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只要是公司股東就必須服從競業限制嗎有持股比例的限度嗎
你好,法律沒有規定股東必須要服從競業禁止限制。
② 公司股東競業限制是怎樣的
1、如果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在違背競業禁止義務並對公司或其他股東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或股東可以依法追究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2、如果股東是公司的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等對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需由公司與股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職後競業限制的具體期限、范圍、地域及補償條款等內容。
3、如果股東既非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為了避免同業競爭的存在,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范圍、地域等內容。
在前述2、3所述情況下,如果公司與股東之間沒有相關的競業限制約定,實踐中如果出現股東同業競爭的行為,則難以有效地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因此,為了避免此種現象出現,最好在公司設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或相關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
③ 股東有沒有競業限制義務
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參與決策權:《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選擇、監督管理者權:《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資產收益權:《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知情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④ 股權轉讓競業限制有哪些內容
股東合法轉讓股權的法律規定
一、公司法第142條規定
1、新《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份,如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3、中國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公司法第143條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通過上述規定,公司法對股權轉讓進行了限制。
對於所有股東來說,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該規定目的是為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目的以及為了使股利分配能夠順利進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對於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轉讓。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後方可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須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後方可轉讓。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對於公司來說,公司本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只有存在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規定的四種情形時,公司方可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或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因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和因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在六個月內轉讓或注銷。公司欲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時,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對於我國法律規定的關於公司法中股權轉讓競業限制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促進、鼓勵公司高管積極參與管理。該規定是我國在當前階段為了更好的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切實需求
⑤ 股東退股後受到競業限制的同時是否應該享有競業
協議都簽了,當然是有效,因為你的退夥是簽訂不能做同行業的事業才退夥的。但是還有一點是,在不影響合夥企業的情況下是可以的。你現在想自己創業,只能親戚做法人代表,而事業由你掌控。
⑥ 其中某一位股東競業限制,而對其他股東不競業限制嗎
股東是法定的競業限制,無需約定,所有股東共同遵守。所以,也就不存在向股東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
⑦ 競業限制,股東的家人也被約束嗎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避止」,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或在職工離職時與勞動者約定,對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在競業限制期內,員工不是用人單位的雇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或解除。
競業限制是限制職工無序流動、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有力手段之一,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因勞動者離去而外流,防止勞動者利用其在工作期間掌握的商業秘密從事不正當競爭。
在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在簽訂時,雙方必須平等、自願,否則此條款無效;
二、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應超過三年。在競業限制期內,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已沒有勞動關系,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取得勞動報酬;
三、競業限制條款中應約定用人單位因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而需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費用,以保障勞動者在擇業受限期間維持正常的生活;
四、當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已不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再具有實用性,或勞動者有證據表明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應自行終止。
⑧ 股東競業限制協議有什麼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