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朋友叫我湊錢去賭場放貸,結果他把我的錢輸了,請問我這個錢還能拿得回來嗎
在我們國家,賭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你明知道你的這個朋友找你借錢,是拿去賭博,你還借給他。這樣子的話,即便是你報警也不會有人出來給你解決。
因為賭博本身就不受保護,因此上你這個錢應該是再也拿不回來了,你只能通過到法院起訴他,讓你的這個朋友還錢。
『貳』 一個剛認識不久的朋友說帶我去賭場放高利貸給那裡的老闆 每天拿利息 靠譜嗎
賭場放貸風險高,國家法律對此又亮紅燈,建議少參與為好。
『叄』 在賭場幫老闆放高利貸被抓會被判刑嗎
在賭場放高利貸有三種情況:
一是賭場老闆自己或者僱用專人在賭場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形是賭場老闆最大限度賺取賭徒錢財的手段,屬於開設賭場行為方式之一,可作為開設賭場罪的從重處罰情節,但被雇傭人員不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二是行為人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主動與賭場老闆或者管理人員聯系,獲得同意後,在賭場內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形屬於行為人與開設賭場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謀,亦可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
三是行為人自行到賭場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並沒有幫助開設賭場的主觀心理,不應將該種情形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
『肆』 我在賭場上放高利貸我讓別人去要的欠條上寫的也不是我的名字我有沒有
對於在賭場中放高利貸的人員,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一種是明知他人借款是用於開設賭場而向其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況完全符合兩高《解釋》第四條關於賭博罪共犯認定的規定,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另一種是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對於這種情況則要區分情況處理。在賭場向賭徒發放高利貸有三種情形:
一是賭場老闆自己或者僱用專人在賭場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形是賭場老闆最大限度賺取賭徒錢財的手段,屬於開設賭場行為方式之一,可作為開設賭場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二是行為人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主動與賭場老闆或者管理人員聯系,獲得同意後,在賭場內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形屬於行為人與開設賭場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謀,亦可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
三是行為人自行到賭場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此種情形不能認定行為人與開設賭場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謀,所以,雖然該行為客觀上使賭博活動時間延長,賭注提高,規模擴大,社會危害性進一步增強,但由於賭徒的參賭行為多數只是屬於違法,一般不構成犯罪(以賭博為業的除外),故不應將該種情形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
另外,對於犯開設賭場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至於以上提到的第三種情況,即「行為人自行到賭場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的,其行為雖然不能定性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但從犯罪構成理論上分析,賭場放高利貸具備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主動到賭場提供高利貸,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客觀上使賭博活動在時間上得以延長,在規模上得以擴大,賭注得以提高,擴大了賭博活動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與參賭人員聚集賭博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眾所周知,因賭博產生的債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賭博活動的輸贏通常是當場兌現。所以,賭場放貸人員雖未「聚眾」、「賭博」,但他不但使已有的「聚眾」、「賭博」活動得以延續,而且使「賭博」活動得以升級,系聚眾賭博的表現形式,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伍』 在朋友賭場放高利貸構成犯罪嗎
你有多少錢放
『陸』 在賭場上放高利貸,構成犯罪嗎
呆 在 茗 椚 椢 際
滸 茤 哖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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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掃描結束,我們可以在軟體左側查看到「聯系人」以及「簡訊」的選項,若是需要恢復聯系人信息,點擊「聯系人」,在右側勾選出需要導出的聯系人後,點擊「導出選中聯系人」,即可將聯系人信息導出。
5、同理,若是需要恢復簡訊,在軟體左側點擊「簡訊」選項後,在右側勾選出需要恢復的簡訊後,點擊「導出選中簡訊」,或直接點擊「導出全部簡訊」即可。
『柒』 朋友請我幫忙投資往賭場上放高利貸的錢受法律保護嗎
受啊,就是等著抓你啊,高利貸,還法律。人家借你錢跑了你都不能報警。
『捌』 放貸 我有個朋友在賭場放錢1分利息 被抓了 問下會怎麼判 交代金額50萬
情節肯定不止是這樣
如果只是單純的放貸不構成犯罪
有可能有開設賭場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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