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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任執行監事並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合法嗎

發布時間:2021-06-01 18:28:36

A. 我知道我國公司法明確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監督董事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並且有權對公司股東

問:我知道我國公司法明確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監督董事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並且有權對公司股東會提出罷免違法董事的建議的職權。但是我現在的疑問是,如果違法操作的董事的行為被監事發現時,恰好在公司召開股東會以後,那麼如何保證能夠實現罷免董事的目的呢?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公司資產為限承擔責任,有限責任的根本意思就是,股東以出資為限,用出資來承擔公司的經營和分紅以及債務。通俗說,就是虧了,讓出資打了水漂,除此不承擔任何債務或經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 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B. 股東任公司監事還參與日常經營可以嗎

《公司法》對監事的責任和義務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C. 股東可以同時擔任法人,執行董事,監事一職嗎

依、當然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貳、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附: 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和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是相對的,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獨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的,可以獨立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獨立發表意見。證監會要求,它的意見必須是獨立的,不會受到某一個集團利益的指示。 執行董事,他本身作為一個董事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

D. 有限公司監事的法律責任問題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如果他的朋友是有限公司法人的話,不管他是不是這個公司的實際控股人,公司為他提供擔保是需要通過股東會決議通過的。

所以說,如果被擔保人無力償還債務的話,負責補充責任的是這個有限公司,而不是你親戚的朋友。


(4)股東任執行監事並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合法嗎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有廣、狹兩義。廣義指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所負有的遵守法律,自覺地維護法律的尊嚴的義務。

狹義指違法者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上的責任。

法律責任同違法行為緊密相連,只有實施某種違法行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法律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法律責任分為: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經濟法律責任、違憲法律責任。

追究法律責任的原則包括:個人負責,不株連原則;

重在教育原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其含義包括:

(1)違法行為發生後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

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後果,它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規定。

(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責任擅斷和「非法責罰」。

(3)在一般情況下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E. 公司有三個股東,一個為企業法人佔有乾股,一個為主要經營管理人,另一個為不負責主要事務,但也承擔公司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你公司三個股東,一個是企業法人,究竟是指另外的企業法人還是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問題不明確;至於主要經營管理的人及承擔公司銷售任務的人應該是指自然人;
關於工資薪金,應按《公司法》中的規定執行,對於《公司法》中不明確的部分,應由《公司章程》規定;三個股東成立的公司,連如何拿工資都商量不通,還有什麼意思?
至於主要經營管理人想要拿工資,並規定另外兩個股東沒工資的做法是否合法,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明確的,特別是《公司章程》中對此及相應許可權的具體規定。
至於對承擔銷售任務的股東是否合理的問題,是純屬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勞動人事」管理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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