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折扣銷售和銷售折讓有區別嗎
您看下面的總結來區分一下:
1、折扣銷售(商業折扣):是因購量大而給予的價格折扣,稅法規定開在一張票上的折扣額可以扣除,沒有開在一張票上的折扣額不可以扣除。比如:商家規定購進5000元以下沒有折扣,5000-10000元打9折,10000-20000元打8折,20000元以上按7折。
2、銷售折扣:是為了快速回款而給予的折扣,這實際是現金折扣,稅法規定不得扣除。 比如商家貨物10000元,規定10天以內付款打8折,即提供現金折扣20%,付款8000元即可;30天以內付款9折,提供現金折扣10%,即付款9000即可;30天以上付款沒有現金折扣,即付款10000元。
3、銷售折讓:是因為品種質量問題給予的價格折扣,如果購買方在稅務機關開具了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銷售方據以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可以沖減收入及銷項稅金,購貨方沖減購貨金額及進項稅金。
比如:原購進貨物10000萬元,驗收入庫時發現質量未達到要求水平,與商家聯系退貨,後與商家達成協議不退貨,將貨款減少到9000元,即提供折讓10%。
② 折扣和折讓有什麼區別
折扣和折讓都是銷售方對購買方進行的價格讓步,但折扣和折讓的原因、形式和對會計的影響都不一樣。
折扣在新會計准則中,折扣分為現金折扣和商業折扣。現金折扣是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在折扣期限內付款時,債務人可以少付部分貨款。該折扣發生時被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如購貨方大量采購時,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該折扣直接從收入中扣除,不需要進行特殊賬務處理。在折扣條件下,銷售方的主動性一般要大一些。在新的《企業財務通則》中,將折扣統稱為銷售折扣。
折讓折讓即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根據新准則的相關規定,折讓在發生時一般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但如果該銷售折讓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該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折讓的這種價格讓步是一種銷售方的被動讓步,購買方的主動權一般要大一些,讓步的程度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確定。當協商無果時,往往會發生銷售退回。
雖然折扣與折讓有諸多不同,但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都應當簽訂相關合同,履行內部審批手續。
③ 銷售折扣,折讓如何開票的區別
一、商業折扣
商業折扣,有時候也叫銷售折扣或者折扣銷售,是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為促進銷售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實務當中我們最常遇到的就是買一件全價,買兩件八折等等,就屬於商業折扣。
在實務當中,商業折扣有兩種做法,一是折扣銷售,即按照折扣後的金額開具發票,確認商品銷售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二是銷售折扣,即將未折扣前的銷售額與折扣額開在同一份發票上。可按扣除折扣後的金額作為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如果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都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額。
二、銷售折讓
銷售折讓,是由於售出商品的質量、規格等不符合要求,銷售方同意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減讓。比如我們買了一件衣服,有個扣子掉了,銷售方給予價格減讓,購貨方也同意接受。
銷售折讓可能發生在銷售同時,也可能發生在銷售事後,這樣我們就要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當商品售出時,購貨方即發現質量、規格不符合要求,隨即就同意進行銷售折讓時,銷售方根據折讓後的價格開具增值稅發票,會計處理按折讓後的金額計入銷售商品收入。
④ 銷售折扣與銷售折讓有什麼區別怎麼核算請舉例子說明一下!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以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組合產製品的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中適用最高稅率的消費品稅率征稅。
企業銷售商品有時也會遇到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銷售折讓等問題,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企業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
(2)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企業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3)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對於銷售折讓,企業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①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通常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②已確認收入的銷售折讓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⑤ 銷售折讓與折扣區別是什麼
1、銷售折讓
是指企業的商品發運後,由於商品的品種、質量等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應退貨而未退貨的商品,對購買方在價格上給予的額外折讓。
2、折扣分為商業折扣和現金折扣
1)商業折扣
是指對商品價目單中所列的商品價格,根據批發、零售、特約經銷等不同銷售對象,給予一定的折扣優惠。商業折扣通常用百分數來表示,如5%、10%、15% 等。扣減商業折扣後的價格才是商品的實際銷售價格。商業折扣通常作為促銷的手段,為擴大銷路,增加銷量。一般情況下,商業折扣都直接從商品價目單價格中扣減,購買單位應付的貨款和銷售單位所應收的貨款,都根據直接扣減商業折扣以後的價格來計算。因此,商業折扣對企業的會計記錄沒有影響。
2)現金折扣
是指企業為了鼓勵客戶在一定期限內早日償還貨款而給予客戶的折扣優惠。現金折扣對於銷售企業來說,稱為銷貨折扣;對於購貨企業來說,稱為購貨折扣。現金折扣一般表示為「2/10,1/20,n/30」等。2/10表示如果客戶在10天內償付貨款,給予2%的折扣;1/20表示如果客戶在20天內償付貨款,給予1%的折扣;n/30表示若客戶在30天內付款,則應付全價,無折扣。現金折扣使得企業應收賬款的實收數額,隨著客戶付款的時間不同而有所差異。對於應收賬款入賬價值確定這一問題,我國採用的是總價法,即不把可能發生的現金折扣從應收賬款中扣除,現金折扣不影響應收賬款的入賬價值,當然稅法上要求也是按全額計算增值稅的,那麼現金扣折扣在實際發生時直接作為一項理財費用計入「財務費用」中核算。
⑥ 新收入准則下,如果存在價格折讓,是否應在合同中體現
舉例中的價格折讓,屬於從謹慎性原則出發,對合同未來現金流的預估,是一種估計,而不是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條款,不能也無需在合同中體現。
合同條款是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束,需要雙方嚴格遵照履行的。
⑦ 折扣與折讓的價格調整策略包括哪些
1.現金折扣。2.數量折扣。3.批量價格折扣。4.季節性折扣。5.交易折扣。6.回扣。7.折讓。8.津貼。
⑧ 關於銷售折扣和折讓
1.銷售折扣
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根據購貨方采購數量、貨款支付時間及商品實際情況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優惠。銷售折扣分為商業折扣和現金折扣。
(1)商業折扣
商業折扣是指銷貨方為了促進銷售,在商品價目單原定價格的基礎上給予購貨方的價格扣除。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由於此種折扣是在實現銷售時同時發生的,買賣雙方都按扣減商業折扣後的價格成交,所以會計上對其不需單獨作會計處理。又因為發票價格就是扣除商業折扣後的實際售價,故可按發票價格計算銷項稅額。
(2)現金折扣
現金折扣是指銷貨方在採用賒銷方式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按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債務扣除。現金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計算銷項稅額時,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對於現金折扣,會計上核算的方法有總價法、凈價法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處理採用總價法。
2.銷售折讓
銷售折讓是指銷貨方因售出貨物的質量等原因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減讓。銷售折讓實質是原銷售額的減少。按稅法規定,銷貨方取得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方可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據以扣減折讓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對於收入確認之後發生的銷售折讓,會計上可以直接沖減發生折讓當期的「主營業務收入」;也可設置「銷售折讓」帳戶單獨歸集後,在利潤表上抵減「主營業務收入」項目的金額。發生銷售折讓時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或銷售折讓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帳款、銀行存款等
⑨ 關於折扣與折讓
某飼料加工型企業「產品銷售折扣與折讓」賬戶反映,2006年度共支付現金折扣2900000元,實物折扣320000元,年末貸方余額486000元為尚未支付給銷售商的現金折扣。經核實,該企業採取預提方式核算銷售折扣與折讓。銷售飼料時,按銷售收入的3%計提折扣。賬務處理:借記「產品銷售收入」,貸記「產品銷售折扣與折讓」(並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反映銷售收入與折扣額);然後按年(季、月)考核各銷售商業績,支付現金折扣。賬務處理為:借記「產品銷售折扣與折讓」,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所有現金折扣均憑收條支付)。
筆者認為,上述企業所進行的銷售折扣與折讓的稅收籌劃,已超出了國家相關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屬於一種偷稅或逃稅行為。
首先,它不屬於銷售折扣或折讓。根據相關財務制度規定,銷售折扣也叫現金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後,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如:1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2%;20天內付款折扣1%;30天內全價付款)。它本身不屬於銷售行為,而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活動。因此,其折扣額不得從銷售收入中減除。銷售折讓是指貨物銷售後,由於其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售方需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折讓,其實質是原銷售額的減少。銷售折扣與折讓均是發生在銷售貨物同時的一種優惠措施。很顯然,該企業此項所謂的銷售折扣與折讓不符合上述概念范疇。
其次,它不屬於折扣銷售。根據我國增值稅有關法規對折扣銷售的明確定義和特殊稅務處理:「折扣銷售」是指銷售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如購買10件優惠5%,購買20件以上優惠10%等)。折扣是在實現銷售的同時發生。銷售收入和折扣額如果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余額作為銷售收入;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無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減折扣。雖然該企業銷售收入與折扣額分別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但該企業提取的應是一種折扣准備金。從發生時間上講,企業產生銷售行為時,折扣行為並未實際發生。從性質上講,它是企業考核各銷售商的具體銷售業績後而給予的一種獎勵,是一種銷售返利或回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所以,其折扣額不得從銷售收入中扣除。
另外,根據相關稅法規定,折扣銷售僅限於對貨物的價格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託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則該實物款額不僅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扣除,而且應對用於折扣的實物按照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項目,計算徵收增值稅,不得沖減當期的銷售收入,應並入企業當期利潤,計征企業所得稅。因此,該企業銷售折扣與折讓中列支的實物折扣(文化衫、雨傘、茶具等),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當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達到減少稅負的目的,採取了一些有悖稅收政策的手段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由於這些所謂的「籌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結果不僅節稅不成,而且會使納稅人陷入偷逃稅款的泥潭,最終受到稅務部門的處罰。
因此,如此折扣有些不可取哦
個人拙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