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要借殼上市搞得這么復雜
以前和現在公司上市並不是說你想上市就可以的,有國家的各種條件的限制,各地也有各自的名額,因此並不是所有想上市、能上市的公司都能夠上市的,證監會什麼的不同意的多了。
因此,想上市的公司便「曲線救國」,借殼上市或者買殼上市。
ST的並不是一上市就ST的,業績不好才給它戴上了「ST」的帽子.
ST 是Special treatment的縮寫,特別處理的意思。滬深證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根據1998年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將對財務狀況或 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上述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主要是指兩種情況,一是上市公司經審計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均為負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其間,其股票交易應遵循下列規則:(1)股票報價日漲跌幅限制為5%;(2)股票名稱改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遼物資」;(3)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必須審計。
B. 公眾持股低於25%後,一般會發生什麼事情
社會公眾持股低於總股本25%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低於10%的上市公司,如連續20個交易日不高於以上條件,上證所將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2個月內仍不達標的,上證所將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C. 中國股票的上市規則及流程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1、公開性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公正性
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3、公平性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4、自願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項目:
1.資本額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2.獲得能力
一般用稅後凈收益占資本總額的比率來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基本結構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財產凈值占資產總額的比率來反映資本結構,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4.償債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的比率(即流動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5.股權分散情況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請與審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
《公司法》同時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當前,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經過經過證監會復審通過,由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
2.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報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7)最近一次招股說明書;
(8)證劵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訂立上市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後,即成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還要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契約,確定上市的具體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市費。
4.發表上市公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預測文件;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它情況。
補充:
股票上市條件: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0%。
4.公司在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股票暫停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3000)萬元)、股權分布(25%、10%)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3年連續虧損。
股票終止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善,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上市公司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D. 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分別成立的時間,中小企業要上市需要些什麼條件
中小企業上市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上市公司
根據我國
《公司法》
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
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徵:如股東人數廣泛性
,
股份發行轉的公開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經營的公開性
;
2
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對上市條件有嚴格規定
,
只有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3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雖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條件,但其發
行的股票並不必然進入證券交易所交易。
只有依法經批准,
所發行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稱之為上市公司。
二、上市條件
上市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一
)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
(
二
)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
5000
萬元
;
(
三
)
開業時間在
3
年以上,最近
3
年連續盈利
;
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
,
或者本
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
(
四
)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
1000
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
1000
人
,
向社會公開發行
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
25%
以上
;
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
4
億元的
,
其向社會公開發行
股份的比例為
15%
以上
;
(
五
)
公司在最近
3
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
(
六
)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上市程序
E. 關於股票問題
要通通講清楚,只能去復制!
我只告訴你方法:
1、買最簡單的書或是營業大廳去"實習"----要下問!
2、到BBS.GUPZS.CN有個欄目(最基礎都有)
http://bbs.gupzs.cn/school/gszd.aspx
3、所有股件,你如不會用,一個方法解決:按F1看幫助說明
4、剩下就是你要付的努力!
祝你早日發財!
對了,關於指數的說明,你到上交所或深交所網站去看,有具體演算法和股本等
F. 借殼上市需要注意哪些實體法律和程序法律問題
國內借殼上市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公司法》、《證券法》、《交易所
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管理暫行辦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規定,要點如下:
1. 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特殊處理規定
上市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交易所有權對其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
*ST」字樣,對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在此期間,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且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可向交易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重大資產重組規定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和負債,同時購買其他資產且已實施完畢;
(2)通過購買進入公司的資產是一個完整經營主體,該經營主體在進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層之下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3)公司本次購買進入的資產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值為正值;
(4)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盈利預測顯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組後盈利能力增強,經營業績明顯改善。上市公司被ST後,如首個會計年度盈利,可向交易所申請撤銷ST;如首個會計年度仍繼續虧損,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被暫停上市後,如首個會計年度再繼續虧損,將被終止上市。
2. 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相關規定
2.1權益披露要求
投資者(包括一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收購股份占已發行股份比例在5%~30%之間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證監會、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2.2收購過渡期對董事會規定
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
2.3要約收購及豁免條件
收購股份占已發行股份比例超過30%的,須以要約收購方式進行收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
(1)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2)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如收購人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證監會、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
3. 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規定
3.1對受讓方要求
如受讓方通過轉讓取得實際控制權,受讓方應為法人,且設立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3.2轉讓價格
(1)不低於股份轉讓簽署日前3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90%。
(2)如國有股東重組上市公司,並在股份轉讓完成後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根據中介機構對該上市公司股價的合理估值確定。
3.3付款時間要求協議簽訂5個工作日內支付不低於轉讓款30%的保證金,其餘價款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
3.4審核程序
如國有股東轉讓控制權,須由省國資委報省政府批准後,再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國資委將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國資委審核。
G. 怎麼理解證券法中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1.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 25%。 2.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10%。 註:(社會公眾是指除了以下股東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東: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上交所對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監管措施: 1、停牌並要求提交解決方案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2.14條規定,上市公司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將於前述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公司在停牌後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本所同意其實施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的,公司應當公告本所決定並提示相關風險。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並被本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2、退市風險警示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3.2.1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七)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並獲得本所同意。 3、暫停上市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4.1.1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八)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被實施停牌後,未在停牌後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獲本所同意,或者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觸及第13.2.1條第(七)項規定的標准,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在六個月內其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4、終止上市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4.3.1 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十)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觸及第14.1.1條第(八)項規定的標准,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 公司在暫停上市六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H. 社會公眾股的定義哪裡能找到
上述社會公眾是指除了以下股東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東: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 上市規則裡面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