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正當理由
部隊安置性住房就是理由.
② 二手房過戶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的正當理由認定標準是什麼
二手房過戶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的正當理由認定標準是房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委託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
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從下面3個方面出具房屋的評估價格、具有權威性:
1、市場法
又稱比較法,是將估價對象與在此時發生過交易的類似房地產進行比較,對這些類似的房屋
成交價格做適當的處理,來求取估價對象價值的方法;
2、成本法
是分別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新構建價格和折舊,然後將重新構建價格減去折舊,來求取估價對象價值的方法;是以房地產價格各個構成部門的累加為基礎來評估房地產價值的方法;
3、收益法
又稱收益資本化法,是預測估價對此項的未來收益,然後利用報酬率、收益率將其轉化為價值,來求取估價對象集中制的方法。
③ 傳奇怎麼在交易時候改價格
這個 從新選擇交易!
無端飛作漫天絮
憂花惜月長如此
傳得仙人服玉方
奇響後來誰接續
給軍自古資巴蜀
力就揚雄宅一區
私心不獨徒見子
服葯幾年期碧落
④ 股價交易中提交交易價格低於市場價格相差有0.17元這樣的交易是否正常
你這種情況是正常的。按照股票交易規則價格優先。賣出掛單後,依照買單依次成交,當時股價8.47元,你掛8.3元,如果沒人掛更低的賣單,那麼就會第一時間把你的掛單成交。這屬於你個人操作,跟證券公司沒關系。
⑤ 二手房買賣中明顯低於市場價的交易可以取消嗎
二手房買賣中明顯低於市場價的交易,稅務機關按照評估價征稅。
⑥ 明碼標價的虛擬物品,出售後發現擺錯價格,售價遠低於市場價,想撤銷交易但是買家拒絕。
您好,買家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
首先,違法行為指的是行為人在實施該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從而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侵犯。
其次,依據此次案例中由於賣方個人失誤將低於市場價的虛擬貨物賣出,實質上賣方在公開市場標記出價格與貨物,已經視為發出「要約」一旦有買方對於該項貨物付出了價格並取得該貨物則交易完成。
但是,如果能證明買方行為時是帶有「明知低於市場價」的故意而進行的交易行為,則可以參照使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求該份交易合同變更或撤銷: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⑦ 大宗交易價比市場價低那麼多賣家為什麼不拿二級市場賣了呢
大宗交易價市場那麼低的原因是因為沒有在二級市場進行哄抬家交易。
⑧ 出現大宗交易價格遠低於收盤價,溢價率為負,代表什麼意思
負股票溢價率意味著股票大宗交易的交易價格低於當前價格。 例如,一隻股票的市場價格是10元,大宗交易的價格是9元,那麼大宗交易的溢價率=(9-10)/10=-10%。 一般來說,負股票溢價率意味著股東或機構投資者對股票不看好,渴望以低於現價的價格賣出。 這是個壞消息,會導致市場上的投資者大量拋售。 加速股價的下跌。 大宗交易溢價率越低,負面信號越強,個股下跌的概率越大。 大宗交易溢價率越高,看漲信號越強,個股上漲的概率越大。

有時也稱作“價升量增“或“價平量增“,是指以最近1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為基準,在一定的區間內,以1元價格成交的股票交易。股民可以通過大宗交易查看公司的股價是否處於歷史高位,以此來估計自己的投資風險和損失。大宗交易是指一家公司為了達到一種交易目的,向其他投資者大量購入一種股票的交易行為。大宗交易的股票數量一般有限,通常是指數百萬股或數千萬股。當然,也可以將大宗交易看作一種投資方法,通過股票價格的變化來獲得預期的收益。
⑨ 為什麼一張執行價格低於市場價格的股票認購權證的實際交易價格仍然高達幾塊錢
你是不是說反了,應該是說執行價格遠高於標的股票市場價格的認購權證的實際交易價格仍然高達幾元吧。這種情況基本上是市場的投機資金在裡面操作營運所造成的,基本上這個價格只是一個投機交易價格,若相關的權證即將到期時價格就會走上回歸之路。
⑩ 【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對方可以取消交易么】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你所說的情形是指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很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再是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司法實踐一般認為,顯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構成要件:(1)客觀要件,即在客觀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根據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權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了極大的利益。這種不平衡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的等價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當事人的自主自願。(2)主觀要件,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無經驗等訂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構成顯失公平制度時,就必須把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結合起來考慮。
掌握顯失公平制度還要搞清其與正常的商業風險的區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各種交易中給付和對價給付都達到完全的對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賠有賺,從事交易必然要承擔風險,並且這種風險都是當事人自願承擔的,這種風險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許的限度范圍之內,這種風險就是商業風險。顯失公平制度並不是為免除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而是禁止限制一方當事人獲得超過法律允許的利益;同時顯失公平制度下,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或者無經驗等而訂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業風險下,不存在這種情況。
綜上所述,交易價格即便是明顯低於市場價,依舊需要分情形看,是否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不是全部都通用顯示公平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