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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25 23:52:58

㈠ 满足标准时,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会计准则的定义:
规范各租赁交易人对租赁的确认和计量、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不重交易的法律形式,重交易形成的经济实质,不干涉和规范交易,
1 融资租赁:五条标准,符合一条就是融资租赁
租赁到期所有权发生转移;
租赁期限大于设备折旧年限75%;
最低租金付(收)款额现值大于购置成本90%;
承租人有廉价购买选择权;
承租人的专用设备
2 经营租赁: “非融资租赁,即经营租赁”

㈡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项租赁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标准有哪些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3资产的所有权即使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以上是汇融天下融资租赁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您。

㈢ 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

就是说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以有权买下此租赁物,而且合同中的价格远远低于到时候这个资产的市价.

比如,你租赁一台汽车5年,合同中规定5年后你可以用2000元买这辆车,这就是说只要你租5年就可以在5年末2000元买它,但是该车在5年后的价格远不止2000,可能价值在2万,所以只要是正常思维的人都会购买.这就形成了融资租赁.

㈣ 满足什么条件时可以确认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为经营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4)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的具体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功能介绍

1.融资功能 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须付少量资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

2.促销功能 融资租赁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可避免生产企业存货太多,导致流通环节的不畅通,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加速周转和国家整体效益的提高;二可扩大产品销路,加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投资功能 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具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一些风险较小、收益较高以及国家产业倾斜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一些拥有闲散资金、闲散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使其资产增值。

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有专用性,又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4.资产管理功能 融资租赁将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联系起来。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有责任对租赁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控制资产流向。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还可利用设备生产者为设备的承租方提供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换代等特别服务,使其经常能使用上先进的设备,降低使用成本和设备淘汰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售价高、技术性强、无形损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有较大好处。

㈤ 什么是融资租赁其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相关的准则应用指南对二者的认定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一)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本准则第六条(三)规定,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则第六条(四)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经营租赁的认定标准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经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㈥ 新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一项租赁中,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则可称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2007年11月,柯瑞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由柯瑞公司出资购入设备一台,以租赁方式租给乙企业。租赁合同规定设备于2008年1月1日运抵乙企业,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5100元,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乙企业,当日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预计使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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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①判断租赁类型: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满足租赁新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②由于该项租赁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企业,按税法规定,柯瑞公司的此项租赁行为应纳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③租赁内含利率为22.3%(计算过程略)。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行使优惠购买权支付的金额=35100×5+0=175500(元)。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175500
贷:融资租赁资产100000
递延收益75500.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未确认融资收入分配表(实际利率法)

2008年1月1日,租赁投资净额余额100000元。

2008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22300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2800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87200元。

2009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9445.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5654.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71545.6元。

2010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5954.6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9145.3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52400.27元。

2011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1685.2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3414.7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28985.53元。

2012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6114.4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8985.5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为0.

作尾数调整(由于实际利率法不是采用直线法以平均分配的方式确认融资收入,所以最后一年须作尾数调整):6114.47=35100-28985.53;28985.53=28985.53-0.

(2)2008年1月~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时(22300÷12=1858.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1858.33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益1858.33.

3.2008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35100

借:主营业务收入5100(3510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通过上述涉税会计处理,从而实现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期内以不含税金额分配。这样处理也符合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因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就租赁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2009年~2012年的会计处理分录同2008年(2)、3,只是递延收益的计量金额须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租期内各租金收取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计量。

另外,整个租赁期企业开展此项融资租赁实际缴纳增值税=35100×5÷(1+17%)×17%-100000×17%=8500(元)。

㈦ 判断一项租赁业务为融资租赁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5项标准 1 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届满时归承租人所有 2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此时公允价值(90%及以上)或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与租赁资产此时的的公允价值(90%及以上) 3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及以上(已使用超过75%的不适用本条标准) 4 租赁资产特点特殊 如无重大改动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5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 而且购买价款远低于行使此权利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在租赁开始日可以确定承租人会行使此权利

CPA教材就是如此说的 你就这么答吧

㈧ 符合哪些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发布)相关定义为:
第五条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十条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二、相关的准则应用指南对二者的认定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一)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本准则第六条(三)规定,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则第六条(四)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经营租赁的认定标准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经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三、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主要是在划分标准上的差异,没有本质差异。

㈨ 《会计准则》与《合同法》对租赁的几种划分

依据《合同法》上文对租赁合同和融资资租赁合同的定义,不难看出,合同法上的租赁和融资租赁至少存在以下区别:
1、租赁仅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当事人,而融资租赁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
2、租赁仅涉及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这一类有名合同,而融资租赁涉及法律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这两类有名合同。
3、租赁涉及的租货物的所有权在整个租赁过程中(包括租赁前、租赁期间和租赁后)自始至终都确定归出租人,而融资租赁涉及的租赁物的所有权虽然在租赁期结束前确定归出租人,但是在租赁期结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需要依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约定,至于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租赁期结束前的任何时候,包括租赁开始日之前、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间。不过,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结束后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那么,依据《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无权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而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出卖人有选择权。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讲解对租赁的划分
《会计准则》第2 章对租赁进行了划分。依据《会计准则》第2章第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据此,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会计准则》第2章第6条规定了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即“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些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前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会计准则》第2章第10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最终不转移给承租人,租赁视界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退租或续租,但是不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对此,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下载)第2条第2款明确释明:经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三、融资租赁、租赁、经营租赁、经营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融资租赁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不等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法》规定的租赁不等于《会计准则》规定的经营租赁,经营性融资租赁也不等于经营租赁。《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的范围大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的范围,也就是说,《会计准则》规定的部分经营租赁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据此,经营性融资租赁的范围小于《会计准则》定义的经营租赁,因为《会计准则》定义的经营租赁还包括《合同法》定义的全部租赁。
融资性融资租赁等于《会计准则》定义的融资租赁。融资性融资租赁的范围小于《合同法》定义的融资租赁的范围。实际上,经营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融资租赁是依据《会计准则》有关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对《合同法》定义的融资租赁的划分。据此, 明显可以获知,《会计准则》定义的经营租赁的范围要大于《合同法》定义的租赁的范围,也就是说,《会计准则》规定的部分经营租赁是《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即经营性融资租赁。依据《合同法》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能按《会计准则》定义的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但是,依据《合同法》签订的融资租赁合间,既可以按《会计准则》定义的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按《会计准则》定义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应当依据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约定。
《合同法》定义的租赁、融资租赁,《会计准则》定义的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以及依据《会计准则》有关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对《合同法》定义的融资租赁划分出来的经营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融资租赁,功能和风险防范点等都是不同的。例如,租赁、经营租赁和经营性融资租赁具有表外融资功能,而《会计准则》定义的融资租赁,即融资性融资租赁,不具有表外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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