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廣州外資企業優惠政策(港資)
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一部分 稅率優惠
國家對於在特定地區、特定行業和項目,或者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按低於30%法定稅率的優惠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優惠稅率分兩檔:即15%和24%。
一、在廣州地區給予減按15%稅率征稅的區域和產業
(一)設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二)在廣州地區設立的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1.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
2.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三)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但以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為限。
(四)在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在廣州市區(不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24%的稅率
第二部分 定期減免稅優惠
國家對開辦初期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定期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定期減免稅主要適用於生產性企業、高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軟體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等,減免期最長的是中外合資港口、碼頭建設項目,可以享受"五免五減半"。廣州市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基本上均給予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定期減免的項目主要有:
一、兩免三減半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等資源開發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二、五免五減半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一免兩減半
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延長減征期
(一)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其他已經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型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如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分期投資經營分別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
對外商投資企業按批準的合同規定的投資數額(不含追加投資部分),需要分階段建設、分期投資經營的,其先建成投產經營部分和後建成投產經營部分的投資、費用,以及生產經營收入、所得是分別設立帳冊進行核算,能夠明確劃分清楚的,可以分別計算並享受"兩免三減半"和"五免五減半"的稅收優惠。
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批準的初始合同規定的投資數額,分階段建設、分期投產經營的項目,在分別計算享受"兩免三減半"和"五免五減半"後,如該企業仍被有關部門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分別繼續享受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追加投資單獨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
從事經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兩免三減半"和"五免五減半"的稅收優惠:
(一)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
(二)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注冊資本50%的。
第三部分 再投資退稅
再投資退稅是對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再投資給予退稅,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的一項稅收優惠。
一、退稅率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用於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後直接用於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40%的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退稅額的計算
外國投資者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稅。再投資退稅額應以分配利潤企業繳納所得稅實際適用的稅率,把分配利潤換算為稅前利潤進行計算。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退稅率
第四部分 地方所得稅優惠
根據稅法規定,外商在我市興辦外商投資企業,應按應納稅所得額徵收3%的地方所得稅。為更有利於吸引外商和引導外商在我市投資,根據廣東省政府人民政府的規定,在我市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以下減免地方所得稅的政策。
一、外商投資舉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新創辦軟體企業的,在稅法規定的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徵地方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舉辦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的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期間,相應免徵地方所得稅。
三、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符合稅法規定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條件的,相應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五部分 其他方面優惠
近期以來,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旨在擴大吸引外資,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使用國產設備;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推動我國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或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二、技術開發費加計抵扣
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外資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買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三、對特定行業的稅收優惠
(一)對軟體企業的稅收優惠
1.新創辦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2.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准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二)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稅收優惠: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廣州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根據中央、省、市的有關規定,可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一、 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如下所得稅優惠:
1、 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屬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 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所得稅。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型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後,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 外商直接投資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以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 投資企業的國外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成本;或者作為資本在本區內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由投資者申請,經市稅務局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的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
外商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以依照國務院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的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款。
5、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有企業申請,經市稅務局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企業所得稅。
6、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由企業申請,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7、 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局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
8、 設在雲埔(白雲)工業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 自1998年1月1日起,凡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 港澳台商在我區辦實業(包括三資企業及對外加工裝配企業)實際投資在150萬美元以上的,或在我區九佛鎮辦實業實際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在有效合同期內,可准予每商戶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港澳入出境行駛牌證。
四、 在我區開展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
1、 凡年創匯達100萬港元(在九佛鎮的企業年年創匯達50萬港元)的企業,可申請辦理穗港澳貨物直通車一輛。
2、 凡是涉證的加工裝配產品(國家有規定除外),憑區外經貿局的批准書可免領產品出口許可證。
3、 來料加工裝配產品需要內銷的,由企業向海關和外經貿部門申請,經批准和完稅後,可以在國內市場銷售。
4、 對外加工裝配企業經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報請稅務部門批准,可從被認定年度起免徵所得稅兩年。
5、 來料加工產品出口後,可憑合同、加工登記手冊、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徵工繳費的增值稅。
6、 凡年工繳費達25萬美元以上或年出口值200萬美元以上對外加工裝配企業,經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審核確認後,可審辦三月兩次往返港、澳通行證1至2個。
7、 年出口值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對外加工裝配企業引進的高中級人才,只要具有本科學歷以上文化程度,並在企業服務滿3年以上的,可憑有效證明向人事部門申請辦理調入廣州市戶口手續。
8、 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貳』 外資金融的大量進入將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機構產生什麼樣的沖擊
是我國經濟受外部影響變大,甚至受控於他國。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現狀政策趨勢
一,中國金融業當前對外開放的進展
(一)外資金融機構已經成為中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1,銀行業
從中國加入WTO以來,外資銀行在2002~2003兩年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呈下降趨勢,盈利情況不穩定,信貸風險突出,分支機構收縮.但其後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穩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貸款率穩步下降,營業性機構數量快速增長(圖1,圖2).
從整體上看,外資銀行呈現出穩健發展的態勢,業務經營較為活躍,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貸市場上,人民幣和外匯存貸款增長速度均相對較快,市場份額在近兩年也逐漸增加,不良貸款率逐步降低.特別是在一些開放程度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匯貸款佔比已達54.8%,人民幣業務資產總額5年增長253.6%.在業務開拓方面,外資銀行在規定的12項基本業務范圍內,經營的業務品種達到100多個,特別是在銀團貸款,貿易融資,零售業務,資金管理和衍生產品等業務方面的優勢進一步顯現.
2,保險業
從不同領域的比較看,中國的保險業則是中國金融行業中開放力度最大的一個行業.到2004年12月11日,中國保險業全面對外資開放,對外資的地域限制和業務范圍限製取消,中外資保險公司基本上處於同一平台進行競爭,因而保險業也成為在開放推動下競爭最為活躍的金融市場.
2005年,中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8.52%,而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248.45%,增幅明顯高於同期中資保險公司的增長速度;從市場份額看,2005年外資保險公司的壽險保費和財產保險保費在全國保費收入中的佔比分別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個百分點(參見圖5,圖6).在北京,上海等外資公司相對更為集中的區域保險市場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廣東地區,外資壽險的份額分別為51.86%,19.79%,12.24%.
3,證券業
由於中國資本市場改革和人民幣在資本項目的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在證券業開放上的力度相對要謹慎一些.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與證券業的謹慎開放相比,合資基金公司的建立則成為證券市場上一大亮點.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國安基金管理公司獲准籌建以來,2年半的時間內,中國證監會先後批准了22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遠遠超過了合資證券公司的數量.合資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優勢,技術能力,全球網路和資金實力,正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動了中國基金市場的快速成長(圖7).
另外,中國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資直接參與中國A股市場的機會.2003年7月9日,瑞士銀行完成QFII第一單,QFII正式進入中國A股市場.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機構獲得QFII資格,QFII總額度已經達到126億美元.
(二)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業的形式趨向多元化
從投資形式來看,隨著金融業開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資參與國內市場的模式日益多樣化,除了設立分支機構以外,合資,獨資,參股等形式也日益為外資金融機構所採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國內銀行業就曾掀起一場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的浪潮,隨後在特定的市場環境和政策導引下,外資參股中資機構成為國外大型金融集團進入中國的首選方式,特別是2003年中國銀監會頒布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為外資參股創造了有利的監管環境,巨大的市場潛力吸引著眾多外資金融機構加入到這一特殊的並購市場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了中資18家銀行,入股的總金額為179億美元,外資參股的保險公司達到22家,並且建立了23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資證券公司.(參見附表).外資金融機構對參股目標的選擇范圍擴大,除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國有銀行也[FS:PAGE]隨著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為外資新的爭奪熱點,地域上也不僅限於東南沿海,開始涉足西部地區.
(三)對於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
中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即由"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金融業.其中,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
在過渡期內,中國根據入世承諾和外資銀行的實際發展情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多次的修改和補充.在銀行業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自1994年2月25日發布以來,已進行了兩次修改,特別是從2004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在維持原框架下進一步突出了審慎監管的原則,簡化了審批程序,並按照國際慣例,使其盡可能與中資監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這一條例成為現階段中國對外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最主要依據.另外,《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及2006年起實施的《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共同構成了對外資銀行進行有效監管的法規體系.在證券業中,2002年發布並開始實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2006年9月開始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及新修訂的《證券法》成為對外資證券基金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主要依據.在保險業中,主要針對外資監管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同時,隨著開放的推進和監管對象的多元化,中國的監管技術標准不斷進步.入世後,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將由以前的過多強調的市場准入監管轉向市場運營的監管,尋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國際標準的規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銀行業的監管方面,中國沿用國際慣例,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資銀行實施並表監管,對外資銀行分行的業務進行風險和資本充足性管理.銀監會目前對各家外資銀行在華分行分別制定了ROCA評價體系和並表風險評價體系,對分行進行合並的考核評價,對其總行及其在全球的業務安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外資銀行頒發3類不同的營業執照,在監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同時,監管部門加強了溝通和協調,通過簽署備忘錄和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加強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傳遞,此外,中國還重視國際協調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中發揮的作用,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二,後過渡期各領域外資金融機構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銀行業
1,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承諾
根據WTO有關協議,中國將逐步取消對於涉及到外資銀行"商業存在"的保護性措施,即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開放的25個城市擴展到全國;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對象限制,向外資銀行開放國內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取消現有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
2,政策焦點
(1)法人導向政策
中國正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預計將在12月份正式頒布.該條例的初稿中明確指出,"適應外資銀行在華機構和業務發展需要,在允許外資銀行自由選擇在華商業形式的前提下,實施當地注冊法人銀行導向."該條例初稿中明確:對於法人銀行與外國銀行將實行差別政策.①允許法人銀行從事全面人民幣業務,外國銀行分行只允許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許法人銀行從事銀行卡業務,外國銀行分行由於非法人主體,不能發行信用卡;③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的要求[FS:PAGE]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繼續保持單家考核等.
雖然目前該條例仍然沒有正式頒布,但法人導向的監管政策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在全面開放時代對於外資銀行監管的主基調.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設置獨立法人機構意味著必須接受與中資銀行同等嚴格的監管.按目前《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於銀行運營的一些具體要求,例如存貸比率,外債額度,同業拆借金額,資本充足率,大客戶集中度比率等標准,外資銀行現有水平與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階段會制約其業務發展.比如,按照國內監管要求,中資銀行的存貸比率不得高於75%,而外資行目前的存貸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機構的設立將會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一定的成本.按條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冊資本為10億元,下設分行運營資金為1億元,資本充足率本外幣合並考核.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增加資本等事宜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程序.
(2)人民幣業務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初稿中指出:根據承諾中國將在2006年底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獲准經營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自動獲得人民幣業務的許可.對法人銀行,允許其從事全面的人民幣業務,其總行初次獲得人民幣業務許可仍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對其下設的分行,可在總行獲準的業務范圍內授權,在滿足營業網點,專業人才配備,制度建設等審慎性條件後,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而對於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人民幣業務除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還需單家審批,另外,擴大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資金來源,允許其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
從目前的政策趨勢來看,外資金融機構大面積開展人民幣業務還需要做一段時間的准備,並將設定了一定的門檻.銀監會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貿規則和其允許的審慎原則,對向外資銀行開放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設置審慎性條件,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安全.從國際情況來看,各個國家對於外國銀行開展零售業務都有相應的限制.例如在美國,大多數外國銀行分行只能吸收10萬美元以上的存款,從事批發業務,外國銀行要在美國從事零售業務,首先要加入聯邦存款保險,而加入聯邦存款保險必須是法人銀行.
在實施法人導向政策以前,外資銀行的實質風險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為本國獨立的法人機構後,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冊資本金外,沒有其他責任和義務,假如銀行遭遇經營危機,承擔後果的將是當地的存款人.在中國當前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將外資銀行的存款門檻提高,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這和中國的國情是相適應的,與對外開放的原則並不相悖.
(3)投資入股中資銀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據現行規定,單個外資機構在一家中資銀行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一家中資銀行的外資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25%.當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針對非上市銀行的,上市銀行不受此限.
由於入世承諾中並未對此做出規定,因而何時放開外資在非上市銀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政府將會堅定的保持對於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以及交通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的絕對控股,對於其他類型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做適當程度的放寬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參照國際經驗,中國政府可能仍然會對外資持股國內銀行比例上限做出規定,慎用自主開放政策.
(二)證券業
1,證券業對外開放承諾
根據有關協議,中國證券業的開放包括以下內容:(1)允許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從事B股交易,加入後3年內,允許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2)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在加入時不超過33%,加入後3年內不超過49%.
2,政策焦點
(1)設立合資證券公司
中國目前不允許外資通過建立獨資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經營,因而通[FS:PAGE]過建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成為外資進入證券業的主要方式.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但瑞銀重組北證的方案雖然在2005年9月獲批,但是目前為止仍然沒有開業.
從時間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國證監會2005年7月開始實施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政策以來,為了防止一些質量較差,風險較大的證券公司希望通過合資來躲避責任等行為,停止了批設新的證券公司以及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事宜.從目前形勢來看,2007年10月底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基本完成後,中國重新開啟合資證券公司的審批事項.但是,在後過渡期,中國證券業的開放的步伐仍然將視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進程,中國證券公司行業的治理與運行的狀況循序進行.中國證券市場仍然具有明顯的"新興加轉軌"的特徵,雖然股權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諸多基礎制度的建設仍然在推進之中,規范化,市場化的進程要先於國際化,國際化的進程亦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與資本市場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時間內可能仍然會設置一些保護性條款.
(2)交易和買賣A股
中國尚未承諾開放A股市場,外資進入A股市場主要有三條路徑: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二是允許外資直接以戰略投資者身份投資股權分置改革後的A股市場.可以看出,由於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以及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A股市場開放仍將是個漸進的過程,這幾條路徑仍然一段時間內外資介入A股市場的主要渠道.
『叄』 外資金融機構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
照你說的情況企業所得稅是25%,你可以看一下文件,之前按15%走的除了少數特殊國家扶持的行業業都改成25%了
『肆』 中國推哪六項舉措鼓勵利用外資
經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四是提升投資保護水平,打造高標准投資環境。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推進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工作,大幅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嚴厲打擊侵權假冒行為。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各地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
五是優化區域開放布局,引導外資投向中西部等地區。拓寬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外商投資企業融資渠道,降低外商投資企業物流成本。加快沿邊引資重點地區建設,打造西部地區投資合作新載體。
六是推動國家級開發區創新提升,強化利用外資重要平台作用。促進開發區優化外資綜合服務,發揮開發區示範帶動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的作用。加大開發區引資金融支持力度。健全開發區雙向協作引資機制。
『伍』 經濟特區都有哪些優惠政策
范圍:深圳、廈門、珠海、汕頭、海南省。
1、特區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和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特區銀行減免稅。特區內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減按15%徵收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老市區特定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從事技術、知識密集項目;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徵收所得稅。
4、老市區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徵收所得稅。
5、特區服務性企業減免稅。特區內的服務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6、特區企業減免稅。特區各類企業,從事生產性行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7、外商分得利潤免稅。特區內合資企業的外資方,從企業分得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所得稅。
8、出口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產品出品企業(出口產值佔70%以上)減按10%徵收所得稅。(細則第75條)
9、海南特區企業減免稅。海南經濟特區設立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和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5年免稅,第6年至10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5)外資金融機構引進扶持政策擴展閱讀:
特區發展
一、制度兼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兩者的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
一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兼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存制度的兼容問題。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徵。
尤其對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即發展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
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兼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兩方面的難題。而由於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
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於屈從地位,並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
『陸』 我國銀行業引進外資等非公有資本的原因
二十世紀80年代我國引進外資金融機構以來,截止到1998年底,經國務院批準的可以設立營業性外資金融服務機構網點的城市已達24個。我國正式批准在華外資銀行已達172家。其中外國銀行分行153家、中外合資銀行7家、獨資銀行6家、外資、合資財務公司6家。除人民幣業務外,金融領域幾乎所有業務都已向外資金融機構開放。實際上,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也在積極的試點之中。
由於我國金融服務領域所具有的廣闊市場,外資銀行本身所具有的完善的基礎管理水平及靈活的經營作風,特別是我國政府為外資銀行創造的良好的經營環境,使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處於十分有利的競爭地位。具體分析我國「內外有別」政策對外資銀行發展的影響如下:
(一)稅收和政策優惠為外資銀行的發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地。(1)稅收優惠。我國內地一般企業的所得稅率為33%,與國際通行水平相一致。我國國家專業銀行的所得稅率為55%,其他商業銀行為33%,而設於特區和沿海地區的外資銀行則享受15%—30%的優惠稅率,同時營業稅也大多獲得減免,稅收方面明顯低於中資銀行。不同的稅率使本地金融機構在擴大經營規模上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導致中外銀行競爭中的不平等。(2)業務優惠。雖然外資銀行目前尚不能經營某些業務,但與此同時,外資銀行卻可以合法經營另外一些本國銀行不能經營的業務。例如,國內金融機構一律不準在境內經營投資業務,而外資銀行則可從事外幣投資業務。(3)政策負擔上的差別也不容忽視。我們的銀行特別是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時至今日還要承擔相當一部分《商業銀行法》規定業務內容以外的所謂「社會責任」,已設立的一些政策性銀行並沒有將商業性銀行從社會義務上完全解脫出來。外資銀行對國家政策所承擔的義務遠弱於本地銀行,各地政府對外資銀行也極少提出政策性貸款要求,而本地銀行卻經常為此承受巨大壓力。此外,外資銀行也較少受到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約束。
(二)金融監管比較薄弱,放縱了外資銀行的違規行為。由於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各地為吸引外資,積極扶持外資銀行,而放鬆金融監管。這就導致了對外資銀行監管力度不足和不平等競爭的問題。外資銀行在經營活動中存在不少違規行為。比較常見的有:(1)轉利潤現象嚴重。一些外資銀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總行借款,同時把在中國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匯往總行,從而向國外轉利潤,致使我國稅收遭受重大損失。(2)超比例吸上存款。《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該行在中國境內的總資產的40%」。但目前外資銀行超比例吸存款的現象相當嚴重。(3)營運資金不到位。少數外資銀行將營運資金存放於境外,或多次調撥,使營運資金不真實到位。更有一些外資銀行的流動資產達不到規定的比例。按規定,外資金融機構的流動資產占存款的比例不能低於25%,實際上有的還達不到10%。(4)提取呆賬儲備不合理。相當多外資銀行計提呆賬儲備不合理,有的不提,有的提取標准不按我國規定,而按其總行規定辦,有的則是在有壞賬發生或可能有壞賬發生時才提取,並按壞賬金額大小等額提取或近似等額提取,若無壞賬發生,則不予提取。(5)結算業務中違規經營。不少外資銀行在結算業務中採用不合理競爭手段,如私下降低手續費標准、邀請客戶出國等。在辦理匯出業務時缺少必要文件,甚至接受假憑證。(6)少繳、漏繳存款准備金。按照我國現行的外資金融服務機構的規定,外資銀行應按照一定的標准向中國銀行交納存款准備金,但一些外資銀行想盡辦法少繳、漏繳存款准備金。
上述現狀的形成,究其根源,主要是我國長期堅持「提供優惠政策與嚴格進入和限制業務范圍相結合」的對外資銀行的基本政策。具體地說,就是通過提供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銀行,通過嚴格限制業務范圍保護國內不發達的金融業。貫徹到實踐中,這種政策的弊端一方面加劇了競爭的不平等性,「自我」強化了對內資銀行的威脅,對中資銀行的業務經營和發展帶來了強烈的沖擊和影響,使中資銀行在競爭中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對外資銀行過多的業務限制則被對方指責為歧視政策,嚴重影響了我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形象。這種政策已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原則與要求。因此,改變原先的「優惠政策加業務限制」的做法,採取放寬業務范圍與嚴格監管相結合的辦法,以業務吸引外資,以嚴格監管來制約外資銀行的不利影響,扶持本國銀行業乃根本出路。
二、外資銀行是入我國金融市場的策略引導
為減弱「入世」對銀行業的沖擊,現階段我們應當充分利用WTO有關原則和條款,按照放寬業務范圍與嚴格監管相結合的策略,對本國銀行業實施適度保護政策。
(一)靈活運用WTO有關原則和條款
1.國民待遇原則的准確把握。在關貿總協定中,國民待遇原則是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予以規定的,而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國民待遇是作為一項具體承諾來予以規定的。根據WTO關於服務貿易的談判規則,各成員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有選擇、有秩序地開放某些服務部門或分支部門。換言之,作為一項義務,有關成員只在承諾開放並給予國民待遇的服務部門向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提供國民待遇;在那些只承諾開放而沒有提供國民待遇的領域,有關成員可以只依據最惠國待遇原則向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開放有關市場而不提供國民待遇;在沒有列入承諾表的部門,各成員就更無義務提供國民待遇了。
2.不對稱原則的具體適用。不對稱原則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發展中國家「再多參五」,另一個是「逐步自由化」。所謂「更多參與」主要見於第4條,它要求通過協商,使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給予幫助,增強其國內服務業的能力,並提高其效率和競爭性,以便發展中國家能更多地參與世界服務貿易,而且應特殊考慮對最不發達國家給予幫助。所謂「逐步自由化」,主要見於第19條,它是指各個發展中國家成員在少開放一些部門、放寬較少類型的交易和逐步擴大市場准入等方面,應根據他們的發展情況給予適當的靈活性。據此,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可以根據我國的政策目標及銀行服務業務發展水平、區域分布狀況,擇優引進,優化布局,逐步進行,以便為中資銀行適度延長緩沖時間。
3.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靈活運用。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關貿總協定的最核心的條款,雖然服務貿易總協定仍保持了這一原則,但許多締約方都堅持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主張最惠國待遇應根據各國服務業的競爭能力來確定,或者以各受惠國的不同發展水平而在給予的待遇上有所區別。對於發達國家,還要求其在金融信息的傳遞、金融服務技術的出售及其在勞動密集型服務的進口方面,根據關貿總協定中有關差別待遇和特殊發展中國家狀況的規定,承擔更多的優惠義務。據此,我國一方面可以援引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取得跨國經濟的對等待遇,另一方面應積極以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要求對方給予更多的優惠待遇。具體實踐中,我國在開放金融市場時,完全可以通過談判對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附加必要的限制條件,並有效利用限制措施,適當控制外資銀行來源國分布、總數及分支機構數量、控制比例等,防止外資銀行對國內金融市場的壟斷或控制,確保國有商業銀行在我國銀行體系中的份額和地位。
4.保障條款和例外條款的合理使用。GATS第10條的保障條款規定,由於達成具體承諾後發生了未能預見的變化,以至某項服務的進口規模劇增,從而對國內相同的服務及其提供者造成嚴重損害或有此威脅時,東道國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已達成的承諾。第12條規定,當東道國國際收支嚴重失衡或對外金融領域內發生嚴重困難時,可以重新實施限制,包括交易支付和貨幣轉移的限制。第14條規定東道國出於維護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保護居民和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欺詐,保護個人隱私和賬戶秘密,保證國防安全等需要時可以採取相應的限制措施。最後,在附錄(四)中規定,東道國出於謹慎的原因,為了保證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以及保護投資人、存款人、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有取必要的限制措施。這些條款,給我國提供了合理保護國內銀行業的機遇和條件。我們應該認真研究、區別情況,對國內金融業實施有效保護。
(二)實行放寬業務與嚴格監管策略的法律調整
在國內法規與國際規范的關繫上,我國已頒布施行的法規、規章中不少規定與國際公認的准則與規范不一致。例如我國有關外資機構經營人民幣必須遵守國內准備金、存貸款利率和資金拆借等規定,均是根據我國現階段的經濟和金融條件制定的,與國際通行的做法有很大的差距。為適應「入世」的需求,真正對外資銀行實行放寬業務五嚴格監管的策略,金融領域就要加快國內立法與國際立法潮流的接軌。
1.在市場准入的立法模式上,應採取「內外合一」的單軌制立法模式。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推動下,廣大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的經濟立法,已由原來的「內外分立」的雙軌立法模式向現在「內外合一」的單軌制立法模式轉化,亦即實行涉外經濟立法與國內經濟立法的並軌。我國的涉外金融立法也可參考這一做法,例如在《商業銀行法》中增加「外資銀行機構」一章,從而在國內金融立法與涉外金融立法之間調整好相互關系。從目前的立法實踐來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與《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件》對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明顯不協調,而「內外合一」的單軌制立法模式可以消除這種不協調,通過將後者最低注冊資本提高的辦法,使兩者統一起來。
2.在外資銀行進入管制方面,要通過制定嚴格的進入標准和審批條件來加以控制。在引進外資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上,我國目前引進的銀行類外資金融機構有3種形式,即外國銀行分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還有一種不能進行實際經營服務的代表處。從金融管理當局的角度看,外國資本參與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處,最危險的形式是分行,原因在於分行可以經營為東道國所允許的包括存、放款業務,信託業務在內的各種銀行業務,而且分行是外國法人,其業務被列在其總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受東道國金融管理機構的監督最少,無法加以控制。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件》對分行與其他形式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不僅沒有嚴格的區分,而且實踐中偏重於分行這種形式。要糾天上這種偏向,使外資銀行的引進最有利於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必須針對不同開業形式,在審批條件和程序上有所區別。例如,盡可能簡化對代表外的審批;允許設立外國銀行參股的合資銀行,但在法律上必須訂明外資參股的最高限額;對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的條件,要堅持高標准,其要求比對其他形式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批應更嚴格;對外資銀行實行許可的單獨審批制度,許可證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發放。
3.在業務管理方面,在開放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問題上,適當放寬業務管制,應該是一個有層次性和選擇性的漸進過程。首先,要求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必須是業績顯著、信譽良好、而且在我國經營有一定時間、具有一定規模的外資銀行;其次,可選擇部分經濟特區的外資銀行開放經營人民幣業務。
『柒』 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的研究目的及意義
從積極的方面來看,擴大金融服務開放,引進競爭機制對提高市場效率、促進我國國內金融機構改進經營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缺乏充分競爭,作為市場主體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就沒有足夠的壓力來提供最優質高效的服務。結果,使其可獲得最初壟斷利潤而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入世後將在一定時候取消設立外資銀行的地域限制,允許更多的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這一承諾打破了對金融服務市場維持數量限製造成的金融服務部門效率低下的局面,使未來的市場競爭更為激烈。外資金融機構進入的積極意義還在於能夠帶來先進的金融產品和更好的金融服務。
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沖擊的首先是風險小、成本低、利潤高的國際結算等中間業務。其次是對中資金融機構擁用的客戶群會沖擊。銀行出售的是服務,服務質量是銀行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因素。外國商業銀行十分注重服務理念,塑造服務形象。一旦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市場,他們將以成熟的金融工具、良好的服務手段、優質的品牌、獨特的營銷方式來推銷他們的產品,搶占居民和企業的「購買」服務,這樣將有可能使國有銀行的客戶群迅速減少,大量優質客戶可能會轉入外資金融機構。
從部門來看,由於外資金融機構與我國金融機構相比,擁有更為豐富的經營經驗和我國機構所無法比擬的靈活性,實力也更為強大,如果全面進入我國市場,將會在競爭中搶占市場。從人才競爭看,中資金融機構將面臨優秀金融人才的競爭。加入世貿組織後,外資銀行將突破地域和數量限制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對國內管理專業人才的需求較旺盛。他們將以高薪、出國培訓、委以重任等優厚的條件來吸引我國金融機構的專業人才,而我們對一些高級管理人才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缺乏吸引力。在未來的人才競爭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完善培育、激勵機制,將會造成金融機構優秀人才的大量流失。
『捌』 外資金融機構在國內發展遇到了哪些阻礙
據報道,近年來,外資金融機構在國內發展遇阻,目前,外資金融機構在華開展業務掣肘較多,持股比例、設立形式、股東資質、業務范圍、牌照數量等方面均有限制。
下一步應更多開放外資銀行在境內業務的行政許可,減少行政審批,健全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加快資本市場開放步伐,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境內市場融資,完善外匯儲備管理制度,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分析和預警。
希望中國可以成為世界嚮往的發展地!
『玖』 國家對新疆引進外資有什麼政策支持
為支持國有集體企業發展,《意見》授予依法應當由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管轄的內資企業登記管轄權,對住所設在新疆、依法應當由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管轄的內資企業,依企業申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可進行登記。
《意見》放寬了企業名稱登記條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業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3個以上大類的,允許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支持新疆轄區內企業組建集團,凡母公司注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集團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額達到5000萬元的,允許申請設立企業集團。
對投資新能源、節能環保、新材料、新醫葯、生物育種、信息網路、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意見》支持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技術作為上述新興產業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
支持新疆試行以債權轉股權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冊資本,試行以礦業權出資設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對新疆城鄉市場主體發展迫切需要解決而法律法規又無明確規定的實際問題,支持探索創新,先行先試。
困難群體可將家庭住址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核准登記權,《意見》明確,授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符合條件的地(市、州)工商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商分局。支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通過「國家工商總局綜合業務系統」,行使名稱中使用「(中國)」字樣和不冠行政區劃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變更的受理權。積極支持外資以不同形式到新疆投資辦廠、拓展業務,不斷吸引外資參與新疆農業、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發展建設。
對成立並運營三年以上,以經營廣告業務為主的外國企業,可依法設立外商獨資廣告企業;成立並運營兩年以上,經營廣告業務並有廣告業績的外國企業,可依法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外國投資者可通過購買境內廣告企業的部分股權舉辦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通過購買境內廣告企業的全部股權舉辦外資廣告企業。
允許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和困難群體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申辦個體工商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申請人可以持市場主辦單位、開發小區(含工業小區、科技園區)管委會、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同意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辦理注冊登記。引導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向規范的企業和公司方向發展。
『拾』 國家對外資銀行有什麼相關政策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由國務院確定。
第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外資金融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本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實收資本不低於其注冊資本的50%。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第六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為金融機構; (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七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二)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 (三)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八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 (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九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 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總行無償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經營合同及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給合資各方的營業執照(副本 ); (五)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初步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申請者自提出設立申請之日起滿90日未接到正式申請表的,其設立申請即為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者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60日內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一)擬設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二)對擬任該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應當籌足其實收資本或者營運資金,並調入中國境內,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法自開業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匯款; (六)外匯擔保; (七)進出口結算; (八)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九)代理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 (十)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 (十一)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二)資信調查和咨詢; (十三)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八條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每筆不少於10萬美元,期限不少於3個月的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擔保; (六)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七)資信調查和咨詢; (八)外匯信託; (九)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九條 本章所稱外匯存款,是指以外幣表示的下列存款: (一)中國境內、境外同業存款; (二)中國境外非同業存款; (三)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存款; (四)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存款; (五)外商投資企業存款; (六)外資金融機構對非外商投資企業放款的轉存款; (七)經批準的其他外匯存款。
第二十條 本章所稱外匯匯款,是指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匯出匯款。
第二十一條 本章所稱進出口結算,是指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準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金融機構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由外資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存款准備金,其比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存款准備金不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的存款等。
第二十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20倍。
第二十六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對1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放款,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特許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投資於金融機構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40%。
第二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40%。
第三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計提呆帳(壞帳)准備金。
第三十二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實收資本低於注冊資本的,必須每年從其稅後利潤中提取25%予以補充,直至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等於其注冊資本。
第三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至少1名中國公民為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中國注冊會計師,並經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認可。
第三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 (一)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整、轉讓注冊資本,追加、減少營運資金; (三)變更機構名稱或者營業場所; (四)更換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有權檢查、稽核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八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行終止業務活動,應當在距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後予以解散並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內,已恢復償付能力、需要復業的,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復業申請;超過清理期限,仍未恢復償付能力的,應當進行清算。
第四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的具體事宜,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清算終結,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5萬元至10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責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經營活動,沒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並可以處1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行有權責令其糾正、調整業務或者補足有關資金,並可以處500 0元至3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第四章的有關規定,未按期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予以警告、通報,責令限期補報,並可以處3000元至2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直至吊銷其營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的金融機構在境內設立和營業的金融業務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對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和1990年9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9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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