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員工會受到牽連嗎
去學校開證明無關事情走向,沒有重慶客戶,不能說沒有事實犯罪行為,要看你朋友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是主犯還是從犯,詐騙數額是多大,處在刑事拘留,只有律師才能去了解情況。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1)昆明泛亞公司金融詐騙罪擴展閱讀:
構成特徵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並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種類: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㈡ 泛亞集資詐騙案一共多大金額!主犯逃脫了
應該四百億左右吧,主犯跑了。
㈢ 河南驚天集資大案主犯被判多少年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靠非法集資買的香車寶馬奢侈品,
也是要還的……
近日,一起金額超過433億的集資案件,迎來一審判決。
據大河網報道,日前,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湯陰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河南超越企業集團實際控制人楊清河集資詐騙、貸款詐騙一案公開宣判,楊清河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集資詐騙共計433億元 涉及5萬多人
5月22日下午3點30分,在湯陰縣人民法院法庭內,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音,被告人楊清河被帶進了法庭。
據中新網消息,1967年8月出生的楊清河曾擔任過河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河南省工商聯副主席、安陽市十二屆人大常委、安陽市工商聯主席、安陽市總商會會長等多個職務。
1988年至2014年,楊清河自己或指使他人先後成立了安陽市讀去讀來讀書社、安陽市超越置業中介有限公司、安陽市殷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超越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超越實業有限公司等77家公司、團體,而楊清河是上述公司、團體的實際控制人。
經審理查明,1992年1月至2015年11月,楊清河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先後以借書押金、誠信理財、投資房地產、投資煤礦、購房認籌、原煤預定、超越人基金等形式,通過發布廣告、召開見面會等方式進行宣傳,以月息1分至3.6分的高利息、高回報為誘餌,面向安陽市及周邊地區吸收群眾資金。
截至案發,超越集團共吸收集資群眾本金共計433億元,涉及51354人。其中,投資於煤礦、房地產、金礦的資金為10.05億元,其他大量的集資款用於償本付息,社會捐贈,購買房產、車輛、金幣、文物、工藝品、字畫,辦理高爾夫會員等方面支出。
第三,底層資產不清晰
任何一種金融產品,不管包裝得多復雜,也一定有一個底層的實體資產,否則這個產品就是無源之水。底層資產不清楚,一定是基礎薄弱,上層產品隨時都會坍塌。
然而,不少網貸產品經常把諸多底層資產打包成為一款新的產品,使得投資人無法直接了解底層資產究竟是什麼;
其底層資產也往往是信用貸、消費金融、車貸、房貸、應收裝款轉讓等,其基礎較為薄弱且資金回收周期可能較長。更有甚者,不少投資機構不願意給客戶提供全部的底層資產清單,認為沒有必要。
而規范的金融產品,盡管其結構設計較為復雜,卻有容易變現的底層資產作為保障。
第四,借新還舊、龐氏融資
很多投資陷阱往往初期回報還不錯,但大部分騙局的背後是借新還舊、龐氏融資。
龐氏騙局意味著初期必須讓資金先滾動起來,怎麼辦呢?
就要讓初期投資者嘗到甜頭,讓他們去宣傳,去拉新人進來。等到進來的人越來越多的時候,再捲款跑路,這對集資方是最有利的。
綜觀這些投資騙局,往往具有不斷發行、募集規模在短時間內暴增的特點。
說了這么多,其實道理很簡單,天下永遠沒有免費的午餐,當你覺得一個投資產品可以躺著賺錢的時候,你的錢袋子可能已經被人打開了。
蘇蘇再次提醒
天上沒有掉餡餅
如果你還對那些虛假宣傳、
高額返佣、
借新還舊的平台抱有幻想,
那麼下一個受害人可能就是你。
相關部門的責任缺失。
消息來自網易新聞。
㈣ 金融團伙詐騙罪法人中高層都被拘留30日 業務員去錄了口供如果法院宣
公司金融詐騙,中高層屬於主犯,其他業務員屬於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㈤ 泛亞騙局事件
泛亞事件是由該交易所旗下一款產品「日金寶」所引發的。該產品是一款資金隨進隨出、年化約13%、每日結息實時到賬的項目,豐厚的收益吸引了眾多投資者。
然而從2015年4月開始,投資者的資金開始無法取回,泛亞逐步限制交易,到了2015年7月就連投資者存放在泛金所賬戶的個人資金也遭到「凍結」。隨後,泛亞事件不斷升級,其模式更暴露出龐氏騙局、不規范經營、挪用資金等質疑。
2015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報稱,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公安機關已依法立案偵查。
(5)昆明泛亞公司金融詐騙罪擴展閱讀:
龐氏騙局是對金融領域投資詐騙的稱呼,金字塔騙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很多非法的傳銷集團就是用這一招聚斂錢財的,這種騙術是一個名叫查爾斯·龐茲的投機商人「發明」的。龐氏騙局在中國又稱「拆東牆補西牆」,「空手套白狼」。簡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
查爾斯·龐茲(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紀的義大利裔投機商,1903年移民到美國,1919年他開始策劃一個陰謀,騙子向一個事實上子虛烏有的企業投資,許諾投資者將在三個月內得到40%的利潤回報,然後,狡猾的龐茲把新投資者的錢作為快速盈利付給最初投資的人,以誘使更多的人上當。由於前期投資的人回報豐厚,龐茲成功地在七個月內吸引了三萬名投資者,這場陰謀持續了一年之久,才讓被利益沖昏頭腦的人們清醒過來,後人稱之為「龐氏騙局」。
參考資料:龐氏騙局-網路
㈥ 金融公司犯了詐騙罪,作為經理,不知情,已經被調查,現在公司又被起訴,會被判刑嗎
一般來講,公司涉嫌犯罪,法人或主要負責人也會被追刑責,知道與否需要證據判斷
㈦ 雲南泛亞惠普金融中心詐騙21000元,怎麼追回
你是貸款被騙的么?
㈧ 公司涉嫌金融詐騙罪、而個人完全不知情一年多工資14W被定性為非法所得、可能會怎麼判
積極退贓,爭取從輕處罰。
㈨ 我朋友報了個金融詐騙案,公安局立了案,後來聽說從經偵轉到了刑偵,淮知道這意味著什麼
經偵是民事案件,是可以撤訴的。刑偵就是定為刑事案件,那麼就是由當地檢察院介入了,就不能撤訴了。
㈩ 不知道詐騙案好破嗎
那麼多金融詐騙案例 投資者的錢都要回來了沒有?
各類金融詐騙案例頻頻爆發,無數投資者損失慘重。但凡不幸「踩雷」,投資者必然會踏上一段艱辛的維權之路,然而「抱團取暖」的效果如何,那些被騙取的資金最終能討回多少呢?融360盤點了近來在行業內比較有影響力的欺詐事件以及最新進展。
一、泛亞「日金寶
」案件:12月才公布正式立案
2015年4月開始,泛亞兌付危機持續發酵,到9月份全面爆發,涉及全國幾乎所有省份,共牽涉22萬戶投資者、430億元資金。事件的起因是投資者都投資了泛亞貴金屬交易所旗下名叫「日金寶」的一款活期理財產品,T+0,年化收益高達14%。然而實際上這是一個旁氏騙局,用中國話來解釋就是「拆東牆補西牆」,簡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
12月22日,也就是危機出現之後經過大半年的時間,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情況的通報(八)》,通報顯示,昆明市公安機關已依法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立案偵查,相關工作正在進行中。
至於案件什麼時候正式結束,投資者什麼時候要回錢那就難說了。至今泛亞案件受害人仍然在苦苦等待,在泛亞的貼吧里仍然充滿著各種維權之聲。
二、e租寶涉嫌非法集資近400億元:初期立案偵查階段
2015年12月初網貸平台e租寶突然被查,12月8日網站停止登錄及一切業務操作。1月11日晚,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通過官方微博發布消息,已經對「e租寶」網路金融平台及其關聯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立案偵查。財新網從知情人士處獲悉,,e租寶一共涉嫌非法吸存近400億元,目前有關部門查封資產近150億元,牽涉投資人近80萬元。
如果情況屬實,e租寶非法集資400億元,然而卻只查封資產150億元,那另外250億元是否意味著打水漂了?由於該事件處於初期立案偵查階段,也許投資者現在除了耐心等待之外並沒有其它更好的辦法。
三、石家莊工行儲戶300萬元失蹤:工行稱無責任
石家莊一儲戶在資金掮客的介紹之下於2014年4月在工商銀行存了300萬元,存款利率高達8%,但是2015年4月他拿著密封好的存摺、銀行卡來銀行取款,卻發現30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而信封里的U盾也被銀行告知是假的。工行則表示自己沒有責任。
實際上大部分銀行存款失蹤的案件均是「貼息存款」惹的禍,一般是資金掮客與銀行內部員工暗自勾結,將客戶的錢挪作他用或是直接捲款而逃。銀行一般都會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要麼說是員工個人行為,要麼說員工已離職,能主動承擔責任的少之甚少。這些案例爆發之後很少有下文,儲戶要想追回自己的錢要經過重重關卡,即使最終拿回也只是部分存款。
四、集資詐騙受害者贏官司:8年沒補償,多人含恨離世
2007年,一宗非法集資詐騙案以隨機撥打推銷電話、在報紙上刊登理財廣告、客戶間相互介紹等方式開始。參與詐騙的人員以銀行同期存款利息3倍的回報為誘餌,欺騙大量客戶將巨額資金投入所謂的「典當行融資」、「新建雷允上連鎖店」、「購買長沙地塊」等項目,騙取了1.33億元,案件由中融-博達-南普三家公司主導。
2009年,這起造成近500名客戶被騙的「中融-博達-南普」集資詐騙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審。經過近兩年的偵查,涉案的5名嫌疑人被分別以集資詐騙罪、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然而,從案件爆發至今,雖然官司已經打贏了,但是投資者並沒有要回自己的錢,受害人中有很多都是老年人,有一些甚至已經含恨而終。
從過去那些金融詐騙案例的處理結果來看,無論是好還是壞,投資者都將為之付出巨大的代價。有的苦苦等待,有的抱團維權,經常要花費數年才能得到最終結果,而且很多結果都不是很理想,能全額追回投資款的少之甚少。
其實這些案件中並不是說犯罪分子的手段有多高明,投資者都或多或少犯了一些錯誤,有的沒有風險防範意識,有的是過於貪婪,有的是盲目跟風而沒有自己的判斷力。只要我們提高警覺能力,大部分的陷阱都能夠避免。
對於投資者來說,事後努力想辦法彌補永遠沒有事前深思熟慮更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