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並購後資本充足率低於8%怎麼辦
說實在的,如果銀行並購後導致資本充足率不達標,這個並購就不可能被批准。可以參考我國銀監會的《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即便是並購貸款也要避免出現貸款並購後導致資本充足率不足現象的發生,更何況是銀行間的並購了。
㈡ 新巴塞爾協議只要求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8%嗎
具體可以參考: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的通知(銀監發[2007]24號)。其中明確了:
三、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范圍
㈢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對各級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什麼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包括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二、商業銀行各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5%、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6%、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三、商業銀行應當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計提儲備資本。儲備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2.5%,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
特定情況下,商業銀行應當在最低資本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之上計提逆周期資本。逆周期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0-2.5%,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逆周期資本的計提與運用規則另行規定。
四、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外,系統重要性銀行還應當計提附加資本。
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1%,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認定標准另行規定。若國內銀行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所適用的附加資本要求不得低於巴塞爾委員會的統一規定。
五、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資本要求以外,銀監會有權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審慎的資本要求,確保資本充分覆蓋風險,包括根據風險判斷,針對部分資產組合提出的特定資本要求以及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針對單家銀行提出的特定資本要求。
六、除上述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外,商業銀行還應當滿足杠桿率監管要求。杠桿率的計算規則和監管要求另行規定。
㈣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多少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銀行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託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㈤ 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 ( )
A
答案解析:
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5%,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㈥ 根據巴塞爾協議,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多少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最低資本要求包括:
1、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得低於4%,即:
核心資本比率=核心資本/風險加權資產*100%=核心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12.5*市場風險+12.5*操作風險)*100%≥4%
2、總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得低於8%,即:
總風險資本比率=總資本/風險加權資產*100%=(核心資本+附屬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12.5*市場風險+12.5*操作風險)*100%≥8%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不僅包括原有的8%的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還提出了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督檢查的新規定。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補充了對操作風險計提資本的要求。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
㈦ 到底農村信用社的資本充足率是按8%還是4%
農村信用社的資本充足率是按8%算。
第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保持業務規模與資本規模相適應,在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等方面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從事商業銀行業務的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規定的數額;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凈資本負債率應滿足規定的數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