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資產管理公司是如何處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
第一種模式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 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
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
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模式是不良資產證券化。
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項目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 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2)以物抵債。對於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徵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❷ 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流程
1、由銀行將需轉讓的不良貸款進行組包(也就是批量轉讓)。
2、然後走內部程序(一般就是上報總行、銀監等批復)。
3、走完程序後會向四大AMC以及地方AMC發出邀請函,然後帶著AMC去做盡職調查。(只能是上述的持牌AMC,銀行不能直接轉讓給民間資產管理公司)。
4、然後AMC了解項目後回去寫報告上方案討論價格。
5、最後銀行會以公開競標方式讓幾家AMC投標,價高者得。
6、收購非金融機構不良就簡單得多,兩家公司談妥就行,不走公開流程。
(2)金融機構批量轉讓擴展閱讀: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要求:
(依據:《不良資產處置》)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不良金融資產:
(一)剝離(轉讓)方應做好對剝離(轉讓)資產的數據核對、債權擔保情況調查、檔案資料整理、不良金融資產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
剝離(轉讓)方應向收購方提供剝離(轉讓)資產的清單、現有全部的檔案資料和相應的電子信息數據;剝離(轉讓)方應對己方數據信息的實實性和准確性以及移送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做出相應承諾,並協助收購方做好資產接收前的調查工作。
(二)剝離(轉讓)方應設定剝離(轉讓)工作程序,明確剝離(轉讓)工作職責,並按許可權進行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在資產轉讓協議中對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以及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做出明確約定,共同做好剝離(轉讓)資產相關權利的轉讓和承接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資產不應附有限制轉讓條款,附有限制轉讓條款的應由剝離(轉讓)方負責解除。
(四)自資產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期間,剝離(轉讓)方應徵得收購方同意並根據授權,繼續對剝離(轉讓)資產進行債權、擔保權利管理和維護,代收剝離(轉讓)資產合同項下的現金等資產,並及時交付給收購方,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收購方承擔。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金融資產:
(一)收購方應對收購不良金融資產的狀況、權屬關系、市場前景以及收購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調查可以採取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方式。
當缺乏大規模現場調查條件時,應將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相結合,以真實、全面地反映資產價值和風險。當涉及較大金額收購時,收購方應聘請獨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收購資產進行盡職調查。
(二)收購方應設定收購程序,明確收購工作職責,按許可權嚴格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收購方應認真核對收購資產的數據、合同、協議、抵債物和抵押(質)物權屬證明文件、涉訴法律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對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並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接收轉讓資產,並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在不良金融資產移交過程中應建立和完善聯系溝通機制,相互配合與協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資產,聯手打擊逃度債行為,共同防止資產流失和債權懸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
❸ 金融機構股權轉讓需要經過什麼審批程序
公司股權轉讓需要准備的材料
1、公司原股東會關於轉版讓股權的決議
權2 、股權轉讓協議必須明確:
(1)如何轉讓
(2)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3、 公司新股東會決議
(1)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選舉董事、監事人員(如董事發生變化須提供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如原董事會成員不變的也須說明原董事會組成人員不變);
4、向私營企業或眾多創造自然人轉讓股權的須提供驗資報告、交割單如屬全民、集體企業及交割合同;
5、公司營業空間執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東身份證原件;
7、 股東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決議;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9、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10、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11、新股東承諾書;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簡歷
13、原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14、 新股東身份證明,非當地戶籍的需要暫住證,法人股東需要經工商局簽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5、工商局要求迅速騰空提供的其他資料。
❹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7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 第3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
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加重處罰事由 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偽造、變造多張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❺ 目前不良的市場如何
一、什麼是不良資產?
1.1 什麼是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其實是一個泛概念,它普遍指的是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等。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
1.2 不良資產是怎麼產生的?
我們從銀行的角度來切入,理解不良資產是如何產生的。銀行的不良資產也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現在的中國參考西方的風控機制,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級分類,其中將「正常」、「關注」歸為銀行的存量資產,將「次級」、「可疑」、「損失」三類歸為銀行的不良資產。 次級資產基本上是在逾期M3以上,即超過90天的。
二、不良資產的市場容量有多大?
2.1 不良資產存量市場
衡量不良資產的市場容量主要可以從四個維度來分析:銀行 2.非銀行金融機構 3.非金融機構 4.AMC機構早年吸納的存量。因為銀行的不良往往附加擔保、抵押等增信條件,更容易處置,是現在市面上主要被認知,流動處置的不良資產。所以我們主要以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量看整個不良資產市場存量的數據級。
銀監會公布的銀行不良貸款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為1.58萬億,不良率為1.74%。縱觀近10年的不良資產世界,因為收08年4萬億的政策影響,11年的不良貸款余額是近10年中最低,達到接近4000億左右。
在介紹了整個中國不良資產行業的歷史之後,我們可以看到在整個不良資產的產業鏈中,核心的玩家主要可以分為這么幾類:
1. 不良資產的源頭方。
源頭方主要有:1)銀行,2)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證券、保險、基金,3)非金融機構。 這3種類型的源頭方提供了整個行業不良資產的供給。
2.不良資產的中間處置方與通道方。
這里的中間處置方與通道方主要是指四大AMC和地方性AMC。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中規定,金融機構在批量轉讓(10戶/項及以上)不良資產時,要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 因此源頭方除了自己單宗或小宗處理掉的不良資產之外,大多是需要批量轉讓給AMC公司代為處置。
而持牌AMC的下游就是有很多非持牌的AMC與不良資產投資公司,他們更加承擔這不良資產二傳手的角色。
3.終端的處置方。
終端的處置方是指AMC公司最終接收到不良資產的人,這里可能是原先的債權人,可能是經營性公司,也可能是個人投資人。
4.服務商。
因為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中涉及到的維度較多,而且處置較為復雜,這裡面存在著較多中介公司的需求,如:律所,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拍賣公司,法院服務機構等等。
3.3 不良資產是如何被處置的?
不良資產的處置核心可分為重組處置與清收處置 。其中清收處置,按處置形式分可以分為:協議轉讓、招標、催收、拍賣、轉讓等。其中拍賣是通過法院的裁決,把債權轉移成物權的一種方式,是避免債權糾紛的一種常用處置方式。
1.銀行是如何處置不良資產的?
我國自實行貸款五級分類以來,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上級行對下級行的資產質量考核為不良貸款額和不良貸款率的雙下降,即所謂的「雙降」。因此銀行對於不良資產的出表具有較強的動力。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中規定,銀行對於單宗或小宗以及個人貸款相關的不良資產,可以自行處置,大部分的不良資產還是通過批量轉讓給AMC公司實現出表處置。
2.持牌AMC是如何處置不良資產的?
我們從信達和華融的角度來看持牌AMC的處置方式。 2016年全年華融收購清收類資產原值2760億元,2016年全年信達收購清收類資產原值2143億元,從2016年的收購佔比上來看,接近50%。
❻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兩者在犯罪對象、犯罪行為方式上都有易混淆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對象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後者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和印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當然也是一種證件,因而兩者在犯罪對象上有交叉。
3、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轉讓;後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在實踐中,如果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雖然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也居於一種證件,但由於立法上予以特別規定,因此應以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毀滅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應以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
❼ 銀行出售不良貸款是什麼意思
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合作處置。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7)金融機構批量轉讓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參與債權交易的銀行,根據債權情況,可在經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專業市場上掛牌出售債權,出售債權的價格可依據債權的風險程度以及所附帶的現金流確定,出售方銀行與購買方可通過招標競價等公開透明的方式確定最終的轉讓價格,以防範道德風險的產生。
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出售方可迅速收回資金,提高其流動性,購買方可以低於債權賬面價值買斷出售方債權,實現出售方和購買方的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