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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沒有收取傭金承擔責任嗎

發布時間:2021-04-24 05:24:13

1. 房屋中介為什麼在沒有辦完事情之前就要收取全部傭金

傭金也就是所謂的中介收取的取務費.
按正常步驟走.都是在過戶前收取的.如果不放心也可以在過戶的當天付清傭金.
反之想想.如果過戶以後,雙方都拒交傭金的話.那中介之前所付的成果都白白浪費了.因為也有些不誠信客戶的所在.所在現在的中介往往都是在過戶前就收取傭金了.
如果擔心傭金方面的問題,可以在合同中另外註明的.不成功可以退費.
過戶以後.房產交易中心會一張回執單給你,也就是領取房產證的憑證.過了戶,產權就屬於你了.
託管在銀行裡面的資金他們是沒有辦法動的.只介所有的服務只為了收取他們應收的那部分.
對於整個中介流程我都比較了解.如有不明白之處可以網路發信息給我/

2. 中介續租不能收傭金,若收了傭金屬於違法嗎

准確來說這屬於違規的行為,但是也有部分的法律有規定過相關的規定,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是屬於違法的。

三、希望所有中介都能做好自己

希望每一個中介都能夠盡職盡責,明白自己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不要在工作的過程中去欺負一些不太懂的朋友,然後跟他們索要續租的傭金,這樣是傷害到別人也影響到自己工作的事情,因為一旦被發現了是會受到嚴厲處罰的,所以希望大家都能夠明確的了解並且去避免這樣的事情再發生。

3. 我通過中介買了一套二手房,但是發現中介服務差,想不想給錢,中介把我告上法庭,我要承擔什麼責任

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履行付款義務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看合同約定的是否合理,不合理的可以要求法院調整。

4. 如果中介拿了傭金發生糾紛會不會受法律責任

中介行為從法律上講是居間行為,與委託人之間簽訂的是居間合同,因此拿了傭金沒有提供服務的,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5. 房產中介未盡審核義務 可否要求支付傭金

不可以要求退還已支付的傭金,房產中介作為第三方服務機構,不是擔保機構,對於故意欺騙或詐騙行為不能完全控制,因此出現糾紛屬於合同主體雙方的民事糾紛,因由發生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房產中介按《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提供了相應的服務,就應當收取合理的傭金收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6. 二手房買賣糾紛:我是買家,賣家違約,由於和中介簽訂了傭金協議,所以中介要求我支付傭金

合同中規定的,責任是誰的,應該就是由誰承擔的。 如果完成交易,你支付中介傭金是必須的,但現在由於賣家違約,而導致你沒能完成購房,這傭金怎麼能讓你付???

7. 房屋中介違規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每個地區的管理規定可能不同,比如石家莊市將會沒收違法所得、給予書面警示、約談主要負責人等,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通知》:

二、嚴肅查處房地產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將依據七部委《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石家莊市房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石家莊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書面警示、約談主要負責人、罰款、記入信用檔案、沒收違法所得、關閉門店並責令為期一個月的整改、暫停其所有連鎖門店的網簽資格、取消網簽資格、直至清出房地產中介市場等相應的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中介沒有收取傭金承擔責任嗎擴展閱讀:

房屋中介違規行為如下:

(一)編造散布謠言。對編造散布謠言、嚴重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惡劣的中介機構,相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輿論監控,第一時間在相關媒體上予以澄清,對編造散布謠言的中介機構立即查處,並向社會公開查處結果。

(二)發布虛假房源。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積極推行房屋信息公開。中介機構不經委託人同意且不到住建部門進行房源信息核驗;發布的房源信息不真實、不全面、不準確;從業人員不實名在網站等渠道上發布房源信息;隱瞞抵押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對已出售的房屋不能及時從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上撤除。

(三)賺取房源差價。中介機構不能及時簽訂委託合同,不能做到對房源「明碼標價,一套一標」;欺上瞞下,壟斷房源,哄抬房價,吃房源差價的。[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督導部門:市發改委]

(四)挪用交易資金。中介機構未按要求將交易資金納入監管賬戶;從業人員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侵佔、挪用、拖延支付房產交易資金等。

(五)違規開展金融業務。中介機構不得強迫委託人選擇其指定的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返佣等費用。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合作提供服務。

(六)違規代理銷售。中介機構違規代理未取得預售許可的新建商品房;為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七)違規規避稅費。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誘導、唆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低報成交價格;幫助交易當事人偽造虛假證明,騙取稅收優惠;倒賣納稅預約號碼等違規違法行為。

(八)未取得營業執照未備案進行經營。對既未取得營業執照又未在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的「黑中介」,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引導購房人選擇經過備案的誠信規范的中介機構,發布風險提示,建立舉報制度。對「黑中介」發現一個、打擊一個、取締一個,清出房地產中介市場。

(九)已取得營業執照逾期未備案。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中介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關閉所有門店,直至達到備案條件並在政府網站公示後方可重新營業。

8. 中介有責任嗎

房屋中介合同性質

縱觀現今社會上各種居間關系,如房地產中介、期貨、保險、婚姻、業務等等,其中介種類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中介似乎已經成為各行各業不可缺少的機構。那房屋中介的合同性質究竟如何?

一、買賣雙方與中介機構的關系

買賣雙方與中介機構屬於居間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的規定,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託,並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託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合同一般可分為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兩種,報告居間,是指居間人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其尋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從而為合同的訂立創造機會;媒介居間,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即居間人作為中間人來往於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促使雙方訂立合同。

二、中介的地位

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後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

三、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徵

1、居間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2、居間合同是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報告訂約機會或者為訂約媒介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但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構或者為訂約的媒介。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合同中的委託人需向居間人給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活動報酬。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的目的就在於向委託人收取報酬。

4、居間合同為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居間合同為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合同即告成立,並不以當事人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居間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採用口、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約定不詳細,就應按照有關慣例或者當事人以前合作時所形成的習慣。

5、居間人在合同關系中處於介紹人的地位。居間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為。居間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

四、居間人的義務與責任

1、報告義務

報告義務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居間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此項義務。即居間人負有將與訂立合同有關的情況向委託人如實報告的義務。居間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忠實而盡力地履行這項義務。在指示居間中,對於關於訂約的有關事項,如相對人的信用狀況,相對人將用於交易的標的物的存續狀況等,居間人應就其所知如實向委託人報告。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向各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也就是說,不僅應將相對人的情況報告給委託人,而且也應將委託人的情況報告給相對人,不論是居間人是同時受相對人的委託,還是未受相對人的委託,居間人均負有向委託人和相對人雙方報告地的義務。

訂立合同有關事項,包括相對人的資信狀況,房屋的基本情況以及履約能力等與訂立合同有關事項。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根據不同的合同還有許多不同的事項。對居間人來說,不可能具體了解,只須就其所知道的情況如實報告委託人就可以了。但作為居間人應當盡可能掌握更多的情況,提供給委託人,以供其選擇。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居間人就一般對於訂約有影響的事項雖不負有積極的調查義務,然就所知事項負有報告於委託人的義務。

2、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人應當就訂立合同的重要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居間人有如實報告的義務,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居間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居間人必須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實事求是地就自己所實際掌握的信息,如實地向委託人提供,沒有任何隱瞞欺騙或摻雜任何自己主觀臆測,對於有影響的事項及商業信息,如第三人的資信狀況、支付能力、標的物是否有暇疵等,居間人都必須據實、公正的報告,而不得弄虛作假,從中盤剝漁利,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委託人的利益,也不得惡意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居間人沒有盡到以上這些忠實的義務,反而為獲取居間報酬而故意作虛假介紹、或者是與一方當事人事先串通好,故意告知虛假事實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從而損害了委託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這些情況一旦發生,居間人非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居間報酬,而且還應當就自己因其故意提供虛假情況而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居間人違反上述報告義務,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即有違約責任,又有侵權責任。

除上述義務外,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居間人還負有其他一些義務。例如,居間人不得對交易雙方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從而影響合同的訂立或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等。

五、居間人的報酬支付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的規定,居間人取得報酬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第一,所介紹的合同,必須成立;委託人支付報酬是以居間人已為委託人提供了訂約機會或經介紹完成了居間活動,並促成了合同的成立為前提條件。所謂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屬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不能視為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第二,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介紹有因果關系。即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間人的居間行為而促成的。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可以按照居間合同約定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只有兩者同時具備,委託人才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如果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則根據居間人的勞務等諸多原因,如居間人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物力、財力、人力以及居間事務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如果委託人解除居間合同後又與因中介而認識的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並不因居間合同解除而喪失報酬的請求權。

支付報酬以居間種類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標准。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向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而不與其相對人發生關系,居間人的報酬應當由委託人給付。在媒介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向各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也就是說,不僅應將相對人的情況報告給委託人,而且也應將委託人的情況報告給相對人,不論是居間人是同時受相對人的委託,還是未受相對人的委託,居間人均負有向委託人和相對人雙方報告地的義務。正是基於此,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媒介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和相對人平均分攤。

六、關於居間活動的費用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居間活動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及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的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居間活動費用,由居間人負擔。而未促成的,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必要費用。這是由於在未促成合同成立之前,居間人有可能是做了很大量工作的,比如免費替業主發布廣告、帶領多個客戶到物業察看並進行介紹、提供選購意見、解答買賣手續的咨詢等等,否定或不認同適當費用,對於居間人而言是有失公平的。而且,居間人為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是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付出的,所以由委託人支付這些必要費用是比較公平合理的。

9. 中原地產收了中介費,應承擔什麼責任

通過了解知道:中介方中原地產是代表賣房方收的定金,中原地產代業主收取,等同業主收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賣房方至今未辦理房屋產權證 ,中原地產審查賣方合法產權方面工作有失誤。 同時合同有約定:賣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將該物業售予買方,或者因違約而無法將該物業售予買方的,應向買方支付該物業成交價的10%作違約金,賣方並須退回買方已付的所有費用。 這種情況下,賣方不但有責任,中原地產也因過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情況可以就近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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