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新公司法哪一年的
據最近(2013年)新出的公司法對公司的成立做出了新的規定,包括注冊資金,注冊程序,公司股東等方面。現在就來講下今年新出來的公司法的一些特點。一:新公司法中關於公司資本,1: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均采折中授權資本制,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這一規定在於既保證啟動資金的投入,又避免資金閑置。2:需要完善股份轉讓制度,新公司法第73至76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轉讓,包含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方式,以及對公司決議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可要求公司回購股份和股東資格的繼承等。二:該法律規定實股東的知情權,新法第44條授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還有規定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三:公司法規定要強化監事職權和完善監事會制度。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四:要放鬆管制和鼓勵公司自治,新公司法中提到需要重視公司章程的作用,增加10處關於公司章程的規定,新公司規定公司可以通過章程或者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決定公司自己的事情。至少有八個條款都是放給公司自己來決定的。如自然人股東繼承人可否繼承股權,法定代表人的確定,表決權的行使,對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和對於其他股東對外轉讓出資時的優先購買權等。五:可以突出平等和國企與民企一視同仁,今年的法律中取消了許多對國企的一些特別規定,在公司法中刪除了所有有關國有控股或者是國有投資公司的特權。以及刪除了原來公司法中第四條關於國有公司的公司財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的這樣的規定,刪除了所有政策性或者宣誓性的文句,大多數沒有法律責任來伴隨的規定已經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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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的公司法是否有規定,股東可以約定股權比例
股權比例是根據股東各自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計算出來的,股權比例是不能約定的,但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約定表決權、分紅權的比例,可與股權比例不一致。
3. 新公司法關於股東會、監事會和董事會的限制性規定,以及其相關責任問題。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新公司法:公司股東一定承擔有限責任嗎
一般情況下,有限公司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
股份公司以認購的股份數為限對公司負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那麼,在例外情況下,在股東破壞公司財產獨立性的時候,股東需要對企業的債務負例外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