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6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国税函[2000]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000年11月15日
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出口退(免)税资格、伪造或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视同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同时废止。
财关税[2014]16号-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租赁企业申请退税时,应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飞机所缴纳增值税未抵扣证明(格式见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4]18号-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三、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
❷ 2016年影响国家经济的政策主要有哪些
2016年国经济的主要发展目标和政策基调已基本确立。总体看,2016年宏观经济政策将以稳为主基调,强调供给侧供给,突出长期发展与短期增长的结合,强化市场的力量,保持政策的相对灵活性。
宏观调控:供给为主、需求为辅
近年来,国经济发展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工业品价格持续回落,工业企业利润下降;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一些地区甚至出现负增长;潜在风险显性化的可能性增大。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国际金融危机后外部市场需求变化的因素,但最根本的还是内在因素,即有效供给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特别是结构性产能过剩比较严重,即主要矛盾正在由需求侧转向供给侧。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原因主要不是周期性的,而是结构性的,面对的主要是供给侧、结构性、体制性矛盾,因而不可能通过短期刺激政策实现经济反弹,而必须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因此,宏观调控中需要综合运用需求管理和供给管理,使宏观调控从仅需求管理的一维政策,升级为同时包括需求管理和供给管理的二维政策体系。首先确定供给管理政策和需求管理政策之间的组合,然后确定供给管理政策内部和需求管理政策内部具体政策工具的组合。
针对2016年的经济形势以及稳增长的政策目标,虽然需求、供给二者都扩张,但扩张的力度不一样,需求方面是适度扩张,而供给方面则扩张力度较大,因此是以供给扩张为主的双扩张政策组合。
经济管理:坚持四项原则
坚持总量调节和定向施策并举。把握好总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保持经济总量基本平衡,明确经济增长合理区间的上下限,加强区间调控、相机调控,加强政策预研储备,备好用好政策工具箱。当经济面临滑出合理区间的风险时,采取更大力度的稳增长措施,以有效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坚持在区间调控基础上,注重实施定向调控、结构性调控,瞄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特别是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统筹施策、精准发力,推动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努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坚持短期和中长期结合。一方面,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通过预调微调,搞好需求管理,促使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熨平短期经济波动,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防范化解各种经济风险。另一方面,着眼于改善中长期供给能力,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长极、增长带,加快推动经济结构优化,不断提高要素产出效率,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升经济潜在增长能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国内和国际统筹。加快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主动加强与主要经济体的政策协调和沟通,更加积极地参与多双边国际经济合作,提升国际话语权,推动国际宏观经济治理结构改革。
坚持改革和发展协调。一方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主动调控、稳中有为,保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有力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改革措施及早出台、加快落地,使改革更加有力地服务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要通过改革创新引导宏观调控方式创新,以结构性改革破解结构性难题,着力实现经济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
财政:降成本、优结构、促改革
2016年,财政政策一方面着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方面促进适度扩大总需求,力求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增强持续增长动力:
一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积极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消费税改革。
二是稳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主要体现在:提高赤字率,扩大赤字规模,相应增加国债发行规模,合理确定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进一步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给企业和市场主体留有更多可用资金;加大统筹财政资金和盘活存量资金力度。
三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按可持续、保基本原则安排好民生支出。重点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的帮扶。创新公共服务方式,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不再直接承办,能够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非基本需求主要靠市场解决。
四是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继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完善预算管理机制,将政府存量债务还本付息纳入年初预算,根据批准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债务收支情况随同预算公开的常态机制。强化风险预警,督促风险较高的地区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新增债券安排与各地区风险程度挂钩。
工业:去产能、提效率
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办法,研究制定全面配套的政策体系,因地制宜、分类有序处置,妥善处理保持社会稳定和推进结构性改革的关系。化解过剩产能,与深化改革、企业重组、优化升级相结合。一是严控新增产能。进一步加大力度,根据市场需求,设定钢铁和煤炭等全国总量“天花板”。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新增产能技术改造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二是淘汰落后产能。对环保、能耗、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关停退出。三是优化存量产能。理顺要素价格市场形成机制,提高产业准入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促进企业产品升级,加快向高端、智能、绿色方向转型转产。鼓励企业开展上下游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引导扭亏无望企业主动退出。四是开拓产能利用空间。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 +”、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等,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五是创造新的就业空间,为企业人员转岗提供支撑,支持传统企业开展“双创”。
在化解产能过剩的同时,加快结构升级步伐。聚焦《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启动实施一批重大技改升级工程,支持轻工、纺织、钢铁、建材等传统行业有市场的企业提高设计、工艺、装备、能效等水平,有效降低成本,扶持创新型企业和新兴产业成长。促进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进一步深化,使得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推出旨在推进智能制造、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等产业发展的多个行动计划。
货币:稳健、灵活、防风险
2016年,国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优化增量,保持灵活适度,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灵活运用各种工具组合,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既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又不随意放水。
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探索建立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继续运用抵押补充贷款、中期借贷便利、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引导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不断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配合。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继续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继续加强对区域金融改革的支持。
推动金融市场规范创新发展。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
房地产:去库存、促发展
在经济增速下行和高库存压力下,政府更加重视房地产在促进消费和拉动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政策聚焦于挖掘房地产消费潜能,鼓励需求入市,进而恢复并带动投资信心。2016年,将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把去库存作为房地产工作的重点。
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允许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使他们形成在就业地买房或长期租房的预期和需求。明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向,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努力提高安置比例,将新安排6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实现公租房货币化,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改进房地产调控方式,促进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落实地方调控的主体责任,实施分城施策、分类调控。
农业:由数量转质量,加快产业融合
当前,国农产品中低端供给较为充足,另一方面放心安全的农产品供给又明显不足。因此,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稻谷、小麦等口粮,保耕地、保产能,保主产区特别是核心产区的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农业生产将由数量为主,逐步转向数量质量并重、更加注重效益,更加满足消费者需求。
充分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农业支持政策要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惠农政策由普惠向新型经营主体转变。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建设现代的饲草料产业体系,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加快农业由生产环节向产前、产后延伸,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和附加值。推进农业与旅游 、教育、文化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实现农业从单纯的生产向生态、生活功能的拓展,大力发展比如像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等。
土地:有保有压、控制成本
为加强结构性改革,服务稳增长目标,2016年土地政策将强化去产能、去库存、降低企业成本、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等基调。制定配套政策,盘活企业存量土地,促进“僵尸企业”分类有序处置,稳妥安置分流下岗职工。以煤炭、钢铁行业为重点,加快去产能步伐。严把土地供应关口,三年内对煤炭、钢铁新上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与此同时,综合考虑房地产去库存和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实施有保有压的用地政策。积极保障新产业发展用地,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纳入重点保障范围。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新产业用地供应。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差别化保障新业态用地,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
深入研究降低企业特别是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问题,合理确定地价水平,防止企业用地价格过快上涨、加重企业用地成本。创新企业用地模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出让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利用存量土地、荒废地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区域政策:落实总体战略,加强合作
支持各地发挥比较优势,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顶层设计以及各省(区、市)参与建设“一带一路”实施方案,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支持三省市制定各自方案和支持政策,稳妥有序推动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推进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协调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驱动发展和试点示范。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支持建立由北京市牵头的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协调机制,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联防联治、产业发展协同协作、市场要素对接对流、社会保障共建共享等重点领域合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认真组织实施即将出台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沿江11省市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协商合作机制,高起点高水平合作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沿江产业有序转移和优化升级,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推动上中下游地区协调发展、沿海沿江沿边全面开放。发挥长三角区域合作组织作用,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带动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三大战略为引领,积极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等经济支撑带建设,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发挥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其他地区借鉴京津冀协同发展做法,提高东北地区、中原地区、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内部协同发展水平。推进重点地区一体化发展,支持有条件地区积极探索同城化。根据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新模式。探索建立毗邻省份发展规划衔接机制,推动空间布局的协调和时序安排同步进行。
建立区域合作资金保障机制,创新利益分享与保护补偿机制,强化区域互助机制。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各地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加强区域合作的新路径、新方式,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丰富区域合作工作的手段。
❸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在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就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专办法》,确立了网属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之后,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底和2017年初,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一个办法”(暂行管理办法)、“三个指引”(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的监管框架已全部落地,这也意味着网贷合规将进一步提速。
❹ 当前政府类融资宏观政策有哪些新变化
从总量上看,贷款仍抄然是我国融资的主要方式。2018年开始,金融加强监管,银行风险偏好降低,企业短期集中长期贷款投放均出现同比增速下滑。
非标融资受金融监管变化波动较大。2016年后,证监会开启对通道业务严格整治,显著加大通道业务资本消耗,其他非标新增收缩,非标投放回流到信托贷款等“社融非标”渠道。2017年底开始,受资管新规影响,社融非标及其他非标均快速收缩。
债券融资是我国企业融资的第三大重要来源,主要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为主。此种融资暂未受到政策影响,但因为近两年信用风险频发,公司债发行难度加大,债券融资增长承压。
股权融资是我国企业融资来源的第四位,受金融监管影响较大。2018年IPO过审率较低,A股市场以再融资为主导。
❺ 2016营改增融资租赁政策在自贸区有什么特殊
自贸区的企业从事贸易、实业、科技、融资租赁等都 可以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增值税专用 发票,对于服务行业,可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服务业也可以领购增值税普通 发票。税率有3%,也有6%。
❻ 2016年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有哪些
今年针对互联网金融政策出了不少呢,可以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网站上查看。
❼ 2016年下半年中央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融资有哪些政策支持
●1、税收优惠:
●a、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可按照50%加计扣除;
●b、企业所得税由25%降为15%,相当于降低了原来的40%;
●2、政策支持:
●a、享受地级市资金补助(具体参考各地级市的奖励政策);
●b、助力企业走向资本市场,成为新三板、创业板公司;
●c、享受优先贷款政策;
●d、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单;
●e、增加招、投标力度;
●f、可以优先建立企业科协,并获得相关的科技奖励及协助攻关技术难题;
●3、企业荣誉:企业重要荣誉,对于企业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起到良好作用。突出产品新亮点优势,高企证书含金量高,企业知名度强,客户更加信任感,品牌发展更加快速;
●4、人才吸引:新出台的广州落户积分政策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中工作的,工作每满一年积2分,最高加10分。
❽ 国家金融改革的方针政策
中国的金融改革施行多年,相关方针政策已相继出台,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金融改革的方针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为了加强央行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中央政府已提出两项重大举措:一是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人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保留或适当合并现有地、市分行,加强分行或支行的金融监管,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企业内部管理。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积极推进专业银行的组织制度改革。要按照现代公司制度模式,将现在实行的全国一个独立法人,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的各专业银行,改造为数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众多地方性商业银行;第二,强化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第三,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三、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金融改革方针下,必须从体制外新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注意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在对外开放前,必须对内开放。对内开放的重点是大力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地方商业银行。这不仅有利于疏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将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国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四、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发展金融市场既要循序渐进,又要加快步伐,突出重点。当前应该把短期融资市场作为发展重点,需要加快开发票据市场,为企业短期融资提供市场条件。同时,扩大同业拆借市场,使金融业的短期资金融通以市场融资为主,相应缩小中央银行贷款,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扩展创造条件。
五是实行利率市场化。目前,中国的利率结构呈现出两头固定、中间变动的格局,即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的利率是放开的,已经市场化了,再贷款利率是央行控制的,这是必要的;而存贷款利率也是由央行决定的。由于央行控制着两头 (再贷款利率和存贷款利率),加之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较小,交易主体有限,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已经放开的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形成一个孤岛,起不了太大的作用。既然再贷款利率由央行控制,不能也不必市场化,那么,利率市场化的选择就只能从另一头进行。由于目前放开存款利率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利率市场化的关键在于放开贷款利率。
❾ 2017年融资租赁有什么新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的黄金时代就从未断过,上海的金融都市,天津港口优势,有返税的政策,深圳是鼓励大量发展的城市。
融资租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在拉动社会投资、促进产业升级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融资租赁企业也是前海涉外企业占比最高的一种新兴金融业态。今年8月底,首份融资租赁行业实务系列白皮书显示,前海注册融资租赁企业达1200余家,占全国的1/3。
前海自贸区成为“金融聚集新圣地”
前海被定义为“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成立6年多来,形成了深港合作区与自贸区叠加的72条创新金融政策体系,金融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在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扩大开放、金融机构创新、创新型金融业务方面实现了多个全国首次和第一,为我国金融业扩大开放探索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前海率先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截至2016年6月底,备案余额超千亿元,提款金额356.2亿元,有效降低了区内企业融资成本。此外,在跨境人民币贷款成功发放、企业赴港发债、“熊猫债”、人民币资金池门槛进一步降低等领域不断发挥出示范效应, 创造了诸多全国领先的创新案例。
前海自贸区政策优势明显
在先行先试探索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方面,前海率先启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截至2016年6月末,共有18家前海企业办理了22笔外债试点业务的登记手续,签约金额10.55亿美元。已有41家前海企业获得了QDIE试点资格,累计备案35家境外投资主体,获批额度高达9.6亿美元。此外,QFLP试点管理企业已达106家,基金20家,累计注册资本超过267亿元。在碳排放领域,境外投资者如今也可参与深圳(前海)碳排放权交易,鼓励境外资本以市场化手段参与我国经济的绿色转型。与此同时,保险交易的“深港通”获得突破,试点为内地人士购买的香港保单续费提供跨境支付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