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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人事人員上市公司兼職嗎

發布時間:2021-06-23 06:19:35

1. 作為公司股東兼職員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

法律問題:我和朋友人合夥開公司,我是公司的小股東並且在公司里上班,但公司現在有五個月沒有發工資了,這個情況該怎麼辦? 秦律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同時你也可以要求公司分紅。 賀律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分紅方面可以直接起訴。 如果您需要更專業的解答,請進入首頁進行在線律師咨詢,撥打免費法律咨詢電話。 相關知識——公司股東如何享有分紅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這種資產受益的權利就是股東的分紅權。 一般地說來,股東可以以三種形式實現分紅權: 1、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派發現金; 2、以公司當年利潤派發新股; 3、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 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1 公司當年有利潤;2 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3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1 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2 公司在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3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1 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2 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 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 現金分配方案 或2/3 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

2. 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控股子公司擔任高管

可以,有規定: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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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條件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

3. 關於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時任職於兩個公司的問題

沒有特殊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經理等高級職員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可見,非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里沒有這些講究。如果在未來,兩個子公司當中有一個或兩個出讓股權後公司由國有資本控股,那麼兼職將需要相關機構的授權,授權之後可以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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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4. 公司高管兼職的法律規定

公司高管兼職有以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就兼職行為本身來說並不違法,但是如果因為兼職實施了其他的違法行為,

比如泄露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虛假出資、職務侵佔等那就構成違法甚至可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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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高管任職法條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經濟犯罪或剝奪政治權利5年

第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5.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對公司的人事有沒有任免的權利

1、從法律上說,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對公司的人事沒有任免權利。因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而不是大股東。如佛山照明,大股東在每次董事會換屆中只提名兩個不參與日常管理的董事候選人,由股東大會通過,更不要說對公司的人事任免。
2、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大股東與其他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拉開很多,在股東大會有絕對的話語權,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程序對公司的人事進行任免。

6. 集團和下屬股份上市公司高管職務可以兼任嗎怎麼看見有董事長都兼任的,誰能說清楚

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只能在控股股東處擔任董事職務,其他都不可以

7. 問一下 大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在上市公司能任職嗎

當然不可以了

8.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監事能夠在上市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通過反推,可知控股股東監事可在上市公司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

9. 股東派入監事是否可以在上市公司擔任職務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企業擔任董事和監事,而根據《指引》的規定,只能擔任董事。請問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可以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企業擔任監事?我知道不擔任監事是最為穩妥的,但是僅針對這個問題本身,是否有充足的依據?

10.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可以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企業擔任監事

不能

  1.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均為有效規定,應該從嚴把握。

  2. 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應已具備《章程指引》的前述相關條款,故在選聘相關人員時應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3. 另外,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1.2 「上市公司的人員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4. 公司的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上市公司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創業板上市公司除應遵守《章程指引》外,還應遵守交易所的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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