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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认购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1-09-15 03:28:50

1. 投资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收益怎么计税

放入到交易性金融资产里,你是理财公司的话,应该是属于你们的主营收入吧,还应该缴纳流转税。

2. 我们公司是代销信托公司产品的 ,需要做哪些会计分录

一个是收入,一个是应收账款。一般信托产品两年期的佣金回款都是分两年给你的

3. 购买信托产品怎么做帐

一般企业购买信托产品后的信托产品会计处理如下:
若该理财产品是保本、固定收益的,否则不构成对发行人(银行)应收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款项的合同权利,不能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核算,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如果该理财产品需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但其本身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无法直接取得公允价值的,一般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该理财产品的说明书限定其只能投资于具有活跃市场的证券的,则可根据期末该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确定期末公允价值。
2、如果该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中,无活跃市场的证券、股权等占较大比重的,需要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 信托融入资金,会计分录怎么做

通过信托公司融入的资金类似于银行贷款,不满一年的,记到短期借款-**信托公司,一年及以上的,记到长期借款-**信托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信托公司

5. 收到信托资金账务处理

利息怎么支付应该是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一般按季度支付,你就直接把对应当期的利息全部按时打到信托专户的帐上,对方怎么分是他们自己的事,信托公司在收利息前应该会给你们出催息单,你用这个做财务成本就好了

6. 信托受益权转让会计分录; 企业间转让信托受益权(不付款,只变更受益人),该如何做分录

应收账款减少,无形资产增加,可以么

7. 问:公司认购信托公司的产品时会计分录怎么做是否能记入“短期投资” 以及赎回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现在没有短期投资科目了,放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吧

8. 请问收到信托公司融资资金,会计分录怎么做啊

若是债劵融资则: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

如果是其他项目1年以上融资,贷:长期借款

9. 银行认购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会记在什么科目下面

记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会计分录:
借 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贷 存放人行备付金存款
希望能帮到你。。。

10. 私募基金如何做分录涉及什么税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
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1号文)、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 号文提出;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相比通道类私募产品,直接私募有众多优势:不仅可以节省通道费用,也可以引导私募公司走向规范化。不能否认的是,对于直接私募如何纳税的问题却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并不明朗。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主流观点分成两派:
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不是独立工商实体,仅仅投资者的集合体、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不用纳税,仅需在投资者层面纳税即可。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运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募资和分配。由于是两个法律行为,故需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层面,要适用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资者层面,要适用收益取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属于国内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将参照原通道类的私募产品,在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而由投资者分别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暂不征收”字眼,意味着我国或认为契约型基金应采纳“实体课税模式”,只是当前为了鼓励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而暂不征收,这给未来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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