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fatf洗錢風險評估的流程包括哪些
操作步驟
(一)收集信息。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確定各類信息的來源及其採集方法。信息來源渠道通常有:
1、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
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二)篩選分析信息。評估人員應認真對照風險評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項,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歸類,逐項評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重復或交叉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進行甄別和合並。
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矛盾或抵觸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刪除不適用信息,並加以注釋。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整理完基礎信息後,應當整體性梳理各項風險評估要素及其子項。如發現要素項下有內容空缺或信息內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顧風險評估需求與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收集補充信息。
金融機構可將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應業務流程中,以減少執行成本。例如,從客戶經理或營銷人員開始尋找目標客戶或與客戶接觸起,即可在自身業務范圍採集信息,並隨著業務關系的逐步確立,由處在業務鏈條上的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資料收集工作。
(三)初評。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戶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逐一分析每個風險評估基本要素項及其子項所對應的信息,確定出相應的得分。對於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評估人員應在相應的要素項下進行標注,並合理確定相應分值。在綜合分析要素信息的基礎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累計計算客戶評分結果,相應確定其初步評級。
金融機構可利用計算機系統等技術手段輔助完成部分初評工作。
(四)復評。初評結果均應由初評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復評確認。初評結果與復評結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決定最終評級結果。
(1)金融機構決定採取客戶盡職調查擴展閱讀
根據《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金融機構應在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採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一、對風險較高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應對高風險客戶採取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有效預防風險。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進一步調查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情況。
(二)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和財產來源。
(三)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
(四)對交易及其背景情況做更為深入的調查,詢問客戶交易目的,核實客戶交易動機。
(五)適度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及強度。
(六)經高級管理層批准或授權後,再為客戶辦理業務或建立新的業務關系。
(七)按照法律規定或與客戶的事先約定,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實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九)對其交易對手及經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採取盡職調查措施。
二、對風險較低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可對低風險客戶採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建立業務關系後再核實客戶實際受益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
(二)適當延長客戶身份資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規模內,適當降低採用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頻率或強度。例如,逐步建立對低風險客戶異常交易的快速篩選判斷機制。對於經分析排查後決定不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低風險客戶,金融機構僅發現該客戶重復性出現與之前已排除異常交易相同或類似的交易活動時,可運用技術性手段自動處理預警信息。
對於風險等級較低客戶異常交易的對手方僅涉及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低風險客戶的,可直接利用技術手段予以篩除。
(四)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允許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推測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而無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㈡ 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包含一下哪些內容
可採取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如下:
(a)確定客戶身份,並利用可靠的、獨立來源的文件、數據或信息核實客戶身份;
(b) 確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 以使金融機構確信了解其受益所有人。對於法人和法律安排, 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所有權和控制權結構;
(c) 了解並在適當情形下獲取關於業務關系目的和意圖的信息;
(d) 對業務關系採取持續的盡職調查, 對整個業務關系期間發生的交易進行詳細審查, 以確保進行的交易符合金融機構對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狀況(必要時, 包括資金來源)等方面的認識。
反洗錢的意義
反洗錢的制定和實施,對未來中國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追查並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是有利於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
三是有利於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範新的犯罪行為;
四是有利於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五是有利於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㈢ 期貨開戶的幾個問題
期貨開戶常見問題
|開戶前如何鑒別期貨公司是否合法?
答:投資者開戶前應該查詢該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是否有中國證監會核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證監會(http://www.csrc.gov.cn)或中國期貨業協會(http://www.cfachina.org)網站進行資質查詢。中國期貨業協會對合法機構的信息公示中,列示了其官方網站;投資者在下載交易軟體或瀏覽信息時,應當通過合法機構的官方網站,以防被非法網站釣魚,造成信息泄露、密碼盜取、上當受騙等損失。
|開立期貨賬戶需具備什麼條件?
答:投資者應是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開戶須是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客戶須以真實的、合法的身份開戶。客戶須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客戶須保證所提供的身份證明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投資者開立期貨賬戶必須本人親自辦理嗎?
答:自然人投資者必須本人親自辦理開戶手續,簽署開戶文件,不得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開戶手續。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個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開戶時要出具本人身份證,期貨公司對照核實投資者本人的真實身份。
機構投資者開戶時必須出具機構投資者的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和其他開戶證件。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一般單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社會保障類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需要資產分戶管理的特殊單位客戶,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由監控中心另行規定;期貨公司對照核實代理人的真實身份。
|哪些單位和個人不能從事期貨交易?
答: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2)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3)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4)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5)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除上述單位和個人外,《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還規定,期貨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單位和個人的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1)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2)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開立期貨賬戶收費嗎?
答:開立期貨賬戶免費,進行期貨交易需要向期貨公司交手續費。
|投資者需配合期貨公司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
答:根據《反洗錢法》、《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等規定,期貨公司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應當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對客戶進行洗錢風險等級評估及分類管理、分析與報告客戶可疑交易、開展反洗錢宣傳等。
客戶應當配合期貨公司提供客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非自然人客戶還應按要求提供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證明(公司章程、股權結構、基金合同、持有份額等)客戶身份識別相關材料,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實際控制人及受益所有人等信息。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重要身份信息變更的,及時告知期貨公司,並配合期貨公司進行客戶身份持續識別、重新識別。
|不配合履行反洗錢義務會影響期貨交易嗎?
答:會。對於採取措施無法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期貨公司不得為客戶開立期貨賬戶;已開立期貨賬戶的,期貨賬戶應當中止交易並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可終止業務關系。客戶身份證件到期未在規定時間更新且無合理理由的,期貨公司會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中止為客戶提供服務(限制客戶辦理新業務、限制資金轉出等);投資者拒絕期貨公司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期貨公司可以對投資者採取合理限制其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措施。
|個人投資者持戶口本、駕照、護照或軍官證可以開戶嗎?
答:不能。個人開戶必須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明親自辦理開戶手續。
境內大陸居民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其他證件均不能開立期貨賬戶。
除境內大陸居民外的個人投資者開戶,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及參考身份證明文件:(1)港、澳地區個人交易者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台灣地區個人交易者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參考身份證明文件為駕照、社保證件、納稅證件、台灣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或者其他參考證件。(2)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境外個人交易者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參考身份證明文件為所在國護照、駕照、社保證件、納稅證件、當地身份證或者其他參考證件。其中,所在國護照為必須提供的參考證件。(3)境外個人交易者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所在國護照。參考身份證明文件為駕照、社保證件、納稅證件、當地身份證或者其他參考證件。
|一個身份證是否可以開多個期貨賬戶?
答:可以,一個身份證可以在不同期貨公司分別開立期貨賬戶,但在一家期貨公司只能開立一個期貨賬戶。
|互聯網開立商品期貨賬戶成功後是否要點擊二次開戶?
答:二次開戶主要是用於申請開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金融期貨)或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期貨交易編碼或未開立的其他商品交易所交易編碼,如有需要可點擊「二次開戶」並按系統指引逐步操作,直至提交開戶申請。
|什麼是一戶一碼?
答:一戶一碼即一個客戶在一家交易所內只能有一個投資者編碼。無論在幾家期貨公司開戶,只要開戶資料是同一身份證或同一企業營業執照,那麼該客戶在一家交易所內只能擁有唯一一個交易編碼。客戶編碼專碼專用,不得借用,不得混碼交易。
|什麼是居間人?是否為期貨公司從業人員?
答:期貨居間人是指接受期貨公司或者投資者委託,為其提供訂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期貨居間人並非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與期貨公司沒有隸屬關系,不納入期貨公司勞動編制。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在開立期貨賬戶前,投資者須先完成適當性測評。什麼是適當性?
答:適當性就是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根據適當性制度,期貨經營機構在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將投資者劃分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方面享有特別保護,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根據普通投資者填寫的適當性測評問卷,按照風險承受能力由低至高將其至少劃分為五類: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類;基於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提出明確的「客戶---產品」匹配意見,期貨經營機構以此作為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依據,同時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自然人申請專業投資者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可以向期貨公司申請認定為專業投資者:(1)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義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普通投資者是否可以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
答:符合下列條件的普通投資者可以向公司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期貨經營機構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轉化:(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什麼是實控關系,投資者需要主動報備實控關系嗎?
答:根據交易所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實際控制是指行為人(包括個人、單位)對他人(包括個人、單位)期貨賬戶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等許可權,從而對他人交易決策擁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的行為或者事實。
具有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實際控制他人期貨賬戶或者期貨賬戶被他人實際控制)的開戶人應當通過開戶期貨公司會員主動向交易所申報實際控制關系、實際控制關系變更相關信息。
|投資者不主動報實際控制關系會有什麼後果?
答:根據交易所違規處理相關規定,客戶具有實際控制關系但不如實報備或者不如實回復交易所詢問、隱瞞事實真相或故意迴避的,交易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開倉交易等處罰,或同時合並罰款。
以上就是關於期貨開戶常見問題介紹,如果投資者之前有開通中金所交易許可權或者ETF期權交易許可權則可以豁免條件開通原油、商品期權交易許可權,有需要進一步了解的投資者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
(來源:中國期貨業協會)
㈣ 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應遵循哪些原則
一是盡快制定統一的本外幣操作制度。反洗錢部門應根據銀行本外幣一體化經營的發展趨勢,印製統一的客戶盡職調查表,應包含涉及本外幣信息的所有要素,使銀行能夠按照統一的操作規范來進行客戶盡職調查,以免引起不公平競爭,從而進一步提高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質量。
二是加強宣傳和培訓,切實提高客戶盡職調查的質量。反洗錢部門可利用多種載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客戶了解反洗錢工作的主要意義,自覺配合盡職調查工作。同時,通過一系列的宣傳教育活動,使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特別是一線櫃台人員充分認識到洗錢的危害性,增強反洗錢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金融機構自身也應加大對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的培訓,如採取以會代訓、舉辦講座等方式增強培訓的有效性,促進反洗錢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是有效提升反洗錢盡職調查的工作效率。建立與公安、工商、稅務等政府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時獲取企業、個人的相關資料,有效確認客戶身份,准確客戶資料,為識別洗錢犯罪活動提供真是的基礎信息,為反洗錢工作及時、高效地開展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四是健全激勵機制。當前反洗錢的有關法律法規,只規定了違反規定應如何處罰,卻沒有提及獎勵的措施,不利於反洗錢工作的開展,難以調動銀行做好盡職調查的積極性。因此,反洗錢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的激勵機制,對反洗錢工作開展有力的金融機構,在拓展新業務方面給予便利,對反洗錢工作重視不夠的對其拓展新業務給予限制,對提供有價值信息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確保反洗錢工作的順利開展。
㈤ 如果金融機構合理懷疑存在洗錢或恐怖融資行為 能不能簡化流程
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㈥ 人民銀行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
為深入實踐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你們,並就執行《指引》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金融機構工作安排
金融機構可按照《指引》所確定的自主管理原則,決定是否執行《指引》。
(一)決定全部或部分執行《指引》規定的金融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工作:
1.在2013年3月15日前制定執行《指引》的工作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對該金融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的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統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以下統稱新內控制度),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3.在2015年1月1日前實施新內控制度,按照《指引》要求,啟動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以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工作。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新內控制度實施前已與本機構建立業務關系客戶的風險等級的重新確認工作。工作量特別大的金融機構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適當延長工作期限。
(二)決定不執行《指引》的金融機構應在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評估論證工作,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書面報告評估論證的方法、過程及結論。金融機構在3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饋異議的,可不再執行本通知要求。
二、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工作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收到金融機構提交的工作方案及相關報告後,如有不同意見,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金融機構反饋。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將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執行符合《指引》要求的新內控制度以及按自主管理原則確立的其他反洗錢措施情況,作為反洗錢監管重點。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注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
㈦ 你好!你有《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工作方案 請共享一下,收費沒問題的
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為深入實踐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工作有效性,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總則
一、基本原則
(一)風險相當原則。
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配置反洗錢資源,在洗錢風險較高的領域採取強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採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
(二)全面性原則。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機構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域、業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為每一名客戶確定風險等級。
(三)同一性原則。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流程,賦予同一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唯一的風險等級,但同一客戶可以被同一集團內的不同金融機構賦予不同的風險等級。
(四)動態管理原則。金融機構應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等級及所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則。金融機構經評估論證後認定,自行確定的風險評估標准或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不低於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即可決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但應書面記錄評估論證的方法、過程及結論。
(六)保密原則。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泄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風險評估要素及其風險子項是金融機構全面科學評估洗錢風險的參考指標,為金融機構劃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供依據。
(二)本指引所確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機構科學整合內部各類資源,特別是發揮業務條線了解客戶的基礎性作用,有效評估、管理洗錢風險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於指導金融機構依據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優化反洗錢資源配置。
三、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於金融機構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及其他風險管理工作。支付機構及其他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開展相關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一次性交易客戶。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組織可根據本指引進一步制定分行業的指引。
第二章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一、指標體系概述
洗錢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包括客戶特性、地域、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行業(含職業)四類基本要素。金融機構應結合行業特點、業務類型、經營規模、客戶范圍等實際情況,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蘊含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風險評估指標。例如,金融機構可區分新客戶和既有客戶、自然人客戶和非自然人客戶等不同群體的風險狀況,設置差異化的風險評級標准。
二、風險子項
(一)客戶特性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客戶背景、社會經濟活動特點、聲譽、權威媒體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戶的組織架構等各方面情況,衡量本機構對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難度,評估風險。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客戶信息的公開程度。客戶信.息公開程度越高,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成本越低,風險越可控。例如,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在規范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開展盡職調查的成本相對較低,風險評級可相應調低。
2 .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系的渠道。渠道會對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確性產生影響。例如,在客戶直接與金融機構見面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更能全面了解客戶,其盡職調查成果比來源於間接渠道的成果更為有效。不同類的間接渠道風險也不盡相同,例如,金融機構通過關聯公司比通過中介機構更能便捷准確地取得客戶盡職調查結果。
3 .客戶所持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越難以查驗,客戶身份越難以核實,風險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錢交易監測記錄。金融機構對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回溯性審查,有助於了解客戶的風險狀況。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金融機構還可對客戶的大額交易進行回溯性審查。
5 .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股權或控制權關系的復雜程度及其可辨識度,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的有效性。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家族企業、合夥企業、存在隱名股東或匿名股東公司的盡職調查難度通常會高於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戶的風險提示信.息或權威媒體報道信.息。金融機構如發現,客戶曾被監管機構、執法機關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關注,客戶存在犯罪、金融違規、金融欺詐等方面的歷史記錄,或者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重要負面新聞報道評論的,可適當調高其風險評級。
7 .自然人客戶年齡。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有直接關聯,與客戶的財富狀況、社會經濟活動范圍、風險偏好等有較高關聯度。
8 .非自然人客戶的存續時間。客戶存續時間越長,關於其社會經濟活動的記錄可能越完整,越便於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金融機構可將存續時間的長度作為衡量客戶風險程度的參考因素。
(二)地域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衡量客戶及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的國籍、注冊地、住所、經營所在地與洗錢及其他犯罪活動的關聯度,並適當考慮客戶主要交易對手方及境外參與交易金融機構的地域風險傳導問題。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某國(地區)受反洗錢監控或制裁的情況。金融機構既要考慮我國的反洗錢監控要求,又要考慮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推行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經營國際業務的金融機構還要考慮對該業務有管轄權的國家(地區)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
2 .對某國(地區)進行反洗錢風險提示的情況。金融機構應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有權部門的風險提示,參考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英文簡稱 FATF )、亞太反洗錢組織(英文簡稱 APG )、歐亞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組織(英文簡稱 EAG )等權威組織對各國(地區)執行 FATF 反洗錢標準的互評估結果。
3 .國家(地區)的上游犯罪狀況。金融機構可參考我國有關部門以及 FATF 等國際權威組織發布的信息,重點關注存在較嚴重恐怖活動、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組織犯罪、腐敗、金融詐騙、人口販運、海盜等犯罪活動的國家(地區) , 以及支持恐怖主義活動等嚴重犯罪的國家(地區)。對於我國境內或外國局部區域存在的嚴重犯罪,金融機構應參考有權部門的要求或風險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該區域的客戶風險評級。
4 .特殊的金融監管風險。例如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對於其住所、注冊地、經營所在地與本金融機構經營所在地相距很遠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酌情提高其風險評級。
(三)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當對各項金融業務的洗錢風險進行評估,制定高風險業務列表,並對該列表進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級時,不僅要考慮金融業務的固有風險,而且應結合當前市場的具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分析。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與現金的關聯程度。現金業務容易使交易鏈條斷裂,難於核實資金真實來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現金交易或易於讓客戶取得現金的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關聯業務)具有較高風險。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現狀和居民的現金交易偏好,現金及其關聯業務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重點關注客戶在單位時間內累計發生的金額較大的現金交易情況或是具有某些異常特徵的大額現金交易情況。此項標准如能結合客戶行業或職業特性一並考慮將更為合理。
2 .非面對面交易。非面對面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使客戶無需與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即可辦理業務,增加了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難度,洗錢風險相應上升。金融機構在關注此類交易方式固有風險的同時,需酌情考慮客戶選擇或偏好此類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現實合理性,特別是在以互聯網為主要交易平台的細分金融領域(如證券市場的二級市場交易),要結合反洗錢資金監測和自身風險控制措施情況,靈活設定風險評級指標。例如,可重點審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數人操作不同客戶的金融賬戶進行網上交易;
( 2 )網上金融交易頻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開戶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進行多筆不同客戶賬戶的網銀交易;
( 4 )金額特別巨大的網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賬戶與自然人賬戶之間發生的頻繁或大額交易;
( 6 )關聯企業之間的大額異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難度大,不同國家(地區)的監管差異又可能直接導致反洗錢監控漏洞產生。金融機構可重點結合地域風險,關注客戶是否存在單位時間內多次涉及跨境異常交易報告等情況。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職業性中介)代辦業務可能導致金融機構難以直接與客戶接觸,盡職調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鑒於代理交易在現實中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將關注點集中於風險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戶的賬戶是由經常代理他人開戶人員或經常代理他人轉賬人員代為開立的;
( 2 )客戶由他人代辦的業務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 3 )同一代辦人同時或分多次代理多個賬戶開立;
( 4 )客戶信.息顯示緊急聯系人為同一人或者多個客戶預留電話為同一號碼等異常情況。
5 .特殊業務類型的交易頻率。對於頻繁進行異常交易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提高風險評級。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關注開(銷)戶數量、非自然人與自然人大額轉賬匯款頻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匯款頻率等。
證券業金融機構可關注交易所預警交易、大宗交易、轉託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單客戶多銀行業務而形成的資金跨銀行或跨地區劃轉等。
期貨業金融機構可關注盜碼交易、自然人客戶違規持倉、對倒、對敲等異常行為。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關注投保頻率、退保頻率、團險投保人數明顯與企業人員規模不匹配、團險保全業務發生率、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單借款)金額或頻率、生存保險受益人變更頻率、萬能險追加保費金額或頻率等。
信託公司可關注客戶購買、轉讓信託產品的頻率或金額等。
在業務關系建立之初,金融機構可能無法准確預估出客戶使用的全部業務品種,但可在重新審核客戶風險等級時審查客戶曾選擇過的金融業務類別。
(四)行業(含職業)風險子項。
金融機構應評估行業、身份與洗錢、職務犯罪等的關聯性,合理預測某些行業客戶的經濟狀況、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慮某些職業技能被不法分子用於洗錢的可能性。本指引對此基本要素不再細分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從以下角度進行評估:
1 .公認具有較高風險的行業(職業)。原則上,按照我國反洗錢監管制度及 FATF 建議等反洗錢國際標准應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的行業(職業),其洗錢風險通常較高。
2 .與特定洗錢風險的關聯度。例如,客戶或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親屬、關系密切人等屬於外國政要。
3 .行業現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戶從事廢品收購、旅遊、餐飲、零售、藝術品收藏、拍賣、娛樂場所、博彩、影視娛樂等行業。
三、指標使用方法
本指引運用權重法,以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來計量風險、評估等級。中國人民銀行鼓勵金融機構研發其他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機構自主研發的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應能全面覆蓋本指引所列風險子項,並有書面文件對其設計原理和使用方法進行說明。
(一)金融機構應對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進行權重賦值,各項權重均大於 0 ,總和等於 100 。對於風險控制效果影響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賦值相應越高。對於經評估後決定不採納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無需賦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所概括的風險事件,在不同的細分金融領域內有可能導致不同的危害性後果發生。即使是處於同一細分金融領域內的不同金融機構,也可能因為客戶來源、銷售渠道、經營規模、合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臨不同的風險狀況,從而對同一風險事件的風險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斷。因此,每個金融機構需結合自身情況,合理確定個性化的權重賦值。
(二)金融機構應逐一對照每個風險子項進行評估。例如,金融機構採用五級分類法時,最高風險評分為 5 ,較高風險評分為 4 ,一般風險評分為 3 ,較低風險評分為 2 ,低風險評分為 1 。金融機構應根據各風險子項評分及權重賦值計算客戶風險等級總分,計算公式為 Pi:,其中 a 代表風險子項評分, p 代表權重, m 代表金融機構所選取的風險分級數(例如三級分類、五級分類等) , n 代表風險子項數量。客戶風險等級.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風險等級總分(區間)與風險等級之間的映射規則,以確定每個客戶具體的風險評級,引導資源配置。金融機構確定的風險評級不得少於三級。從有利於運用評級結果配置反洗錢資源角度考慮,金融機構可設置較多的風險評級等次,以增強反洗錢資源配置的靈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對於風險程度顯著較低且預估能夠有效控制其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可自行決定不按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評定風險,直接將其定級為低風險,但此類客戶不應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凈值超過一定限額(原則上,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20 萬元人民幣,非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50 萬元人民幣),或壽險保單年繳保費超過 1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1000 美元,以及非現金夏交保費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2 萬美元;
2 .與金融機構建立或開展了代理行、信託等高風險業務關系;
3 .客戶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發放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由非職業性中介機構或無親屬關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戶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
6 .拒絕配合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工作。對於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級為低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低風險。
(二)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戶,金融機構可直接將其風險等級確定為最高,而無需逐一對照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評級:
1 .客戶被列入我國發布或承認的應實施反洗錢監控措施的名單;
2 .客戶為外國政要或其親屬、關系密切人;
3 .客戶實際控制人或實際受益人屬前兩項所述人員;
4 .客戶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客戶拒絕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工作;
6 .金融機構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認定為高風險客戶的標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基本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高風險。
第三章風險評估及客戶等級劃分操作流程
一、時機
(一)對於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金融機構應在建立業務關系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劃分其風險等級。
(二)對於已確立過風險等級的客戶,金融機構應根據其風險程度設置相應的重新審核期限,實現對風險的動態追蹤。原則上,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低一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長的兩倍。對於首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無論其風險等級高低,金融機構在初次確定其風險等級後的三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
(三)當客戶變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機關調查本金融機構客戶、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案件報道等可能導致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事件發生時,金融機構應考慮重新評定客戶風險等級。
二、操作步驟
(一)收集信息。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確定各類信息的來源及其採集方法。信息來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二)篩選分析信息。評估人員應認真對照風險評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項,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歸類,逐項評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重復或交叉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進行甄別和合並。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矛盾或抵觸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刪除不適用信息,並加以注釋。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整理完基礎信息後,應當整體性梳理各項風險評估要素及其子項。如發現要素項下有內容空缺或信息內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顧風險評估需求與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收集補充信息。
金融機構可將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應業務流程中,以減少執行成本。例如,從客戶經理或營銷人員開始尋找目標客戶或與客戶接觸起,即可在自身業務范圍採集信.息,並隨著業務關系的逐步確立,由處在業務鏈條上的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資料收集工作。
(三)初評。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戶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逐一分析每個風險評估基本要素項及其子項所對應的信息,確定出相應的得分。對於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評估人員應在相應的要素項下進行標注,並合理確定相應分值。在綜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礎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累計計算客戶評分結果,相應確定其初步評級。
金融機構可利用計算機系統等技術手段輔助完成部分初評工作。
(四)復評。初評結果均應由初評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復評確認。初評結果與復評結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決定最終評級結果。
第四章風險分類控制措施
金融機構應在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採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一、對風險較高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應對高風險客戶採取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有效預防風險。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進一步調查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情況。
(二)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和財產來源。
(三)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
(四)對交易及其背景情況做更為深入的調查,詢問客戶交易目的,核實客戶交易動機。
(五)適度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及強度。
(六)經高級管理層批准或授權後,再為客戶辦理業務或建立新的業務關系。
(七)按照法律規定或與客戶的事先約定,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實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九)對其交易對手及經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採取盡職調查措施。
二、對風險較低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可對低風險客戶採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建立業務關系後再核實客戶實際受益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
(二)適當延長客戶身份資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規模內,適當降低採用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頻率或強度。例如,逐步建立對低風險客戶異常交易的快速篩選判斷機制。對於經分析排查後決定不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低風險客戶,金融機構僅發現該客戶重復性出現與之前已排除異常交易相同或類似的交易活動時,可運用技術性手段自動處理預警信息。對於風險等級較低客戶異常交易的對手方僅涉及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低風險客戶的,可直接利用技術手段予以篩除。
(四)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允許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推測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而無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章管理與保障措施
一、風險管理政策金融機構應在總部或集團層面建立統一的洗錢風險管理基本政策,並在各分支機構、各條線(部門)執行。
客戶風險管理政策應經金融機構董事會或其授權的組織審核通過,並由高級管理層中的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可針對分支機構所在地區的反洗錢狀況,設定局部地區的風險系數,或授權分支機構根據所在地區情況,合理調整風險子項或評級標准。
金融機構應對自身金融業務及其營銷渠道,特別是在推出新金融業務、採用新營銷渠道、運用新技術前,進行系統全面的洗錢風險評估,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二、組織管理措施
金融機構應完善風險評估流程,指定適當的條線(部門)及人員整體負責風險評估工作流程的設置及監控工作,組織各相關條線(部門)充分參與風險評估工作。
金融機構應確保客戶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術保障措施
金融機構應確保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術條件,積極運用信.息系統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統設計應著眼於運用客戶風險等級管理工作成果,為各級分支機構查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時,應與受託機構簽訂書面協議,並由高級管理層批准。受託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委託機構開展洗錢風險管理。由委託機構對受託機構進行的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應建立專門機制,審核受託機構確定的客戶風險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