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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上班第一個月沒工資

發布時間:2021-06-24 07:33:06

① 上班一個月 沒發工資的問題

你有2個選擇,第一繼續干一個月看看他們態度還是不是這樣,還不發工資的,第二立刻撿包袱走人,順便報給有關部門。但是說說我個人意見吧,其實這些東西在這也說不清的,我還是建議你去廠長好好商量,態度客氣點,如果真的不給了,你再考慮以後再不在這幹了,如果在的話,我建議你還是的號號維持大家關系,如果決心不再這幹了,就做絕的,報上有關部門去,那裡有人會幫到你的!在中國嘛。。打工的,還是必須和老闆維持良好關系~哎。沒辦法。希望我的回答能令你滿意

回復:如果你不打算幹下去,你跟他們來硬的,其實這個,我覺得錢你可能拿不全的了。有關部門必然會叫你跟公司協商協商的,你就先等著,看勞動監察部門那邊有什麼動靜

② 在金融上班的一個月最多收入多少

要看你工作了具體干什麼啊。
就基本的工資方面,本科生一般在銀行工作的,第一年大概5-10萬,福利、獎金那些不好說,不同崗位區別很大。但就外資銀行那些,一般是10-15萬,所以就算國有銀行,要加上福利那些,這算下來也跟這些差不多吧。如果是基金、理財、保險、私募那些,可能要要比這差點,但是從長遠來看,隨著經驗增加,工資增長會比銀行的多。
如果是研究生,在銀行的話,第一年大概也就十多萬,但其他金融方面的公司,也有能上20萬的,但很難進。以後有經驗了,那就不管是銀行還是其他的基金公司、理財公司、投資公司等等,都增長很快的。當然,前提是你有那能力哈。我是湖南大學金融專業研究生,09年畢業的。畢業第一年在銀行,實習期就佔了半年,但一年下來還是存了幾萬,幹了一年後就出來了,現在嘛,還行吧,反正跟普通上班族比,我一個月的收入應該能有他們一年的工資吧

③ 公司實習上班第一個月沒有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根據此條,在試用期單位不給你開工資,顯然是違法的。

④ 因為你第一個月上班不產生任何經濟效益所以第一個月沒有工資有法律依據嗎哪個法哪一條

這根本就是違法的行為,真敢這樣,直接去勞動執法監察大隊舉報他。

⑤ 去貸款公司上班,一個月能拿多少工資啊

關於工資的標准,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約定,但約定的工資不能低於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目前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2020元。

⑥ 是不是入職工作的第一個月都是沒工資發的

如果入職的工作是拿月薪,入職後第二個月才結算開工資。

⑦ 我在一家金融公司上班,做一個多月,工資是無責任底薪,就是我做滿一個月他會發給我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⑧ 上班的第一個月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嗎

能死他,奸商

⑨ 我在一家金融公司工作不滿一個月辭職工資怎麼算

干多少天拿多少天的工資

⑩ 工作不足一個月主動辭職沒工資

有工資,實習期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應該給予勞動者工資,並且實習期一樣要簽署勞動合同,公司存在違法行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0)金融公司上班第一個月沒工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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