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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關聯交易保監

發布時間:2021-09-06 01:22:03

❶ 保監發。關聯交易披露

股轉公司對日常性及偶發性關聯交易的分類,主要依據其《信息披露(試行)》第34條規定,即只有在掛牌公司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已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的交易可作為日常性關聯交易分類,未提前預計的交易以及超出預計金額部分的交易,應當根據《信息披露(試行)》第35條規定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同時在定期報告中作為偶發性關聯交易披露。
股轉公司未明確規定,實踐中我建議參照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第12條、第42條有關日常性關聯交易類型的規定,對於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託或者受託銷售,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以及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其他交易類型,可以作為日常性關聯交易予以預計,其他交易類型則建議以偶發性關聯交易處理。
控股股東為公司貸款擔保怎麼處理?
控股股東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在很多資金需求比較強烈的公司普遍存在,須履行的程序可按照偶發性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但是對於對外擔保、關聯方資金佔用等,必須嚴格按照《信息披露(試行)》第46條規定在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並至少每月發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違規對外擔保或資金佔用的解決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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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什麼

根據《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方達成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

關聯方交易則是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之間資源和義務的轉移價格是了解關聯方交易的關鍵。

在比例監管方面,《辦法》還新增了「保險公司投資金融產品,若底層基礎資產涉及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關聯方,保險公司購買該金融產品的份額不得超過該產品發行總額的60%」「持有保險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質押股權數量超過其持有該保險公司股權總量50%的,銀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與保險公司開展關聯交易」兩條規定。

關聯方交易分類:

關聯交易的主要類型包括:購買或出售商品;以及 購買或出售商品以外的資產; 提供或接受勞務; 機構; 租賃 提供資金; 擔保或抵押; 管理合同; 研發項目轉讓; 許可協議; 關鍵管理人員的薪酬等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性及其對業務運營的重要影響,有必要全面規范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

❸ 保監最新出台法規內容

一、我國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監管體制機制也幾度變更。1950年1月,保險業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1952年,保險業劃歸財政部管理。1959年,保險業再度被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1965年,人民銀行、財政部明確國內保險業務由財政部管理,國際保險業務由人民銀行管理。改革開放以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保險監管。1998年11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方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依法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標志著我國保險監管走向了專業化、規范化的新階段,我國保險監管制度體系不斷發展完善。
(一)監管法規不斷健全。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相關法律為核心、行政法規為支撐、部門規章為主幹、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等四個層次構成的保險監管法規體系。一是法律層面。1995年《保險法》正式頒布,並分別於2002年、2009年兩次進行修訂,完善了保險經營行為基本規范和保險監管主體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別對海
上保險和保險犯罪進行了規定。二是行政法規層面。國務院曾於1983年頒布《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加入WTO後,國務院分別於2001年出台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2006年出台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2年出台了《農業保險條例》,對保險經營管理的一些重點領域進行了專門規范。三是部門規章層面.保監會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共50部,大體分為經營主體、產品費率、資金運用、專業人員、償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個方面,夯實了保險監管的制度基礎。四是規范性文件層面。保監會及各派出機構針對監管實際,制定了大量的規范性文件,為加強和改進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監管體系初步形成。認真落實國家金融監管部署,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取得積極進展。一是監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開放初期,保險監管以市場行為監管為主。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首次提出償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監會成立後,提出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隨著國有保險公司實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監會發布指標規定,償付能力監管實質性起步。隨著保險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監會發布指導意見,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監管,探索建立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場行為為支柱的監管框架,並於2009年設立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公司治理監管委員會。新形勢下,保監會於2012年啟動了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根據國際金融危機後的監管改革趨勢,強化公司治理監管。二是監管組織逐步健全。保監會目前設置16個職能部門和2個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保監會陸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平行設立了36個保監局。為加強基層市場監管,保監會於2010年在蘇州、煙台、汕頭、溫州、唐山五個地級市試點設立區域保監分局。三是監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強與黨政部門、司法機關、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等的溝通合作,推動社團組織發揮自律、維權、協調等作用,支持新聞媒體、會計審計、評級機構、消費者等發揮監督作用,初步形成了專業監管、部門辦作、行業規范、社會監督的大監管格局。
(三)監管手段日益豐富。不斷創新和豐富監管方式方法監管的執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類監管。從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內控合規、財務、資金運用,業務經營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實分類監管,提高了監管效率。二是非現場監管。建立保險監管統計制度體系,積累保險數據資產,加強市場運行和保險風險的監測、分析、預警,提高非現場監管效力。推動保險業和保險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三網一庫」,基礎架構,開發保險統計信息系統等25個應用系統,設立保險信息平台公司,推進監管電子政務建設。三是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規程和手冊,規范檢查流程和標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現場檢查效率。組織開展綜合性、系統性和專項檢查,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對保險機構和高管人員實施「雙罰」,提高監管威懾力。四是信息公開。建立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發揮保監會官網、新聞發布會、微博微信、行業網站等平台作用,及時發布保險新聞、統計數據、行政許可和處罰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險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國金融業創建了市場化的風險自救機制,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堅實屏障。
一、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是一項復雜系統工程。必須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深化改革理念,加強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順應保險業發展趨勢,遵循監管規律,立:足我國實際,借鑒國際經驗,落實「抓服務、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要求,深化保險監管改革,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保險監管制度,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監管作用,推動保險業發揮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功能,建設具有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徵的現代保險業,服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總體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規律。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鑒國內外保險監管的歷史經驗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險發展和監管規律。要堅持保險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險監管與保險業發展相適應,監管制度與保險監管需要相適應。要發揮市場配置保險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完善市場激勵和約束機制,激發市場活力,提升市場運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規,依法嚴格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彌補市場不足和解決市場失靈。要從保險市場實際出發,把握階段性特徵,科學確定監管目標、原則和支柱。
二是體現中國特色。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國情,符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實際。要圍繞國家全面深化改革戰略及總目標,推進保險監管制度現代化。要把握我國保險業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保險深度和密度低於世界平均水平、保險服務能力不強的特徵,堅持在加強監管中促進行業發展,推動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要把握我國保險消費者還不理性、經營主體還不成熟、市場機制還不健全的特徵,完善市場規則,強化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監管,營造良好市場環境。要把握我國保險業基礎薄弱、發展迅速、正在轉型升級和成為全球主要保險市場的特徵,兼顧審慎性與經濟性,合理確定監管約束特別是償付能力和資本約束的標准。
三是順應時代趨勢。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鮮明的要求是把握國際金融改革的最新動向,順應當今國際保險監管的變革趨勢。要把握國際保險監管趨於統一的趨勢,在形成監管框架、制定監管制度、完善監管規則中,更加註重保護消費者權益,注重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和資本約束監管。要把握國際保險監管強調自主的趨勢,結合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實情和自身利益訴求,匯集各家之長,積極推進我國保險監管改革,在國際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管改革中爭取更大話語權。
(三)主體框架。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要立足我國經濟社會和保險發展實際,總結保險監管實踐,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努力構建中國特色的「3-4-3」保險監管主體框,即三個監管目標、四項監管原則、三大監管支柱。
1.監管目標。一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險產品服務相對復雜,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廣泛存在,要通過保險監管,加強對保險供給者行為的約束,防止保險消費者權益受到惡意侵害。消費者權利保護是理性消費行為的重要保障,要通過保險監管,加強對消費者安全、知情、選擇、求償、公平交易、監督等權利的保護,促進合理消費,優化保險資源配置,提升保險市場運行效率。我國保險業服務廣度、深度還十分有限,要通過保險監管,推動保險業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二是防範市場風險。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穩定運行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與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直接相關。要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涵蓋承保、信用、市場、操作、流動性、信譽等各類風險的全方位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風險識別、評估、計量、監測、控制、處置等各環節的全流程風險防範機制。要強化保險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和風險管控,加強保險監管的外部約束和風險防範,築牢防範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三是促進市場繁榮。只有繁榮發展的保險業,才能為消費者和經濟社會提供更加全面豐富的風險保障。要完善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讓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要完善市場體系,優化市場結構,推動市場主體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要爭取政策法規支持,推動保險業發揮功能作用,在現代金融、社會保障、災害救助、社會管理和農業保障等五大體系建設中發揮支柱作用。
2.監管原則。一是維護公平與促進效率相統一。正確處理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堅持使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推動保險資源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堅持更好發揮監管作用兼顧效率和公平,營造競爭環境,規范市場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穩定運行。
二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相統一。建立有效的保險監管治理機制,統籌協調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順應保險創新趨勢,強化功能監管和全流程監管,加強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監管協調,推進監管的統一性和連續性,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注重整體風險防範,改進機構監管,加強保險集團和法人機構監管。
三是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相統一。在注重防範單一保險機構風險的同時,分析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對保險業的整體影響。關注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風險狀況,重視金融風險的跨境與跨行業傳遞,重視逆周期監管,防範順周期對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放大效應。
四是原則監管與規則監管相統一。完善保險監管法規,制定標准明確、程序規范的具體規則,提高監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運用原則監管,提高監管的指導性、靈活性、適應性,為鼓勵創新、增強市場活力創造空間。
3.監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監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現代保險企業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強化市場主體自我約束的內生機制,也是加強保險監管的微觀基礎。要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理念,完善制度機制,深化股權監管,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強化公司章程約束,提高董事、監事和管理層專業水平,完善制衡機制,強化公司治理的剛性約束。要推動公司治理從「形式規范」向「治理實效」轉變,防範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資產安全、高管瀆職等風險,從保險市場源頭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是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重要內容,是風險監管的主要手段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終防線。要借鑒吸收國際上償付能力監管的最新成果,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按照風險導向、中國特色、國際可比的原則,加快建設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要強化定量資本、定性監管、市場約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整體架構和具體規則。要嚴格落實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三是市場行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是確保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確市場行為監管的邊界和內容,發揮好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的作用。要加強市場行為監管的統籌規劃和系統管理,建立市場行為監管與公司治理監管、償付能力監管等制度的聯動與觸發機制,形成有效銜接、相互協調的市場風險防範體系。
三、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著力點
現在我國保險監管改革既面臨著難得的歷史機遇,又面臨著重大的歷史考驗,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任務很重,必須在一些重點領域和環節不斷取得突破。
(一)加強保險公司治理和內控監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範化解保險風險的第一道防線。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監管水平,強化市場主體自我激勵約束的這一內生機制,夯實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制度保障。一是強化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實董事會的全面與首要責任及履職要求,加強董事資格審查,完善董事培訓機制,建立健全董事會及成員的履職評價與問責機制,增強董事的盡責履職能力,提高董事會專業、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強化內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地位。制定保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引導保險公司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提高內控執行力。強化保險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的管控責任。三是強化集團監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險集團防火牆制度,規范保險集團內部資源整合和關聯交易。制定保險集團並表監管辦法。建立保險集團風險控制標准。強化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四是強化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在公司治理中的關鍵地位。健全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關鍵崗位專業人員資質管理制度。加強董事會秘書管理,強化總精算師、合規責任人、審計責任人等關鍵崗位職責,增強經營管理層的執行力。加強對司高管層高管層的穩健薪酬和執業行為監管。
(二)改進市場行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是對保險業務全流程監管的重要內容,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標本兼治,制定科學規則,明確監管重點,抓好制度落實,提高市場行為監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強市場監測檢查。堅持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相結合,不斷豐富保險監管工具箱。構建涵蓋各類風險的風險模型和監管指標體系,加強對風險的識別、評估、預警、控制和處置。改進現場檢查方法,規范檢查流程和標准,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改進保險產品監管c積極推進費率市場化改革和條款標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產品創新保護機制,鼓勵行業產品創新和結構調整。完善監管規則,改進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標准,建立科學的費率形成、條款執行、事後評估、產品糾正等全過程監管機制。三是強化保險中介監管。完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准人退出制度,強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內控建設。穩妥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保險兼業代理監管制度,探索兼業代理法人機構集中管理模式。加強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制定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建立互聯網保險的經營行為、數據信息、信息安全等技術標准,健全數據獲取、電子簽名、隱私保護等法規制度,促進互聯網保險規范運行。五是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構建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四位一體的反保險欺詐工作體系。
(三)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以風險為導向、符合我國實際、具有國際可比性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提升保險業風險管理能力,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任務。一是完善資本約束機制。科學把握我國保險公司實際風險狀況,按照共同而有差別的原則,建立與風險緊密掛鉤的資本要求。建立定量風險和定性風險相結合的綜合評級機制,科學評價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生風險,全面反映公司風險狀況。完善逆周期資本監管制度。二是強化全過程風險監管。充分運用定量監管、定性監管和市場約束等手段,形成對風險的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過程監管。建立和完善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完善償付能力壓力測試體系,健全償付能力J預測分析和風險預警系統。三是完善資本補充機制。建立健全多層次和多元化的資本補充機制,支持保險公司創新和豐富資本補充工具,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利用國內外金融市場和各種社會資本,增強保險業資本實力。
(四)完善保險法規體系。法規制度具有長遠性和根本性的特徵。完善保險監管法規制度,必須抓好三項工作。一是做好「一法兩條例」的相關工作。積極推動《保險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修訂,加快研究制定《巨災保險條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廢改立」工作。本著急用先建的原則,加快建立健全市場准人退出、治理理賠難和銷售誤導、網路保險、資金運用等關鍵監管環節的規章制定工作。探索負面清單模式下的監管方式,擬定保險業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方案。三是推動相關領域保險立法工作。加強保險宣傳和溝通協調,推動相關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商業保險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業保險參與現代金融、社會保障、農業保障、防災減災、社會管理等五大體系建設的制度安排。
(五)積極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加快構建「兩地三中心」的數據管理架構。完善信息化建設標准體系,搭建一體化的保險信息監管應用平台。推進保險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專業化運營,深化保險數據開發利用,建設全國統一規范的行業運行和風險數據採集研究中心,構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險監管信息
公共服務系統。研究探索保單登記、通賠通付、第三方支付、數據託管等服務領域,不斷開發數據衍生應用領域。探索保險業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強監管政策引導和制度約束,從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戰略高度,提升全行業信息安全意識,抓住信息設備購置、軟體應用、維護維修、日常保障等重點領域,全面加強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作用。行業自律是實現金融穩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強各級保險行業協會建設,發揮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功能作用,防範化解保險風險,提升服務、協調和專業能力。建立覆蓋全行業的自律體系,增強自律公約束力,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促進行業科學發展。
(七)充分利用保險監管派出機構資源,加強基層保險監管工作、、加強監管自身建設,是提高監管科學性有效性的內在要求,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組織、機制和隊伍等建設,提高監管能力,提升監管質量與效率。修訂《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監管職責,完善派出機構內設部門設置。堅持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統一,完善保監會機關內部協作機制,促進監管的統籌協調、溝通會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監會機關部門與派出機構之間的縱向聯動機制,促進監管的統一規范、協作有力。逐步擴大法人機構屬地監管試點,有序推進屬地監管常態化。建立健全監管績效評價機制。積極探索因地制宜的差異化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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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中國保險公司收購海外保險公司需那些監管部門批准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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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7
中國保監會2006年第7號令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3月1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管理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活動,防範風險,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保險類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下列行為:
(一)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二)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收購,是指保險公司受讓境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股權、且其持有的股權達到該機構表決權資本總額20%及以上或者雖不足20%但對該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共同控制權或者重大影響的行為。
保險公司收購上市的境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適用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應當遵守中國有關保險和外匯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遵守境外的相關法律及規定。
保險公司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執行現行保險外匯資金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設立審批
第九條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業2年以上;
(二)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五)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六)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
(七)擬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制度完善,並與中國保險監管機構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資金來源核准決定的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
(五)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股權結構及出資額、業務范圍、籌建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七)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籌建方案;
(八)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險公司為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承擔連帶責任的,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有其他發起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發起人的名稱、股份認購協議書復印件、營業執照以及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申請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資金來源核准決定的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擬被收購的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業務范圍、負責人情況說明;
(七)擬被收購的境外保險類機構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
(八)收購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收購方案;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擬被收購境外保險類機構為保險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其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說明。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
(二)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三)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申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擬設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營運經費預算、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或者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境外保險類機構獲得許可證或者收購交易完成後20日內,將境外保險類機構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許可證復印件;
(二)機構名稱和住所;
(三)機構章程;
(四)機構的組織形式、業務范圍、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其他股東或者合夥人的出資金額及出資比例;
(五)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設立後20日內,將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二)名稱和住所;
(三)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對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並督促該類機構按照所在國法律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控制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對外提供擔保。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確需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當取得被擔保人的資信證明,並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擔保協議書。以財產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反擔保協議的,提供擔保的金額不得超過抵押、質押財產重估價值的60%。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除保單質押貸款外,不得對外貸款。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對派往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的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建立績效考核制度、期中審計制度和離任審計制度。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清算完畢後,應當將清算機構出具的經當地注冊會計師驗證的清算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會計制度及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在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中單獨披露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狀況。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按照所在地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編制償付能力報告的,保險公司應當抄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將該境外保險類機構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1月底之前,將其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該機構的主要工作和機構變更情況。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發生下列事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事項發生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投資、設立公司的;
(二)分立、合並、解散、撤銷或者破產的;
(三)機構名稱或者注冊地變更的;
(四)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的;
(五)注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調整業務范圍的;
(七)出現重大經營或者財務問題的;
(八)涉及重大訴訟、受到重大處罰的;
(九)所在地保險監管部門出具監管報告或者檢查報告的;
(十)中國保監會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轉讓其境外保險類機構股權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對其境外保險類機構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材料:
(一)增持境外保險類機構股份的;
(二)增加境外保險類機構的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控制和管理關聯交易的相關制度。保險公司與其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發生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在交易完成後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前款規定的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與其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下列交易活動:
(一)再保險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二)資產管理、擔保和代理業務;
(三)固定資產買賣或者債權債務轉移;
(四)大額借款;
(五)其他重大交易活動。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各項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准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擅自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擅自設立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和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適用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在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設立保險類機構和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按照本辦法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項報告、報表、文件和材料,應當使用中文。原件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中文與外文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為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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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重大關聯交易 保監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0月26日,保監會官網一口氣掛出11份對保險機構的監管函。此前,保監會已經對5家保險機構下發了監管函。保監會方面稱,下一步,保監會將下發第三批公司治理監管函,對部分存在股權違規問題的公司,將實施違規股權強制退出等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中介機構列入黑名單。

❻ 保監會 重大突發事件

大商圈網2007-06-15來源:新聞晨報
晨報訊保監會昨天公布了一項意味深長的規定———《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雖然沒有解釋出台緣由,但此規定的多項條款都與不久前曝出的「新華人壽事件」不謀而合,似有亡羊補牢之意。
此規定將「重大突發事件」定性為:保險機構突然發生,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險資金巨額損失,危及保險資產管理正常運行的重大事件。具體說來又分為9類情形,包括:金融市場劇烈波動等不測事件的;保險機構因內部人控制、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行為,導致保險資金被非法侵佔的;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害保險機構經營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工作人員,違反管理程序運用保險資金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涉嫌洗錢、貪污、受賄、利用保險資金謀取非法利益的;保險機構因信息管理失誤或者其他信息安全事件,導致投資交易系統故障、業務數據丟失的等。
而上述描述與「新華人壽事件」中被媒體曝出的很多細節非常吻合。更巧合的是,保監會內部發出此規定的時間為5月30日。而恰恰在5月29日,保監會宣布,本應在保險業面臨重大危機時使用的「保險保障基金」將首度出手,接手新華人壽3個股東的22.53%股份,並成為其第一大股東。
所謂「新華人壽事件」事發於去年10月,保監會人身險制度處相關負責人當時向晨報證實,新華人壽董事長關國亮已全面配合保監會「例行調查」。去年底,關國亮正式宣布辭去新華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據《財經》雜志報道,關國亮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新華人壽保險資金總額約130億元,這些資金或被拆借給利益夥伴入股及控制新華人壽,或用於違規投資。
規定指出,保險機構發生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後,應當根據初步預測及評估結果,及時上報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險資產損失超過5000萬元或者超過該機構總資產1‰的重大突發事件。保監會則會對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實施現場及非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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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保監會關聯交易監管處

1、全國性法律法規
無人機使用新規定6月1日起生效
關於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目前法律雖無針對性條款,但可以適用《民航法》第147條第二款「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而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第45條第三款明確,「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管理辦法,由民航局另行規定。」而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營監管問題仍無適用標准。
將於今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商如何取得經營許可證等諸多問題進行了明確,企業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將從此合法合規。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辦法》的制定和發布,正是填補了這項空白,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將有章可依、有據可查。
6月新規:網約車將納入出租汽車服務考核體系
交通運輸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訂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6月1號起,網約車將納入出租汽車服務考核體系。
其中,《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將網約車新業態納入考核,同時明確將對駕駛員遵守法規、安全生產、經營行為、運營服務等方面實施考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考核期內得分低於3分,將按要求接受培訓。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出租汽車企業分別要建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檔案等。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王綉春介紹,此次新修訂《考核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目前出租行業企業和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指標,尤其是把之前並未專門納入考核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納入到了考核范圍。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於6月1日起施行
5月3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旨在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防範不正當利益輸送的風險。在徵求意見之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將於6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維護公司經營的獨立性,減少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關聯交易也應當結構清晰,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保險公司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關聯交易的監管審查以及報告、披露義務。
對於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違規行為,監管機構將採用下發質詢函、責令修改交易結構、責令停止或撤銷關聯交易、責令禁止與特定關聯方開展交易等監管措施。對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有關從業人員違規的,監管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記入履職記錄,進行行業通報;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2、地方性法律法規
廣東:氣象災害防禦新規6月起施行
《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已獲通過,即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新規對哪些屬於重點單位予以明確,完善了服務與監督工作,如規定可以根據重點單位經營、生產活動需要定製個性化的氣象服務。就珠海而言,已將易燃易爆危化品企業、重大型企業等作為重點單位。最新名單近期將核對後發布。
《辦法》規定,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擬定重點單位名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擬定的重點單位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後向社會公布。重點單位名錄應當每兩年更新一次。《辦法》還予以明確規定,托幼機構或學校、危化品倉庫、公共工程等八種單位可予以確定為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當以上單位出現過因氣象災害致傷致死等三類情況,則必須確定為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
山東:新公墓管理辦法6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公墓管理,促進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山東近日發布新公墓管理辦法。辦法所稱經營性公墓是指為公民有償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設施。公益性公墓是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的,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營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設施。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辦法規定了禁止建造公墓的區域,即耕地、林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及邊界外緣2000米;水庫、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及邊界外緣2000米;鐵路、公路主幹線邊界外緣500米,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區域。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墓穴佔地面積超過《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標準的,按照下列標准給予處罰:墓穴面積或墓碑高度超過規定標准20%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超過規定標准20%至50%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超過規定標准50%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屬經營性公墓的,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屬公益性公墓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江蘇:網路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6月起施行
《江蘇省網路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將於2018年6月1日正式實施,新辦法規定,今後網路食品交易主體需要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備案公示。
江蘇省葯監局在5月9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頒布了《江蘇省網路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將網路食品交易主體細分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設立的從事網路餐飲服務的分支機構三大類,分別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備案或分支機構設立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備案。
據介紹,通過備案管理,將線上的網站與線下的實體經營者關聯起來,進一步壓實主體責任,為網路食品市場的綜合治理奠定了基礎。備案部門自完成備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江蘇食葯局的政務網站上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網路食品交易主體的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發生之日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提交變更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湖南:長沙出台首部餐飲行業行規行約6月1日起實行
6月1日起,長沙的5萬余家餐館將在長沙市首部餐飲行業行規行約的指導下,規范餐飲經營行為,為市民提供更高質量的餐飲服務。長沙市飲食安全協會將通過建立獎懲制度,推動行規行約的執行和落實,強化餐飲行業的自律意識。這部《行規行約》是長沙市飲食安全協會據長沙市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範城市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共36條,主要從行業規范約定和消費糾紛處理兩個方面,為餐飲單位的經營行為制定自律准則。
長沙市目前共有大小餐飲單位5萬余家。近年來,長沙餐飲行業呈現出量質同增的發展態勢,2017年長沙統計公報顯示,長沙市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4547.68億元,其中餐飲收入額413.78億元,佔比近一成。在餐飲業結構方面,長沙市自2016年推進國家食品安全示範城市創建工作以來,重點之一就是規范餐飲服務業,特別是隨著「明廚亮灶」工程的推行,全市有1.2萬余家餐飲單位安裝了視頻廚房或進行了透明廚房改進,今明兩年還將對全市7000家小餐飲門店進行「透明廚房」全覆蓋。
雲南:新修訂的《雲南省禁毒條例》6月實施
新修訂的《雲南省禁毒條例》將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共涵蓋總則、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務、禁毒國際合作、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責任等8章69條內容。
修訂後的《雲南省禁毒條例》明文規定,廣播影視、網路視聽、文藝團體及有關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因涉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不得邀請其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廣播影視節目或者舉辦、參與文藝演出;對上述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廣播影視節目以及代言的商業廣告節目,不予播出。禁毒條例還規定,嚴禁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對病、殘吸毒人員實施分類戒治;對網上涉毒違法信息「零容忍」等。
武漢:新修訂的《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6月15日起施行
5月10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宣布,新修訂的《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將於下月15日起施行。今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將以公共管理和服務為主,同時指導基層開展自治,上級部門不得給街道辦「增加負擔」。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街道辦事處的職能定位是以轄區內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為重點,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不得擅自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武漢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幾年,街道辦事處不斷承接來自上級各部門的任務,堪稱「不能承受之重」,導致其真正的管理服務職能無暇顧及,因此需要在條例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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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保險公司最關鍵的指標

最重要最關鍵的核心指標:償付能力
想了解保險公司的安全性,參考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就可以了。以下給出一些關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相關內容:
什麼是償付能力?
消費者花錢買各種人身和財產保險,就是希望在遭受天災人禍或生病、喪失勞動能力時,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我們提供經濟保障。此時,保險公司能不能依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就取決於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簡而言之就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最大的債主就是簽訂了保險合同的投保者,其實就是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能力。這種償付能力是通過一系列的指標來體現的,其中重要的一個就是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它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實際資本是「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這個「償付能力充足率」最少要大於100%。比率越大表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越強。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涉及到廣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是保監會監管工作的核心內容。根據9月1日開始實施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三類。
1、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為不足類保險公司;
2、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為充足I類公司;
3、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的為充足II類公司
對消費者來說,償付能力充足率數字越大,在索賠或者領取保險金時,兌現越有保證。
來源:中國保險報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將須公開披露
11月10日,保監會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並從即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30日。《辦法》明確規定,當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時,保險公司需要公開披露。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披露反映其經營管理狀況的主要信息,其中包括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及保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但《辦法》也強調,上述規定僅為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辦法》規定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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