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警察可以查到任何人的銀行卡交易記錄嗎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1)警察查證券交易記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Ⅱ 警察可以去銀行查到別人刷卡機的詳細交易記錄嗎
刷卡機的交易記錄都是通過銀聯通道結算的。
銀行可以卡查到刷卡記錄和交易明細時間。
Ⅲ 警察可以通過對方的支付寶查對方的交易記錄嗎
是的,法理上來說警察是有這個權力的。
Ⅳ 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警察調取的話需要什麼手續
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警察調取的話,是不需要什麼手續的,一般提供相應的工作證就可以的。
Ⅳ 警察查一個外地銀行卡的交易記錄有哪些流程我被騙了
直接報警,警察到銀行查就可以
Ⅵ 警察可以通過對方的支付寶查對方的交易記錄嗎
可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鑒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並告知其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詞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明確調取的證據和提供時限。被調取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被調取人拒絕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需要向有關單位緊急調取證據的,公安機關可以在電話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時,將調取證據通知書連同辦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證復印件通過傳真、互聯網通訊工具等方式送達有關單位。
(6)警察查證券交易記錄擴展閱讀
根據《支付寶隱私權政策》第十五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准,在以下情形中,支付寶可能會依法收集並使用用戶的個人信息無需徵得用戶的同意:
(1)與國家安全、國防安全直接相關的;
(2)與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
(3)與犯罪偵查、起訴、審判和判決執行等直接相關的;
(4)出於維護用戶或他人的生命、財產等重大合法權益但又很難得到用戶本人同意的;
(5)所收集的個人信息是用戶自行向社會公眾公開的;
(6)從合法公開披露的信息中收集個人信息,例如:合法的新聞報道、政府信息公開等渠道;
(7)根據用戶的要求簽訂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8)用於維護所提供的服務的安全穩定運行所必需的,例如:發現、處置服務的故障;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Ⅶ 幾年前網購交易記錄網警是怎樣查出來的
你的支付記錄其實平台那邊都是有數據留存的,網警可以隨時找平台調取記錄的。
Ⅷ 警察有權力去銀行查看客戶的賬戶信息余額和交易記錄嗎
如果出於查案需要,在報請批准,獲得相關手續後就可以查看
Ⅸ 怎麼才能做一份股票交易的假交割單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做不了假的交割單,交割單上有中國登記結算公司的專用章的,是做不了假的,其實合作應該找正規的大的公司。這種不合規的小公司不要合作,很多都是假的,小心上當被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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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派出所可不可以查到淘寶上的詳細交易記錄
如果屬於刑事案件,經過立案,派出所可以依法通過淘寶運營商,查到淘寶上的詳細交易記錄。因為淘寶上的詳細交易在淘寶後台是有記錄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對於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應當採用錄音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接受或者依法調取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