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救】股權代持協議對於實際控制人認定的證明效力如何
保代培訓內部資料,部分發行人通過代持解決實際控制人三年未發生變更的問題,證監會原則上不認可這種做法,除非有特別充分、客觀、有說服力的證據(例如:執行法院判決、繼承等)。審核過程中原則上不得發生股權變動,除非有正當理由,如繼承、判決等。
B. 股份代持究竟是什麼鬼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2)網宿科技大股東疑似代持股份擴展閱讀:
近代以來,法學者在關注個體和社會的基礎上將法律區分成公法和私法兩個部分。商法領域內,基於商業活動開展的自由性或在對交易安全的考慮過程中也漸漸區分出個人法和公共法兩個概念。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代持
C. 實際股東被判刑,我能把代持股份轉回去給他嗎
可以,前提是他要找個委託人簽訂書面的委託合同,讓他代為辦理接收股份的手續。
D. 我簽了股權代持協議就真的是股東了嗎然而隱名股東我想起訴要回我的資金法律會支持嗎
股權代持協議證明你只是掛名的,企業經營和你沒有關系的,法院也不會支持你的訴求。
E. 股權代持會涉及侵佔罪嗎
會。股權代持是股東在特殊情況下對股權比較方便的處理方式,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承擔著一定風險。名義股東只要自身不違反相關協議和法律規定,就不會涉及侵佔罪。如果名義股東因不正當利益而變動公司股權則構成職務侵佔罪。
2005年6月4日《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中明確:「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以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2005年12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欺騙等手段非法佔有股東股權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批復意見》:「根據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股份屬於財產,採用各種非法手段侵吞、佔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有關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規定。」
F. 股份被代持可否查帳
應該可以查賬的,你可以去證券公司進行查詢
G. 被代持的股份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被代持的股權不是名義股東的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上來說,商法 通律師認為:名義股東只是幫助隱名股東管理目標公司的股權,本身並不享有被代持的股權的所有權,而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本身就是對夫妻自己的財產進行分割,因此無論該代持股權是何時取得的,均不能認定為名義股東的財產而在離婚時主張分割。
2、被代持的股權是否屬於隱名股東的財產,但是是否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結合婚姻法具體判斷。如果隱名股東辦理婚姻登記前就已經與名義股東實際簽定了股權代持協議且實際出資完畢,對於該被代持股權,應該視為該隱名股東的個人財產;如果股權代持協議雖然是在辦理婚姻登記前簽定的,但是實際出資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應該認定為被代持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辦理婚姻登記後就已經與名義股東實際簽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一般默認為屬於隱名股東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該隱名股東有證據證明其出資款為其個人財產的,仍應該認定其為隱名股東的個人財產。
3、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有股份讓他人代持,在離婚時想要主張分割,一般需要證明以下幾個事實:(1)存在股權代持情況;(2)代持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3)被代持股權的價值;相關證據材料可以從有效股權代持協議、名義股東的證人證言、隱名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權簽定的股東協議或類似協議(證明事實、結婚證、夫妻之間有關財產情況的約定等准備,對於以電子數據呈現的證據(如網路聊天記錄),建議對其進行證據公證,同時對於網路聊天信息,還需要提交證據證明對方的身份。
4、另外,對於通過離婚分割的被代持股權,如果權利人想要成為公司實際股東,依然需要按照公司對外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不能直接成為公司股東,對於原隱名股東與公司簽定的同意轉讓的相關協議,除非協議另有約定,否則不及與夫妻另一方。
H. 代持股份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代持股有無繼承權
代持股份合同受法律保護,對代持人無繼承權,對被代持人有繼承權。身份權利沒有繼承權,實體權利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