项目上。”

传统的融资方式是一个公司主要利用自身的资信能力安排融资。外部资金拥有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是否提供贷款时的主要依据是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及现金流量状况,对具体项目的考虑是次要的。项目融资是为一个特定项目所安排的融资,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以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以该项目资产抵押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如果项目的经济强度不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则贷款人可能需要借款人以直接担保、间接担保或其它形式给予项目附加的信用支持。

项目融资至少有项目发起方、项目公司、资金提供方三方参与;项目发起方以股东身份组建项目公司;资金提供方为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或投资者购买项目债券);资金提供方(债券投资者)主要依靠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保证,原则上对项目发起方项目以外的资产,没有追索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一般而言,项目融资有如下几个特点:项目导向、无追索或有限追索(non-recourse or limited-recourse)、风险分担、非公司负债型融资(off-balance finance)、贷款的信用支持结构多样化、融资结构复杂,融资成本较高、充分利用税务优势,降低融资成本。项目融资的根本特征就是融资不仅仅是依靠项目发起人的信用保障或资产价值,贷款银行主要依靠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未来的现金流量来考虑贷款偿还保证。因此,项目融资风险分担,及对项目融资采取周密的金融安排,并将此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各个方面的承诺和各种形式的保证书结合起来,不使任何一方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是项目融资活动的重要内容。

项目融资的参与者一般包括:项目发起人(project sponsors)、项目公司(project company)、贷款银行(lending bank)、产品购买者或设施使用者(buyers or users)、工程承包商(contractors)、设备、材料、能源供应商(suppliers)、融资顾问(financial adviser)、法律与税务顾问(law or tax adviser)、有关政府机构(host government)、保险公司(insurers)、租赁公司(leasing company)、信用评级公司(ratings)。

项目融资与商业房地产的结合

目前我国商业房地产资金主要来自于房地产开发商、商业经营者自身的积累和传统的外源融资方式。开发商自身资金积累主要是指开发企业自身的资金和以企业为基础的股权融资,前者积累过程相当缓慢,而后者目前在我国利用有限。传统的外源融资主要是银行贷款、信托投资、承包商带资承办等,其中尤以银行贷款为主。而银行贷款提供资金的数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银行贷款项目的风险首先是由开发企业完全承担,然后由银行承担,非常不利于风险分散。而项目融资具有融资金额巨大、风险分担的特点,对于大型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可以考虑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目标和风险屏蔽的作用。

目前,项目融资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项目融资在传统意义上并不用于商业房地产项目融资,主要用于三大类项目:一是资源开发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煤炭、铀等能源资源,铜、铁、铝、钒土等金属矿资源以及金刚石开采业等均可成为项目融资的对象。二是基础设施项目。三是制造业项目,如大型轮船、飞机等。招商银行将项目融资的使用范围界定为:“项目融资主要用于需要巨额资金、投资风险大而传统融资方式又难以满足但现金流量稳定的工程项目,如天然气、煤炭、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运输、电力、农林、电子、公用事业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传统意义的项目融资需要现金流量稳定,而商业房地产的现金流量却具有波动性,因此,如何利用项目融资的优点为商业房地产项目融资,创造为商业房地产量身定做的项目融资模式是解决问题关键所在。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如何实现有限追索 追索的形式和追索的程度,取决于贷款银行对一个项目的风险的评价以及项目融资结构的设计。应该根据具体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的风险系数、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开发阶段、经济强度、市场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组成、财务状况、生产技术管理、市场销售能力来安排。尤其取决于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的实力和项目的市场前景。

如何分担项目风险 风险分担是项目融资的突出优点,应该在投资者、贷款银行以及其他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之间有效地划分项目的风险,风险分担的程度取决于各方的实力和在项目开发中的利益对比。

如何利用项目的税务亏损来降低投资和融资成本 商业房地产项目前期投资巨大,可以考虑如何通过合并纳税来获得前期税收上的利益。

如何实现投资者对项目百分之百的资金要求 项目融资中股本资金的注入方式比传统的公司融资更为灵活,但在设计融资结构时应最大限度地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保证现金流量不仅可以满足项目融资结构中正常债务部分的融资要求,而且还可以满足股本资金部分融资的要求。

如何处理项目融资与市场安排之间的关系 对于一般的项目融资而言,长期的市场安排是实现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的一个信用保证基础,但是商业房地产市场前景难以确定,因此,在风险分担时,项目投资方应该给予债权人一定的保证。

如何结合项目投资者的近期融资战略和远期融资战略 长期融资的时间有的可达20年之久,但一般的投资者出于对当地的投资领域不熟悉采取谨慎之策,仅仅把融资当作是一个过渡,所以时间不会太长。而且由于种种情况的变化很可能涉及到“重新融资问题”的出现,其难易程度是根据融资结构的不同决定的。

如何实现投资者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的要求 这是商业房地产项目融资的核心内容。
项目的基本融资模式主要有三方面的特征:
在贷款形式上。一个有限追索或无追索的贷款;购买项目一定的资源储量和产品。
在信用保证上。要求对项目的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对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具有有效的控制;要求把项目投资者一切与项目有关的契约性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要求项目成为一个单一业务的实体,除了项目融资安排外,限制该实体筹措其他债务资金;对于从建设期开始的项目,要求项目投资者提供项目的完工保证;市场方面,要求项目具有类似“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或“提货与付款”性质的市场合约安排。

时间结构上。无论融资方案如何复杂,其包括的两个阶段是: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和项目的经营阶段。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融资模式有: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模式;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生产支付”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黄金贷款”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BOT 项目融资模式。

笔者认为在这些融资方式当中,商业房地产融资可以采用通过组建项目公司进行融资的方式。包括通过项目公司、项目子公司、合伙制结构三种模式:

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 由投资者共同投资组建一个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建设、拥有、经营项目和安排有限追索融资。项目建设期间,投资者为贷款银行提供完工担保。第一,项目投资者根据股东协议组建项目公司,并注入一定的股本资金;第二,项目公司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签署一切与项目建设、生产和市场有关的合同,安排项目融资,建设经营并拥有项目;第三,项目融资安排在对投资者有限追索的基础上。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者为贷款银行提供完工担保。

投资者通过项目子公司安排融资 建立项目子公司,以该子公司的名义与其它投资者组成合资结构安排融资。由于项目子公司缺乏必要的信用记录,可能需要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和保证。第一,容易划清项目的债务责任;第二,项目融资有可能被安排成为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第三,在税务结构安排上灵活性可能会差一些。

投资者通过合伙制项目安排融资 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的优点:法律关系较简单,便于银行就项目资产设定抵押担保权益,融资结构上较易于被贷款银行接受、投资者的债务责任清楚,项目融资的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大部分限制在项目公司中,易实现有限追索和非公司负债型融资、可利用大股东的资信优势获得优惠的贷款条件、项目资产的所有权集中在项目公司,管理上较灵活,项目公司可直接运作项目,也可仅在法律上拥有项目资产,而将项目运作委托给另外的管理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也有一些缺点:缺乏灵活性,很难满足不同投资者对融资的各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在税务安排上缺乏灵活性;债务形式选择上缺乏灵活性,虽然投资者可以选择多种形式进行投资,但由于投资者难以直接控制项目现金流量,各个投资者难以单独选择债务形式。

㈢ 工程项目融资的历史是什么

绝大多数人认为,工程项目融资是近期才出现的现象,但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甚至近千年前。最早记载的工程融资行为是在1299年,当时英国国王招募佛罗伦萨商业银行援助加拿大北部德文岛银矿的开发。该银行获得了一年的租赁权,以支付所有开采作业的费用作为交换,可以获得这一年内全部开采出的银矿产品。如果采出的矿藏量或价值比所期望的少,英国国王也没有追索权。今天,这种类型的贷款被称为生产支付款项贷款,在17世纪和18世纪早期的交易中,也出现过以一个工程为基础的融资活动。投资者为荷属东印度公司和英属东印度公司提供资金,以供它们到亚洲的航海活动,在那以后,他们根据在出售时所承担的货物量而获得报酬。历史上,由于可以获得更多的长期不变的资金类型,所以这些商行就会削减它们的海运项目或工程的特殊融资措施。在美国,最早的工程融资发生在自然资源利用领域和房地产业。20世纪30年代,美国得克萨斯州与俄克拉荷马州的“野猫井”勘探者使用了生产支付性贷款资助处境困难的油田勘探工作。同样,房地产开发商在20世纪的工程基础上建筑并资助了独立的商业性(包括在工地上所建房屋在内的)地产项目。在这两种情况下,债权人拥有仅对所资助的工程的索取权。

20世纪70年代,工程项目融资开始进入现代模式,部分地担负起一些大型自然资源的开发工程项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能源价格的飙升,进而导致人们对非常规能源需求量的增加。70年代初期,英国石油公司(BP)以一个工程项目为基础融资9.45亿美元,用于北海的40个油田的勘探开发。大约在此前后时期,“自由港矿产(Free port Minerals)”工程项目融资资助了印度尼西亚的Ertsberg铜矿的开采工程,澳大利亚的ConzincRiotionto工程项目融资资助了巴布亚新几内亚的Bougainville铜矿的开采。现代的工程项目融资措施已经开始,大量统计表明,80年代初美国就以这种方式修建了数座发电站。70年代持续高攀的能源价位走势促使美国国会通过了“公共事业管理政策法案”(Public Utility Regulatory Policy Act,缩写PURPA),将其作为促进替代(非化石燃料)能源投资的途径。这一法案需要地方公共事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购买所有产品。股权投资者创造了新型的、独立的公司——它们拥有自己的发电厂并以无追索权的债务形式资助它们。这些发电厂是独立的电力生产者。

下图展示了一个典型的工程体系,其中包含了15个组成部分,以纵向互相连接,或以一些更为契约性的合同形成一个IPF,其显著特点在于一个开发者必须签署四份重要合同:(1)建设与设备合同,大多为价格固定的,与一位经验丰富的承包商签署的总承包性合同;(2)长期燃料供应合同;(3)与一家信誉出众的公共事业部门签署的长期电力购买合同;(4)一份运营与维护合同。在这些合同和大量其他合同签署之后,工程负责方就可在此工程基础上注入资金。由于这些合同用途广泛,一些工程融资也可以作为契约性资金运作。

一个IPP标准的工程融资体系

工程项目融资是一种颇具吸引力的方式,可以为工程主办方的资产负债提供有限或无限的索取权的举债经营方式。贷款者可能会对这种条款感到满足,因为IPP拥有长期公债和来源于有资格接受信用贷款的合同,加上另一方稳定的现金流支持,因此可以用常规的标准来约束这种契约。20世纪80年代,电力公司获得了总工程项目融资中三分之二的投资额度。根据这个原因,在90年代之前,工程项目融资已成为美国电力融资的同义词。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分化,现代工程项目融资的前身是公共事业部门将免税的市政公债债券用于公路建设、水处理厂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工程的融资。市政当局和其他实体部门往往利用依靠它们的良好信誉和信贷能力而获得常规公债保证金——以此作为自己的融资资金。长期以来,它们一直在用由特殊红利现金流返还的(美国市、州政府以收益为担保而发行的)收益债券作为一种融资手段。

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市政当局开始把工程项目融资与私营企业的投资紧密结合起来,在规定的目标下,促进更为良好的管理。而且赞成者也能更加有效地分担风险时,这些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也可获得更多的可用资金。而实际上,此举限制了政府的预算案。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合作模式(英文缩写为PPP)近年来已经变得更为规范。比如,英国已经在1992年建立了私人融资计划(the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内容包括私营企业对社会基础设施工程的资助与管理。到1999年,英国签署了总价值达160亿美元的250项 PFI工程,根据早期的成功,英国政府已经确认了更多的可以包括在PFI范畴的工程项目,包括网络医院、学校和监狱的建筑工程等。近年来,包括澳大利亚、爱尔兰、意大利和南非等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相似的PFI。PPP模式是另外一个混合体系的实例。PPP模式利用私人资金和私人公司构成并运作工程资金,如公路、监狱和学校。从历史上来看,这些都是由公共资金资助并以营利的目的运营的。

通过PPP模式,政府会将建设与运营的风险转嫁给私人企业,此举往往可以更加有效地收集并运作这些资金。然而,政府预料到了市场风险(如在公路收费的实例中,就会存在与交通收益相关的风险)。一个政府的市政部门能够比私人企业(公司)更适合应对许多重大的、长期的风险。随着PPP模式在未来的应用,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在开发与运营公共工程资金中的角色将继续得以确定。那些正在非传统领域中(如电力工业之外的工业部门)得到资助的或者正出现在市场上的工程项目将能从IFI和其他保险形式中获得更多的支持。

投资者在寻找能够化解最重大风险并掌控宏观经济学风险的新途径,其部分原因在于市政部门参与后而提供保护措施要弱于工程承包者们事先想象的程度。作为替代,那些工程承包商们正在使用政治风险保险(PRI)去抵消当前货币贬值、没收(土地或财产)以及合同不履行等所造成的损失。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PRI价格正在因需求量开始超过实际供给量而呈增长的趋势。此外,标准商业活动的终止费用和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也正在变得更加昂贵。尤其是,2002年9月11日发生的悲剧性事件以后,保险公司为恐怖主义危害的保险金额度大幅度增加了。从那以后,保险公司要求为恐怖事件分割一部分保险金,此前,这部分金额是包含在普通财产和事故伤害保险金中的。这种增加的成本使得许多种类的工程融资和那些已经开展且需要再度筹措资金的措施更加难以进行。其他一些特别棘手的是国外货币交换汇率风险,对于发展中国家和“零售”型工程项目(即这些工程涉及公路收费、电力、供水等相关的个人用户)来说,更成问题。目前,这些工程将使用当地的货币进行融资,以化解货币贬值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这种趋势日渐明显。一种相对较新的措施是货币贬值保险。2001年,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缩写OPIC)和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n)引进了一种新的防止货币贬值损失的形式。如在巴西的一项水力发电工程中,AES Tiete使用了3亿美元融资资金。货币贬值保险在这些没有投资等级的国家中成为一级投资资金来源。

2002年,世界所有工程项目融资市场的资金约为1350亿美元,包括贷款和工程承包公司的股权投资数额,比2001年的2170亿美元下降了38%。在2003—2007年间,工程项目融资都是正向增长的,尤其是在海湾合作委员会和中东地区,总投资金额以年均23%的速率增长。随着中东地区成为世界最大的工程项目融资市场,从迪拜到整个中东地区都存在着用举债经营融资的方式进行全部收购式投资的明显趋势。在过去的几年中,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尤其是迪拜酋长国对举债经营性融资的兴趣持续且稳定地增加。日益活跃的中东地区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工程融资市场:2006—2007年间,全世界工程项目融资贷款额已达2755亿美元,其中仅中东地区的工程项目融资就高达1013亿美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仅在传统的以能源为基础的工程,而且在所有领域都迅速扩大了。来自海湾合作委员会的市场开发贷款和市场资金配给都已连续而快速地增加,在企业联合组织的贷款市场上也可以看到这种增加。海湾合作委员会的企业联合组织贷款市场从2003年以来一直持续增长;企业联合组织贷款以其总金额高达1905亿美元的股权市场而扬名天下,它已成为全球最大的OPI(份额高达39%),而就规模而已,沙特阿拉伯拥有最大的份额(达47%)。

㈣ BT工程与BOT工程有什么区别

1、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2、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4)我国最早的项目融资建设扩展阅读

BT模式的作用显而易见,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通过BT,使未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

第二,bt模式能缓解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因为政府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

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必须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然出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然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

第三,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

第四,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BT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

发展BOT模式的意义:

一:节省投资:BOT供热模式对于开发商而言,最大的好处是节省锅炉等供暖设备的投资,减轻设备招标、安装、施工的压力,实现系统、设备的最优化配置。

二:便于管理:对于物业管理方,BOT可以形成建造、运营的延续性,避免供暖产生的负面影响,把物业管理费用产生盈亏的可能性结果转化为预定量化指标。

三:业主体验:业主在按时、按质地得到供暖、卫生热水服务的同时不再支付供暖设备的维修费用,供热公司在承包期限到期后全套设备无偿转让给业主

四: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完善系统节约能源,避免能源浪费。

㈤ 第一个bot成功例子用那种特许经营模式

BOT的由来

BOT起源的七种观点

关于BOT的起源,目前大致有七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追溯至1782年巴黎(Paris)市政府予佩里兄弟投资经营巴黎的给水设施。②第二种观点认为著名的苏伊士运河(Suez Canal)是第一个BOT项目。③第三种观点认为起源于19世纪末北美的铁路、公路建设;当时,允许北方工业财阀资建设铁路和公路,通过定期、定点向客户收取营运费用。收回投资及利润后,再无偿或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转让给政府部门④。第四种观点认为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是1969年授予许专营权的香港(HongKong)中区海底隧道项目⑤。第五种观点认为,起源于80年代土耳其的电厂、桥建设,BOT这一缩略词就是由土耳其前首相塔格特·奥扎于1984年首次使用的⑥。第六种观点认为BOT模式源于1987年签订特许协议的英法合作的欧洲海底隧道。本世纪70年代欧洲起私有化浪潮,英法两国的银行集团提出了基础设施私营化计划,获得当时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推行,其中以BOT模式最为成功,⑦欧洲海底隧道就是这一时期的产物。第七种观点认为,BOT模式是80年代起在中国和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首先兴起的,早的BOT项目是我国深圳特区的沙角B火力发电厂,马来西亚纳闽岛的淡水供应工程和西亚的南北国家高速公路项目。

如此多样的不同观点表明,人们对BOT投融资模式认识尚不深入、对其特征的把握很不统一。但大多数观点都涉及私营机构获得政府许可和大规模筹资。我们发现,BOT投融资模式中,政府授予外国投资者的基础设施特许专营权,类似于政府在本国石油、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中授予外国投资者的特许开发权;BOT模式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适应性则与项目融资对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筹资的适应性相同。可以说,BOT投融资模式是项目融资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项目融资在基础设施方面的特殊运用。因此,我们认为,BOT模式是政府特许授权制度和项目融资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筹资建设和经营的模式。


第一种观点所举例子与BOT项目的相似点是,私人投资建设经营与政府特许授权的结合。但涉及这一特许授权经营仅是一个孤立存在的经济现象,并未涉及这一特许授权经营设施与整个给水系统之间功能利益上的分合关系,并没有以项目设施和专营权为基础而展开权利、义务、责任内容的法律结构,更没有一个经营期满设施无偿转让给政府的内容。第二种观点所举例子表面上是埃及政府授予建设经营特许权,实际上是西方列强帝国主义政策强加于殖民地国家的产物。长达99年的经营特许期限显然是一种不平等政策的结果,与BOT模式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完全是两回事。第三种观点说明了公司形式曾在北美基础设施建设中起过迅速聚集私人资本的作用,但并不能由此得出BOT模式起源于股份公司的结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主要形式,如果以现代公司形式为参照对象而分析BOT项目公司特点,那么显然早期公司形式已含有现代BOT模式资金筹集的某些特点,但尚不限于一个特定的经济项目、特定的经营期限和特定的投资回报方式。因此,不能认为公司与现代BOT模式有直接的渊源关系。对于该观点所举事例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而认为,现代公司制度正是18-19世纪铁路建设大规模资本筹集需要的产物。马克思(Marx)曾经说过:“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办完了。”⑨第四至第七种观点似乎确实与目前的BOT模式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问题在于哪一种更符合实际情况?鉴于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单纯从基础设施建设与私人资本的结合关系去追溯起源,而没有从其制度因素着手分析。这就需要从制度构成要素着手推究BOT模式的起源。

为什么对第一个BOT项目的认定众说纷纭,因为它的出现并不是一个有意识的制度设计过程,是在上述两大制度结合基础上一个水到渠成的自然形成过程。只是当这一模式普遍化后有人对其进行抽象总结后才有了一个明确的概念。从现有资料看,我们认为,香港政府于1969年6月授予专营权的香港中区海底隧道是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因为这一项目已具备了我们现在对BOT项目认识的一些基本特点,而且在符合BOT制度特征的基础设施项目中时间最早,无论是授予特许权日期还是工程开工日期都是最早的。

第一个BOT项目分析

早在1956年,香港当局就提出了邀请私营机构参与越港隧道工程投融资的设想。这是由于50年代移民增多,香港人口成倍增长,使得香港岛与主岛之间由轮渡承担的运输系统不堪重负。但因政府内部对是否需要建造隧道意见不一致60而被搁置,1965年8月香港政府与“海底隧道有限公司”达成了特许授权的意向61,并于1969年6月20日通过了《香港海底隧道条例》,正式授权“越港隧道有限公司”建设经营该项目。该公司当年与伦敦劳埃德银行签订了一份1.47亿英镑的贷款协议。该项工程于1969年9月开工并于1972年8月提前开通使用,到1977年付清了全部债务。该项目在80年代早期有“摇钱树”的美称62,目前仍是世界上经营最成功的隧道项目之一。

《香港海底隧道条例》是一项“旨在就建造及经营一条横过海港隧道的专营权批授”的法律文件,BOT模式项目融资和政府特许相结合的制度特征清晰地体现于其中。具体来看:

其一,政府针对一个项目授予特许专营权——按《条例》规定,“政府现将专营权批授予公司以建造及经营一条在湾仔与红堪之间横过海港的四行车隧道”。

其二,项目专营权有一个明确的期限——《条例》第4条规定,“专营权批授须持续至开始建造日期之后30年为止”。这一期限是基于当事人的经济测算并经协议约定,这显然与苏伊士运河带有殖民统治色彩的特许期限不同。

其三,以项目为基础设立了一个公司——由威尔洛克马登公司、赫尔香国际公司、孔万有限公司和卡多里公司组等私人公司组成的“海底隧道有限公司”。《条例》确认了该公司作为特许权接受方的法律地位。

其四,偿还建设所需贷款以项目收益为限。《条例》规定项目公司须自行负担建造开支,同时授权公司制订收费价格并收取汽车通行费。

其五,专营期满,项目设施无偿转为政府所有——《条例》第54条规定,“在专营权批授期届满前,政府无须向公司支付任何补偿”,但仍应支付公司于期限届满前5年内经政府同意而购买的机械设备折旧后的价值。根据《条例》规定,中区海底隧道专营权应于1999年底届满并进入所有权无偿转让程序。




我国BOT模式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八十年代,我国政府一直从社会公益性和福利性的角度出发,将城市基础设施(Infrustruction)的建设和管理作为行政事业型工作来进行,政府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唯一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进入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以平均每年8%-9%的速度递增。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人口不断膨胀,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也急剧增加,而基础设施的容量却日益饱和。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城市基础设施使用多、更新少以及新建速度慢的状况与整个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得其发展滞后的状况越来越成为制约甚至阻碍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瓶颈”。

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向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和发行建设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这种间接利用国外资本和国内私人资本的方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需求矛盾,但也不可避免地加重了政府的债务负担。目前,我国已开始进入偿还债务的高峰期,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具有投资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收慢的特点,政府在现有财力比较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直接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过多投入。

我国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目标明确后,BOT模式在各个省市引起广泛注意和越来越多的实践操作。国家计委早在制定“八五”计划时就提出了引入BOT投融资模式的初步设想。1993年国家开始研究规范化引进BOT投资方式,开拓新的BOT实验项目。1993年11月正式成立了北京博拓投资开发公司这个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BOT投资的商业实体。1994年5月和11月,原国家计委分别与世界银行(World Bank)、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世界银行外国投资咨询服务中心联合召开了两次关于吸引外商投资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研讨会,并组织了有关人员分别对泰国、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和香港、澳大利亚、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考察,分析研究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吸引私人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操作方式以及经验教训,并对BOT方式作了重点研究。

我国BOT模式的实践是从地方省市开始的。1985年,深圳以中外合作方式第一次从国外引进商业贷款建设沙角电厂B厂,取得了成功。虽然未直接称之为“BOT项目”,但可以说我国第一次BOT模式的实践运用。不久,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广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三亚凤凰机场等项目以相继采用BOT模式引进外资建设。1995年5月,国家计委批复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采用BOT方式建设,使该项目成为我国第一个经国家批准的BOT试点项目。来宾电厂二期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等工作都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直接指导下于同年6月份开始进行的,1997年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协议。该项目获得批准和协议的签署实施,标志着中国在能源、交通等领域试点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正式开始。重庆地铁、深圳地铁、北京京通高速公路等项目已被国家认定为采用BOT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

上海引进BOT模式的尝试始于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经过两年的艰苦谈判,1993年,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与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合作投资建设协议,这是第一次参照香港东西区海底隧道的BOT投融资模式建造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1994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和打浦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又一次将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和打浦路隧道的20年专营权授予沪港合作的一家项目公司,并结合上海实际创造了BOT的新模式——POT模式:即由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购买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和打浦路隧道的部分股权以代替投融资建设的方式,获得20年的专营权,期满后再无偿转让给上海市政府。近几年来上海的BOT项目还包括大场水厂66、逸仙路高架67等。作为国内第一例无政府任何回报承诺的基建项目,逸仙路高架项目是BOT模式在上海适用中的又一次重要突破,它摈弃了以前较多采用、近似于借债的对外方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率的模式,以项目自负盈亏的方式,真正地体现了私人机构承担投资风险的良性机制。此外,莘闵轻轨铁路的合作合同已经签署,浦东轻轨铁路项目建设计划已上报国家计委审批,不少基础设施如垃圾处理场、电厂项目正在进行采取BOT或其变形模式融资的可行性研究或商务谈判。

BOT模式的实践发展

香港越港隧道项目早在20世纪六十年代末就率先实现了私人资本与政府提供职能的结合,同时也完成了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即后被定名为“BOT”的投融资模式。从1969年发生第一个BOT项目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BOT得到普遍关注和推行,其间时隔十余年之久。经历这一过程的原因来自多方面的:从政府方面看,二战后各国政府出于战略考虑都比较重视对基础设施的控制权,大都直接投资建设经营。虽然极度紧张的财政预算远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但是政府仍不能下定决心将大量的公共基础设施交给私营机构建设和运营管理。所以,尽管一些国际工程承包公司(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contracting company)二战后就在特许权和项目融资的基础上,开始摸索通过无追索权的贷款以特许的方式促进私营机构拥有和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方法,但直到撒切尔夫人在英国大力推行私有化改革并取得成功后,这一思想障碍才得以破除;同时,从资金流向方面看,二战后到70年代末是能源工业繁荣期,大量国际资金投入石油开采和生产行业,而且随着中东产油国的富裕,当地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也上升,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多云集于此大兴土木。但随着油价在80年代初下跌,石油产业发展趋缓,从而寻求新的投资机会的要求大大增加。

直到80年代初,由于受世界

㈥ 东财21春《工程项目融资》单元作业【标准答案】

东财《工程项目融资》单元作业一

1.[单选题]关于项目融资阶段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项目可行性研究属于投资决策阶段

B.项目商务合同谈判属于融资决策阶段

C.选择融资方式属于融资谈判阶段

D.签署项目融资文件属于融资谈判阶段

答:——A——

2.[单选题]已知流动资产总额为800万元,流动比率为2:1,速动比率为1:1,则速动资产总额为()。

A.200万元

B.400万元

C.800万元

D.1600万元

答:——B——

3.[单选题]()是指借款人必须以本身的资产作抵押,如果违约时以该项目不足以还本付息,贷款方有权把借款方的其他资产也作为抵押品收走或者拍卖,直到贷款本金及利息偿清为止。

A.有限追索

B.无追索

C.完全追索

D.全部追索

答:——C——

4.[单选题]某省电力责任有限公司先有A、B、C三个电厂,决定增建D厂,下列关于融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借来的款项用于建设D厂,而归还贷款的款项来源于A、B、C电厂的收益,属于项目融资

B.借来的款项用于建设D厂,而归还贷款的款项来源于A、B、C、D电厂的收益,属于项目融资

C.借来的款项用于建设D厂,而用于偿还借款的资金仅限于D厂建成后的电费和其他收入,属于项目融资

D.在签定贷款协议时,只要求电力公司把A厂的部分资产作为贷款担保,此时贷款方对电力公司拥有完全追索权

答:————

5.[单选题]我国最早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是(),标志着中国利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建设的开始。

A.重庆地铁项目

B.广西来宾B电厂项目

C.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

D.北京京通高速公路项目

答:————

6.[单选题]在项目的建设期,贷款银团的经理人主要职责是()。

A.根据资金运算和施工建设进程表安排贷款

B.确认项目是否达到融资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

C.管理全部或一部分项目的现金流量,以确保按期偿还债务

D.参与部分项目的生产经营决策

答:————

7.[单选题]现金流量表中累计净现金流量()的时点为静态投资回收期。

A.由负值变为零

B.由正值变为零

C.由负值变为正值

D.由正值变为负值

答:————

8.[单选题]评价项目的各种风险因素属于()

A.投资决策阶段

B.融资决策阶段

C.融资谈判阶段

D.融资结构设计阶段

答:————

9.[单选题]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方式比()。

A.筹资功能较弱

B.主要用于解决小型项目的筹资问题

C.融资方式单一

D.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答:————

10.[多选题]关于项目融资的参与者的说法正确的有()。

A.与传统融资相比较项目融资的参与者更多

B.项目的发起人就是项目公司

C.通常借款方就是项目公司但不绝对是这样

D.一般要求有项目融资顾问

答:————

11.[多选题]与传统的融资方式比较,关于项目融资在风险分担方面的特点说法正确的有()。

A.投资风险大

B.风险种类多

C.风险相对集中

D.识别与分配风险难度高

答:————

12.[多选题]项目融资的应用领域包括()。

A.能源开发项目

B.收费公路项目

C.污水处理项目

D.工业加工项目

答:————

13.[多选题]关于项目融资的债务比例说法正确的有()。

A.与传统融资相比较允许有较高的债务比例

B.有可能实现100%的债务

C.债务比例越高项目融资的成功几率越低

D.高比例负债可能带来资本成本的降低

答:————

14.[多选题]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财务评价中,常用的静态指标有()。

A.财务比率

B.内部收益率

C.净现值率

D.借款偿还期

答:————

15.[多选题]项目融资属于()形式。

A.有限追索

B.无追索奥鹏东财答案q或请进

C.完全追索

D.以上都有可能

答:————

16.[判断题]资产负债率是反映项目各年偿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

A.对

B.错

答:————

17.[判断题]贷款人对项目借款人的追索形式和程度是区分融资属于项目融资还是公司融资的重要标志。()

A.对

B.错

答:————

18.[判断题]与传统融资方式比,项目融资的筹资功能强、融资方式灵活多样。()

A.对

B.错

答:————

19.[判断题]在项目财务分析中,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A.对

B.错

答:————

20.[判断题]与传统融资方式比,项目融资能更有效地解决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问题。()

A.对

B.错

答:————

㈦ 高校基础设施BOT项目融资的几个问题

bot项目融资是市场经济谈吵国家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采取的一种投资模式,是由已故土耳其总理厄扎尔于1984年首先提出的。其内容主要指公共项目“建设——经营——移交(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运营模式的简称。即公共项目建设方(一般为政府)暂时让渡所有权和经营权,以此引入市场经济其它经营主体,进行企业化运作,经营合同期满后,项目无偿交还给建设方(政府)。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定义,BOT还包括BOOT(Build-Own- Operate-Transfer)即指公共项目“建设——拥有——经营——移交(转让)” 的简称,BOO(Build-Own- Operate)即指公共项目“建设——拥有——经营” 的简称。
高等教育以其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的显著外部效应,成为公共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收费制度和科研成果产业化,使其具备“准企业化”特征,引入bot项目融资方式运作,不仅具备必要性,还具备可能性。高等院校引入BOT项目融资方式的必要性表现:
一、解决政府财力不足困难,增加高等院校基础设施投入,特别是摆脱高等院校“扩招”后教学和后勤设施严重不足的困境。
要想在不影响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扩大高等院校招生规模,除要解决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问题外,必须增加基础设施投入。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高等院校基础设施主要是依赖政府财政拨款,历史欠账本来就比较多,现在又要投入大量资金新建基础设施,在目前财力比较困难情况下,一下子拿出那么多财政资金兴建高等院校基础设施是不现实的。由于BOT项目融资是利用社会资金来进行项目开发,政府可以利用政策指导,引导社会资金流向高等院校基础设施建设,缓解高等院校“扩招”中“瓶颈”约束。
二、满足社会对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的需求,拉动整个社会经济增长。
bot项目投资于高等院校基础设施,在直接拉动经济增长同时,也促进了建筑、建材、教学设备、日用消费品等其它产业的发展。由于在校学生增加,在扩大学生消费规模,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全体劳动者素质等方面,也起到不少积极作用。
三、引入市场机制,提高了高等院校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种种原因,高等院校基础设施产权一直比较模糊,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加之在缺少激励条件下,高等院校资源投入产出效益低,资源配置难以最大效益化。BOT项目融资机制引入后,由于投资主体变化,企业产权明晰,充分发挥了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高等院校基础设施产出效益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四、促使高等院校基础设施管理和装备水平跨上一个新台阶。
从宏观方面来说,由于引入BOT项目融资,使得原有的投资决策从根本上得到改革,在投资审批项目过程中,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制含咐侍度化,从制度上减少了一些腐败现象发生。从微观方面来说,由于市场机制作用,高等院校基础设施投资企业会利用规模化专业化优势,走集约化经营之路,企业经营管理者会把更多精力放在技术装备更新改造和管理规范创新上来,从而迅速提高高等院校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五、高等院校基础设施引入BOT项目融资方式,符合国际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惯例,有利于引入国外资金、人才、技术装备和先进的项目管理经验,促使我国高等院校基础设施产简誉业迅速成长壮大。
由于我国已确立了市场经济发展战略,随着近几年市场要素的不断完善,高等院校基础设施引BOT项目融资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概述。
1、高等院校“扩招”,对高等院校基础设施需求量增加,在国家财力投入有限条件下,必须另辟蹊径,寻求社会资金投入。我国教育法规把高等教育排除在义务教育之外,国家允许向受教育者收取必要的培养费。这些条件,为高等院校基础设施引入BOT项目融资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2、为社会资本金进入垄断的基础产业提供了供需“平台”。由于追求资本增值的本能,现在国内外都存在一部分资金寻找投资出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高等院校基础设施属于高度垄断产业,社会资金根本不可能进入。在高等院校基础设施实行BOT项目融资方式后,社会资金通过这个“平台”,顺利进入高等院校基础设施领域。投资者通过对高等院校基础设施科学经营,取得长期稳定、风险相对较少的投资回报。
3、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对高等院校基础设施产业,首先开放了后勤产业领域,提出高校后勤产业社会化模式。国务院主持召开了四次全国高校后勤改革会议。提出对高校已建成的后勤设施及相关人员与学校脱钩,实行社会化、企业化经营。对新增后勤设施,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筹措建设资金。BOT项目融资方式,正适合于这种改革的要求。
4、高等院校基础设施BOT项目融资方式已有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地处湖南长沙的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利用校区迁址的契机,与香港一家投资公司合作,采 ; 高等院校基础设施BOT项目融资方式已有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地处湖南长沙的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利用校区迁址的契机,与香港一家投资公司合作,采取BOT项目融资方式,引入资金近亿元,兴建了一批学生公寓、食堂、文体设施等功能齐备的小区,成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成功典范。
虽然BOT项目融资方式在高校基础设施领域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但存在的问题仍不少。这些问题主要表现有:
第一,BOT项目融资操作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项目融资的法律法规。实际工作中,目前主要参照《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由于项目双方操作人员法律意识和专业结构参差不齐,其操作程序、内容和方式往往差别很大。这样一来,使得本身具有很强专业性的BOT项目融资方式,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操作细则,使合作双方的随意性增大,加大了合作双方沟通交易成本。
第二,缺乏BOT项目操作专门性的人才。由于BOT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其理论体系本身就不完善,要系统培训本身存在一定难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专业人员都是从其它如投资、管理等专业转型过来的,这些专业人员思维方式、投资理念和专业技能需要一个更新转变过程。再加之BOT项目融资本身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专业,涉及金融、投资、工程、法律、管理等多学科。这就要求项目操作人员不仅是某方面的行家,还必须通晓其它专业知识,目前这种“复合型”人才在我国项目操作中非常“奇缺”。
第三,高校基础公共设施的“外部效益”补偿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由于公共设施提供的服务功能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必要的,但对于项目本身来说,可能是低效益或是无效益的。如何科学解决使用公共设施受益者“搭便车”问题,除允许某项公共设施开征“特许收费权”外,对项目投资、经营者在其它方面也应给予经济补偿。现行的高校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中,对其“外部效益”补偿问题不确定因素太多。对高校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如后勤管理公司)是按一般企业对待,还是按事业单位“企业化”对待?在收费权力未市场化前(学生公寓收费政府定价),按一般企业对待,大部分后勤管理企业将难以生存下去,最后导致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失败。如果实行收费权力市场化,对我国目前现实情况,又不太可能。如何在不损害学生即得利益情况下,保证投资经营者正常回报呢?这就是政府利用宏观经济手段调控问题。现行的政策规定:从事高校后勤产业企业可以免征所得税,但其它如报建费、垃圾处理费等等又如何处理呢?!
第四,学生工作方式难以跟上改革形势发展要求。目前在一些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比较彻底的高等院校,学校除给学生上课外,其它学生工作都交给社会化的后勤企业。如何在新的条件下,继续发挥我国教育工作“教书育人”的双重功效,我们的学生工作方式方法值得研究和探讨。后勤社会化企业向学生提供安全、周到、温馨的服务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对学生来说,如何爱护公共财物,遵守社会基本的道德,尊重他人劳动,光靠后勤社会化企业来做工作是不现实的,学校如何把学生上课之外的情况纳入学生考评范围,大量的工作值得去探索。
第五, 项目本身再融资难的问题。高校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具有规模大、回收期长、风险难以预测等特点。项目企业本身也存在资金筹措的问题。如何利用项目本身达到企业融资目的,目前存在的障碍比较多。由于采用BOT项目融资,项目企业本身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没有所有权,这样就不可能到金融机构实行项目本身“抵押贷款”。我国《担保法》也禁止高校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财产担保,而实行质押担保中,法律也没有“特许收费权”作为担保物的条款规定。BOT项目再融资问题,已开始困扰进入这个行业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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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工程项目融资案例

广东省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案例,这是中国最早的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案例,也是事实上中国第一次使用BOT中小企业融资概念兴建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案例。沙角B电厂的中小企业融资安排本身也比较合理,是亚洲发展中国家采用BOT方式兴建项目的典型。

一、项目情况介绍:

项目:深圳沙角火力发电厂建设。1984年签署合资协议,1986年完成中小企业融资安排、动工兴建,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电厂总装机容量70万千瓦。

项目投资结构:深圳沙角B电厂采用了中外合作经营方式,合作期为10年。合资双方分别是: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中方),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外方,一家在香港注册专门为该项目而成立的公司)。在合作期内,外方负责安排提供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且负责经营电厂10年。外方获得在扣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付给中方的管理费后全部的项目收益。合作期满后,外方将电厂的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无偿地转让给中方,并且退出该项目。项目投资总额:42亿港币(按86年汇率,折合5.396亿美元)。项目贷款组成是:日本进出口银行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贷26140万美元,国际贷款银团的欧洲日元贷款5560万美元,国际贷款银团的港币贷款7500万美元,中方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的人民币贷款(从属性项目贷款)――9240万。(有关数据资料参见 Clifford Chance, Project Finance, IFR Publishing Ltd. 1991.)

项目能源供应和产品销售安排:在本项目中,中方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除提供项目使用的土地、工厂技术操作人员,以及为项目安排优惠的税收政策外,还签订了一个具有“供货或付款”(Supply o r Pay)性质的煤炭供应协议和一个“提货与付款”(Take a nd Pay)性质的电力购买协议,承诺向项目提供生产所需的煤炭并购买项目产品――电力。这样,中方就为项目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信用保证。

从表面上看,电厂项目并没有像一般在发展中国家兴建基础设施项目那样依靠政府特许为基础,而是中外合资双方根据合作协议以及商业合同为基础组织起来的。但是,由于中方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和项目的主要担保人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都具有明显的政府背景,广东省政府也以出具支持信的形式表示了对项目的支持,因此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实际上也具有一定的政府特许性质。

二、项目风险分析

国际项目中小企业融资中一般存在信用风险、完工风险、生产经营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等常见风险。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在电厂这个项目中究竟存在哪些比较突出的风险。

本项目是火力发电厂建设,为确保电力生产,必须有充足的煤炭供应。因此,妥善地解决能源供应风险的问题就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中国的煤炭产量居世界第一,而且项目合作的中方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已经签订了煤炭供应协议,负责提供项目生产所需的煤炭。考虑到中方的政府背景以及中国政府支持特区开发建设的宏观政策,因而项目能源供应是比较有保障的。在经营管理方面,中方负责向电厂提供技术操作人员,而负责经营电厂的外方合和电力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其委派到电厂的管理人员也都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因而项目的经营管理风险也比较小。就项目本身的性质来看,火力发电厂属于技术上比较成熟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国内外的应用都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技术风险也是比较小的。综合以上几点,应该认为本项目的生产经营风险不大。

市场风险方面,主要应该解决项目所生产的电力的销售问题,这是项目各方收益以及项目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根本保障。考虑到项目所在地深圳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对电力的需求很大,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持续增加,因此项目产品――电力的销售应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而且,项目的中方已经通过签订“提货与付款”(Take a nd Pay)性质的电力购买协议,保证购买项目生产的全部电力。因此,本项目的市场风险也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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