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簡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和聯系
共同點:
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
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不同:
1、性質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
2、人數不同
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
3、條件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對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准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准。
Ⅱ gsgs公司法 多選
2.15 3.0
下列關於固有股東權說法錯誤的是( b\e )
a
固有股東權又稱為法定股權
b
固有股東權可以被股東會以決議的形式剝奪
c
固有股東權可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剝奪
d
自益權多屬於固有股權
e
固有股權被侵犯將無法救濟
2.16 3.0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可以召集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的主體有( a/b /d)
a
董事會
b
監事會
c
工會
d
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
e
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
2.17 3.0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事由包括(a/ b/e )
a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b
監事會提議時
c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1/3
d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1/2
e
單獨或累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2.18 3.0
下列選項中,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徵的是( a/b/c/d/e )
a
資合性
b
封閉性
c
設立程序簡單
d
組織設置靈活
e
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Ⅲ 誰有各大券商的股東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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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股東身份確認需要怎樣操作
本人以為,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必須要有與出資公司的書面約定(責、權、利的約定)、交付給公司錢款和貨物的票據(即出資額)、公司每月必須要以書面形式、郵件或傳真匯報相關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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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法律問題研究
基於對公司社團性及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等考慮,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應該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材料中。然而,現實生活中,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材料中的股東有時出現不一致的情況,這往往就是因為隱名股東的存在而造成。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稱實際出資人為「隱名股東」,而稱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資料中的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為「顯名股東」。筆者認為,「隱名股東」為「隱名投資者」的一種,相對於「顯名股東」而給予其稱謂,即「隱名股東」為「顯名股東」名下對公司出資的實際出資人及股東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
一、隱名股東投資的特點及產生的糾紛
隱名股東因對公司隱名投資而產生,具有以下特點:
1、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均可為自然人或法人;
2、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雙方均可為一人或多人,即可以是多名隱名股東由一名顯名股東代表其出資,也可以是一名隱名股東由多名顯名股東代表其出資;
3、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因隱名投資協議而成立;
4、隱名股東一般以現金出資;
5、因隱名股東存在而產生糾紛時,一般情況下,隱名股東無法根據隱名投資協議而直接行使股東權利,而必須在確認之訴確認其股東資格後方可行使。
基於隱名股東投資具有上述特點,因隱名股東存在可能產生的糾紛,可分為兩類:(1)內部糾紛: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股東資格之爭,包括公司分紅、股權轉讓、公司經營等雙方權利義務享有與承擔的糾紛等;(2)外部糾紛:隱名股東、顯名股東及第三人的糾紛,包括公司債權債務糾紛和侵權糾紛等。
二、隱名股東產生的原因
隱名股東之所以隱名投資公司,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
1、規避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投資准入、投資主體、產品銷售等的行政規定;
2、避開公司設立、變更等繁瑣的登記手續;
3、利用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包括投資和稅收優惠;
4、避免暴露自己的財富;
5、規避法律法規的其他禁止或限制性的規定;
6、避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
三、隱名股東身份確認的現行規定
目前我國大陸缺乏對隱名股東的明確法律界定。但相關法律法規條文及實踐操作中某些法院出具的指導意見仍具有參考價值
(一)公司法
筆者認為,《公司法》對隱名股東雖無明確規定,但從其條文來看,是予以承認的,具體條文分析如下:
(1)根據現行《公司法》第33條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筆者認為,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而言,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不僅在於股東名冊,還在於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根據本條規定,股東名冊是公司內部確認股東身份的依據,在股東名冊中記載的、而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其效力限制僅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由於登記具有公示第三人的作用,而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的公司文件中則具有公示於公司內部人員的作用,因此,公司內部人員相對於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也屬於第三人,即隱名股東未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也未在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記載的,其隱名投資協議的效力僅僅是不得對抗第三人,而非無效。隱名股東無法根據隱名投資協議當然具有股東身份。
(2)根據現行《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既可以是記名的,也可以是不記名的。不記名股票因其隱蔽性,沒有隱名投資的必要,而記名股票(尤其是發起人的股票)因股東名稱記載於股東名冊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同樣存在隱名股東的問題。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第93條的規定,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及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該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法82條規定,僅有要求載明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而沒有要求載明其他股東情況。
筆者認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同樣需要設立股東名冊,在法律沒有不同規定的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冊,該股東名冊如果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備案,則同樣具有公示作用。即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同樣可以推出股份有限公司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隱名投資協議的效力限制同樣僅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一些法院的做法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一)。
該指導意見第11條「如何確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中規定:「股東資格是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涉及實際出資數額、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確認股東資格應當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在具體案件中對事實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根據當事人具體實施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選擇確認股東資格的標准」。
筆者認為,所謂「應當根據當事人具體實施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中,如涉及隱名投資,仍應遵循根據當事人具體實施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承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二)。
該兩個處理意見首先確認了隱名投資協議不可對抗公司,然後將隱名投資公司的行為分為三種情況,列出以下三種處理意見:
(1)承認隱名股東身份及其股權;
(2)支持隱名投資協議中的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權益請求;
(3)支持債權請求。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
該徵求意見稿雖然尚無法律效力,然可體現實踐中處理的精神同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二)。
四、承認隱名股東身份具有重要意義
筆者認為,隱名股東的存在是商業實踐的要求,必須承認隱名股東的身份。理由如下:
1、股東名稱在工商登記機構以及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記載,僅僅是股東身份的公示程序,不能代替隱名投資協議本身反映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認定股東資格可以從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二個方面把握。法律依據為法律規定可以獲得股東資格的條件;事實依據為法律規定可以獲得股東資格所依據的事實,例如認購股份、出資等。承認隱名股東身份才能達到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統一。
3、隱名股東的存在對於第三人來說,是一種不確定的風險。但如果為了消除這種不確定性而僅承認顯名股東,則很可能因顯名股東並非真正出資人,缺乏投資、經營眼光和能力,無法追加投入,甚至缺乏承擔經濟責任能力等原因而使公司和公司以外第三人陷於更大風險,而對於顯名股東而言,不但其風險和收益不對稱,同樣可能加予其難以駕馭的經營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經濟風險)。
4、承認隱名股東的身份,才可以對其行為加以約束,要求其履行股東義務,承擔股東責任。
5、承認隱名股東的身份有利於維護營業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如果僅因為公司文件資料和工商登記未記載而否認隱名股東的身份,則顯名股東更加可能違反隱名投資協議,在隱名股東參與經營的情況下,隱名股東的行為性質難以認定,從而導致公司營業的不穩定性。
五、目前我國對隱名股東在實踐中的處理
立法的滯後並沒有阻礙我國大陸對隱名股東問題的處理。目前由於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不一致。
目前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主要出現在有限責任公司糾紛,因此有人認為隱名股東僅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從本文第三點我們也可以看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才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筆者對此持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有限公司具有人合的特點,在其他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隱名股東的存在對於公司穩定確實是一種威脅。然而,隱名股東為實際出資人,其不但具有出資的願望,履行了出資的職責,而且實際承擔著出資的風險,更是往往具有承擔經濟責任的雄厚資本。如果否認其作為隱名股東的身份,不利於公司未來的經營,也不利於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承認其作為隱名股東的身份,則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要做的僅僅是適應一個新的面孔,而這個人的經營方式和理念早已通過顯名股東而為他們所了解,對於人合的問題也並沒有實質上的影響。
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為資合公司,隱名股東是否為其他股東知曉,更不應作為判斷其身份的依據。
綜上,筆者認為,隱名投資協議只要包含本文第六條的所列的核心內容,則應認可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而不問其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也不問其他股東是否知曉其為實際出資人,也不問其名字是否出現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公司內部文件中。
六、關於隱名股東問題解決的建議
從前述分析可以看出,隱名股東問題的處理,已經具有一定規律,司法實踐對於隱名股東身份均給以有條件的承認。筆者認為,無論隱名股東隱名投資的目的,原則上都必須對其股東身份給以承認,但對於隱名股東身份揭露以後的處理,則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如下:
(一)隱名投資協議的核心內容
基於減少隱名投資風險考慮,隱名投資協議一般是雙務、有償、書面的合同。在隱名投資協議中,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互負義務,即隱名股東通過一定的對價以顯名投資者的名義進行出資。隱名投資協議根據實際需要而訂立,內容上也會有所不同。
綜合上述相關法律和規定,筆者認為,隱名投資協議核心內容為:
(1)隱名股東為實際出資方,顯名股東為名義出資方;
(2)需有隱名出資人為「股東」的意思表示;
(3)雖無隱名出資人為「股東」的措辭,但有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的意思表示,即隱名投資協議中沒有保本或迴避投資固有風險的意思表示。
理由為: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隱名投資協議,約定由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並承擔投資風險(約定隱名出資人為「股東」即可認為其有承擔投資風險的意思表示),則根據風險與收益一致、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應認定隱名股東為實際上的股東,顯名股東承認其代表隱名股東出資。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具備以上核心內容,則隱名股東除了其姓名、名稱系他人姓名、名稱以外,實際上承擔顯名股東名下其出資的一切風險,同時享有顯名股東名下其出資的股東權利和義務。隱名股東無股東之名,而有股東之實。
(二)處理的基本規則
1、一般規則
對隱名股東問題處理的一般規則為:
1、隱名投資協議只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有效。
2、隱名投資協議不能對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之外的善意第三人。
這是因為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隱名投資協議的存在及其效力需通過法院確認或工商登記體現,善意第三人只需根據工商登記材料中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記載等來確認股東,即可善意取得股權,而不必考慮是否存在隱名股東。這也是維護工商登記的公信力和交易安全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筆者認為,由於公司相對隱名股東、顯名股東為不知情的第三人,其不具有當然承認隱名股東的義務。但如具備以下條件,則公司應承認隱名股東身份:
1、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都承認隱名投資協議的真實性,且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均予以認可;
2、確權之訴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筆者認為,除了以上所列一般規則,還存在特殊規則,即:隱名股東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且其名字或簽名出現在未經工商登記的可以體現其為股東的公司內部文件材料中,則隱名投資協議可以對抗有限責任公司,隱名股東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並要求公司補辦登記,公司也可以據此要求其承擔股東義務,並要求其補辦登記。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可以證明半數以上其他股東均不知情。
理由為,隱名股東實際參與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且其名字或簽名體現為股東並出現在公司內部文件中,則可以推定其他股東知道並承認其為隱名股東的事實。
(三)對於隱名股東問題處理中應注意的問題
筆者認為,無論隱名股東之所以選擇隱名出資是基於何種考慮,原則上首先仍需承認其股東身份,再對其行為進行處理———是否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理等,不屬於法院及仲裁機關處理范圍。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A為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E,以B、C名義出資,成立以B、C為顯名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則公司債權人D,可以主張E公司實際為A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司法及仲裁機關應根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2、A為了利用稅收優惠,以B的名義出資。則一旦發生糾紛,司法及仲裁機關可以通過判決確認A為隱名股東。則該判決可以作為其非法利用稅收優惠的依據。
3、A因其身份不能作為某類型公司股東,以B的名義出資,因A為實際出資人,其出資違反的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無法進行工商登記變更等進行彌補,則其出資行為無效,相應的B的出資行為無效。
4、A因其身份不能作為某類型公司的股東,以B的名義出資,則一旦發生糾紛,則A應首先確認其為隱名股東,再進行工商登記變更。(A是否在確認之訴後確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則不在法院及仲裁機構管轄范圍)。
5、A為了避免引人注意,以B的名義出資,則A已經為其行為承擔了相應的商業風險,應對其意思自治給予保護,承認其為隱名股東。
由以上幾個例子可以看出,隱名出資人以他人名義出資的行為並非當然有效,對於違反法律關於股東身份限制的強制性規定且無法通過變更登記等措施進行補救的情況下,隱名出資無效,不能通過顯名股東來行使股東的權利、承擔股東的義務。當然,其出資行為無效的後果,可能導致工商登記的一系列變更,使公司承擔損失,則公司可以向隱名投資人或顯名股東主張賠償損失。另外,筆者也不同意在此種情況下,顯名股東可以獲得股東身份的說法,因該種處理方式,既給予了顯名股東以不適當的利益,也無益於隱名股東問題的處理。7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隱名出資人違反法律關於股東身份限制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出資無效的,其出資無效的後果僅是否認其隱名股東身份,其仍可根據隱名投資協議獲得相應利益。
結語
隱名股東的存在,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也對繁榮社會經濟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缺乏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仍有必要找出一個合理的解決方式,以趨利避害。從本文分析可以得出,承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合理性,也還原了經濟往來中的事實真相。我們必須區別不同的情況給以處理,而不是一味的否認和迴避。當然,承認隱名股東的存在,還必須建立配套的處理措施,例如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對於公司債務及抽逃出資如何認定和承擔責任8等均有待法律和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
(來源:http://www.fjlawyers.net/news1.asp?id=949)
Ⅳ 股份有限公司跟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
股東人數的區別。有限責任公司是由1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即股東人數有最高數額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則是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發起人出資設立的,且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東人數無最高額限制。
承擔債務的區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責任僅以其所持股份為限。
轉讓股份的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在法律上有嚴格的限制,股東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部股東過半數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任何投資者都可以通過購買股票而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注冊資本的區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限額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定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組織機構的區別。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唯一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
(5)gs股東擴展閱讀:
1、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徵:
(1)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
(2)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資,股票可以依法轉讓;
(3)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只有最低限度,無最高額規定;
(4)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5)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所認購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6)公司應當將經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過的會計報告公開。
2、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特點: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
(1)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
(2)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參考資料: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有限責任公司
Ⅵ 關於有限公司股東退股
1.先要弄明白你們公司的股東是撤股(需減資)還是轉股(無需減資),去工商部門領取公司變更申請書的有關表格(包括股東會決議和章程修正案) ,根據他們的要求進行手填或列印有關文件並加蓋公章或股東簽字.
<br>2.寫好股東的退股支出單及記賬憑證,如果是轉股,還要寫好股東的入股收款單及記賬憑證.如果是老股東,就不用進行驗資了;如果是轉讓給新的股東,還需要將這部分投入資本進行驗資.
<br> 3.到會計師事務所領取「銀行詢征函」:
<br>聯系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領取一張「銀行詢征函」(必須是原件,會計師事務所蓋鮮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報紙上的分類廣告,有很多會計師事務所的廣告。
<br>4.去銀行存入投資款:
<br>股東帶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錢到銀行,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證、用於驗資的錢、空白詢征函表格,按自己出資額向公司帳戶中存入相應的錢。
<br>5.帶上所有表格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br>6.所有資料提交工商部門,三日內換取新的營業執照
Ⅶ 財務信息的准確定義
財務信息是指以貨幣形式的數據資料為主,結合其他資料,用來表明企業資金運動的狀況及其特徵的經濟信息。相對於財務信息而言,非財務信息是指以非財務資料形式出現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著直接或間接聯系的各種信息資料。
財務信息與會計信息的區別: 1、內容和范圍不同。 理論上講,會計信息包括財務會計提供的信息和管理會計提供的信息(目前所說的會計信息一般指前者),前者主要指財務報告提供的資料,包括對外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有關附表,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等。後者指管理會計提供的各種預測分析(成本、銷售、利潤及資金需要量等)資料,短期經營決策和長期投資決策的資料,責任會計和全面預算的資料,以及成本控制和存貨管理等資料。我們將財務會計提供的信息稱為狹義的會計信息,而將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提供的全部信息稱為廣義的會計信息。財務信息包括財務會計提供的信息和運用財務管理方法生成的各種信息,後者如債券和股票的定價,風險和收益分析,財務計劃和資金分析與現金流量分析,財務報表分析,營運資本管理,投資分析,資本成本和資本結構分析,兼並和收購的財務策略等等,總之是關於融資、投資和資產管理方面的信息。 2、提供信息的主體不同。 財務信息提供的主體依財務主體不同而不同。在兩權分離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分為所有者(或出資人)財務和經營者財務兩個層面。所有者(或出資人)財務的主體是所有者,經營者財務(即平時所說的企業財務)的主體則是會計主體或經營管理者。因此財務信息提供的主體也分別是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而會計信息提供的主體只是會計主體或經營管理者。 3、產生的方法不同。 財務信息產生的方法較之會計信息產生的方法更為專業、綜合,不僅運用各種財務模型,還廣泛運用了統計學、經濟學、運籌學、管理學、法學、人文科學等學科。而會計信息是依據對會計報告、比較會計報表等資料,運用簡單的比較分析、因素分析、綜合分析等方法而產生的。 4、產生依據不同。財務信息產生的依據為: (1)財務會計報表、企業成本費用報表及其他內部報表; (2)企業外部經濟信息,如股票行情、債券市場行情、重大經濟新聞、對社會經濟和企業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經濟、政治、文化等事件和政策; (3)全面的統計數據,如產品產量和銷售量的統計數據、人力資源開發利用統計數據、企業技術創新統計數據等。而會計信息產生的依據主要是企業採用的會計政策、會計原則、會計方法、會計質量情況以及企業會計核算資料、分期編報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會計報表附註。 5、時效性不同。 由於會計信息受會計准則、制度以及會計學科自身的限制、再加上會計信息的不對稱性,使得會計信息的結果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它的時效性比較有限。而財務信息所受的約束較少,其信息結果比起會計信息的結果而言,時效性更強,效用更高。
Ⅷ GS加德士的經營范圍
公司的核心業務包括石油精煉和銷售、石油化工產品以及混合潤滑油。石油化工產品有對位二甲苯、 苯、甲苯和聚丙烯。 公司在韓國建立了龐大的石油精煉產品貯存、運輸和銷售網路並通過本地的零售、配送網路確保其精煉石油產品的需求安全、可靠。
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這個石油精煉產品網路已包括了3,017個加油站(加氣站300餘座),占韓國加油站總數的26.2%。
公司現經營亞洲第三大的對位二甲苯工廠,兩套設備的年產量為700,000公噸。2000年6月,公司開始營運第二套笨/甲苯萃取設備以保證第三工廠(2003年4月已正式投產)所需原料,其甲苯年產量為450,000公噸, 苯年產量為150,000公噸。工廠第二套B/T萃取設備可滿足自2000年生效後,日趨嚴厲的控制汽油苯含量的政府措施。組織結構
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
股東:
GS Aromatics Pte. Ltd. (62%)
Oman Oil Company S.A.O.C.(30%)
Qing Red Star Organic
Chemical Co., Ltd. (8%)
青島麗星物流有限公司
股東:
GS Aromatics Pte. Ltd. (70%)
Oman Oil Company S.A.O.C.(30%)
青島佳施化工有限公司
股東:
GS Aromatics Pte. Ltd. (100%)
青島麗星倉儲化有限公司
股東:
Qing Lixing Logistics Co., Ltd. (82%)
GS Caltex Singapore Pte. Ltd.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