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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融资租赁营改增

发布时间:2021-09-25 01:16:56

❶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融资租赁业出租人可以直接开给承租人增值税发票。

由于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发票中专的税款和采购净价在付款单位上没属有分离。而买受人和使用人分离,税款付款人和购货款付款人分离,税款付款人和发票抬头人分离,这就带来税改后的系列问题。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且由于下游企业得到抵扣,其业务范围扩大,对我国租赁行业发展产生了有利影响。

(1)2014年融资租赁营改增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主要表现在,由于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入机器设备的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虽然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但对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

参考资料:“营改增”:融资租赁业不可错失的机遇--人民网

❷ 融资租赁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回试点的通答知》(财税[2013]106号),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明确了融资租赁企业销售额,但于2016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将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税率划为三种:不动产融资租赁按11%征收;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17%征收;融资性售后回租视同贷款,按6%征收。

❸ 融资租赁营改增后怎么计算

参考下面的文件: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3-106]号文件对融资租赁的计税规定:
1、销售额扣除
(一)业务处理
1.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❹ “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有哪些

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甲公司为非“营改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购入1台大型机床,不含税价为450万元,增值税为7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在2014年1月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一笔生产流动资金,并于1月10日与A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并且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成交价为240万元,该机床公允价值为240万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床租回,租期为5年,期限为2014.1.11~2019.1.10,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每个次年1月10日支付租金62万元,其中48万元为价款本金,14万元为融资租赁费用。
A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2014年1月10日的会计处理:
借:融资租赁资产 205128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8717.95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2014年1月11日,出租该资产的会计处理,先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应收融资租赁款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620000×5=3100000(元)。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10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051282.05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8717.95
每个次年1月10日收到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 62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20000
开出发票(其中,48万元是普通发票,14万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09743.59
贷:租赁收入 119658.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85.48

❺ 融资租赁营改增增值税即征即退税务方面有没有具体细则

应该没有吧!

❻ 经验与争议:融资租赁如何“营改增”

不享“即征即退” 税负增加刘卫东(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让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真正了解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基础操作层面融资租赁业务如何适应营改增的要求。注册在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其他省市做业务也会面临与当地税务局沟通的问题。做业务过程中一定先拜访当地税务局,跟税务局沟通好,不然业务就不能开展。“营改增”对融资租赁的宏观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二是增强了融资租赁的吸引力。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以往融资租赁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将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传递给以承租企业用以抵扣,造成了抵扣链条的断裂。营改增将租赁公司纳入了增值税征税主体,使设备的上下游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鼓励了企业采用租赁方式进行融资。另外承租人拿到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本金与利息,与同样利率报价的银行贷款相比,可以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税负减少现金流出,从而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真正实现了改在租赁,利在工商。我们遇到的问题包括政策性与操作性两方面。政策性问题主要是新出台的财税[2012]86号,对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负分母基数进行了明确,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了租赁本金。以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利差3%来测算,按86号文测算实际税负在0.7%,远低于税负超过3%才可即征即退的标准。实质也就是营改增前后租赁公司的流转税率从原来的利差的5%,扩大到了17%,增幅240%,对租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操作性问题主要是发票的收取。由于及时获得设备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实现当期销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公司所涉及的大型成套设备直租业务中,供货商往往多达数十家甚至上百家且均分布在全国各地,由项目经理去收取设备发票在时效性和完整性上很困难。建议考虑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企业生产需要自行选购的,同意由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取得购买设备的进项发票。另外,公司在开展船舶等大型设备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往往在支付30%部分货款才开始招标融资方式(或者银行借款,或者融资租赁),其支付款项也已获得发票并且抵扣,租赁公司支付全额发票但很难取得70%部分货款发票。当然也拟采取30%部分供货商开具红字发票,或者承租人把30%部分货物再销售于租赁公司,但因承租人、供货商、租赁公司都在全国不同省份,与税局沟通成本较大,很难实际操作。

❼ “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企业的销项税额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I点实施 办法》对于
融资
租赁企业的销项税额有如下规定:

1.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
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 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 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 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
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 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
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 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
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 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 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
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 到1. 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 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 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❽ [转载]江苏省国税局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如何开具发票的规定

融资租赁企业采取的经营方式为:如购入价值不含税100万元租赁标的物,将标的物价格(本金100万元)和租赁费(利息20万元)合计分期收取(一般是2年24期),每月(期)收取5万元。那么在营改增之后,其当期购入标的物的进项税额能够一次性抵扣 100*0.17=17 万元,但当期的销项税额仅为 5*0.17=0.85 万元,融资租赁企业将出现大量留抵税额,企业反映对其资金占用影响巨大。据在上海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反映,上海试点后采取本金可在当期一次性开票,利息部分按租赁期开具发票的做法,避免对融资租赁企业产生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因此能否对融资租赁企业采用类似上海的做法,以减少大量留抵对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 江苏省国税局答复:开具发票的时间应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就提问涉及的案例来说,假设标的物一旦购入则马上起租,单项业务前20个月没有增值税可交,后四个月开始缴纳增值税,每月缴纳0.85万元,销售额是5万元,每月税负率是17%,按照超三返还规定,假设逐月即征即退,可以每月退税0.7万元,每月实际负担税款0.15万元。后四个月一共负担税款0.6万元。该单项业务的整个周期的税负率是0.6/120=0.5%. 如果一次性就本金开票,假设标的物一旦购入则马上起租,开票次月即收取第一月本金,开票当月进项销项相等,无需缴纳增值税。其后的24个月,每月收取租金5万元,但每月仅需要就其中的20/24=5/6万元开票并缴纳增值税,这个时候的开票金额也是当月的销售额,每月实际负担税款0.03*5/6万元,每月退税=0.14*5/6万元。24个月一共实际负担税款(0.03*5/6)*24万元=0.6万元。该单项业务的整个周期的税负率是0.6/120=0.5%。 如果不考虑税款的时间价值,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差异不大。时间仓促,来不及复核。请大家批评指正!

❾ 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税务筹划的特点急求!!

营改增应该是针对8月1号发行的37号文。

财税【2013】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即: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皆必须全额征收增值税,并要求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这个意思就是售后回租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要开具本金加利息的增值税发票于客户,但在以前差额增值税的情况下,客户只需开立普通收据将设备卖于我司,我司将差额部分开票于客户。37号文下来后,公司要开具全额增值税票给客户,这就要求客户在出售账上固定资产时也要开立设备净值的增票。我们遇到的客户中,大部分的营业范围没有设备买卖,而且税所也大多不认同我们再当月开回去抵扣的做法,所以税所会很反感,很难突破。还有很多客户根本不愿意开票,一则之前做账不规范,二则这部分金额会纳入销售额,税所会注意,三要承担一部分税额。但如果不开票,租赁公司承担的税赋就太恐怖了。

之前营业税的时候,融资租赁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现在融资租赁现在都是17%的增值税。
楼上答主已经答的很详细。在此补充几点自己的感受:

1、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作用。于我而言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在今年8月规定出台以后,我们担保公司和租赁公司的合作基本停滞了。“ 根据获得的一份金融租赁公司行业统计数据显示, 当前售后回租占据金融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70%,而这些年直租比例一直在下降,根据2013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显示,20家金融租赁公司租赁投放金额为2307亿元,其中直租项目投放金额只有377亿元,直租投放金额占比只有16%。 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占比相仿。可见营改增对整个租赁业务冲击巨大。 ”

2、关于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具体纳税细节, 由于我在八月以后就没有接到过新的融资租赁业务,也就缺乏机会就该问题很细致的同租赁业的朋友探讨。该问题不敢瞎回答,见谅。

3、营改增以后租赁业务被冲击的原因:

我的理解,售后回租业务其实是一种以机器设备为抵押物而进行的中长期融资活动。其操作模式是企业将自己已有的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然后租赁公司再将该套设备租给企业继续生产,企业按期付租金,每期租金中都包含一定本金和利息。租金付齐后,依据资产转让合同企业再拿回设备产权。

因此,营改增对租赁公司而言最大的麻烦在于:原先租赁公司只需要按营业额(总租金收入-设备购入及处置的实际成本)缴纳营业税即可,但现在却必须按全额缴纳增值税。理论上说,租赁公司从企业手里买入设备时,租赁公司应当取得企业的进项税发票,每期租金收取以后向企业开具销项税发票,最后销项减进项,缴纳增值税。问题是现在企业无法(或不愿意)开给租赁公司进项税发票,那就意味着租赁公司没有可抵扣项,原先差额营业税陡增为17%的全额销项税。而实际上,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按平息计算,也就每年10到15个点左右,如果不以财务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把这部分超出的税负收回来,那售后回租业务就彻底成了赔本买卖。毕竟企业的融资成本承受力是有限的,对于租赁公司而言,这就是个两难选择。

对于营改增以后售后回租业务要怎么继续的问题,行业内一直讨论很多,个人也曾陆陆续续关注过一些。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首先是觉得回租业务不可能完全停掉,毕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上海、安徽等地就在8、9月份陆续出台了办法,将融资租赁营改增以后多出来的税负,由财政出资返还,但具体怎么返、什么时候返、因承租人无法开出进项税发票的怎么处理,我没有做细致了解,但地方政府的整体思路肯定是不会让融资租赁公司出现大规模关停。其次,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融资租赁行业的不规范操作还将继续扩大,听说(听朋友转述,未经证实)有的租赁公司已经开始采用一种策略,即售后回租签合同,但不执行、不履约、不出发票、不办任何登记手续,这样的确会规避很多税负问题,但随之而来的必将是企业违约以后租赁公司无力追索的痛苦;第三,37号文的出台,并不是因为决策者不懂租赁,正相反,我愿意相信政策制定者比大多数租赁从业者更清醒。售后回租说白了就是一种变相贷款,而且标的还是变现率极差的机器设备或部分不动产,更重要的是由于租赁的特殊性,连抵押登记也无法办理,在操作过程中极容易出现一套设备重复抵押贷款的案例。对于国家而言,“回租”在法律上是符合融资租赁法律规范的。但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增加税源和就业。完全违背税务部门给融资租赁行业“优惠政策”的初衷。因此,决策者用这种方式,其实是在引导租赁公司从事能增加税源和就业的“直租”业务上去。目的就是:要做增加税源业务,可以享受原来政策。若做非增加税源的“贷款业务”就要承担高额税负。
如有帮助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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