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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需原則外匯管理原則

發布時間:2021-06-29 20:57:20

1. 一般而言中央銀行外匯儲備管理應遵循哪些原則

第一:安全性原則

安全性是指外匯儲備應存放在政治穩定、經濟實力強的國家和信譽高的銀行,並時刻注意這些國家和銀行的政治和經營動向;要選擇風險小、幣值相對穩定的幣種,並密切注視這些貨幣發行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狀況,預測匯率的走勢,及時調整幣種結構,減少匯率和利率風險;還要投資於比較安全的信用工具,如信譽高的國家債券,或由國家擔保的機構債券等。
第二:流動性原則
流動性是指保證外匯儲備能隨時兌現和用於支付,並做到以最低成本實現兌付。各國在安排外匯資產時,應根據本國對一定時間內外匯收支狀況的預測,並考慮應付突發事件,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組合。現金和國庫券流動性較強,其次是中期國庫券、長期公債。
第三:盈利性原則
盈利性是指在保證安全和流動的前提下,通過對市場走勢的分析預測,確定科學的投資組合,抓住市場機會,進行資產投資和交易,使儲備資產增值。
但是,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三者不可能完全兼得。一般高風險才能有高收益,盈利大的資產必然安全性差,而安全性、流動性強的資產必然盈利低。所以,各國在經營外匯儲備時,往往各有側重。

2. 我國對貿易外匯管理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第十一章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我國外匯管理法的基本原則
(一)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區別管理
1.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取消對經常性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的所有匯兌限制,即只要是確屬經常項目下的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而不是用於資本轉移目的,就可以對外支付,不得有數量限制。
2.在經常項目外匯活動中,銀行仍需根據外匯管理制度的要求,通過核對交易單證進行真實性審核。
(二)對外匯資金流出、流進實施均衡監管
原則上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三)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1.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要求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2.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3.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四)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保稅監管區內與境內保稅監管區域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2.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3.為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合理需求,國家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合同以外幣進行計價結算。

3. 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匯發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強境外直接投資(ODI)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分紅方式實現資金出境亦要加強真實性審查。同時,對於貨物貿易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完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統計,要求主動報告相關信息。

4. 我國外幣業務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依據《關於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應按下列原則處理外幣業務:
(1)企業的外幣帳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折算的債權(如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預付貨款等)和債務(如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應付工資、應付股利、預收貨款等)。不允許開立現匯帳戶的企業,應設置除外幣現金和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其他外幣帳戶,用以核算企業發生的外幣業務。
(2)、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
(3)除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帳戶,均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匯率作為摺合匯率,也可以採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市場匯率作為摺合匯率,由企業自行選定。
(4)企業因向銀行結售或購入外匯而產生的買入、賣出價與市場匯價之間的差額,記入「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5)月份(或季度、年度)終了,各種外幣帳戶的外幣期末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市場匯價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此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原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記入「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6)經營多種貨幣信貸或者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用分幣記帳制。
(7)投入的資本如需摺合為記帳本位幣的,對有關資產帳戶,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市場匯價摺合。對「實收資本」帳戶,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匯率摺合;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應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方法處理:①登記注冊的貨幣與記帳本位幣一致時,按收到出資時的市場匯價摺合。②登記注冊的貨幣與記帳本位幣不一致時,按企業第一次收到出資時的市場匯價摺合;如果投資人分期出資的,則各期出資均應按第一次收到出資時的市場匯價摺合。③由於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所採用的摺合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8)需要建立償債基金的企業,在「銀行存款」科目下增設「××外幣償債基金戶」明細科目單獨核算。

5. 如何正確理解「展業三原則」 改革以來外匯管理的

近期,有人認為,改革以後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由「規則監管」變成了「原則監管」,由於過於籠統而難以把握,應細化「展業三原則」;也有人提出,「展業三原則」僅停留在表面,缺乏配套制度和細化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其難以真正落地。筆者以為: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是一個制度進步,但據此說外匯管理由「規則監管」轉變為「原則監管」則是不妥當的,是一種誤導。實際上,「展業三原則」並非外匯局對銀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銀行業展業的基本要求;外匯局也無須對銀行的「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而是要從外匯管理的角度監督銀行對「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鑒於外匯管理改革的系統性、邏輯性和整體性,筆者拋磚引玉,將外匯管理改革中相關「展業三原則」的一些概念進行梳理並加以澄清,並揭示「展業三原則」與銀行「外匯業務操作規程」的內在聯系。

6. 經濟主體在進行外匯風險管理時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外匯風險管理的目標是充分利用有效信息,力爭減少匯率波動帶來的現
金流量的不確定性。控制或者消除業務活動中可能面臨的由匯率波動帶來的不利
影響。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在外匯風險管理中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重視原則。要求發生涉外經濟業務的政府部門、企業或個人對自身
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高度重視。外匯風險有不同的種類,有的企業只有交易風
險,有的還有經濟風險和折算風險。不同的風險對企業的影響有差異,有的是有
利的影響,有的是不利的影響。因此,涉外企業和跨國公司需要對外匯買賣、國
際結算、會計折算、企業未來資金運營、國際籌資成本及跨國投資收益等項目下
的外匯風險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胸有成竹,避免顧此失彼。造成重大的損失、
(2)管理多樣化原則。要求涉外企業或跨國公司靈活多樣地進行外匯風險管
理。企業的經營范圍、經背特點、管理風格各不相同,涉及的外幣的波動性、外幣凈頭寸、外幣之間的相關性、外匯風險的大小都不一樣,因此每個企業都應該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尋找最適合於自身風險狀況和管理需要的外匯風險戰術及具
體的管理方法。隨著時間的推移。外部約束因素會不斷變化,因此企業的外匯風,
險管理戰略也需要相應地更改,企業不能抱殘守缺,長期只採用一種外匯風險管理方法。
(3)收益最大化原則。要求涉外企業或跨國公司精確核算外匯風險管理的成
本和收益。在確保實現風險管理預期目標的前提下,支出最少的成本,追求最大
化的收益。這是企業進行外匯風險管理的基石和出發點,也是企業確定具體的風
險管理戰術、選擇外匯風險管理方法的准繩。外匯風險管理本質上是一種風險的
轉移或分攤,例如採用遠期外匯交易、期權、互換、期貨等金融工具進行套期保
值,都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以此為代價來固定未來的收益或支出,使企業的現金
流量免受匯率波動的侵擾。一般地,外匯風險管理支付的成本越小,進行風險管
理後得到的收益越大,企業對其外匯風險進行管理的積極性就越高,反之亦然。

7. 外匯風險管理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1、全面重視原則。涉外經濟主體要對面臨的外匯風險高度重視,系統地考察各種風險事件的存在和發生的概率、損失的嚴重程度,以及風險因素和風險的出現導致的其他問題,以便及時、准確地提供比較完備的決策信息。
2、管理個性化原則。經濟主體都應尋找最適合自身風險狀況和管理需要的外匯風險戰術及具體的管理方法。在選擇風險管理辦法時,需要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相關外匯管理政策、風險頭寸的規模結構等多種因素,應因地因人而宜。

3、收益最大化原則。在確保實現風險管理目標的前提下,以最低成本追求最大化的收益,這是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因此,經濟主體須根據實際情況和自身的財務承受能力,選擇效果最佳、經費最省的方法。

8. 中國的外匯管理原則有哪些

我國外匯管理法的基本原則
(一)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區別管理
1.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取消對經常性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的所有匯兌限制,即只要是確屬經常項目下的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而不是用於資本轉移目的,就可以對外支付,不得有數量限制。
2.在經常項目外匯活動中,銀行仍需根據外匯管理制度的要求,通過核對交易單證進行真實性審核。
(二)對外匯資金流出、流進實施均衡監管
原則上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三)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1.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要求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2.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3.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四)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保稅監管區內與境內保稅監管區域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2.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3.為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合理需求,國家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合同以外幣進行計價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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