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立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評估體系
建立完善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的科學指標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礦產資源共生、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廢石圍岩利用率和尾礦利用率,煤矸石利用率,主要礦種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礦產資源綜合勘探、綜合評價的指標。制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的准入標准。明確作為回採率計算基礎的儲量到底是工業儲量、可采儲量還是批准開采儲量,對企業上報有關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等有關數據確定由國土資源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驗收,並有權進行獎罰。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標准體系、礦山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經濟指標體系和評估驗證體系。採用科學的方法綜合評價礦山企業綜合利用的水平。按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要求,評價、監督礦山企業綜合開發和利用工作。對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進行評估,將評估結果作為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有循環經濟示範工程項目立項的依據。
⑵ 礦產資源/儲量估算工業指標
工業指標是評價礦床的工業價值、圈定礦體、估算礦產資源/儲量的標准和依據。工業指標因礦床地質特徵不同而有較大的區別。具體礦床的工業指標應單獨編制。金礦預查、普查資源量估算可參照本規范的附錄E中的一般標准確定。詳查、勘探地質報告所採用的工業指標則應在其勘查工作中,通過多個方案(三至五個)進行技術經濟比較(也可結合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進行)確定。推薦礦體形態較完整、資源利用狀況較好、技術經濟效益最佳、建設投資償還快的指標方案,由投資方組織會審確定後執行。
⑶ (四)制定項「三率」指標要求,為考核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劃定「紅線」
建立科學合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三率」指標,不僅是引領、促進礦業生產力向先進水平看齊,促進資源節約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我國礦產資源科學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我國具有查明資源儲量的礦產160種,因賦存條件、礦石類型、選冶工藝等千差萬別,「三率」指標需要根據礦產資源賦存特徵、開采工藝的不同分礦種制定。國土資源部在2012年發布實施煤炭、金礦、磷礦、高嶺土和釩鈦磁鐵礦5礦種「三率」指標要求的基礎上,2013年又發布實施了鐵、銅、鉛、鋅、稀土、鉀鹽、螢石7礦種的「三率」指標要求。至此,我國已發布基本覆蓋大宗重要支柱礦產的12礦種「三率」指標要求,不僅對不同賦存條件的資源提出了開採回採率和選礦回收率要求,還對共伴生資源、尾礦、循環水等利用指標作出規定,為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劃出「紅線」。
專欄2-2 12個重點礦種「三率」指標要求
「三率」指標要求是礦山企業利用礦產資源的「紅線」,是礦山設計和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及礦山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監管的重要依據,對於引導、激勵和約束礦山企業節約集約利用礦產資源、提高利用水平將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截至2013年年底,國土資源部共發布煤、釩鈦磁鐵礦、金、磷、高嶺土、鐵、銅、鉛、鋅、稀土、鉀鹽、螢石等12個重要礦產「三率」指標要求。
全國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報告.2014
⑷ 礦產資源利用指標分析中的指標是指什麼
金屬再生利用率
礦產資源利用指標分析中的指標是(金屬再生利用率)。
⑸ 礦產資源開采"三率"指標是指
1.a、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
2.a、2004.3.1
3.c、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
⑹ 礦產資源評估計算
按其特點和用途,通常分為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能源礦產三大類。
它是發展採掘工業的物質基礎。礦產資源的品種、分布、儲量決定著采礦工業可能發展的部門、地區及規模;其質量、開采條件及地理位置直接影響礦產資源的利用價值,采礦工業的建設投資、勞動生產率、生產成本及工藝路線等,並對以礦產資源為原料的初加工工業(如鋼鐵、有色金屬、基本化工和建材等)以至整個重工業的發展和布局有重要影響。礦產資源的地域組合特點影響地區經濟的發展方向與工業結構特點。礦產資源的利用與工業價值同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技術經濟條件有緊密聯系,隨地質勘探、采礦和加工技術的進步,對礦產資源利用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擴大。
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所謂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目前我國已發現礦種171個。可分為能源礦產(如煤、石油、地熱)、金屬礦產(如鐵、錳、銅)、非金屬礦產(如金剛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氣礦產(如地下水、礦泉水、二氧化碳氣)四大類。
礦產資源保護的廣泛含義:
(1)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礦產資源的最優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亂采濫挖, 防止礦產資源的損失, 浪費或破壞;
(3)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 將環境代價減小到最低限度;
(4)保護礦區生態環境, 防止礦山壽命終結時淪為荒蕪不毛之地
[編輯本段]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采礦生產的礦山企業(包括有礦山的單位,下同),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規章;
二、監督、檢查礦產資源管理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考核指標體系及定期報表制度;
四、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大型礦山企業的非正常儲量報銷的審批工作;
五、組織或者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 有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和有關法規,對本地區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二、根據需要向重點礦山企業派出礦產督察員,向礦山企業集中的地區派出巡迴礦產督察員;派出督察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條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對貫徹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規章、規定,並報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根據本辦法和有關法規,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所屬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嚴格執行礦產儲量核減的審批規定;
四、總結和交流本部門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經驗。
第六條礦山企業的地質測量機構是本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機構,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以下職責:
一、做好生產勘探工作,提高礦產儲量級別,為開采提供可靠地質依據;
二、對礦產資源開採的損失、貧化以及礦產資源綜合開采利用進行監督;
三、對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進行管理;
四、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規的行為及其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可越級上報。
第七條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應當加強開采管理,選擇合理的采礦辦法和選礦方法,推廣先進工藝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
第八條礦山企業在基建施工至礦山關閉的生產全過程中,都應當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九條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及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章、規定,建立、健全本企業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各項制度,並切實加以貫徹落實。
第十條礦山開采設計要求的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列為考核礦山企業的重要年度計劃指標。
第十一條礦山企業應當加強生產勘探,提高礦床勘探程度,為開采設計提供可靠依據;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應當系統查定和評價。
第十二條礦山企業的開采設計應當在可靠地質資料基礎上進行。中段(或階段)開采應當有總體設計,塊段開采應當有采礦設計。
第十三條礦山的開拓、采准及采礦工程,必須按照開采設計進行施工。應當建立嚴格的施工驗收制度,防止資源丟失。
第十四條礦山企業必須按照設計進行開采,不準任意丟掉礦體。對開采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嚴防不應有的開采損失。
第十五條礦山企業在開采中必須加強對礦石損失、貧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損失、貧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資源的回採率,降低貧化率。
第十六條選礦(煤)廠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定期進行選礦流程考察;對選礦回收率和精礦(洗精煤)質量沒有達到設計指標的,應當查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七條在采、選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必須綜合回收;對暫時不能綜合回收利用的礦產,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滯銷礦石、粉礦、中礦、尾礦、廢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積極研究其利用途徑;暫時不能利用的,應當在節約土地的原則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環境。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對礦產儲量的圈定、計算及開采,必須以批準的計算礦產儲量的工業指標為依據,不得隨意變動。需要變動的,應當上報實際資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原審批單位批准。
第二十條報銷礦產儲量,應當經礦山企業地質測量機構檢查鑒定後,向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屬正常報銷的礦產儲量,由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審批,屬非正常報銷和轉出的礦產儲量,由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同一采區應當一次申請報銷的礦產儲量,不得化整為零,分幾次申請報銷。
第二十一條地下開採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礦場內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礦產儲量,未經地質測量機構檢查驗收和報銷申請尚未批准之前,不準擅自廢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二十二條礦山企業應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上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表。
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或者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相當於礦石損失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
一、因開采設計、採掘計劃的決策錯誤,造成資源損失的;
二、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選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上報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資料數據必須准確可靠。虛報瞞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保密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⑺ 礦產資源/儲量估算的工業指標
9.1.1 稀土礦產資源/儲量估算的工業指標是圈定礦體、估算礦產資源/儲量、評價礦床工業價值的標准和依據。礦產預查、普查階段礦產資源/儲量估算可參照《礦產工業要求參考標准》中的一般標准確定。詳查、勘探階段工業指標則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程序。在勘查工作基本結束時,通過多個方案試圈比較(應結合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進行)確定,推薦礦體形態完整、資源回收率高、有開采效益的指標方案,制訂工業指標時還應盡可能考慮投資者的要求。
9.1.2 礦床工業指標的主要內容包括邊界品位、最低工業品位、最低可采厚度、夾石剔除厚度、米百分值。
a)邊界品位是圈定礦體時區分礦石和廢石的最小單元,單樣最低品位;
b)最低工業品位是圈定礦體時單工程(或樣品段)中同一礦體應達到的平均品位。規定探礦工程(或樣品段)的最低工業品位,目的在於保證礦床品位能達到工業開發所要求的平均品位,採用地質統計學方法,用計算機估算礦床儲量時,只用邊界品位和礦床平均品位估算儲量和資源量;
c)礦床平均品位是礦床應達到的、能使礦床開發利用既有經濟效益又能充分利用合理保護資源的品位標准;
d)最低可采厚度是由開采方式和方法所確定的、礦體應達到的最小真厚度;
e)夾石剔除厚度是允許圈入礦體中的夾石的最大真厚度。大於該厚度的無礦段必須作為夾石剔除;
f)米百分值是指最低工業品位和最低可采厚度的乘積。當礦體厚度小於最小可采厚度,但品位高時,可用該值衡量是否應當被圈為礦體。當礦體厚度和品位的乘積大於該值時,可圈入礦體。
⑻ 礦產資源/儲量估算的工業指標
9.1.1 礦床工業指標內容包括邊界品位、最低工業品位、最低可采厚度、夾石剔除厚度等。它是評價礦床工業價值和圈定礦體、估算礦產資源/儲量的依據。
9.1.2 預查、普查階段可採用一般工業指標圈定礦體。參見附錄E。詳查、勘探階段工業指標一般根據礦床地質條件、開采技術條件和選礦、加工試驗資料通過多方案試圈比較確定,或結合(預)可行性研究論證確定工業指標。並執行國家規定的程序,才能作為圈定礦體的依據。
9.1.3 在勘探階段,對能單獨分採的礦體,應制定分采指標;凡能在采、選、加工過程中富集、回收利用的伴生組分和礦床內需開採的異體共生礦產,也應制定相應指標。必要時可規定有害組分最大允許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