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托受法律保护吗
您好,2001年4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之后,信托产品没有发生过一起不能兑付的案例。刚性兑付。
❷ 急!谁有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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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试述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信托理论与信托理念
1、民事信托。我国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发展中国民事信托的构想。与《信托法》(如第三条)确立的“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托(含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制度架构,他认为我国的民事信托应相当于英美法系的私益信托[ ],而营业信托只是以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一种民事信托。这无疑是对信托制度本源和社会基础的回归——民间财产转移与管理,对于满足民众迅速增长的理财需求和从根本上推动信托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日本无民事信托”的观念已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总结大量民事信托判例的基础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托实际上随处可见,只是它们在性质上仅仅作为判例而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罢了。这不仅是对日本信托理论和观念的触动,也对我国民事信托的认识和发展极具启示。难道我国当前的民事信托活动就仅限于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初级形式吗?目前,学界对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信托充满信心。随着信托思想的普及和信托制度的健全,越来越富裕的国人必定会逐渐认识并充分运用民事信托的财产保护和增值功能。由此,受托人在“职业受托” 的基础上也会产生“非职业受托”,不断积聚的公民生活资料会更高效地转化为生产资料。不论这样的民事信托是否还保有在英国起源时的“原汁原味”,但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动作用将是非常可观的。
2、公益信托。我国当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业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出现。江平教授认为,目前基金会的设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且程序较繁琐,与公益信托相比虽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却没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学界普遍呼吁,积极引入灵活、便捷的公益信托,以扭转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之下,发展公益信托仍面临着诸多障碍,一是动力不足,即各项鼓励措施(如税收等)还未出台,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二是机制不健全,即由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还未真正明确到位,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资格难以核定,有效管理无法落实。值得期待的是,有关部门已将公益信托列入议事日程,相信不久将在我国的公益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民政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应积极推动公益信托的开展,鼓励和保障社会捐助,实现信托业和公益事业的“双赢”效应。
3、信托法学说。目前,学界的目光多集中于信托制度的冲突与协调,对信托理论学说的关注和研究相对滞后。中野正俊教授基于当前信托和信托法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日本信托法学界已有的“债权说”、“物权说”、“实质性法主体说”和“相对性权利转移说”之外,提出了颇具创意的“限制性权利转移说”,即认为信托财产并未完整地转移财产权,而是根据信托目的限制性地转移财产权。[ ]该学说对信托目的的重视值得赞赏,在当前的信托理论与实务中均具有相当的解释力。韩国的洪裕硕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托法理论各流派的基础上,赞成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之后再展开解释的“新债权说”。一直以来,日本的信托法学说深刻地影响着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信托立法和司法,我国信托法学界至今没有影响较大的理论学说,因此借鉴日本的信托法学说既必要又可行。同时,信托法学界应加强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的信托理论交流,并紧密结合信托实务操作和信托发展动向,及早提出我国自己的信托法学说。随着我国信托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民商法与信托法之间的冲突将会越来越突出,法学界可以考虑将信托法学提升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针对其独特性展开全方位研究。
4、信托观念。虽然信托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由来已久,但国人对信托的认识却相当滞后。我国本身没有信托传统,而“一物两权”的英美式信托与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概念和法律体系相去甚远,加之当前转轨过程中市场信用机制严重缺乏,使得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继受和发展面临诸多困扰。江平教授认为,信托的观念与运用在我国长期处于误解和歧义之中。洪裕硕教授也坦言,信托在大陆法系的中国和韩国会产生“异样”的感觉。的确,由于人们对信托的普遍陌生和信托公司屡屡被整顿,社会上对信托的质疑与排挤在长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消解,这对于信托观念的培育和普及产生了负面影响。究其根源,仍旧是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还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誉严重缺失是制约我国发展信托制度和普及信托观念的系统性障碍。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日趋发达,国民理财的需求与人们对信托的认识将会同步增长,尤其在信托理论和立法的不断推动下,信托的独特价值和巨大潜力必将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与接受。
❹ 商法案例之破产信托
大哥,你的问题太专业了,还好我能力范围之内能回答你。
①该笔1000万元的资产能否被列为侵犯财产,为什么?
答。。。 不可以,信托法第一章第15条规定,第一......委托人死亡或者法人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对信托财产应当按照如下两项原则进行处置:第一,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第二,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后面还有点,不说了解释起来麻烦)
所以根据本法本章本条的第二种情况(看好了 是第二种情况)甲和丙同时是受益人,其财产不做为清算财产。属于法律保护的资产。
②对其中设立了抵押担保的200万元资产,相关债权人
答 在该笔资产中有200万元资产在签订信托合同前,已设立抵押担保 这个我觉得应该行使优先求偿权吧。也就是说属于担保收益方的优先求偿权。
我这全是一个一个字敲上去的,就连信托法都是我磕磕巴巴想起来的。所以没功劳也有苦劳的。
❺ 信托法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比较法学者一直认为,起源于英国的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是普通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最具标志性的差异之一。在普通法系国家,信托是衡平法最重要的一项发明,数百年来,无论在民事还是在商事交易中,它一直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私人信托。事实上,它的基本特征与民法的基本框架是难以相容的。
信托法是历史偶然的产物,最初是为了弥补五百多年前英国残缺不全的法律制度,而在现代英国有了合同法和代理法后已经成为多余。对大陆法国家而言,引入信托法究竟是一种有意义的改革,填补了法律体系的重大空白,还是相反,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毫无意义。这些根本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法学家们忽视了。虽然国内、国际都有大量的信托法论著,但都是讨论信托法原理,而没有重视对信托法功能的分析。
今天,深入理解信托法的功能具有重大实际意义。在欧洲尤其如此。越来越多的大陆法国家已经引入与信托法类似的制度,并正在积极推动那些尚未承认信托制度的国家承认在其他国家成立的信托。导致这种趋势出现的原因有二:欧盟正在致力于消除各成员国私法制度之间,尤其是大陆法和普通法之间的差异;专业投资基金需要适当的法律形式。一些学者认为,信托可能成为普通法对欧洲私法的最大贡献。
不仅欧洲人可以从加深对信托法功能的理解中获益。在美国,学者们继续把重点放在研究信托的历史角色,即家庭内部财富转移的一种方式。然而,信托制度的这种传统角色早已微不足道。信托制度更为重要的作用表现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上。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一般都是采用信托形式,它们几乎占美国股票总数的40%,公司和外国债券的30%。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信托已经成为美国债券的主要发行者,金额超过2万亿美元。
准确地理解信托法的功能不仅有助于认识资本市场的核心制度,而且有助于对一般组织法功能的认识。私人信托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信托的分析有助于更好的认识其它更为复杂的组织,如合伙公司以及其他新型组织,如近来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普通法把信托分成两大类型:私人信托和公益信托。虽然欧洲法强烈抗拒私人信托,但民法中有财团法人制度,它非常类似于公益信托。而且,有大量文献探讨了公益信托及其“近亲”——“非营利法人”,而对私人信托则很少论及。
普通法与民法法系在概念上和历史演进上是不同的,正是这种不同造成一方产生了信托制度,而另一方则没有。文章简要地分析了民法法系中类似信托功能的法律制度,以及信托法的一般性经济功能这一主题。这分为两部分:
首先,我们分析信托法对合同法和代理法有哪些补充,即:何种有用的关系需要依据信托法建立,而仅仅依靠合同法或代理法不能建立。我们认为,信托法的最重要作用是,它可以把财产分成不同的“集束”,以便分别担保给不同的债权人。利用信托法来保护信托财产免因受托人的个人债务而受到追偿,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用比较法的观点审视信托制度,这种作用表现得更加明显,并可以作为进一步分析其法律角色的有益工具。相反,普通法系广为研究的问题,即忠实义务的产生及其履行,似乎对于为什么会存在专门的信托法并不重要。
信托法在不同的债权人之间进行财产分割的作用与商事公司的作用基本相同。因此,要分析的第二个问题是,信托法对公司法有何补充?即,人们可以利用信托做什么,而利用公司则不能(在信托制度产生时,公司制度尚未出现)?私人信托,特别是它的现代形式,商事信托在今天已经演化成另一个问题:人们利用信托法还有哪些事情是做不到的?我们对这一问题只能提出部分答案,全面的回答需要更为深入地分析不同法律主体的作用。
❻ 信托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抄产不影响原信托的存在。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B公司被撤销,其信托职责终止。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终止。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作为遗产。
❼ 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的目 录
第一章 F房地产集团的信托融资“成长故事”
第一节 F房地产集团简介及其金融化发展路径
第二节 F房地产集团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典型案例
第三节 F房地产集团的房地产基金实践
第二章 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典型模式及其案例
第一节 房地产信托市场透视
第二节 贷款模式
第三节 股权模式
第四节 权益模式
第五节 准资产证券化模式
第六节 组合模式
第三章 房地产信托的操作流程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 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基本流程以及风险识别
第二节 房地产信托项目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节 投资者选购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识别技巧
第四章 不同主体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房地产企业
第二节 地方政府
第三节 房地产私募基金
第四节 建筑企业
第五章 不同时点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拿地”期间
第二节 “五证”期间
第三节 物业持有期
第六章 不同业态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住宅(商品房和保障房)
第二节 商业地产和产业地产
第三节 旅游地产
第七章 不同需求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节 房地产流通服务
第三节 房地产资源并购
第八章 房地产基金: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及其组合
第一节 房地产私募基金市场分析
第二节 信托型房地产基金
第三节 公司型房地产基金
第四节 有限合伙型房地产基金
第五节 组合型房地产基金
附录
1.全国信托公司联系方式
2.全国信托公司股东情况
3.2010年1季度至2011年3季度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包含房地产信托)
4.房地产信托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5.房地产信托立法的相关草案
6.房地产信托相关合同文本(参考)
7.房地产信托尽职调查报告(参考)
8.房地产信托相关交易文本(参考)
9.房地产信托受益权转让
10.房地产企业(上市与非上市)信托融资一览表
11.房地产基金(有限合伙)相关文本(参考)
12.房地产信托融资实务培训提纲(参考)
序 (王连洲)
信托法律网主编、信泽金理财顾问公司总经理王巍,怀着对中国信托业未来发展前景的自信和期许,前两年就向我谈起他未来展业的一些想法和思路:以自己的业务专长,办好信托法律网和信泽金理财顾问公司,特别是准备编写一套突出信托创新和实务操作方面的丛书,为推动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根植与发展,做些力所能及、切实有用的工作。
原本准备将我本人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任职期间,参与信托立法的一些主要过程与经历,编辑成册,作为丛书的第一册。其主要内容包括本人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何调进全国人大财经委;信托立法的初衷和背景;信托立法的主要流程及参与主体;信托法制定为什么拖延了八年时间,其中主要的阻力和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信托的法律定义为什么用信托资产的“委托给”而不用信托资产的“移转”;信托法为什么没有对信托机构经营活动做出规定;参与历次信托论坛和境内外信托考察调研的情况与感想等等。将其分门别类归纳整理,辅之以信托法主要精神的释读,采取两人彼此对话的表现形式,付梓成书。这对厘清中国《信托法》制定的前因后果与脉络,总结信托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推动信托功能知识的普及,拓展业界人士未来发展的思路,或许可提供一些令人感兴趣的借鉴资料。这是一件有助于信托制度普及推广的工作,没有理由不乐观其成。这项工作完成的部分,已在信托法律网的《信托周刊》中登载过。但是由于本人办公地和居住地的几次搬动,反映信托法起草工作活动的原始资料尚缺不少,需要继续搜集和充实,因而付梓成书的时间不得不有所推迟。
而目前准备条件最成熟的,是王巍主编的这本《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自然而然就被提到了首位出版,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其背景是,伴随着信托“一法两规”的相继颁布和实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信托制度功能的挖掘和发挥,促进了信托回归主业的快速发展,以往懦弱受气的信托丑小鸭逐渐变成了雄翔蓝天的白天鹅。2011年上半年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已经远远超过基金公司的资产规模,达到了三万七千多亿元,特别是为应对近几年世界金融危机风暴的波及,国内实施四万亿元投资计划,给国内房地产信托的大发展带来了契机。仅2011年上半年,房地产信托就经历了一轮“罕见的快速成长”,二季度房地产信托资产的余额已达6052亿元,比一季度4869亿元超出24%左右,占信托资产总额的比例高达16.91%。在房企融资需求的强劲拉动下,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占比频频刷新历史记录。目前,房地产信托已经成为银行贷款之外的一条重要金融渠道,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不断提高,面对稳中有紧的货币政策,房地产信托依然备受各界关注。而市场急需的房地产信托专业书籍却几乎空白,市面上仅有的几本与房地产信托有关的图书,也多为理论探讨或学术著作。这对于各信托公司及专业人士来说,实在无济于事。鉴于此,王巍等为把金融信托与房地产这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也为了让读者在“实务总结+案例分析”的氛围下,掌握更多的房地产金融实用知识,率先编辑出版“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一书。
该书着重介绍最新的、实战型的房地产信托操作模式,以“房地产信托能为房地产项目解决哪些问题”为切入点,从房地产信托融资的主体、业态以及类型等多角度全方位阐述运用信托,以解房地产项目融资的燃眉之急。本书直击市场热点,向读者介绍了房地产信托融资的业务流程、模式和案例,并涉及房地产基金等前沿的实务信息、实务知识、实务案例和融资技巧等。与此同时,该书以“专业知识阐述+经典案例展示”的模式,展现给读者一个个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经典、鲜活的实务操作案例,为房地产和金融专业人士提供了完整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实用的参考方案。凡此种种,无不鲜明地突出了该书的实务性、实用性和实战性,成为信托公司、房地产企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从业人员以及金融、法律、投融资的研究人士和科研院所的学生等不可多得的宝贵读物。
王连洲
2011年9月21日
后记 (信泽金)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本书以房地产信托投融资的实务操作与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对信托模式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创新实践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总结。作为“信泽金智库系列丛书”的第一本,我们衷心希望以“房地产信托”这一热点话题作为开端,与各位同仁进行交流与探讨。
首先,感谢金融行业的各位领导和朋友对本书给予了深切关怀,他们不仅提供了编撰思路,而且分享了宝贵经验,使我们有勇气、有信心推出这样一本“颇具难度”的小册子。尤其要感谢在金融界和法律界享有崇高威望的王连洲老师,他不仅担当起“信泽金智库系列丛书”的主编,而且为本书作序,从各方面给予了重要指导和大力支持。
其次,感谢中国信托行业的六十多家信托公司,它们作为富有活力和创造力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既是房地产金融创新的践行者,也是本书中不少案例的原创者。与其说我们在编撰信托读本,不如说我们在总结信托实践。众多信托公司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无疑为本书提供了最生动的素材,这也是本书诞生的源头。我们希望本书能为信托公司价值理念的传播发挥些许作用。
再次,感谢信泽金的编辑组同仁,丁晓娟、甄浩、王武、黄玲在本书筹划和编写过程中做了不少工作,刘宪凤、王晓慧、杜志恒、禹乐、袁惠邦、赵小华以及其他同仁也参与了本书的部分编辑和校对工作。总之,本书是团队协作的结晶,是上述同仁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信泽金在信托研发领域的又一次全新尝试。
最后,也是极为重要的,我们要感谢经济管理出版社对本书的出版发行给予了大力支持,尤其要感谢郭丽娟女士在本书的编辑校对和出版发行方面付出了大量心血。每每翻开几百页的书稿以及其中的各种图表,我们都深深感慨于郭丽娟女士以及其他编辑同仁在字里行间做出的不懈努力。我们希望本书能在众人的同心协力下成为中国信托理念传播的有益尝试。
“信托润泽金融,信任泽被财富。”让我们继续秉持孜孜以求的“Trust for Fortune”理念,在中国金融变革与财富管理创新的大潮中,不断传播信托的实用价值观,造福于社会。诚挚期待广大读者对本书的不足之处提出宝贵意见,同时也欢迎各位同仁与我们交流探讨信托的各类话题。
信泽金研发中心图书编辑组
2011年11月
❽ 遗产信托和保险比哪个更适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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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投资是最近5年进入到中产阶层的理财方式。因信托产品是银监会监管的信托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在风险控制上和项目选择上都具有把控性。信托产品一般为固定收益率,比银行的定期存款高一倍的收益,让群众趋之若鹜。银监会的窗口指导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法》等一法三规的约束下,以及刚性兑付,都给与信托产品低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同时信托可同时参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投资等独特制度优势,灵活的制度安排,让信托业务发展迅猛。截止到2012年第二季度,信托管理资产5.5万亿。信托理财的优势有: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安全性的前提,所谓安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信托财产不受政治、经济、外汇管制、债权诉讼、子女或受益人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在出现财产纠纷时,能够免于被没收。其二,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其三,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消。这种安全性实际上秉承了信托最古老的宗旨,为个人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并保护私人的资产不受非法侵害。
2、信托计划的灵活性
信托计划的灵活性对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而言也是颇具吸引力的。信托契约既可以一直延续下去,也可以随时被撤销;既可以重新分配信托财产,也可以更换受益人,并且随时更改信托财产的行政管理及操作。另外,在国外利用信托合理避税,也是众多投资者对其趋之若鹜的一项优点。众所周知,遗产税是西方国家平衡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手段,遗产的移转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被强制征收遗产税,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累进税率一般都在50%左右。因此,财产所有人避免被课税最理想的方式便是成立信托,通过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不受信托人的死亡影响,并可在合法框架下,省下可观的费用。
3、专家理财
案例一谨慎打理退休金
陈老师是一所重点高中的数学老师。退休以后,陈老师夫妇靠每个月的退休金生活,老两口住在早年分到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里。儿子和女儿都已经结婚了,平时也经常回来探望二老,晚年的退休生活可谓幸福美满。
一年前,陈老师在小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打牌的时候,听到周围的人都在热烈地讨论股票。陈老师从来没有接触过这个东西,但听到这段时间股票投资可以赚大钱,并且比存在银行或是购买国债收益都高时,陈老师有点心动了。回到家里,他马上和老伴商量是不是也拿点钱出来炒炒股票。没想到,商量来商量去,老伴就是不同意。理由很简单,陈老师从来没有接触过股票,万一被套了,家里这点钱可不够赔的。就为这,老两口发生了矛盾。
后来,女儿托朋友打听,发现有一种叫信托的理财工具,比股票稳妥,年收益又比银行高,就介绍给了父亲。老夫妻俩经过多方咨询,最后决定试试。他们花了10万元买了一家信托公司的基础设施集合资金信托,期限为2年,年预期收益率为4.6%,这样算算2年后得到的本金加收益共计10.92万元。这样既避免贸然投身股海,又赚取了比银行更高的钱,真是一箭双雕。最近,股市发生震荡,小区活动中心里不少新入股的老年人都唉声叹气,愁云惨淡。陈老师觉得非常庆幸,看来当时的决定还是明智的,否则现在一定也是着急上火了。
点评:
对于一些没有投资知识和经验的普通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来说,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仍然是目前的主要投资手段。但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这些保守投资的收益率与股票等金融工具相比落差越来越大。在高回报面前,他们往往变成了“无知者无畏”的激进型投资者,忽视了入市的高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无疑成了一项比较适合的投资工具。既无须担心由于缺乏投资知识而带来的巨大风险,又可以保证一定的投资收益,可谓相得益彰。
案例二为孩子设立教育投资
每位父母都希望给自己孩子创造最好的教育环境和最舒适的生活条件。据一家相关媒体的调查,某中学初一年级约300名学生,13年来包括生活、学习、休闲、投资等方面的费用最高竟达105万元。而统计从出生到大学毕业所需的费用,平均下来竟然也要43.35万元。可见,当前培养一个孩子所需的资金,几乎要耗尽一个工薪家庭一辈子的储蓄,压在父母身上的教育重担实在是无比沉重。
马女士和丈夫都在政府部门任职,在生活上相对比较宽裕。马女士有一个儿子,今年6岁。虽然孩子还小,但夫妇俩已经开始规划孩子的未来。马女士和丈夫都是大学毕业,他们希望自己的儿子将来能够出国留学,拥有光辉的前程。为了实现这个梦想,他们决定从现在开始准备资金。
在对现在金融市场上的理财工具逐个分析一遍后,马女士和丈夫决定为儿子设立一份教育信托。他们从自己的资产中拿出50万元交给一家信托机构做孩子的教育和创业信托。该信托计划在20年后才将信托资金交给马女士的儿子,并规定在未来6年时间,每年追加5万元的款项。这笔信托资金将用来满足孩子未来留学、结婚、创业等需要。按照契约合同,如果在信托期间马女士的儿子出国留学,将由该信托机构取出30万元作为留学资金。并且,马女士每年还可领取相关的利息。
马女士对这笔信托的设立感到满意,它既保证了孩子今后出国留学所需的资金,又有比放在银行里收益率高并可以随时间增值,是一项比较放心的投资。
点评:
通过信托机构为子女规划未来的求学、生活、创业资金正在成为一种流行趋势,这种新的理财方法可以将父母从无止境的教育资金投入下解放出来。父母可以通过一些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专业机构代为管理这笔信托资金,最重要是注重投资手段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案例三财产隔离和保护
吴先生自己经营一家制衣厂已经有5、6年了,这几年对外出口形势很好,吴先生和妻子拼命工作,总算为自己挣下了百万家财。夫妻俩有一个10岁的女儿,由于生意繁忙,实在没办法照顾到她,只好把她交给外婆照顾。由于自己从事外贸出口生意,吴先生很担心万一哪天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没有按定订单交货,那就要赔上一笔较大的赔偿金。为了让女儿将来的生活有一定的经济保障,吴先生想为孩子留下一笔钱。
经过多方咨询,又找了一些金融界的朋友商量,吴先生夫妇决定投资信托产品。有了这个想法后,吴先生自己买了一些关于信托的书来看,了解了一定的信托知识。最后决定购买当地一家信托公司推出的一个3年期组合投资信托计划,他们一共投入1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这个信托产品,并制定自己的女儿作为唯一的财产受益人。做完这一切,吴先生和妻子总算松了口气,觉得这下子不用成天提心吊胆了,不管怎么说,孩子的优质生活有了保障,对父母来说算是解决了最大的一块心病。
没想到,过了两年,吴先生夫妇在一次生意中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仅自己所有的积蓄血本无归,还欠下一屁股债。为了还债,吴先生夫妇把他们早年买下的一套别墅和家中的两部轿车都出售掉,却仍然没有还清债务。这时,吴先生的债主得知夫妇俩人还有一笔100万的信托投资,便向法院提请要求取得这笔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法院受理后进行调查,发现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并不是吴先生而是其女儿,根据《信托法》规定,驳回了债权人的要求。吴先生为女儿设置的信托资金终于发挥了作用,如今,吴先生已经还清了所有的欠款,决心重整旗鼓,东山再起。先前设立的信托资金为他们解决了最大的后顾之忧。
点评: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有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吴先生的女儿是他设立的信托资产的唯一受益人,这是当初在契约中特别强调的,因此吴先生的债主无法剥夺他女儿享受信托资产收益的权利。如果当初吴先生没有想到为孩子留下这么一笔财产,在他生意失败后,可能会觉得失去动力,一蹶不振,也就不会有后来的重新努力和奋斗了。
总而言之,信托产品除了具有使个人或家庭的财产保值、增值这一理财工具的共性外,还拥有管理子女生活、教养及创业资金,妥善安排个人退休生活,控制家族股权,照顾遗族等多种优势。苹果公司伟大的创始人乔布斯先生采用信托基金管理遗产,虽然这个伟人离开了我们,但是乔布斯的财富依然发挥作用。华人首富李嘉诚先生规划接班人与财富分配也采用了信托基金的模式,这样可以避免家族人员抢夺遗产种下祸根。
希望采纳
❾ 票据法案例分析
2:担保法案例分析
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❿ 信托法律问题一般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信托监管法律法规概述
从信托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分析,依据颁布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三个层级的相关规定:第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通过的法律;第二,由国务院下属的部门银监局颁布的部门规章;第三,由银监局的相关机构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性规范文件这三个方面从不同层级对信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管,对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业务进行调整。
从信托规定的监管内容分析,监管部门分别从主体和行为这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进行规定。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规定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信托公司本身的规定;一类是针对信托行为进行的规定,公司开展业务所进行的规定,既有普遍适用于所有信托行为的规定,也有适用于某类信托业务的信托行为。
图1信托规定概览
效力层级的运用主要是贯穿于在同一类信托规定中进行的,本文对于信托规定的介绍,将以信托规定的内容作为主线,结合效力层级的运用来介绍信托规定。
一、信托规定内容的梳理与介绍
(一)框架类的信托规定
1.信托根本大法——“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内容包括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附则。信托法属于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规定了信托制度的相关要素。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内容比较原则。交易结构设计、信托合作的拟定、信托项目的成立与管理、信托的结束,都均需以《信托法》为依据。
2.框架性信托规定——“三规”
信托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有特殊的经营资质。因此对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中的集合信托(涉及到公众财产利益)、信托公司的基本计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三规,以实现对信托公司经营的管理。
图2“一法三规”总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