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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虛假出資損害中小股東

發布時間:2021-06-23 19:15:23

⑴ 如何區別虛假出資與出資

有人甚至認為,虛報注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罪除在犯罪構成上完全相同外,在危害性上也是一樣的,應該以虛假出資罪這個外延較大的罪名將兩者統一為一個罪。對此,筆者不敢苟同。這種觀點雖然揭示了虛假出資罪與虛報注冊資本罪之間存在的聯系,卻沒有注意到與虛假出資罪相比,虛報注冊資本罪在構成上有其特殊之處,立法者賦予了兩罪不同的構成要件。 具體而言,兩罪存在兩方面的明顯差別: (1)在客觀方面,這種差別表現有三: 第一,虛報注冊資本罪在客觀方面並不一定存在虛假出資行為,而虛假出資罪則必定存在虛假出資行為。 第二,在是否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方面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人必定要實施欺騙公司登記機關的行為;虛假出資罪中的行為人由於虛假出資不是為了騙取公司登記,因而不會去欺騙公司登記機關,而只是欺騙其他公司發起人、股東或者債權人,比如將虛假的驗資證明交給其他股東,謊稱已足額出資。兩罪在客觀方面的這種差別,使得虛報注冊資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記管理制度,虛假出資罪侵犯的卻是其他公司發起人、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 第三,在虛假出資的具體表現上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罪中的虛假出資行為可以表現為出資不足額。虛假出資罪在客觀方面則不包括這種虛假出資行為。 (2)兩罪的犯罪主體有所不同。虛假出資罪的主體是公司發起人和股東,虛報注冊資本罪的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當然,實踐中,公司發起人和股東可能同時又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但並非所有公司發起人和股東同時又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為了虛報注冊資本而虛假出資,那麼其虛假出資行為屬於為了實施虛報注冊資本罪採取的手段行為。如果虛假出資行為同時構成虛假出資罪,那麼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屬於牽連犯。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從一重處斷原則,選擇其中的重罪定罪處罰

⑵ 虛假出資如何認定,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您好,
所謂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其本質特徵之一是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未實際出資也未能證明驗資後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公司未實際使用出資款項進行經營的行為,其本質特徵是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出資是股東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設立協議向公司交付財產的行為,是股東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股東應按照《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繳納出資,否則構成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實踐中,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
5、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您單位可以在拿出股東出資虛假的初步證據後,以股東為被告,要求股東對虛假出資進行舉證,對欠您單位的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⑶ 如何參照司法解釋界定處理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

其中,有關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名義股東等問題的法律適用解釋,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案件以及公司登記監管工作,有參照適用價值。 1、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七條,股東以其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的,如果該出資財產作價合理,依法應當辦理過戶登記的已經辦理過戶登記,不需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公司,且公司是善意的,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公司能取得該出資財產權屬的,應當認定該股東出資有效,不按虛假出資查處,該股東與實際產權人之間的糾紛另行解決。 如果該出資財產雖然已辦理過戶登記或者已交付公司,但因作價不合理或者公司非善意,而被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參照《物權法》第106條認定出資無效的,工商機關應當認定該股東虛假出資。 2、已被廢止的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以機動車輛出資逾期未轉移登記是否構成虛假出資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6]94號),曾明確「對實物已交付公司但未按期辦理過戶手續的虛假出資行為,登記機關可以酌情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從輕處罰。」 該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款則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據此,股東以房屋等依法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按期辦理過戶手續的,工商機關可先責令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辦理過戶手續;該股東逾期仍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工商機關按虛假出資查處。 3、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4、參照該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股東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的,該財產貶值金額不能認定為該股東的虛假出資額。 若股東用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在交付給公司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作價金額,顯著低於公司登記時提交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作價金額的,其差額應當認定為該股東虛假出資額,工商機關可依法查處該虛假出資的股東,以及提交虛假材料或有重大過失的資產評估機構和驗資機構。 5、參照該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該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並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後,依法申請股東變更登記、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變更登記、實收資本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核准。 上述情形下,該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相應減少注冊資本,並履行法定的減資程序後,依法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核准。 6、參照該司法解釋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登記機關在依法責令虛假出資的出讓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補繳相應出資(可並處罰款)的同時,可依法責令受讓人承擔連帶補繳責任;出讓人和受讓人均不補足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責令該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查處公司。 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公司成立兩年後(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該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有關虛報注冊資本的規定處罰。 7、參照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相應地,公司登記機關不能以名義股東非實際出資人為由,認定該公司隱瞞真實情況騙取登記。 實際出資人要求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確認其股東身份的,仍要經該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並由該公司依法申請股東變更登記 8、參照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登記機關按虛假出資查處該股東時,該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申辯,要求變更處罰對象的,不應採納其申辯理由。 9、參照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登記在該被冒名者名下的出資未到位的,公司登記機關不能以虛假出資為由,查處該被冒名登記為股東者。

⑷ 法院怎樣才能判斷人們是否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要件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范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注冊冊資本大大低於其登記注冊的資本甚或陷於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後果也是注冊資本的減少,並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由於公司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定,對穩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為重要。惟其如此,廣義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認足並繳足出資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外,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其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的公司的客戶單位、用戶單位、合作單位等社會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約相對人等。

⑸ 法院對股東虛假出資是如何認定的

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
5、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您單位可以在拿出股東出資虛假的初步證據後,以股東為被告,要求股東對虛假出資進行舉證,對欠您單位的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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