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居間人可以從事向銀行貸款的居間服務嗎
可以的,中介方都提供該項業務。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所謂居間服務,就是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媒介的中間服務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B. 貸款居間服務費合法嗎
某天在地來鐵上,聽到有人在議論,源a:「你貸款幹嘛不去銀行,而去找信貸服務平台呢?還要付大筆的手續費。值得嗎?」
「想貸款,就去銀行!」這個念頭一直深深的紮根在我們的心裡。事實上我們也是這樣做的,但是最後大多數都是鎩羽而歸!
然後將目光投向了信貸服務平台!但是對於貸款居間服務費一直都受到大家的爭議,那麼貸款居間服務費是否合法?很多人持懷疑的態度。
所謂服務平台是一種以向客戶提供中間代理服務的機構,它本身並不能直接提供相應的物品,但是它能夠替你尋找並安排這些物品,供你選擇並決定。
一些平台本身不提供貸款,但是它與各大銀行和金融機構有合作,能替你解決貸款難的問題。
既然向你提供了服務,而在服務期間產生的勞務費、代辦費等則需要你來負擔,畢竟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所以收取一定的費用是必須的。
所以貸款居間服務費是合法的收費項目,只要不是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法律就會給予支持。
C. 貸款中介拿著我簽的貸款居間服務合同(按有手印)起訴我,我讓我付中介費。但我實際我有給現金給他們,
那都是騙子,不用理會
D. 我通過中介從銀行貸了20萬,中介向我要2萬居間費用,這符合法律的最高限價嗎
居間人負有下列義務:
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
要為委託人的利益,提供居間服務。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報酬。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 通過中介從銀行貸款20萬,中介索要2萬居間費用,符合法律的最高限價嗎
中介索要2萬居間費用,屬於貸款總額的10%,是低於法律的最高限價18%的。
F. 貸款時,人家讓簽訂的居間合同是什麼意思
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合同的主要特點是:
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注意事項:
一:支付條件
只有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人才能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居間活動費用承擔的問題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來負擔。
但是,若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居間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後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保密約定
委託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間人的保密約定
在簽訂居間合同時,若委託人要求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則應在居間合同中體現出來。
此時,居間人就負有對委託人信息保密的義務。
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保密的義務。
居間人如違反該義務致使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