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巴塞爾協議的框架下,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哪些
新巴塞爾協議的框架下,對於銀行流動性監管有四個主要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
1、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並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
計算公式:流動性覆蓋率=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未來30日的資金凈流出量
2、凈穩定融資比例是金融危機後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另一個流動性監管指標,用於度量銀行較長期限內可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對其表內外資產業務發展的支持能力。該比率的分子是銀行可用的各項穩定資金來源,分母是銀行發展各類資產業務所需的穩定資金來源。
根據中國銀監會2011年關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的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於100%。
3、貸存比,即銀行資產負債表中的貸款資產占存款負債的比例,又稱存貸比。影響貸存比變化的主要因素包括國家對銀行貸存比的上限管理(會逐步放開)、國家針對貸款增速實施的宏觀調控政策、存款由於利率變動或居民拓寬投資理財渠道(如居民將存款更多地投向股市就會提升銀行貸存比)、以及各家銀行不同的資產質量狀況和經營策略等因素。
4、流動性比率是最常用的財務指標,它用於測量企業償還短期債務的能力。其計算公式為:流動性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其計算數據來自於資產負債表。一般說來,流動性比率越高,企業償還短期債務的能力越強。一般情況下,營業周期、流動資產中應收賬款數額和存貨的周轉速度是影響流動性比率的主要因素。
2. 中國銀行流動性風險防控主要遵循哪幾個指標
最主要的:頭寸,只要頭寸控製得住,流動性風險就很低。但影響頭寸的因素又有很多,比如說擠兌,放貸款,對公賬戶走款等等。
但其實中國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風險還是比較小的,畢竟有同業拆借,我缺資金了,向其他金融機構借就是。
3. 什麼是流動性定風險,監管部門應該如何強化流動性風險監管
流動性風險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2015年9月2日,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相應修改。修改後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國銀監會2015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流動性風險的監管手段和方法,具體如下: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與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等方式,運用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工具,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管理,並盡早採取措施應對潛在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報送相關的外部審計報告。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應當按月報送。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動性風險特點,確定商業銀行報送流動性風險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銀監會報送上一年度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包括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內部風險管理指標和限額、應急計劃及其測試情況等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監會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定期報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報告,包括壓力測試的情景、方法、過程和結果。商業銀行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項和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一)本機構信用評級大幅下調。
(二)本機構大規模出售資產以補充流動性。
(三)本機構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效。
(四)本機構發生擠兌事件。
(五)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的經營狀況、流動性狀況和信用評級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六)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七)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政策出現不利於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大調整。
(八)母公司、集團經營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其他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件。
商業銀行出現存貸比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向變化的,應當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風險變化情況,並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於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50%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評估結果,確定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披露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和政策。
(三)識別、計量、監測、控制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
(四)主要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及簡要分析。
(五)影響流動性風險的主要因素。
(六)壓力測試情況。
第五十五條 對於未遵守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監管標準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並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已經或即將降至最低監管標准以下,應當立即向銀監會報告。
當商業銀行在壓力狀況下流動性覆蓋率低於最低監管標准時,銀監會應當考慮當前和未來國內外經濟金融狀況,分析影響單家銀行和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的因素,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降至最低監管標准以下的原因、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和頻率等採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六條 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對於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嚴重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監督管理談話。
(二)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更嚴格的壓力測試、提交更有效的應急計劃。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的頻率和內容。
(四)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五)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六)要求商業銀行降低流動性風險水平。
(七)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最低監管標准。
(八)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
對於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對其與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銀監會可以對其境內資產負債比例或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七條 對於未按照規定提供流動性風險報表或報告、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虛假報表、報告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流動性風險應急處置聯動機制,並制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
發生影響單家機構或市場的重大流動性事件時,銀監會應當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適時啟動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降低其對金融體系及宏觀經濟的負面沖擊。
4. 銀行機構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哪些要素
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和/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而造成損失或破產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經濟主體由於金融資產的流動性的不確定性變動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
以上是關於金融機構和經濟實體所存在的流動性風險。
除了這些風險外,對於任何投資工具而言,也存在流動性風險。那麼 ,什麼是投資流動性風險呢?
投資流動性風險是指投資者在需要賣出所投資的投資物時,面臨的變現困難和不能在適當或期望的價格上變現的風險。
形成原因
當商業銀行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取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其盈利水平,極端情況下會導致商業銀行資不抵債。商業銀行作為存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隨時持有的、用於支付需要的流動資產只佔負債總額的很小部分,如果商業銀行的大量債權人同時要求兌現債權,例如出現大量存款人的擠兌行為,商業銀行就可能面臨流動性危機。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相比,形成的原因更加復雜和廣泛,通常被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流動性風險的產生除了因為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計劃可能不完善之外,信用、市場、操作等風險領域的管理缺陷同樣會導致商業銀行的流動性不足,甚至引發風險擴散,造成整個金融系統出現流動性困難。因此,流動性風險管理除了應當做好流動性安排之外,還應當有效管理其他各類主要風險。從這個角度說,流動性風險水平體現了商業銀行的整體經營狀況。
第一,流動性極度不足。流動性的極度不足會導致銀行破產,因此流動性風險是一種致命性的風險。但這種極端情況往往是其他風險導致的結果。例如,某大客戶的違約給銀行造成的重大損失可能會引發流動性問題和人們對該銀行前途的疑慮,這足以觸發大規模的資金抽離,或導致其他金融機構和企業為預防該銀行可能出現違約而對其信用額度實行封凍。兩種情況均可引發銀行嚴重的流動性危機,甚至破產。
第二,短期資產價值不足以應付短期負債的支付或未預料到的資金外流。從這個角度看,流動性是在困難條件下幫助爭取時間和緩和危機沖擊的「安全墊」。
第三,籌資困難。從這一角度看,流動性指的是以合理的代價籌集資金的能力。流動性的代價會因市場上短暫的流動性短缺而上升,而市場流動性對所有市場參與者的資金成本均產生影響。市場流動性指標包括交易量、利率水平及波動性、尋找交易對手的難易程度等。籌集資金的難易程度還取決於銀行的內部特徵,即在一定時期內的資金需求及其穩定性、債務發行的安排、自身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市場對該銀行看法、信用評級等。在這些內部因素中,有的與銀行信用等級有關,有的則與其籌資政策有關。若市場對其信用情況的看法惡化,籌資活動將會更為昂貴。若銀行的籌資力度突然加大,或次數突然增多,或出現意想不到的變化,那麼市場看法就可能轉變為負面。因此,銀行籌資的能力實際上是市場流動性和銀行流動性兩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結果。 在各個市場中均存在流動性風險,比如證券,基金,貨幣等等。
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流動性風險和負債流動性風險。
資產流動性風險是指資產到期不能如期足額收回,進而無法滿足到期負債的償還和新的合理貸款及其他融資需要,從而給商業銀行帶來損失的風險。 負債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過去籌集的資金特別是存款資金,由於內外因素的變化而發生不規則波動,對其產生沖擊並引發相關損失的風險。商業銀行籌資能力的變化可能影響原有的籌融資安排,迫使商業銀行被動地進行資產負債調整,造成流動性風險損失。這種情況可能迫使銀行提前進入清算,使得賬面上的潛在損失轉化為實際損失,甚至導致銀行破產。
5. 流動性風險管理涉及哪些指標,一般需要出哪些報表
主要指標有:現金頭寸指標、核心存款比例、貸款總額與總資產的比例、貸款總額與核心存款的比率、流動資產與總資產的比率、易變負債與總資產的比率、大額負債依賴度等等。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涉及:
(一)整體的流動性管理政策。
(二)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體系。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
(四)資產與負債組合。
(五)流動性風險限額及超限額處理程序。
(六)現金流量分析。
(七)不同貨幣、不同國家、跨境、跨機構及跨業務條線的流動性管理方法。
(八)導致流動性風險增加的潛在因素及相應的監測流程。
(九)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
(十)應急計劃及流動性風險緩釋工具管理。
報表就多了,1104報表是少不了的,還有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分析等
6.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
第六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與本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相適應。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應與本行總體發展戰略相一致,與本行總體財務實力相匹配,並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與其他風險的相互影響與轉換。
第七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
(四)完善的內部控制和有效的監督機制。
(五)完善、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統。
(六)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應根據政策的制定、執行和監督職能相分離原則,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及其專門委員會、銀行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作用、職責及報告路線,制定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以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批准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
(二)審核批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流動性風險限額和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並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及時對以上內容進行審議修訂,審議修訂工作至少每年一次。
(三)明確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事項的審核部門和審批許可權,如具體的策略、政策、程序和流動性限額等。
(四)監督高級管理層在風險管理體系內對流動性風險進行適當管理和控制。
(五)持續關注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定期獲得關於流動性風險水平和相關壓力測試的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和潛在轉變。
(六)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完整性、准確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七)決定與流動性風險相關的信息披露內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負責流動性風險的具體管理工作,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商業銀行的總體發展戰略測算其風險承受能力,並提請董事會審批;根據總體發展戰略及內外部經營環境的變化及時提出對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修訂的建議,並提請董事會審議。
(二)根據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額需提請董事會審批後執行。
(三)根據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額,對流動性風險進行管理,制定並監督執行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充分了解並定期評估本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向董事會定期匯報本行流動性風險狀況,及時匯報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或潛在轉變。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以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工作。
(六)根據董事會批準的相關政策、程序,組織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並定期將測試結果向董事會匯報,推動壓力測試成果在戰略決策和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七)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並提請董事會審批。
(八)識別並了解可能觸發應急計劃的事件,並建立適當機制對這些觸發事件進行監測。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本指引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的部分職能,獲得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定期向其授權人提交有關報告。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指定專門人員或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職責明確,並建立完善的報告制度。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和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性,特別是獨立於從事資金交易的部門。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投入足夠的資源以保證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不得因業務發展和市場競爭而破壞流動性風險管理、控制功能和限額體系、流動性緩沖機制的完整性。
第十四條 監事會(監事)應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並每年至少一次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經營戰略、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定自身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並以此為基礎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風險承受能力可以採用定量方式表達,如在正常情況和壓力狀況下銀行可以承受的未經緩釋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從持續、前瞻的角度制定書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並在綜合考慮業務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的基礎上及時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評估和修訂。評估和修訂工作最少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七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應涵蓋銀行的表內外各項業務,以及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公司,並包括正常情況和壓力狀況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充分考慮銀行的組織結構、主要業務條線、產品及市場的廣度和多樣性以及母國及東道國的監管要求等因素。
第十九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明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整體模式,並列明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特定事項的具體政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整體的流動性管理政策。
(二)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體系。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
(四)資產與負債組合。
(五)流動性風險限額及超限額處理程序。
(六)現金流量分析。
(七)不同貨幣、不同國家、跨境、跨機構及跨業務條線的流動性管理方法。
(八)導致流動性風險增加的潛在因素及相應的監測流程。
(九)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
(十)應急計劃及流動性風險緩釋工具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的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選擇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結合。無論商業銀行採用何種管理模式,都應確保對總體流動性風險水平和各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各業務條線流動性水平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確保遵守各有關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監管要求和內部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設定流動性風險限額,並根據限額的性質確定相應的監測頻度。商業銀行在確定限額時可參考以下因素:資產負債結構、業務發展狀況、資產質量、融資策略、管理經驗、市場流動性等。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在設立籌備期內,應完成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工作。開業後,商業銀行應及時將經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流動性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額及其修訂情況向監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流動性風險管理應按幣種分別進行,但在該幣種可以自由兌換且業務量較小、對本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整體市場影響都較小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按照重要性原則合並管理。商業銀行至少應按本外幣分別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對外幣實行合並管理的,應向監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
(二)充分的程序以識別、計量、監測和評估流動性風險。
(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
(四)根據業務發展和市場變化適時更新有關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明確的內部評價考核機制,將各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形成的流動性風險與其收益掛鉤,從而有效地防範因過度追求短期內業務擴張和會計利潤而放鬆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條件成熟的銀行可將流動性風險納入內部轉移定價機制。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產品、新技術手段,建立新機構、新業務部門前,應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評估其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並制定相應風險管理措施,完善內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統。引入並運行後,應加強日常監測,定期評估相應措施的有效性,並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的范疇,定期審查和評價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內部審計應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相關的管理體系、內部控制制度和實施程序是否足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二)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信息系統是否完善。
(三)有關流動性風險控制的風險限額是否適當。
(四)進行現金流量分析和壓力測試的基本假設是否適當。
(五)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信息報告是否准確、及時、有效。
(六)是否嚴格執行既定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八條 內審人員應具有獨立性,並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實施獨立、充分、有效的審計。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結果應直接報告董事會,並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監管部門。董事會應根據內部審計的結果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並督促高級管理層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採取及時有效的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適時對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後續審計,並及時向董事會提交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有海外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應根據其管理模式,針對銀行整體及分國別或地區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分別進行審計。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以便准確、及時、持續地計量、監測、管控和匯報流動性風險狀況。管理信息系統應包括但不限於完成以下任務:
(一)按設定的期限每日計算銀行的現金流量及期限錯配情況,並可根據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分幣種、按銀行整體或按機構、業務條線分別進行計算和分析。
(二)按法規和銀行內部管理的要求計算有關流動性風險的比率和其他指標,並根據需要適時進行監測和控制。
(三)能及時、有效地對銀行大額資金流動進行實時監測和控制。
(四)適時報告銀行所持有流動性資產的構成和市場價值。
(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
(六)能及時地、有前瞻性地反映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發展趨勢,以便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准確評估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七)能根據快速變化的外部環境,針對不同的假設情景、限制條件收集、整理相關數據,及時實施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
第三十二條 管理信息系統應能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適時了解以下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事項:
(一)銀行現金流量分析。
(二)可動用的流動性資產及資產變現可能性分析。
(三)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的集中度情況。
(四)在各類市場中的融資能力。
(五)可能引起資產負債波動因素的變化趨勢。
(六)流動性風險管理法定指標、政策、限額及風險承受能力的執行情況。
(七)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情況。
(八)其他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應予關注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披露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情況。商業銀行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和治理結構,其中應特別說明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
(四)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 流動性風險狀況的簡要分析和說明、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
(六)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
(七)有關壓力測試情況的介紹和說明。
第三十四條 在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商業銀行應適時披露情況說明等資料以提高交易對手、客戶及公眾的信心,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信息不對稱可能給銀行帶來的不利影響。
7. 企業流動性風險可以從那些指標分析啊
公司根據業務特性形成產、壽、再保險等類型,而此次流動性風險項目的測試方案也基於保險公司自身經營特點對「產壽再」公司提出差異化管理要求。具體來看,此前對險企的日常現金流管理簡單規定為,保險公司應監測公司日間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
而目前則改為更加精細的差異化管理,監管指出「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應每日監控各賬戶的現金流入和流出;再保險公司應至少每月監控公司整體賬戶的現金流入與流出。同時對於未實現總部集中收付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周監控各分支機構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
(7)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擴展閱讀
流動性測試方案中,監管對「流動性覆蓋率」進行了重新定義。中國精算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副主任陳輝指出,新定義已細化到了業務端、投資端等,要求險企對數據的使用更加明確,如果新定義落地實施,該數據的計算會更規范,可有效減少保險公司對流動流動性覆蓋率預測的隨意性。
此前,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方式為「(優質流動資產的期末賬面價值/未來一個季度的凈現金流)X100% 」。
而新的流動性覆蓋率為流動性來源與流動性需求之比,流動性來源主要包括存量業務流動性來源、短期籌資流動性來源、新保業務流動性來源。流動性需求主要包括存量業務流動性需求、短期籌資流動性需求、新保業務流動性需求。
8. 衡量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指標
主要指標有:現金頭寸指標、核心存款比例、貸款總額與總資產的比例、貸款總額與核心存款的比率、流動資產與總資產的比率、易變負債與總資產的比率、大額負債依賴度等等。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涉及:
(一)整體的流動性管理政策。
(二)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體系。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
(四)資產與負債組合。
(五)流動性風險限額及超限額處理程序。
(六)現金流量分析。
(七)不同貨幣、不同國家、跨境、跨機構及跨業務條線的流動性管理方法。
(八)導致流動性風險增加的潛在因素及相應的監測流程。
(九)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
(十)應急計劃及流動性風險緩釋工具管理。
報表就多了,1104報表是少不了的,還有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