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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單方借款關聯交易國有資產

發布時間:2021-09-14 22:30:08

㈠ 國有企業對外借款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是否違法

不算違法吧,國有企業借款是按流程辦事,最多是企業領導辦事不牢靠,沒把好關,銀行每年都掏錢接人,也有爛賬的時候,

㈡ 如何理解企業國有資產法中的關聯方

企業國有資產法對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專章作了規定:
1、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是哪些?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包括國家出資企業合並、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是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根據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這些重大事項都必須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其他事項則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重大事項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2、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定義。企業國有資產法提出了「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概念。根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這些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是由國務院的規定確定的。對於這些這些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在進行重大事項的決定時除了上述的規定還要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3、企業改制的規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改制包括:⑴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⑵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⑶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企業改制的決定權與上述的重大事項的決定權的規定相同。
4、與關聯方的交易的規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對於這些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不得無償向其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其進行交易。同時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為關聯方提供擔保;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關聯方投資。
5、關於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所謂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但是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不在規定的范圍內。

國有資產轉讓的決定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三條,國有資產轉讓決定權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手中。但是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有資產轉讓的方式。根據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國有資產的轉讓一般在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當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同時國家也可以規定以直接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國有資產轉讓。

關聯方的參加。根據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規定能夠向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國有資產。這些關聯方與其他參與者有平等的競爭權。相對的,這些關聯方不能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㈢ 關於繼續向控股股東借款的關聯交易的公告是利空嗎

㈣ 企業國有資產法關於關聯方的范圍為什麼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所稱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四十三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第四十四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㈤ 什麼是關聯方資金佔用

隨著關聯企業之間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企業之間佔用資金現象非常普遍。在此過程中,關聯企業之間大多不收取資金佔用費,所以許多企業沒有考慮到關聯企業之間的稅收問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正常的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資金佔用費,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關聯企業之間大多不收取資金佔用費,所以許多企業沒有考慮到關聯企業之間的稅收問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正常的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資金佔用費,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5)大股東單方借款關聯交易國有資產擴展閱讀

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改制先天不足。

二是股權分置、國有股流動性差。由於我國股權分置的制度安排,國有股只能在場外協議轉讓,流動性差,再加之我國上市公司派現率普遍較低,國有股東沒有其他股權收入來源,在母公司及其他關聯方生存困難時,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佔上市公司資金。

三是意識方面的原因。國有大股東佔有中小股東的利益,在部分國企高管看來是無可厚非的,把"國有資產"凌駕於"法人財產"、"個人財產"之上的意識,不僅在一些人的頭腦里仍然存在,而且也體現在他們的工作中。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領導也認為,如果佔用資金是用來給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下崗職工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那就是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穩定,解決了地方政府的難題。

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對策

首先是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由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的主體,因此,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高管層,以及各級國資管理部門的領導們,是解決關聯方占款現象的中堅力量,有些時候甚至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其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㈥ 上市公司歸還大股東的無息借款,認定為關聯交易嗎

為啥不計息呢,呵呵。很明顯的是不公允,一般都會有利息的,有沒利息的不影響交易實質。

㈦ 如何確保國有股東利益

國資參股企業中如何保障國有股東權益
作者:郭立威
股權平等原則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包含著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按股份的多少,少數服從多數,即資本多數決原則。二、大股東不得濫用權力侵犯中小股東權益。
資本多數決原則是公司股東利益表決機制的合理設計,保證了公司正常經營的需要。但同時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依資本多數決制度所有形成的公司的意思,實際上體現了控股股東的意思,多數股東可超過其對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數,而支配公司的全部資本,導致支配權的擴大化,必定導致對少數股東的不公平。為糾正公司大股東天然的逐利和越權本能,現代公司法更傾向於在法律機制上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即產生了上述第二個原則—中小股東權益不受侵犯。唯此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精神,為科學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奠定基礎。
隨著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資本逐漸退出競爭性行業,大量國有獨資控股企業進行改制實現了股權多元化,原有的國有股一支獨大被民營資本所取代,民營資本逐漸成為公司新的控股股東,在公司中具有絕對控制權。民營大股東為追求私利,往往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侵害中小股東權益,而以國有資產出資的國有參股股東則首當其沖,由此往往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和損害。因此,如何保障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東的合法權益,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理論和實際問題。
一、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益行為的具體體現
實踐中大股東侵害國有中小股東權益主要表現在:1、不公平關聯交易。大股東通過不公平關聯交易實現資源或利潤的大轉移。公司失去了大量的資源或利潤,致使國有參股股東難以獲得正常的投資利益所得,甚至無法收回投資,導致國有權益受損;2、大量佔用公司資金。大股東往往以各種協議或財務手段大量佔用或挪用公司資金,掏空公司。使國有股東利益間接受損;3、利用公司作擔保。大股東通過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為自身利益服務,一旦出現風險,公司就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實現了經營風險向公司的轉移。而國有股東限於股權比例或信息不對稱對此往往束手無策。4、操縱利潤分配。大股東通過行使表決權對分紅方案做出有利於自身的決議,剝奪了國有股東的分紅權。5、惡意增加公司資本,迫使小股東因無力認購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進一步降低;6、憑藉手中表決權的優勢操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任董事、監事組成受已控制之董事會、監事會,排擠否決由國有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
二、保護國有股東權益的具體措施
通過實體法或程序法,不斷加強對小股東的特殊保護,這已成為現代公司法的一個重要趨勢。綜觀現代公司法,小股東的法律保護方法多種多樣,既有實體法的,也有程序法的,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規范股東大會制度
1、賦予中小股東股東會召集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因此,當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時候,中小股東希望召集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制止大股東的侵害行為。因此,應完善「少數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制度」。不但允許少數股東在一定情況下有權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且在章程中應規定:在一定條件下,當董事會怠於召集時,可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這樣,少數股東就可以反擊大股東及董事會對股東會召集權的操縱,依法利用臨時股東會提出自己的主張。
2、賦予中小股東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向股東會提出議題或議案的權利。股東提案權能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實現其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監督和糾正。現行通常的做法是由董事會決定審議事項,而董事會的成員是由大股東操縱選舉產生的。有鑒於此,應完善股東提案制度,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提案依據《公司法》僅作形式審查,不得作實質審查,而應將該提案交股東會審議表決。
3、明確出席股東會的法定人數
為預防大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充分反映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願望,我國應當就股東大會的不同目的事項規定相應的決議生效表決數額。例如對於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公司章程修改的決議,生效數應為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的三分之二,對於其他決議,生效數應為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如果沒有到達上述生效數額,股東大會不能舉行。
(二) 制約大股東表決權
公司的重大選舉、經營決策以及利潤分配等涉及公司資產或股東權益的重大事項,主要是通過股東行使表決權決定的。行使表決權成為大股東控制公司權利的最主要方式,因此有必要對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權力進行均衡。主要方式有:
1、實行累積投票法
累積投票權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和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擁有與當選的董事和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數的多寡決定當選董事和監事。中小股東往往可以通過把這擴張後的總票數集中在一個或幾個候選人身上,大大增加了中小股東的代表當選的可能性。
2、表決權的迴避
利害關系股東應當迴避表決。當股東大會表決的議題與某一或某些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存在利害關系時,該等股東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決權參與表決,這一制度稱為"表決權迴避制"。表決權迴避制實際上是對利害關系股東和控股股東表決權的限制或剝奪,對少數股東表決權的強化或擴大,在客觀上保護了公司和少數股東的利益。
3、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對於股東會通過的有關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合並或出售公司資產、連續五年盈利但不分紅的決議,持不同意見的少數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對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價值作出評估並予以回購。
(三) 健全內控機制
1、建立「股東審計請求制度」。即在章程中規定當小股東對公司財務情況存在疑義時,有權直接從公司外部聘請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情況進行審計。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2保障國有參股股東知情權、質詢權。即在章程中授予國有參股股東知情權、質詢權,有利於股東參與監督權利的行使。知情權具體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帳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股東質詢權可使股東在表決前能充分獲得有關股東大會某一決議事項的真實信息,避免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盲目表決。這對於大股東侵權行為的產生能起到預防作用。
3、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強制性要求公司設立主要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各種委員會。設立各種委員會,有利於發揮獨立董事的集中優勢,從而使獨立董事的作用真正落到實處。
4、賦予監事會在特殊情況下代表公司的職權。如當大股東所代表的股東會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以至釀成訴訟時,就只宜由監事會代表公司。
5、建立外部監事制度。即經過章程規定,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以外的監事進入公司監事會,從外部來加強對公司的監督。
(四) 完善司法救濟
1、建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即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公司大股東、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侵害時,中小股東可以避開資本多數原則的限制,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
2、小股東請求法院否認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效力的制度。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法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與侵害行為的訴訟。這一制度使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董事會所通過的關聯交易確屬不公平時,具有獲得司法保障的救濟途徑。
3、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如公司發生經營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發生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少數股東可以請求法院下令解散公司。但原則上他應當持有公司股份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㈧ 關於限制國有企業不得有帳外資產的最新法規最好是重慶的法規,但是全國性的法規也可以,謝謝!!!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推進國企改革 從1984年擴大國企經營自主權之日起,伴隨著國企改制的歷程,國有資產流失的事情就不時發生。在實踐中,國家出資企業的合並、分立、改制、增減資本、為他人提供擔保、發行債券、關聯交易、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轉讓以及大額捐贈、利潤分配、申請破產等事項是國有資產流失的關鍵環節。 《企業國有資產法》對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作了專項規定,針對企業改制、關聯方交易、資產評估和國有資產轉讓等各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約束。 在企業改制方面,新法要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並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企業改制應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准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的價值。 在關聯交易方面,新法強調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不得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不得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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