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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職務發明

發布時間:2021-06-22 19:06:10

㈠ 我是公司股東,發明了一項技術,想要申請專利,是以公司名義申請好還是個人好

是職務發明嗎?如果是職務發明,你以個人名義申請,其他股東發現了,會不滿意的。

㈡ 股東的發明專利歸個人還是公司

您的問題有些模糊,我感覺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結果。
首先,「股東」是企業的擁有者之一,但是不以為這「股東」的所有財產都要作為股份列入企業資產。所以,如果專利權是股東自己的私人財產,並且在入股的協議中也沒有規定這部分資產作為股份投入企業,則這個專利權與企業無關。
其次,如果您描述的情況是時股東作為發明人設計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則,這種情況專利的申請權要根據是否是「職務發明」的條件來判斷專利申請權的歸屬。
總之,您提供的信息太少,無法給您分析出准確答案。

㈢ 專利為公司股東或內部員工的能否視為公司的專利

首先要確定您是想申請專利還是說專利已經授權。如果欲申請專利,注意只要是利用了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或者執行本公司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公司。如果是專利已授權,專利權人如果不是公司,則無法視為公司的專利,即便是股東也是不可以的,可以通過專利變更申請轉到公司下。

㈣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享有哪些權利呢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條、第16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單位的,發明人和設計人有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發明人和設計人可以通過和單位簽訂合同的方式約定獎勵和報酬事項,單位也可以在其規章中規定獎勵和報酬的獲得情況;如果合同和單位規章中都沒有規定的,單位應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獎勵和報酬。當然,發明人和設計人除了有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還有署名權。

㈤ 職務發明的專利歸屬權問題

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法律界定大中小

——評陝西蘭德公司與張森、丁富林、蔡俊德專利權權屬案

案情回放

2002年6月13日,深圳長德公司、陝西秦煙公司、西安蘭德公司 、張三強(系張森之子)簽訂的共同投資設立陝西蘭德公司合同約定:公司經營范圍為超音速、跨音速滅火技術系列產品裝置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維修,消防系統工程的設計安裝;股東不得從事與公司有競爭的經營事務,也不得幫助第三人從事上述活動,必須保守商業秘密,並有義務致力於公司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研製、推廣、應用,在現有技術基礎上形成的工業化成果及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之後蘭德公司經工商部門注冊成立。2002年8月8日,蘭德公司聘用張森為公司總工程師兼科研所所長。

2003年5、6月間,張森簽發了蘭德公司《關於修改原ZFCR-3LPII型設計方案的通知》等四份文件。2004年6月,蘭德公司形成了固定式燃氣型超音速乾粉滅火裝置ZFCR-3LPIII型設計文件。2005年1月,蘭德公司就固定式燃氣型超音速自動乾粉滅火系統向西安市新城區科技局申報了科研項目。2005年3月18日,張森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長時間推力作用的超音速乾粉滅火裝置」實用新型專利。2006年7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該實用新型專利權,設計人錢阜康,專利權人張森。其中錢阜康是集體名稱。丁富林、蔡俊德在張森的領導下,依據其有關超音速滅火技術理論與設想,由丁富林具體設計,蔡俊德負責相應的書面說明文件,完成了ZQC-3超音速氣溶膠自動滅火裝置。1999年3月25日,該滅火裝置以北京琛華公司(系張森與他人設立)名義,通過了由國家煙草專賣局主持的科技成果鑒定,張森將上述技術成果及實物移交給蘭德公司。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丁富林、蔡俊德與張森就職於蘭德公司。蘭德公司認為超音速乾粉滅火裝置專利是張森在任單位總工程師期間利用掌握的資料、領導技術人員研發完成的,應屬其所有。張森辯稱訴爭專利於1998年研發完成,為非職務發明。蘭德公司起訴後,丁富林、蔡俊德申請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本案訴訟,認為爭訟之專利應歸屬於其二人所有。法院判決確認「長時間推力作用的超音速乾粉滅火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為陝西蘭德公司所有;駁回丁富林、蔡俊德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一、關於專利權屬糾紛的法律性質問題

專利權權屬糾紛是指一項技術方案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後,他人對該項專利權的歸屬提出異議並起訴至人民法院形成的民事訴訟。主要包括職務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該類案件主要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後,焦點是專利權應歸誰所有,舉證在於誰主張、誰舉證。由於屬於確認之訴,因此在判決主文中以確認某某專利的專利權人為某某所有為宜,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判決直接是以變更的方式表述,這主要是考慮到糾紛解決後,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變更登記而做出的,兩種判決主文表述方式都有存在的合理性。蘭德公司系因職務發明創造引發的糾紛,舉證責任由單位承擔。丁富林、蔡俊德認為其是訴爭專利的發明人,並參與至訴訟中,也負有舉證責任。

二、關於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歸屬問題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由此說明,職務發明創造中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和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設計人為專利權人。而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則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由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進行約定,則專利權的歸屬有三種可能,即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中的獨立發明、非職務發明中的共同發明。

三、關於界定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問題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研究、設計、開發的職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西方國家稱之為雇員發明,反之則是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本案中,爭訟之專利技術無論是從工作職責、蘭德公司的工作計劃、研究定位,還是蘭德公司為該技術所提供的研究條件、技術實驗手段等方面,完全符合職務發明創造的特徵,應認定為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權歸屬於蘭德公司。(知識產權報作者單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報孫海龍 姚建軍)

㈥ 關於職務發明

屬於職務發明。
雖然甲已經退休,但是他被您公司聘用,即屬於臨時工作員工。所完成的和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單位所有。
專利申請的時候,甲應該作為發明人之一擁有署名權,並且專利授權之後,貴單位應該給甲一定獎勵。

㈦ 職務發明的專利歸屬權問題有哪些規定

一、關於專利權屬糾紛的法律性質問題專利權權屬糾紛是指一項技術方案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後,他人對該項專利權的歸屬提出異議並起訴至人民法院形成的民事訴訟。主要包括職務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該類案件主要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後,焦點是專利權應歸誰所有,舉證在於誰主張、誰舉證。由於屬於確認之訴,因此在判決主文中以確認某某專利的專利權人為某某所有為宜,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判決直接是以變更的方式表述,這主要是考慮到糾紛解決後,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變更登記而做出的,兩種判決主文表述方式都有存在的合理性。蘭德公司系因職務發明創造引發的糾紛,舉證責任由單位承擔。丁富林、蔡俊德認為其是訴爭專利的發明人,並參與至訴訟中,也負有舉證責任。二、關於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歸屬問題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由此說明,職務發明創造中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和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設計人為專利權人。而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則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由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進行約定,則專利權的歸屬有三種可能,即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中的獨立發明、非職務發明中的共同發明。三、關於界定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問題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研究、設計、開發的職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西方國家稱之為雇員發明,反之則是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本案中,爭訟之專利技術無論是從工作職責、蘭德公司的工作計劃、研究定位,還是蘭德公司為該技術所提供的研究條件、技術實驗手段等方面,完全符合職務發明創造的特徵,應認定為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權歸屬於蘭德公司

㈧ 簡述職務發明創造的幾種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第12條。該條規定: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8)股東的職務發明擴展閱讀

在實踐中,很多發明創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並非凡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就屬於職務發明創造,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謂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2、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本單位是指發明人隸屬單位、借調單位、聘請單位,如果主體在發明創造完成的過程中所利用的物質技術條件,與本單位無關系,則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3、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的物質技術條件。這里強調的是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在發明創造完成過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對這一點,專利法並沒有詳細規定。

學術界認為: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如果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條件,則發明創造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如果發明人或設計人僅少量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且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的關系不大或者沒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則該發明創造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㈨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呢?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一、專利權屬於誰?1、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破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合同他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二、署名權屬於誰?1、署名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表明專利標識。3、署名權是一項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人身權,不能轉讓,不能繼承,任何單位和個人也無權決定讓不具備署名權的人署名。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㈩ 股東用職務發明專利技術出資,現用現金補足,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需不需要由稅務部門出具不存在稅務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呢?由於累計攤銷調整所產生的稅金可在對上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繳納吧?謝謝牛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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